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共和国领袖和英雄的名誉
2015-03-10王新建
文|王新建
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共和国领袖和英雄的名誉
文|王新建
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社会对其成员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
最近一个时期,网络和一些社交媒体上不时出现污蔑共和国领袖、丑化人民英雄的文字,极尽调侃、戏弄之能事,甚至捏造事实,编造历史,恶意诽谤领袖,公然抹黑英雄。这些恶劣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领袖和英雄人物的名誉与形象,而且混淆视听,扰乱思想,直接冲击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触犯了法律,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就一般的法律意义而言,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社会对其成员的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因此,法律要求,在进行报道、评论或传播时,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他人原有的社会评价,不得以侮辱、诽谤方法损害、败坏他人名誉。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和法人名誉权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有较多的案例。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规定,严格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并规定了非法侵权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刑法规定,侮辱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外,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有关法律决定和司法解释对侮辱诽谤他人行为的责任追究也作了进一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出版物中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分别以侮辱罪或诽谤罪定罪处罚。”
可以说,我国法律对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保护相对比较充分,如2010年已逝著名导演谢晋名誉侵权案,法院终审判决被告人停止侵权,在网络和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也应该看到,现行法律制度在维护领袖与英雄人物尤其是逝去的领袖与英雄人物的名誉权方面显得力不从心,法律保护并不尽如人意。司法实践中虽然发生过对英雄人物名誉权的保护个案,如1989年对越作战老山英雄徐良名誉侵权案,最高人民法院函复认为被告行为构成侵害徐良名誉权,应予赔偿。2013年广州警方抓获在网上恶意诽谤“狼牙山五壮士”的张广红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然而,整体而言,有关法律规定并不适用或不能完全适用于对领袖与英雄人物尤其是逝去的领袖与英雄人物名誉权的保护。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保护通常是自诉案件,即“告诉的才处理”,如近期陆续提起的邱少云名誉侵权诉讼和维护狼牙山五壮士名誉授权等,都是由英雄的近亲属委托而启动的。但是,领袖和英雄人物没有后人和近亲属的怎么办?他们的名誉权如何保护?法律同时也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然而,由于立法和司法上对何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不够明确,实践中少有为保护领袖与英雄人物名誉权而提起的公诉案件。
实际上,领袖与英雄人物的名誉保护具有双重属性。作为普通人和自然人,他们同样享有人格尊严,享有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这种因人格权而产生的名誉权与其他普通公民一样受法律保护。但是,作为中华民族伟大、杰出人物,共和国的领袖和英雄人物对国家和民族的贡献构成了共和国的历史,他们的精神与品格成为国家与民族的宝贵精神财富,是立党立国的精神根基和传承后世的红色基因,他们不再属于他们个人,而是属于整个国家和民族,可以说,他们的形象就是党的形象、国家的形象、民族的形象。因此,领袖与英雄人物的名誉保护又具有维护国家利益的属性
国家利益,通常的理解是指满足或能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物,可以是物质性的存在,也可以是精神性的存在,如国家的文化和价值观念。国家的存在需要国民之间存在着高度的认识上和价值上的认同,没有这种根本的相互认同,国家的存在就失去了精神上的纽带,国家的分崩离析也就成为现实危险。因此,国家需要对本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具有自身特性的意识形态、历史传统、民族精神、道德风尚和生活方式进行维护,以强化本国国民的凝聚力,防止外部异质的价值体系侵蚀本国特性。侮辱、诽谤领袖与英雄人物的行为已经远远超出个人和个案的范畴,否定领袖、否定英烈的后果是否定党和人民共同创造的共和国的历史,进而摧毁立党立国的根基,摧毁民族的精神支柱,摧毁国家和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魂魄。因此,侮辱、诽谤领袖与英雄
人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属于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法律纪念和尊重国家领袖和英雄人物,并确保他们的名誉和形象不受非法损害,也是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2000年12月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全国追思时刻法案》,该法案旨在确保人们不忘英雄们的牺牲,激励美国民众在阵亡将士纪念日和全国追思时刻参加各种纪念活动。尽管美国国内对朝鲜战争、越南战争有不同看法,但从来没有人胆敢戏弄、丑化、诋毁战场上的牺牲者。位于华盛顿国家广场的越战将士纪念碑碑墙上刻着参加越战阵亡的士兵姓名。越战将士纪念基金还设立教育中心,让人们永远记住他们的故事和牺牲。2006年5月美国国会制定《尊重美国阵亡英雄法案》,禁止对英雄的不敬行为,违者将处以高达10万美元罚款和一年监禁。在英国,凡是在战争中牺牲的军人都被视为“为国捐躯的烈士”,得到人们的敬仰、尊重和祭奠。2014年胜利日纪念仪式上,普京的话掷地有声,“永远不允许背叛英雄。”俄罗斯《军人地位法》设有“对军人自由、荣誉和尊严的保护”专条,明确规定,对军人进行侮辱,侵害他们的荣誉、尊严,均应依法承担责任。2015年,新加坡少年因诽谤李光耀而被判刑。作为开国领袖,李光耀深受新加坡人们尊重与爱戴,诽谤事件发生后,民众有30多人自发报警,要求追究诽谤者的法律责任。
为了更加有效维护我们的共和国领袖与英雄人物的名誉,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一是可以考虑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侮辱、诽谤领袖与英雄人物案件的管辖与审判做出司法解释,允许公益社团或领袖和英雄人物专门研究机构作为诉讼的适格主体提出起诉。二是在司法解释中明确侮辱、诽谤领袖与英雄人物情节严重的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规定此类诉讼为公共利益诉讼,由公诉机关直接起诉。
下图:仪仗兵向英雄雕像敬献花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