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伤性报道伦理规范研究
——以2009-2013年《新京报》自杀报道为例
2015-03-10■周红
■ 周 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科研处,北京100089)
创伤性报道伦理规范研究
——以2009-2013年《新京报》自杀报道为例
■ 周 红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科研处,北京100089)
创伤性事件的消极性和敏感性使其在新闻报道中更需要伦理道德的规范,而我国关于创伤性报道的新闻伦理研究刚刚起步,具体报道中尚缺乏明确的伦理规范的约束和指导。媒体对于创伤性事件的报道应当体现出人文关怀,对事实进行充分报道,起到促进问题有效解决和预防此类事件再度发生的作用,实现新闻报道对社会环境的监测。既要客观独立、准确真实地反映事实,又要最大限度地减轻对当事人的伤害,还应采用专业性措施对媒体从业人员的心理健康加强保护。
自杀报道 创伤性报道 新闻伦理规范
一、研究缘起与概念界定
关于创伤性事件报道的研究在西方已经进行了十多年并形成了一定的研究体系和规模,哥伦比亚大学新闻研究院甚至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达特中心”(Dart Center)对创伤性报道进行研究并对业界进行指导,而我国关于创伤性报道,尤其是对其新闻伦理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目前,国内对创伤性报道的研究还停留在对重大突发性灾难的报道上,对以冲突性较弱的暴力、贫困、自杀等事故为代表的一般创伤性事件报道的研究较少。在缺乏完善的创伤性报道媒体运作机制的情况下,新闻从业者囿于种种因素而导致的新闻伦理缺失屡见不鲜,同时从业人员本身也往往因为没有规则可以遵循而陷入困顿。本文欲结合已有研究成果对媒体报道的现状进行实证分析,从而总结出新闻媒体对创伤性事件进行报道时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
我国每年有28.7万人死于自杀,有200万人自杀未遂,170万人因亲友自杀而出现严重的心理创伤,自杀在人口死亡因素中位列第五,而全球每40秒就有一个人因为自杀而死亡[1]。由于“维特效应”(Werther effect)①传播学者菲利普斯于1974年提出的概念,即自杀模仿现象,指歌德1774年创作的《少年维特之烦恼》中因失恋而自杀的青年,小说造成极大的轰动,在整个欧洲引发了模仿维特自杀的风潮。的存在,媒介报道的自杀事件易为受众所模仿,因此,本文选择以自杀报道为切入点,分析自杀报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探索创伤性报道应当遵循的伦理规范。
国内研究仍习惯于把关于地震、矿难、火灾等事件的报道统称为灾难报道,对应英语为disaster journalism,而本文所指的创伤性报道是由trauma reporting翻译而来的,包括一切会给人造成心理创伤的自然灾难和人为事故。词典对“创伤”的解释是:身体受伤的地方或比喻物质或精神遭受的破坏或伤害。trauma在词典中的解释包含三层含义:一是精神创伤;二是痛苦经历、挫折;三是损伤、外伤。结合两种释义,创伤是指由于经受/见闻身体或物质的损失受到惊吓而产生消极情绪。创伤性事件就是指那些威胁安全、引起个体社会关系网络改变、引发人们消极情绪乃至创伤后应激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Post 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 PTSD)指对创伤等严重应激因素的一种异常精神反应,又称延迟性心因性反应,是指由异乎寻常的威胁性或灾难心理创伤导致延迟出现和长期持续的精神障碍,表现为再体现、回避反应和高警觉三大特征。的事件,包括灾难、暴力、犯罪、自杀、贫穷、疾病等。创伤性报道则是对这些事件的报道。由此可见,创伤性报道是包含灾难报道而广于灾难报道的一种报道,目前国内新闻界对非灾难类事件报道的关注度较低,鉴于此种情况,本文主要研究的是非灾难的、冲突性较弱的创伤性报道的伦理规范。本文选择的作为切入点的自杀报道主要是指媒体中将自杀事件作为新闻主体的报道,单纯包含自杀字眼的报道则不在本研究范畴之内。
二、具体分析与研究
(一)数据统计分析
虽然互联网的时代不断有人在预估报纸消亡的时间,但是就像广播一样,报纸的受众会减少,但并不会消亡,甚至在一些特殊的群体里,生命力还非常旺盛。另外,因为报纸存在的持续性、网络新闻把报纸新闻当作来源等原因,报纸新闻给受众带来的影响远比网络新闻大。因此,本文选取了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5年中《新京报》关于自杀的所有报道共计251篇,采取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所选取文本进行分析。《新京报》在2012年中国传媒大会上发布的“所有媒体品牌指数总排行榜”中名列纸媒榜首,其报道受众群范围较广,以其作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选择该报作为样本。
世界卫生组织对自杀报道的规定如下:(1)自杀报道应当尽量最小化并且不能置于头版;(2)任何精神疾病都应当在报道中明确标明;(3)避免对自杀方式和死亡地点的具体描述;(4)报道需要指出造成自杀是诸多因素的集合而非单一事件;(5)他人在自杀事件后情绪性的评论应当仔细斟酌;(6)不要将自杀描述成解决问题的方式;(7)不要强调自杀者的英雄主义方面,而是应当强调给家人朋友以及自己身体带来的痛苦*Covering Suicide,http://dartcenter.org/content/covering-suicide-0。此后,西方国家也先后制定了行业规范,用于指导新闻从业者进行自杀报道。美国达特中心给出了这样的要求:(1)不要使用耸人听闻的词语;(2)不要使用死亡现场或者自杀器具的照片;(3)不要把自杀行为描述成罪恶的;(4)报道中不要采用自杀成功、自杀失败这样的词语,应当使用死于自杀或完成了自杀这样的词语;(5)不要专注于死亡,应该把重点放到希望和恢复[2]。
结合以上西方对于自杀报道的规范,本文从报道内容分布、自杀或试图自杀原因报道、自杀方式报道、报道标题用词、报道图片使用、报道篇幅等六个方面对文本进行统计分析。
1.报道议题内容分布统计分析
从议题的统计数据来看,自杀报道绝大多数是单纯的自杀新闻,总体只是告知受众哪里又有自杀事件发生,这样的报道会引起受众热切的关注和强烈的兴趣, 能够满足受众的“塔纳托斯情结”*“塔纳托斯”本来是希腊神话里一位神的名字,掌管死亡,而威赫姆·斯特科和弗洛伊德等人把这个词解释为“死亡的愿望”或者“死的本能”,他们认为在人的意识当中存在着与求生本能“厄洛斯”相抗衡的求死本能。,为受众提供了一些茶余饭后的谈资。关于自杀干预机构的社会活动报道和能够提高公众精神健康水平的“治疗性”新闻,如自杀相关研究和知识等,在这两年的报道中竟然没有一篇,这表明我国媒体对自杀议题的建构还处于“事件性”报道阶段。
表1 议题内容分布(n=253*因为有的新闻条目涉及多个议题,这里采用重复统计,所以样本条目数为253。)
议题内容篇数百分比单纯自杀新闻14155.7杀人后自杀3915.4自杀引起诉讼2710.7自杀者被救助166.4自杀式袭击114.3自杀相关研究和知识31.2其他166.3总计253100
表2 报道中自杀或试图自杀的原因(n=251)
报道的原因篇数百分比关系破裂5321.1经济、工作或学习方面的压力4618.3身体或心理疾病2710.8自杀式袭击114.4畏罪自责83.2其他原因124.8未知原因9437.4总计251100
受众通过“事件性”自杀新闻无法获得有关自杀问题的科学认知, 难以形成对待自杀行为的理性态度。但是“资讯性”和“治疗性”自杀新闻则与之不同。“资讯性”自杀新闻能够建立拟态环境,帮助企图自杀者对自杀行为和生命意义重新认识,“治疗性”自杀新闻能够帮助有自杀企图者了解并掌握克服自杀困扰的途径和方法,重新建立起积极的生活态度。世界卫生组织在《自杀预防: 供媒体工作者参考》(2008)中提出抓住机会来传播自杀的正确信息以教育公众,在报道中应当提供遇到困难时可以获得帮助的途径和信息。由此可见,我国媒体需加大“资讯性”和“治疗性”自杀新闻的报道力度。
2.自杀或试图自杀原因统计分析
在所有给出自杀原因的报道中,报纸所呈现给读者的自杀原因都相当简单,往往给出的都是单一的原因。如表2所示,首先是因为关系破裂导致的自杀占到了21.1%,其次是经济、工作或学习方面的压力占到了18.3%,而实际上这些原因往往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一个人从有自杀念头到最后付诸行动是一个复杂和反复的心理过程,人们选择自杀是由一系列因素导致的,不会只是单一原因。报道中关于自杀缘由的这种简单的归因可能给受众造成错觉,甚至有可能引导受众阅读后产生效仿行为。因此,笔者认为,视而不见与大张旗鼓地宣传都是对生命的不尊重。媒体对于自杀事件的报道不可全盘否定,要关注自杀现象,但不应炒作个案。
3.报道中对自杀方式进行描述的统计分析
从统计中可以看出,大多数报道都给出了自杀的方式,其中从高处跳下占37%,因为城市高层建筑越来越多,从高处坠落确实是现代人选择自杀的一种最直接最容易的方法,媒体也只是做到了客观报道。但是媒体这种强化的有指引性的对自杀方式的明确报道,会对受众产生极强的示范效应,尤其是在这种自杀方式极易实现的情况下,很容易造成新的自杀事件的发生。这些报道对于自杀方法的细节描写虽然出现较少,但是像服用安眠药、地铁卧轨、割腕等描写不少,这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避免对自杀方法进行描述的基本行业伦理。在报道自杀行为时,应尽可能地去找专家学者、心理医生来剖析问题,给广大读者以帮助和启示,淡化细节和方法。媒体应该牢记自杀是一种具有传染性的社会现象,应为预防自杀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表3 自杀方式的选择(n=240)* 自杀袭击不在统计之列,多种方法的按主要致死方法统计,因此样本条目数为240。
4.标题用词统计分析
在西方几乎所有的媒体行业守则都提到:除非与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有关,否则,在标题中,新闻机构应当避免使用“自杀”这个词。这一点《新京报》显然已注意到,虽然其五年间的报道标题中含有自杀字眼的报道占总量的53%,但是2009-2010年的自杀报道中72%的标题包含“自杀”二字,而2012-2013年则只有28%的报道标题里含有“自杀”这个词,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相对于电视上的自杀报道,报纸中的自杀报道更容易导致自杀者人数的增加,这是因为电视节目具有转瞬即逝的性质,而报纸却能够保存较长时间,因此报纸进行相关报道时,在追求经济效益时必须兼顾媒体的社会责任。
5.图片使用统计分析
因为自杀报道的负面性,用文字描述应当极为慎重,而如何用图片则更考验记者和编辑的职业化水准。如《新京报》配图的报道所占比例大约为28%,在这些使用图片的报道中,三张以下的是主体。通过对这些图片的分析可以发现,《新京报》在对自杀报道中的图片使用是很规范的。
6.报道篇幅统计分析
通过对251篇报道的统计发现,少于500字的报道占52.3%,多于500字少于1 000字的报道占22.7%,多于1 000字的报道占25%,多数为2 000字以内的报道,且篇幅相差悬殊很大,最短的不足百字,最长的多达3 668字。可见自杀报道字数在500字以内的占绝大多数,且篇幅大小跟报道题材紧密相关:普通自杀事件只做基本要素介绍,篇幅短;自杀式袭击篇幅长,内容详细;杀人后自杀类报道篇幅较多,且报道过程详细。
就消息体而言,500字以内能够较完整地介绍事实,满足受众的知情权,避免对细节过多的描写。诚然,受报道篇幅所限,大多数自杀报道不能做到深入剖析,但是媒体应该注意到这一点,起码可以在报道最后给出自杀心理干预机构组织的联系方式,给看到报道的有自杀念头或倾向的读者一个求助的渠道。
(二)影响分析
1.自杀报道不当不利于防范自杀事件的再次发生
通常人们认为,一个人一旦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就会一直持有这个念头,外人至多能拖延自杀的时间。而实际上心理学家已经证明如果人们能够在发现有人有自杀倾向的苗头时就提供情感上的疏导,那么这个人最终采取自杀行为的几率会大为下降。自杀报道中却经常存在对某人多次自杀未遂的报道,并且详述经过多人的帮助最后仍然选择了自杀。如2009年1月4日《通州一大学生村官自杀》的报道中就详尽地描述了同事发现了当事人自杀倾向后对其进行帮助而其最终仍然选择自杀的过程。媒体在报道中就应该选择性地屏蔽以避免造成该类刻板印象的继续恶化。适当的、充满教育或者知识宣传性质的对自杀的讨论能够帮助人们树立起正确的观念,给予人们发泄不良情绪的渠道。
2.自杀报道人文关怀缺失易导致新闻报道娱乐化
自杀新闻出现最频繁的版面为社会新闻版。这种简单的归类方式会给受众造成错觉,无法体现对生命的尊重,缺乏人文关怀。自杀新闻消息来源基本上是民众爆料。在报道中甚至有这样的描述:“昨天下午4点50分,记者到达现场时,男子已经不见踪影。据附近居民讲,下午3点,一名衣着破烂的男子爬到一棵树上,不断向路面上乱扔垃圾,与清扫路面的环卫工人发生言语争执。”也就是说,记者只是凭周围人的描述就告知受众这里曾经发生过一起自杀未遂事件。这样的报道丝毫显现不出对生命本身的尊重。
媒体在采写过程中应咨询请教相关的专业人士, 对自杀事件进行深度剖析, 尽量挖掘导致自杀的复杂原因,尽可能传达出自杀者对其家人和朋友造成的严重伤害,揭示自杀的恶劣后果,体现出媒体对生命的人文关怀。媒体还可在每则自杀新闻后都尽量提供心理危机干预与预防机构的联系方法, 使企图自杀者及其亲属朋友能够及时向专业人员求助。
三、 结论与建议
通过以上的分析和总结,本文提出媒体在进行创伤性事件报道时应遵循的基本伦理规范。
第一,对于创伤性事件,媒体应从多个角度对事实进行充分报道,深入挖掘分析、反思总结,不要单纯渲染事件本身,应该提出建设性意见,从治本上下功夫,从而起到促进问题有效解决和预防此类事情再度发生的作用,实现新闻报道对社会环境的监测。
第二,注重报道中的人文关怀,坚持新闻专业化的职业理想和操作理念,完善职业规范和评价标准。具体采访中,既要客观、独立、准确、真实地反映事实,更要最大限度地减轻对当事人以及当事人亲属的伤害,采写出对受众更有帮助、对构建和谐社会更有益的报道。
第三,呼吁政府重视和支持相关机构的建立和专业人员的培养。当大的灾难发生时,因为其破坏性极大,自然会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但是当普通的创伤性事件发生时,因为其破坏性较小,并不能引起政府和大众的足够重视,就像北京心理危机与干预中心执行主任费立鹏博士所说,目前中国的自杀预防工作仍需要一个较完善的协作网,需要政府机构加强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壮大精神卫生工作者队伍[3]。因此,媒体在进行创伤性事件报道时,有责任呼吁政府重视类似事件,关注特殊群体,以解决社会问题为己任。
第四,媒体从业人员进行创伤性事件报道后,本身心理状况也易受影响,媒体或者主管部门应该采取专业性措施加强对记者心理健康的辅导。
综上所述,媒体在进行创伤性事件报道时,不仅要履行好作为传播者的求真务实的职责,更要履行好所担负的社会责任。在报道事实、吸引读者的同时,借助传播技巧,引导读者关注精神健康,呼吁政府和专业人士对特殊群体予以关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健康向上的拟态环境。同时,媒体从业者的心理状态也需要更多的关注和保护。
[1]杜智娜:《专访北京心理危机研究与干预中心主任费立鹏》,载《法律与生活》,2004年10月。
[2]Preventing Suicidea Resource for Media Professionals.http://www.who.int/mental_health/media/en/426.pdf
[3]高 寒:《费立鹏谈中国的精神卫生事业——一位加籍医学教授访谈录》,载《科技潮》,1999年第9期。
(责任编辑:任天成)
2014-12-20
周 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科研处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新闻传播。
本文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青年教师专项基金资助项目“都市报创伤性报道伦理规范研究”(课题编号:182050320)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