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浅析
2015-03-09中航工业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小娟韩春霞
中航工业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陈小娟 韩春霞 王 爽
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浅析
中航工业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陈小娟 韩春霞 王 爽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随着我国加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以及十多个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知识资产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重视。在世界范围内高技术局部战争的推动下,新军事变革呈现出加速发展的趋势,这对我国军工科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效的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够促使军工企业在核心领域掌握关键技术,开发出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武器装备,能够保证我国的国防安全,使我国具有与发达国家势力扩展相抗衡的能力。由于我国军工企业在政治制度、经济基础、所有制等方面的独特性,构建适用于我国军工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对于我国军工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及其特点一、军工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性、无形性、权利性和法定的性质。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仅在有限的时间内有效。军工企业知识产权是知识产权中比较特殊的一类。
军工企业知识产权是指在军工科研生产和军转民经济活动中,利用军工知识(智慧、智力)创造的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主体是国家。
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包括:1.军工专利权,包括军工企业所拥有的军工类专利技术等;2.军工著作权,包括军工文字作品、军工音像作品、军工工程设计图纸及说明、军工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军工地图、军用计算机软件等;3.未公开信息,包括军工相关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信息秘密等;4.军工集成电路拓扑图;5.军工商标权;6.军工地理标识;7.军工工业设计,包括军工产品的外观新型设计等。
二、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特点
▲ 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中心揭牌
(一)保密性
大多数军工企业的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具有保密性,特别是在航空、航天、船舶、兵器和核工业等行业,其保密性更强。为了防止国家核心敏感技术的泄露,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取得和确认,需通过特殊代理机构采用特殊程序进行不公开的保密审批。保密性壁垒导致大量具有民用发展前景的军工科技成果不能及时转化,对知识产权管理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分离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私权,一般的知识产权通常采用“谁创造、谁所有”的原则。而大多数军工知识产权涉及国家安全,并由国家投资产生,其产权归属不能完全按照上述原则来确定。
从国家法规和国防研究合同两方面来剖析,军工知识产权的归属依据为:1.《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知识产权工作中的若干意见》(2000年12月发布)第18条、19条和第21条规定的具体内容;2.国防研究合同中对知识产权的归属约定模式。综上所述,国防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完成单位所有,但以保证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为目的并由合同明确约定的除外。因此,其产权的归属具有分离性。
(三)不对等性
基于保卫国家安全人人有责的原则,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行为人承担的义务有时会超过其享有的权利,所以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权、责具有不对等性。国家对行为人损失应采取相应的补偿措施;涉及国家重大安全利益的知识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应该对军工企业受损利益进行经济补偿。
(四)军民兼容性
随着科技的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发展,多数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具有军民兼容性,即军工知识产权解密后可以在民用领域获得应用,普通知识产权经进一步研究也可产生国防效用,军用和民用技术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军工企业既涉及国防专用知识产权,又作为市场竞争参与者而拥有一定数量的产业化的普通知识产权。
(五)知识产权经费的计划性
军工企业承担军品科研生产任务,基本履行“申报—立项—审批—拨款”的操作模式,研发经费绝大部分由国家拨款,具有明显的整体计划性,无法保证知识产权工作开支单列,形成资金短链。经费的限制制约了军工企业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保障性。
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议
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是军工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上述特点,加强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构建适用于我国军工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对于推动军工企业自主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对于保障我国国防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加强军工企业知识产权法规建设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制定和完善有关军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法规,营造有利于实现军工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制环境,可为我国军工企业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效率和效果提供法律支撑。首先,应整理、分析我国
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符合我国军工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法规。其次,适时修改有关国防科研生产和武器装备科研管理的法规,增加军工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的相关内容。特别是在国防科研计划管理规定中,要把取得知识产权作为下达项目的基本目标要求,使军工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立项、执行和验收等国防科研计划管理的全过程,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此外,要加强军工知识产权的理论研究,为军工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提供理论依据、智力支持和有益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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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置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根据军工企业的产业特点及企业规模,设置与之相匹配的专门军工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其可由最上层的军工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中间层的军工知识产权办公室和基层单位的联络员3层结构共同组成。其中,军工知识产权管理负责人负责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经营策略、管理制度、风险防范等事项的最终决策。军工知识产权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编写本企业知识产权经营策略预案、知识产权具体管理制度草案,以及知识产权风险防范措施草案等工作;负责企业各部门知识产权制度的具体实施及人员培训。基层单位的联络员则主要根据知识产权办公室下发的工作计划与任务,开展各部门知识产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与机制
目前,军工企业集团知识产权通常分散于各成员单位中,管理较为困难,应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机制,采取集中管理体制和分散管理体制相结合的方式,制定切实有效的奖惩制度。其中,集中管理体制是指按照统一的知识产权政策运作军工知识产权的管理与使用,而申请专利与授权后的全部事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筹负责。分散管理体制是通过有限制的授权,分别制定各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规则,而专利产权运用由军工企业集团总部负责。军工企业应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各成员单位的发明成果集中统一管理,防止知识产权流失;另一方面,鼓励各成员单位在自己的权限内,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推广应用工作,以实现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四、完善知识产权人员管理制度
我国军工企业传统上对工作人员采取的是行政级别管理方式,缺乏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有效规范企业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合同约定。我国军工企业应建立严格的人员管理与流动制度,在劳动合同中应设定技术保密条款和同业竞争条款,规范员工的相应行为。同时,军工企业应该制定并落实有效的奖惩制度,对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中贡献突出及运用知识产权制度避免或挽回重大损失的人员进行重奖。奖励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等。对于因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失误,以及人员流动而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应给予相应的惩罚。
五、将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紧密结合起来
现代社会具有开放性和竞争性,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军工企业的军事技术泄露渠道增多,窃密手段多样,保密难度增大。所以,要更加重视增强保密意识,完善保密制度,严格保密纪律。但目前,军工企业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是建立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新机制,发展军民两用技术,推进军民用技术双向转移是军工企业发展的重要任务,因此,应尽快研究调整军用技术定密和解密的有关规定,以在保证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军民融合工作,充分发挥军工知识产权的效益。
六、全面提高全体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在军工企业,要大力开展知识产权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工作。要提高军工企业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领导干部的知识产权意识,培养一批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员,积极引导军工企业各成员单位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渗透到军工科研、生产和市场推广的各个环节,推动形成军工企业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良性循环。
结束语
未来,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不但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和军工企业的实际情况,还必须全面提高全民族的知识产权意识,加快军工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和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军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系统,培育和增强我国军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的优势,进而快速提高我国军工企业乃至整个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为国防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为实现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