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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乐福虚假宣传

2015-03-07

大众标准化 2015年6期
关键词:南岸区家乐福春生



家乐福虚假宣传

消费者在超市购买了一款化妆品,外包装上标称“行业首家”“保护秀发免受伤害”。消费者认为这是虚假宣传,向法院起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商家欺诈事实成立,判令其赔偿消费者500元。

2014年4月14日,家住重庆南岸区的刘春生在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购买了浙江章华保健美发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章华丝精华焗发霜一盒,价格46.40元。该产品标称“行业首家”“创新植物安全科技”“上海市著名商标”“创新桑丝染发科技”“多次染发后也能彻底保护秀发免受伤害”等用语。刘春生认为该产品违法标注了违禁语,重庆家乐福销售该产品构成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刘春生向南岸区消委会投诉,要求重庆家乐福按《消法》中的欺诈条款,最低赔偿500元,遭到拒绝。随后,刘春生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也不得用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本案中,重庆家乐福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在外包装上标注用语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广告法》第十九条规定,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八)项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虚假的商品说明等方式销售商品,重庆家乐福销售的本案诉争产品包装上表述的确存在贬低产品竞争对手、对产品成分表述不实、暗示产品存在一定疗效、误导消费者的嫌疑,存在虚假宣传的成分,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故对刘春生要求退还货款46.40及赔偿5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重庆家乐福提出的刘春生不是消费者、本案不应适用《消法》的辩护理由,法院认为,为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应当对“生活消费”作广义的理解。通常情况下,购物者应当认定为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是否明知产品存在问题而仍然进行购买并不影响权利的主张,故法院对重庆家乐福提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重庆家乐福不服一审判决,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五中院日前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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