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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税与社会保障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效应

2015-03-05周志莹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

周志莹

(江苏省宏观经济研究院,江苏 南京 210013)

收入税与社会保障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效应

周志莹

(江苏省宏观经济研究院,江苏南京210013)

摘要:国民收入再分配有助于缩小居民在初次分配后形成的收入差距,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与合理。利用相关数据分析2000年以来个人收入税、社会保障支出与收入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研究发现,收入税虽然对于不同收入等级具有明显的累进性,但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较弱,社会保障对再分配的力度远大于收入税,但其调节效果也十分有限。通过分析这些问题形成的系列原因,可提出相应政策建议。

关键词:再分配;可支配收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

当前,由于中国经济发展所处阶段和制度环境的原因,收入分配差距已经成为一个显著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基本以效率为基础,初次分配后居民之间会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而国民收入再分配则是以公平为原则,发挥政府“看得见的手”的职能,以税收、社会保障等转移支付手段,使高收入人群的一部分收入转移为社会收入,并使低收入人群成为再分配的主要受益者。然而,由于分配调节机制存在一系列问题,再分配系统在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本文拟对此展开实证分析,并探讨完善中国再分配调节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总体状况

再分配是指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后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过程,最终形成可支配收入。全社会初次分配总收入至企业、政府和住户三个部门,通过再分配机制后,三个部门的可支配收入也将发生变化,其中住户部门的变化反映了再分配对居民收入的影响。本文先考察三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及变动趋势,再分析再分配关系的总体情况。

1.三个部门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和增幅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2014)中的资金流量表(数据仅更新至2012年),本文整理出非金融企业、政府和住户三个部门经过再分配后形成的可支配总收入情况(详见表1)。

从发展趋势看,2000年以来政府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占国民可支配总收入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住户部门所占比重2000年以来下降较快,在党的十七大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后,相关政策出台使得这一势头得到控制,但至2012年这一比重依然低于2000年。2000—2012年,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年均增幅为14. 09%,比国民可支配总收入低0. 84个百分点,也明显低于非金融企业部门和政府部门的增幅,说明住户部门可支配总收入的增长总体上是滞后的。

表1 2000—2012年三个部门占可支配总收入比重

2.可支配总收入与初次分配总收入变动分析

企业、政府和住户三个部门经过再分配后,比较可支配总收入相对于初次分配总收入的变动程度,可以分析再分配系统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所起的作用。

表2 2000—2012年可支配总收入相对于初次分配总收入的变动情况

从表2可以看出,全社会可支配总收入相对初次分配总收入始终是增加的,但是增幅不大,仅在1%左右,而且近年来一直在下降。再分配阶段,非金融企业部门收入为净转出,政府和住户部门收入为净转入。2000—2012年,通过再分配后,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显著增加,平均增加率达到23. 11%,而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平均增幅不到1%。

通过以上数据及分析,从居民收入的角度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2000年以来,全社会可支配总收入中,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增长低于企业、政府部门的增幅; (2)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主要变动趋势为从企业转出到政府; (3)宏观上看,住户部门的可支配总收入水平基本上与初次分配相当,通过再分配过程未能获得更多的收入。

3.相关研究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中的资金流量表,住户部门的经常转移支出主要包括收入税和社会保险缴款,住户部门的经常转移收入主要有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补助等。也就是说,政府对居民收入的调节包含收入税和社会保障两个主要手段。

从现有文献来看,孙静等(2013)通过计算个人所得税和流转税等主要税种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再分配效应,认为税收对农村和城镇居民收入均具有逆向调节作用[1]。田志伟等(2014)通过测算认为个人社会保障支出对城镇居民收入分配逆向调节作用不断增大是所得税与个人社会保障支出收入再分配功能恶化的主要原因[2]。王筱欣(2013)通过分析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对城乡收入差距和地区收入差距的影响,认为财政社保支出水平很低,且结构不合理,无法缩小贫富差距[3]。

现有研究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更多地关注收入税或社会保障单方面对收入分配的影响,而收入税和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的综合影响研究较少;二是对社会保障的关注仅局限于社会保障支出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很少将社会保障支出与社会保障收入作为社会保障的整个系统,研究其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因此,本文拟基于相关数据,从宏观与微观结合分析个人收入税和社会保障对收入再分配的综合作用,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政府再分配调节功能的建议。

二、收入税和社会保障对再分配的调节力度

收入税、社会保障收入与支出都是直接参与收入再分配调节、促进公平的重要手段。本文先考察收入税和社会保障收入和支出的比重及变动趋势,再分析其对再分配的调节力度。

1.住户部门收入税与社保收支的比重与趋势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2—2014)资金流量表中的经常转移项目,将所得税、财产税等经常税数据作为居民收入税,社会保险缴款数据作为居民社会保障支出,社会保险福利和社会补助作为居民社会保障收入,从宏观上分析整个住户部门收入再分配的详细情况。

表3 2000—2012年住户部门收入税与社保收支情况

从表3可以看出: (1)收入税的绝对额逐年增加,收入税占住户初次分配总收入比重仅维持在2%左右,可见通过收入税调节再分配收入的力度不大; (2)社会保障支出和收入占住户初次分配总收入的比重一直保持快速增长,而且2012年比重分别达到7. 84%和10. 22%,说明社会保障对再分配的调节力度明显大于收入税,且力度还一直在稳步增强; (3)住户部门社会保障收入明显大于社会保障支出,说明政府利用社会保障调控住户部门再分配收入时,一部分来自于社会保险缴款,另一部分需依靠财政资金补贴; (4)自2000年以来,收入税、社会保障支出与收入的平均增幅都在20%以上,均高于住户部门初次分配总收入的增幅,表明再分配的力度保持了不断增强的态势。

2.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税与社保收支比重与趋势

就当前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来看,城乡二元制现象仍十分明显。农村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村居民所承担税负转为隐性和间接性。同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仍在建设,很不完善,且依然处在一种依靠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及国家救济的低水平上。因此,接下来着重分析再分配对城镇居民收入的调节力度。

根据《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2002—2011年)中城镇居民家庭现金收入和支出统计(数据仅更新至2011年),整理出交纳的个人收人税、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数据,并将人均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失业保险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合并为人均社会保障收入,从微观上分析城镇居民收入再分配的详细情况。

表4 2002—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税与社保收支情况

表4与表3对比发现: (1)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税的增幅更大,但占人均总收入的比重不足1%,收入税对城镇居民收入的再分配调节力度显得更为微弱; (2)城镇居民人均社会保障支出增幅、比重与全社会住户部门基本同步; (3)城镇居民人均社会保障收入占总收入比重明显大于全社会住户部门,说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对城镇居民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更大。

同时,根据《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还可以整理出不同收入等级的城镇居民再分配调节情况(详见表5)。

表5 2011年7个收入等级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税与社保收支比重

从表5数据可见: (1)个人收入税呈现明显累进性,最高收入户的税率达到1. 73%; (2)社会保障支出呈现累退性,社会保障收入在中等收入居民中所占比重最大,最高收入户居民所占比重最小; (3)如果只考虑社保支出对再分配的影响,就可能得出再分配逆向调节的结论,但将社会保障收入加入社保系统整体考虑,可能并不如此。对于再分配的调节效果下文将进一步分析。

综合以上数据及分析,对于个人收入税和社会保障再分配的调节力度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收入税作为直接税,虽然对于不同收入等级具有明显的累进性,但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能力较弱; (2)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再分配的能力远大于收入税,特别是对于城镇居民,但社会保障对低收入群体的支持并不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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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人收入税对收入再分配力度弱的原因

中国现行税制结构的主要特点是: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所占比重较高,而个人所得税所占比重偏低。个人所得税是对收入分配最具影响的一个税种。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14》,2013年中国个人所得税占所有税收的比重为5. 91%,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比重为49. 10%。而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数据,2012年OECD国家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比重平均为24. 5%,其中瑞典、德国、美国分别为28. 2%、25. 6%、37. 7%。中国税制结构相对偏重税收的财政职能而忽视税收的经济调节职能,因而弱化了收入税对个人收入调节的力度。

2011年9月中国再一次实施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与之前相比,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基础由每月2 000元提高到3 5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降到7级,级距和税率都有相应调整。这次税改虽然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整体累进性,但却大大降低了平均税率,更加弱化了收入税的再分配力度[4]。

根据财政部《2013年财政部全国财政收支情况》统计,工资薪金所得税在个人所得税中的比重为62. 66%,工薪阶层成为个税调节的主要对象。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为分类定率、分项扣除、分项征收,由于高收入人群的收入来源相对更多,其主要来源并不一定是工资薪金,往往通过分计收入等手段可以规避税收。而且,由于扣税标准笼统地以个人为单位,对于困难家庭没有相应的减免税项目,无法有效照顾到低收入人群。

此外,财产税和消费税等税收模式还不完善,高收入人群财产性收入比重较高,但高收入人群收入税征收存在灰色地带。而且现行税制对再分配的调节主要集中在收入流量上,对存量的调节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遗产税、赠与税、房产税、社会保障税等税种都还没有建立或完善,因而个人收入税对收入再分配调节的空间十分有限。

三、收入税和社会保障对收入差距的调节效果

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增加低收入者收入、调节过高收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本文通过相关模型的实证分析,考察再分配系统对于调节收入差距的实际效果。

1.测算方法与数据来源

目前,测度收入再分配效应的主要指标有suits指数、KP指数、MT指数、Kakwani指数、再分配系数等[5],本文侧重于分析收入税和社会保障收支对收入差距的影响,因此采用再分配系数作为测度指标,通过税前税后基尼系数的变化率,来衡量再分配的调节效果。

再分配系数= (税前基尼系数-税后基尼系数)/税前基尼系数

再分配系数的绝对值不大于1。再分配系数为正值,说明收入税对收入差距起正向调节作用,而且值越大,正向调节效果越显著。

根据前面所述原因,本文仅以城镇居民收入作为考量对象。相关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城市(镇)生活与价格年鉴》,虽然其分组数据只更新至2011年,但采用这些调查数据能够满足本文的测算方法,并能够提供有意义的结论。根据该《年鉴》,按照城镇居民七个收入等级,整理出2002—2011年各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人均社会保障收入等数据。根据这些数据,相关指标的计算方法如下:

(1)所得税支付前后收入的计算方法为:

2)把社会保障作为一个整体,社保收支前后收入的计算方法为:

3)综合考量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的影响,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收支前后收入的计算方法为:

社保和税前总收入=社保前总收入=可支配收入+个人所得税+社保支出-社保收入

社保和税后总收入=社保前总收入+社保收入-社保支出-个人所得税=可支配收入然后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基尼系数计算公式,计算出各组再分配系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Wi和Pi是指将调查户按收入由低到高进行排序,第i户人口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Wi)和第i户人口占总人口比重(Pi)。

2.再分配系数计算结果分析

根据以上测算方法和数据,计算结果如表6所示。

表6 2002—2011年城镇居民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再分配系数

从表6结果可以看出: (1)城镇居民个人所得税再分配系数整体上为正值,表明所得税对缩小收入差距发挥了正向调节作用,但基尼系数的变化率均在1%以下,调节的效果并不明显。同时,该指标基本呈增长趋势,几次小幅波动是受2005年、2007年和2011年个人所得税法几次修改的影响。(2)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再分配系数除2002年外均为正值,也表明社会保障对缩小收入差距发挥了正向调节作用,但该指数波动较大,说明社会保障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功能并不成熟。而且,通过前文计算,社会保障对再分配的力度远大于收入税,但其调节效果只与收入税相当,甚至一些年份还低于收入税。(3)综合再分配系数相当于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调节效果的叠加,除2002年外也均为正值,但最大的年份也仅达3. 14%,总体来说调节收入差距的效果仍不显著。

埃尔克(Ervik,1998)计算的瑞典、德国和美国通过税收和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效果[6],为本文提供了可用的对比数据。

德国和瑞典通过再分配调节能降低基尼系数40%以上,美国也在18%以上,也可以看出,由于欧洲社会福利水平相对较高,社会保障对基尼系数减少的相对重要程度较高,因此基尼系数下降的更多,而在美国税收和基尼系数的重要程度基本相当。对比西方发达国家,中国再分配系统的调节水平还有较大提升空间。

表7 瑞典、德国和美国社会保障和税收对收入分配差距的调节效果

3.社会保障对收入差距调节效果弱的原因分析

社会保障作为政府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应该比收入税更具优势。税收只有通过“收”这个功能更多地减少富人的收入和财富,而社会保障既有“收”还有“支”的功能,社会保障对收入分配差距具有双向调节作用,即既可以增加低收入人群的收入又可以减少高收入人群的收入。而目前,国内学者大多对社会保障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研究仅局限于其中的一个功能。

从数据分析结果可知,社会保障对再分配的调节力度虽然远大于收入税,但对收入差距调节的效果却未明显超过收入税,可见中国社会保障调节再分配的功能仍不完善。一是个人社会保障支出没有累进制设计,产生了收入越高支出比重反而越小的逆向性调节效果,没有发挥控制高收入者收入的作用。二是社会保障收入中,养老金占绝大多数(2012年占97. 04%),而养老金收入是与个人社保缴纳额度挂钩,也就是收入越高拿到的养老金越多,这使得社会保障收入在中等收入家庭收入中所占比重更高,未能有效实现增加低收入人群收入的效果。

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社会救济和福利明显不健全,最低生活保障线偏低。根据民政部《2013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受救助的低保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5. 48%,而美国受救助的低收入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基本在10%以上。而且,中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每月373元,农村每月203元,社会救助在人均社会保障收入中的比重仅为1%,保障水平很低,对增加低收入人群收入的作用微小。

同时,社会保障基金的积累也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的需求,社会保障基金存在较大缺口,经常出现“空账运转”现象。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人群相对减少而收益人群相对扩大的趋势,还会使基金的缺口越来越大。2013年,中国财政支出中,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GDP比重为5. 7%,远低于OECD成员国21. 6% (2012年)的平均水平,与福利水平高的发达国家相比差距更大。

中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目前虽已建立并逐步得到完善,但以养老金为主社会保险仍占据主体,而且农村居民的保障仍然处在依靠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和国家救助的低层次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3年全国社会保险情况》,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数达到81 968万人,占全国人口60. 2%。而占全国人口的23. 7%城镇参保职工,却获得了总养老金的93. 2%,城镇职工的人均养老金是城乡居民的21倍以上。这种城乡差别巨大的社会保障体系,更不利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

四、加强并完善政府再分配调节功能的政策建议

根据上文分析,现有的收入税和社会保障体系对调节居民收入再分配有一定作用,但从调节的效果看,并未明显改变居民收入差距较大的现状。加强和完善再分配调节功能,一方面要改进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制度,增强对高收入人群的调控力度,在收入分配中起到“削峰”的作用;另一方面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民生的投入力度,让财政的转移支出在调整收入分配中起到“填谷”的作用。

1.优化直接税体系

构建促进收入公平分配的直接税体系,降低间接税比重,提高直接税比重。对工资性收入和经营性收入实行综合计税,充分考虑对低收入家庭的减免税政策。加大对财产性收入的调节力度,加强对高收入人群的调控能力。健全财产税,加强对收入存量的调节,如对房产和车船等财产的保有征收房产税、车船税,对财产的无偿转移设置遗产税、赠与税,结束财产存量层面的无税状态。从而完善在收入和财产两个层面调节收入再分配的直接税体系。

2.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尽快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加速城乡融合,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是推动社会保障制度发挥对收入再分配正向调节作用的重要条件。重点关注弱势群体和低收入阶层,加大社会救济、社会补助的扶持力度。在养老保险制度方面,应完善现有的固定给付与缴费确定相结合的待遇确定模式,建立个人待遇与家庭情况关联的“累退”型养老金机制。

3.完善转移支付体系

建立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多层次、纵向与横向相结合、城乡一体的转移支付体系。完善转移支付过程中的公式化和规范化操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通过横向转移支付缩小因自然禀赋不同形成的地区和群体收入差异,均衡地方公共服务的发展水平。同时,通过纵向转移支付向农村、基层及欠发展地区倾斜,增强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能力,为提高欠发达地区居民收入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孙静,王亚丽.税收对我国城乡居民收入的再分配效应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3) :3-8.

[2]田志伟,胡怡建,朱王林.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个人社保支出与收入分配[J].财经论丛,2014(11) :18-24.

[3]王筱欣,鲍捷.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对收入分配调节效应影响的实证研究[J].商业时代,2013(14) :10-12.

(责任编辑:周斌)

[4]岳希明,徐静,刘谦,丁胜,董莉娟.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J].经济研究,2012(9) :113-124.

[5]李时宇,郭庆旺.税收对居民收入分配的影响:文献综述[J].财经问题研究,2014(1) :18-26.

[6]陶纪坤.西方国家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对比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2010(9) :65-69.

The Effect of Income Tax and Social Security Adjusting Income Redistribution

ZHOU Zhiying
(Jiangsu Academy of Macroeconomic Research,Nanjing 210013,China)

Abstract:The national income redistribution has contributed to narrowing the social members’income gap after the initial distribution came into being,and promoting the fair and reasonable income distribution.By using the relevant data,the paper analyzed the influence of personal income tax,social security expenditure and income on income distribution in China since 2000.The author found that the effect of income tax adjusting on income distribution was weak,although the income tax was progressive obviously for different income levels.The strength of social security adjusting on income redistribution was far greater than the income tax,but the effect of adjusting was also limited.The paper analyzed the reasons for these problems,and put forward relevant policy suggestions.

Keywords:income redistribution; disposable income; personal income tax; social security

作者简介:周志莹(1981—),男,江苏省宏观经济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与区域经济。

收稿日期:2015-03-30

中图分类号:F126. 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700 (2015)05-0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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