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孩子,不许离婚?
2015-03-05
据报道,2015年两会,民革中央拟提案建议“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这引起了巨大争议。民革中央宣传部相关负责人澄清,在提案初稿中,的确曾有过类似表述,但在正式提交全国两会之前,民革中央专门开会研究讨论了相关提案。有专家表示这一提法可能会引起争议,他们采纳了专家意见。因而在提案最终版本中,没有列入这一提法。不过,我们也不要放过真问题: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是否有必要限制夫妇离婚权?
正方:自2004年开始,我国离婚率便出现逐年递增态势。2004年,我国的粗离婚率(离婚对数占总人口的比率)仅为1.28‰,2010年突破2‰,2013年高达2.6‰。2014年江苏省有837942对新人结婚,178899对夫妻协议离婚。这意味着5对新人结婚的同时,就有超过1对夫妻散伙。破裂的婚姻,最受伤害的是孩子。对离婚权做必要的限制,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正方:现实生活中,感情破裂的夫妇,为了孩子家庭完整而把婚姻维持下去的不乏其例。中国夫妇的一个离婚高峰是孩子上大学后,之前维持婚姻的动机是为了让孩子顺利升学,考上好的小学、中学与大学。如果过早离婚,孩子可能会有各种心理与人格上的问题。为了让自己的孩子相对于别人没有竞争劣势,这些夫妇做出了巨大牺牲。可见限制离婚权也是有现实根据的。
正方:不让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夫妇协议离婚,并不意味这些夫妇的离婚权受到了多大的限制。他们一定要离婚,仍是可以去法院起诉的,只不过是相对于协议离婚,需要走的程序复杂了些、需要花的时间多了一些。但这样也有额外的好处,可以让那些头脑发热临时起意要离婚的夫妇有更多反思的时间。对于那些能表达自己意愿的子女,法院也能够充分考虑其意愿。
反方:为了孩子,难道夫妇就要把痛苦的婚姻维持下去?过不下去的婚姻,夫妇把离婚后的权益与责任界定清楚后平和分手是最好的,对双方是解脱,对孩子也更好。比如说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给付抚养费与拥有探视权。这种安排难道会差过一个被强迫维持的婚姻?后者夫妇很难不把两人关系中的负能量传递给孩子,孩子很难享受到正常家庭的温暖,身心健康就堪忧。
反方:千万不要混淆自愿与强制的界限。这些夫妇是为了孩子的前途自愿不离婚,这是因为他们权衡了维持婚姻与离婚的利害得失,计算的结果是:孩子考上大学前,暂时维持婚姻对孩子的好处(因而也是对他们的好处)要大过离婚对他们各自的好处。但如果规定“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不得协议离婚”,性质完全不一样了,必然令大量要离婚才能解脱痛苦的婚离不了。
反方: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第一次受理后,一般都不会轻易判决离婚,大多是第二次接到起诉并受理后,才会根据情况判决是否准许离婚。如果禁止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夫妇协议离婚,那就几乎相当于:结婚有了孩子,就要服11年有期徒刑。离婚对孩子成长有负面影响,但谁能否认这种以保护孩子为名的“强迫婚姻”,对孩子的害处更大?
【点评者说】“有10周岁以下子女的当事人,不适用协议离婚”,民革中央在两会提案最终版本中删去了这一条,是非常明智的。为什么删去?恐怕并非“有专家表示这一提法可能会引起争议”,因为这个提案初稿放出去之后,已经引起了巨大争议,且弹多赞少。争议是“现在完成进行时”,而非“将来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