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管理情况调查
2015-03-03杨永杰
杨永杰
(沈阳铁路卫生监督所,辽宁 沈阳 110002)
站车卫生
沈阳铁路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管理情况调查
杨永杰
(沈阳铁路卫生监督所,辽宁 沈阳 110002)
对铁路供水单位采购使用的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提示,被调查的10个管理部门对涉水产品的采购索证合格率为零。供水单位采购使用的涉水产品包括5类48种,分别来自84个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能够提供全部有效资质证件的仅占生产企业的4.8%。针对这一调查结果,笔者提出了应加强对铁路供水单位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监管力度,及时与地方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信息沟通,做到从源头上杜绝违法产品流入市场,确保铁路供水单位采购使用的涉水产品安全性的建议。
铁路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安全管理;调查
1996年7月9日由建设部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起到了一定的约束和规范作用[1]。为了掌握铁路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的采购、使用等管理情况,规范采购和使用等管理行为,消除涉水产品可能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有害因素,预防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的发生,我们于2014年6月对沈阳铁路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了调查。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1.1 调查对象
沈阳铁路局管内房产段系统管理的生活饮用水单位。
1.2 调查内容
基本情况;组织制度管理、产品采购索证、产品运输过程以及储存保管等日常管理情况;涉水产品的采购情况。
1.3 调查方法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有关规定,采取现场监督和查阅档案资料等手段,对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和涉水产品的日常管理以及产品的采购情况进行调查。
2 调查结果
2.1 基本情况
沈阳铁路局管内共有生活饮用水单位302户,其中,集中式供水单位198户,二次供水单位104户。供水单位全部申请办理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日常工作分别由10个铁路房产段负责管理,每个段均配备了专职或兼职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目前,沈阳局管内的生活饮用水单位使用的涉水产品,有两个进货渠道,一个是由铁路局房产处统一招标采购;一个是由各铁路房产段自行统一采购。
2.2 日常管理情况
按照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的有关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对沈阳局管内房产系统供水单位的10个管理部门分别从组织制度管理、产品采购索证、产品运输过程以及日常储存保管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调查。结果发现,被调查的10个管理部门的涉水产品的采购索证、索票率为零,其他三个方面内容,亦无一个管理部门全部合格,四个方面的调查内容总符合率为零。
2.3 产品采购情况
沈阳局房产系统管理的各供水单位使用的涉水产品,均是根据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由各管理车间向房产段提报计划,各段统一采购和集中管理,车间使用执行请领的管理模式。经调查,沈局房产系统管理的供水单位,采购使用的涉水产品有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以及水质处理器等5类48种,产品分别来自84个生产企业。其中,供水单位直接在生产企业采购的有27家,在建材市场采购的有17家,由路局主管部门招标统配的有12家,其他或无法确定进货方式的有28家,四种方式分别占进货渠道的32.1%、20.2%、14.3%和33.3%。在供水单位向采购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索取的证件中,能够按规定提供全部有效资质证件的只有4户,仅占生产企业的4.8%。生产企业能提供卫生许可证的有10户;卫生许可批件的有18户;卫生安全评价或检验报告的有26户,不能够提供任何证件的生产企业有26户,详见表1。
表1 涉水产品生产企业有效资质证件提供情况
3 存在的问题
3.1 未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
全局各供水单位,不能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对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的规定,未建立完善的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在对涉水产品的采购、使用和管理等环节上,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3.2 未严格执行索证制度
各供水单位对采购的涉水产品不能严格执行索证制度,未对采购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的有效资质证件进行核查,违法采购不能出示合法经营证件的产品,索取的资质证件均不齐全,索证合格率为零。涉水产品生产企业不能够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件,能够按规定提供全部有效资质证件的仅占铁路采购的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4.8%。
3.3 运输储存管理不善
有些供水单位未按规定配备涉水产品专用运输车辆以及储存涉水产品的专用库房,造成涉水产品与其它杂品混运、混放,存在涉水产品受到污染的隐患,无法保证涉水产品在运输以及储存中的卫生安全。
3.4 考核监管力度不大
未将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纳入到铁路局制定的公共卫生安全考核内容中,致使铁路卫生监督部门对其缺乏足够的监管力度。有关部门未能及时将违法生产、销售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向地方有关监管部门通报信息,致使违法生产出的涉水产品流入市场,给铁路供水单位采购的涉水产品卫生安全带来隐患。
4 讨论与建议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涉水产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本次调查存在的问题反映出,铁路供水单位,没有严格按照生活饮用水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进行管理,在涉水产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管理等环节上,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特别是采购使用违法生产销售的涉水产品,给铁路供水单位的生活饮用水安全带来威胁,存在对受水者身体健康造成伤害的隐患。为了加强对铁路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采购和使用等管理行为,消除涉水产品可能影响饮用水卫生安全的有害因素,针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4.1 加强宣传培训
应加强对铁路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组织对管内供水单位有关人员关于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管内供水单位的自身管理水平,使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管理达到规范、有序。
4.2 完善管理制度
各供水单位应完善对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的自身管理,对涉水产品的采购、使用实行验收、登记制度,确保涉水产品使用的安全性。
4.3 纳入考核内容
将铁路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纳入到铁路局制定的公共卫生安全考核内容中,通过对违法行为的考核,引起各供水单位对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管理的高度重视,为预防水质污染事件的发生奠定基础。
4.4 规范招标采购
铁路局应对关键、重要和用量大的涉水产品的采购可采取统一招标、现场考核、领导审批的管理制度。所有采购的涉水产品供货商的资质证件必须齐全、有效,确保从源头控制产品安全质量,保证涉水产品的卫生安全性。为达到既治标又治本的目的,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对各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管理和使用的专项整治,依法规范管理。
4.5 加大监管力度
目前对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对于违法行为却无处罚依据,应尽快健全相应的的法律和法规[2],以保证卫生监督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铁路卫生监督部门应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对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卫生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利用卫生监督信息平台及时与地方有关监管部门沟通信息,做到从源头上杜绝违法生产出的涉水产品流入市场销售,确保铁路供水单位采购使用的涉水产品的安全性。
[1] 冯利红,顾强,张承平.天津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现状调查[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2001,17(5):413.
[2] 袁红.嘉定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调查[J].环境与健康杂志,2001,18(3):186-187.
2095-1671(2015)06-0284-02
2015-11-03;
2015-11-05
杨永杰(1961—),男,辽宁沈阳人,主管医师,从事铁路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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