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
2015-03-02李娜杰乔祯
◎李娜杰 乔祯
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
◎李娜杰 乔祯
在改革开放的二十多年中,农村有了重大的变化,农民的社会地位也有了显著地提升。但是,当我国社会在不断现代化的过程中,农民却一直处于劣势的地位。在探寻农民权益保护和经济的有效结合点的过程中,秉持保护农民权益的原则。三农问题可以说是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过度的必然产物,其核心就是农民的利益问题。想要有效保护农民的合法利益,需要行政法、经济法以及宪法的共同作用,可以说,法律制度的支撑是最为重要的前提。基于此种情况,笔者对农民合法权益的经济法保护进行了深入地分析和思考,并提出了自己的几点浅见,希望能给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和借鉴。本文以经济效益为视角,并对保护农民权益的有效措施进行了详细地阐述。
以经济效益为视角
利益和权利在法律的定义里,它们既是有一定区别的,也是紧密相连的,将他们组合在一起,就可以称之为权益。而和农民相关的权益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经济权益,另一个是政治权益。经济权益作为农民权益中最为基本的权益,有深受政治权益的影响。而使这两者能共同实现的前提就是实现平等权。农民作为社会主体,其权益是他们得以生存的重要前提,而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条件皆是由农民生产的,可以说农民的存在是其他社会主体得以存在的基础。而目前,作为农民利益的中心利益,经济利益产生的矛盾和冲突日益严重。其他市场主体为了让自己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纷纷争夺社会增量利益,这个时候,就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利益的协调工作,对处于劣势地位的农民和他们的权益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以制度协调为渠道,以实现利益的均衡分配。以法的调整对象为角度,它主要是对利益进行调整,就像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将经济的利益性充分体现了出来。以法的本质为角度,经济法可以说是法律社会化过程中的产物,对各种经济关系进行有效地平衡,从而促进民主和集中、效率和公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共同进步,进而使市场主体行为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以法的价值取向为角度,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可以说和经济利益是密切相关的,这主要是由于,经济法追求的目标是社会和经济共同的可持续发展,不仅有效弥补传统市场机制的不足,还对主体的社会责任进行了有效地强化,对社会的整体利益起到了维护作用。以法的宗旨为角度,以整体利益为基础,实现社会经济的协调、平衡、可持续的发展目标,其宗旨可以说是对经济法的根本任务、基本原则以及本质的高度总结,是其内涵的核心内容。
以利益机制为视角
经济法对农民权益能够进行有效保护的可行性
经济法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基础是,加大对其的研究力度,特别是在我国社会发生了重大变化的现在,如何建立有效的途径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摆在相关工作人员面前亟需解决的问题。而以经济法律为渠道进行利益机制的确立,是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前提。具体实施路径为,通过经济义务和权力来对农民经济进行有效地规范,将义务和权利进行有机的融合,通过他们的共同作用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有效地引导。
经济法背景下,以保护农民权益为目的的利益机制体系的构建
利益产生和分配机制。若是想要实现农民权益问题的顺利解决,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农民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现象日益严重,因为代表团体的缺失,使农民受侵害程度不断加深;农民权益的缺失,和其他社会阶级比较起来,农民的政治人权和就业权都存在着缺失的问题;农民权益的流失,虽然,我国已经对粮食的收购价格实施了优惠政策,但是,由于粮食出售的环节较为繁琐,很多厂家为了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占据了较大的利益。
利益代表和表达机制。所谓的利益机制,其实就是一种带有原动性的利益有机系统,把群体和社会的利益都包含在内,可以活科学合理的利益机制是保护利益的有效途径,个人作为最简单的利益主体,多个利益主体是群体利益存在的前提。而农民利益由于缺失代表主体,他们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失。而农民薄弱的力量无法有效维护自身的实际利益,因此,他们亟需建立一个有效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国有代表青年人、妇女、工人这些群体的法定组织,例如,中华全国联合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工人联合会等等,甚至有很多私营企业也有自己的协会,并且管理得很好。然而,数量如此庞大的农民具有没有代表自己的团体,和发达国家相比,虽然,这些国家的的农民数量在不断缩小,但是他们的农民组织却一直发挥着作用,就以美国为例,主要有农民联盟、农民协会和农民局,这三个农民团体来维护农民的利益,对政府的决策也有着不小的影响。而法国有农会、农民工会和农学协会等组织来代表广大农民的利益。回到我国的现状,可以说,通过立法来确立中国农民的法律地位是必经之路。
利益协调和保护机制。和其他阶层不公平利益分配,使农民和其他阶层的冲突逐渐增多。然而,进行财富分配的本质就是对经济利益的分配。只有把冲突和矛盾进行有效地缓解,才能促进我国社会的和谐统一。我国应以法律制度为渠道对利益关系进行重组安排,秉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减少苏海农民利益的不良行为,以实现经济的共同发展。
总而言之,通过建立有效的利益机制来缓解农民和其他阶层日益增加的矛盾是一条非常行之有效的解决路径。虽然,现阶段农民的处境不容乐观,也缺乏一定代表组织。但是,只要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新的解决办法,转变工作理念,积极参与到农村改革的浪潮中去,真正做到为农民谋福利,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就能转变农民的现状,为我国农业的高效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单位: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