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内涵与路径探究
2015-03-01林仕尧
林仕尧
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以教学和科研为导向,侧重理论研究和学术创造,培养目标是高层次法律学术人才,区别于以岗位适用和职业背景为特征的法律硕士应用型人才培养。 在现有教学思想指导下,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往往变成了纯粹的理论教学和知识传授。 但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又表明,法学硕士研究生不仅应该具备较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扎实的专业知识,而且应该形成比较卓越的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实践能力。 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则必须注重法学理论学习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之间的平衡,明确强化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要求、价值定位和方法途径,构建针对性强、普及面广、体系化好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工作机制。
一、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内涵与目标
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定位是理论型学术人才,这种定位和认知,可以说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得不到应有重视的主要根源。 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化、就业关系的变革以及人才培养格局的调整,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矛盾和问题日益显现。 一方面,从法学教育角度看,对什么是实践能力和如何培养实践能力并没有统一明确的认识,而且,现有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体系并没有把实践能力培养纳入制度和机制范围,实践能力培养无法提上法学人才培养的重要议事日程;另一方面,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就业诉求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定位要求使得按照社会分工和职业分类为主的法律职业领域更加重视人才的实践能力,这就要求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必须要强化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综合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发展趋势以及法学人才就业状况,笔者认为实践能力培养的内涵与目标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知识应用能力
根据现有教学指导思想,法学硕士研究生首先应该较好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掌握相关部门法或专业的知识结构,准确理解法学体系、法条概念、法语要义的主要内涵和解释,能够运用所学法学理论阐述、分析和解决学术问题和实践问题,达到本学科的教学要求和学术标准。但从实际教学效果来说,因教学水平的不同以及个体素质能力的差异,法学硕士研究生知识应用能力的养成也有较大的区别。 知识应用能力是指在掌握认识论意义上的抽象知识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主体性的理论理解和实践应用能力。 与“知识能力”形成的逻辑和要件不同,“知识应用能力”的形成以实践为媒介,以经验为条件,以操作为前提,需要通过特定途径进行定向训练和积累。 换句话说,只有把“知识能力”转化为“知识应用能力”,才能形成关于实践能力的总体认识和客观评价。
2.专业思维能力
专业思维能力是衡量研究生学科专业素养的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越是学科或专业特点突出的学科,其学生的学术思维、风格和特征也越明显。 比如在日常生活中经常说到的文科思维、理科思维、工科思维的差别等。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生相比,法科研究生往往表现出理性思维强、权利意识强、思辨逻辑强等特点,这是学科特点在专业思维中的具体体现。 但专业思维能力并非因学习某一学科自然形成,而是需要通过自觉独立的学习探索来形成,可以说,专业思维能力是学科视野和专业技能的总成,是学科和专业价值观的体现。 专业思维能力的培养和形成不能靠一日之功,需要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作为支撑,持之以恒地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育和规范的专业实践训练。 法学专业思维能力展示了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习能力的基本状况和学术水平,集中表现出“法眼看世界”的专业视角和专业精神特征。
3.问题分析能力
问题分析能力是实践能力构成的重要因素,是指以学科知识体系为背景,以问题意识和逻辑分析为抓手,以理论和现实问题为指向,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研究、分析、梳理、解决具体问题的理性思维能力。 法学硕士研究生应该具备较为敏锐的问题意识和相对独立的问题分析能力,因为这种问题分析能力是学术创新思维得以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学术型研究生自主开展学术研究探索的重要条件。 从法学学科的属性来说,其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之间的逻辑性、关联性、协同性都很突出,法学学术体系和社会法律体系的互动性、对应性关系也很密切,系统把握这些关系范畴和内在逻辑也同样需要法学硕士研究生具备问题分析能力。在当前的教学情境中,法学硕士研究生问题分析能力提升往往受到课程体系、教学条件、思维方法、教育理念以及主体认知差异的限制和影响。
4.人文体验能力
法学学科兼具人文性和社会性特点,既需要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指引,也需要人文学科内涵作为支撑。作为将来掌握法律公器的法科研究生,无论法学硕士研究生从事何种职业,他们都应该具备宽阔的学科理论视野和深厚的人文精神底蕴。 尤其是准备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学生,更应该增强对人文世界的理解认知和对社会经验生活的价值感受。 正如人们对“法治”和“德治”概念关系的理解,实际上就内在地包含着法律思维和人文情怀的双重思考。 法学是一门济世经邦的实用学科,法学研究生只有在关爱社会、关心他人、关注民生的文化精神熏陶下,才能更好地理解学术真谛和提升法律素养。 法学硕士研究生对法学专业的理解,不能仅仅停留在法律操作层面,还应该积极提升人际交往能力、思想表达能力、社会责任感和个人担当精神,努力培育公平正义、理性平和、责任诚信、仁爱正直等学术价值观。
5.角色适应能力
从社会学意义上说,角色适应能力是指社会关系中的个体依据特定的社会期望而进行的自我调适的行为能力。 法学硕士研究生需要培养角色适应能力,既与社会实践对法律体系发展的期望有关,也与法律职业岗位对法学人才的实际诉求有关。 现实的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定位,除了为高校和科研院校所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术研究专门人才之外, 也要为法律职业领域培养一批高层次、复合型的法律应用专业人才。 从法学硕士研究生就业价值取向和实际就业情况来看,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务、管理、社会工作职业领域的毕业生并不在少数,能否尽快形成与此相关的角色适应能力,对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职业选择和法律职业队伍的人才选拔意义重大。角色适应能力作为专业技能之外的“软实力”,需要在教学与实践、理论与实际、就业与市场、学校与社会的互动关系中予以培育。
二、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现状与问题
纵观当前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体系,实践能力培养的课程设置和教学体系并不完善,缺乏计划性、机制性、规范化的制度管理和教学安排。 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主要来自自主性和随机性的实习以及必要的社会实践活动。客观地说,对于学术型研究生的培养,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基本上都秉持相似的培养理念和教学经验,以精英型学术人才培养为目的,教育理念、教学设计、培养手段突出学理性和学院化,与社会、市场、职业、环境等因素联动较少,“就法学硕士的培养来看,尽管各培养单位向实务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在课程体系、授课内容、论文要求等基本方面,仍未突破理论人才类型的总体框架”[1]。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分工体系的调整,职业化和市场化诉求必然会反映到人才培养过程中来。 以学术传承和知识传授为核心的研究生教育如何兼顾以职业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核心的社会职业诉求,这是摆在学术型研究生教育面前的重要课题。 法学硕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如果没有接受系统化、规范化的实践能力训练,就很难把知识能力转化为实践能力,也很难实现从“书本上的法律”到“生活中的法律”的跨越。但要改变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许多不足也并非易事,需要对实践能力培养的主要问题进行必要梳理和归纳。
1.实践能力培养方式简单化
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不仅是单纯的法律实践问题,更是一个法学教育的理论探索问题,需要构建相对完善的系统化的教育教学机制作为支撑和保障。 也就是说,实践能力培养涵盖教学育人、管理育人、实践育人的全过程。在实践能力培养的目标内涵不太明确的情况下,现有的许多做法实际上或多或少都存在简单化倾向,既缺乏机制体系构建,也缺少课程专业化建设,要么把实践教学课程当作实践能力培养的唯一路径,要么把有关普法宣传、法律援助、岗位实习、社会调研等一般性社会实践活动当成实践能力培养的全部内容。 而且在考核方式和管理形式上,也以科研和论文为主,没有建立相应的实践能力培养的新标准,没有产生新办法。
2.实践能力培养机制形式化
机制与制度设计相关,完备的工作机制是推进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前提与保障。 实践能力培养机制涉及很多方面的环节和内容,比如思维方法、思想观念、课程设计、内容设置、教学安排、考核管理、评价标准、师资配备、工作载体等,如何使这些要素在实践能力培养体系中相互衔接和协调,这是机制构建的关键。 许多法学院校普遍按照自身形成的教学传统和习惯做法来施行,存在定位模糊、机制不健全、管理靠经验、考核随意性等问题,实践能力培养机制实际上沦为形式。以专业实习为例,教学上对法学硕士研究生实习并没有学分考核要求,是否实习、如何实习取决于研究生个体,实习最后就变成一种从众性的经验做法,得不到科学的规范化指导。
3.实践能力培养目标功利化
实践能力是一种综合能力,是研究生理论水平、学术内涵、人格涵养、创新能力的集中体现。 从教学规律的角度来说,理论人才的培养要以学术能力和科研能力为导向,包括申报课题的能力、撰写论文的能力、从事科研的能力等等,但这并不等于唯论文马首是瞻,当前以论文和科研为考核标准的做法恰恰反映了人才培养的功利化倾向。 如果只以科研和论文思维来指导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无疑是一种短视行为。 同时,也要防止另一种功利化做法,即以就业市场的诉求和喜好作为人才培养的价值取向,以市场准则而不是学术原则来衡量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成败标准,把价值教育理念解构为教育教学手段,这同样不可取。
4.实践能力培养价值工具化
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不仅包括法律实务、司法操作、诉讼技巧等涉及法律技术层面的内涵,而且还包含法学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伦理、社会责任等方面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说,尽管实践能力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器具之用”,体现为解决法学问题的能力或实施法律操作的水平,但在教育理念上却不能将价值性沦为工具性。 当前不能回避的问题是,在法学人才培养上,确实存在一定程度的工具性态势,以发表论文的多少、司法考试通过率等指标作为根本导向,偏离了正确方向。实践能力培养方面也偏重法律实务和司法技能,却较少关注法律价值观的教育,忽略了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价值性要求,只有回归价值性和实践性才是正道。
三、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的对策与路径
实践能力培养越来越受到重视,近些年来,教育部门围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的核心任务,提出了许多改革意见,重点强调了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教育。2000 年,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到“推进素质教育,突出对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创业精神的培养”[2]。2010 年,教育部公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强调“坚持能力为重。优化知识结构,丰富社会实践,强化能力培养。 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3]。 2013 年,三部委联合下发《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要求“更加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更加突出科教结合和产学结合”[4]。 根据这些改革精神和指导思想,结合法学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实际,笔者认为加强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顶层设计,规范实践教学管理机制
实践教学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但实践教学也是教学工作中的薄弱环节,组织实施比较困难,在教学条件、内容设置、师资配备、考核管理等方面要求都比较特殊。 常规的实践教学范畴一般包括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课程、司法文书、案例教学、专业实习等。 但各培养单位对实践教学的重视程度不一, 对实践教学的组织实施做法也不尽相同。从总体上看,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教学缺少必要的顶层设计和组织架构,在操作层面缺乏相对规范的模式和机制,组织实施管理相对松散,质量评价标准不明确,教学随意性比较大,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要改变这种格局,必须要加强实践教学规划,明确实践教学基本内容,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形成关于实践教学的理念思路和方法路径,在此基础上强化规范管理和组织实施,制订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细化实践教学目标要求。 一方面,从课程体系入手,整合教学资源,对现有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进行必要的改革与调整,适当增加案例教学课程比重,强化模拟法庭教学,推动“审判进校园”和庭审观摩活动。另一方面,从师资队伍建设入手,加强实践教学教师的培养,组建实践教学教师团队,可以外聘具有教学经验和能力的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导师,承担实践教学任务。
2.创新实习模式,推进紧密型实践基地建设
法学硕士研究生培养中往往不重视专业实习,因此对与专业实习相关的要素建设如实习导师培养、实习基地建设、实习过程管理、实习标准制定等也缺乏足够认识。尽管从形式上看,专业实习仍然是学术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实际上,专业实习是法学硕士研究生弥补法律职业经验和实践经验的重要途径,这是由法学教育的属性决定的,因为法学教育“是一种特殊的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有直接的密切的关系”[5]。 只有经过严谨的专业实习实践,才能提升实践能力和积累必要的职业经验,也才能为自己的职业选择奠定更加扎实的基础。 目前的专业实习基本上是研究生的就业实习,实习过程随机、松散,缺乏过程管理和实习指导,对提升学术理解和职业经验意义不大。要改变传统的实习模式,首先要把实习纳入专业教学体系,强化实习目标考核;其次要选择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与高校共建紧密型的专业实习基地,创新实习指导机制和工作模式。笔者所在的学院以与法院共建研究生工作站的方式,批量选拔法学硕士研究生担任全时法官助理,进行为期一年的专业实习和法律实践,由法官和教师共同担任导师,全程指导并组织考核。这种实习模式也带动了课程设置、课堂教学、专业实习等思维观念的转变。
3.强化目标导向,拓展第二课堂的社会实践内容
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离不开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活动的支持。从形式上看,第二课堂涵盖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的各个方面,包括文体活动、学术科创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党团建设、思想引领等具体活动形式。这些活动对于提高研究生的实践能力、人际交往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具有重要作用。但第二课堂的内容一般涉及面广、体系庞杂、形态多样,学科专业特性并不明显,目标导向也不够突出。 因此,应该进一步强化目标导向,拓展第二课堂社会实践内容的深度,将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活动与学科专业特点有机结合起来,激发研究生的主动性和专业性,增强实践能力培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既要以素质教育和能力提升为目标导向,综合校园文化平台和学生活动载体,开展法律学术讲座、法学案例研讨、模拟法庭比赛等具有学科特色的主题活动,又要以社会发展和实践诉求为价值取向,广泛开展法律援助、普法宣传、社会调研等专题性活动。 笔者所在学院的研究生党团支部与街道社区进行共建,先后创立了“法律讲堂”、“社区法律服务志愿者工作站”、“社区法律诊所”等实践平台,将研究生党团建设、思想教育、学科专业进行实践融合,充分发挥了第二课堂在法学硕士研究生实践能力培养方面的积极作用。
4.重视价值培育,构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体系
与西方法学人才培养普遍重视法律职业伦理或司法伦理教育不同,我国法律职业伦理和司法伦理教育长期处于边缘地位。 从现有的法学院校人才培养体系来看,并没有统一的关于“法律职业伦理”或“司法伦理”课程,一些院校在法学本科生教育中开设的类似课程,也仅仅属于选修性质,并不属于核心课程,许多法学人才培养院校都没有在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开设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这门课程,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阶段更是空白。 随着法学教育改革的深入,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要性已形成基本共识。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关乎法律信仰和法律职业操守,关系法律人才的法律道德建设。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职业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法律形象,作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后备人才的法学硕士研究生不能只是机械熟练地运用法条的法律 “工匠”,还应该成为具有法律信仰、法律道德、法律精神和职业操守的法律人。做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仅要开设专门课程,同时也要构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体系,通过理论建构、课堂教学、思想培育等强化法律职业伦理认知,通过法律服务、岗位体验、公益活动等增进法律职业伦理体验,积极培育法学硕士研究生的法律德性,并以此来推动其实践能力的提升。
[1] 夏勇. 法学研究的类型对法学教育的引领[J]. 法学研究,2011(6):65.
[2] 教育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研〔2000〕1 号,2000-01-13.
[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EB/OL]. http://news.xinhuanet.com/edu/2010-07/29/c_1238 9320_2.htm.
[4]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 号,2013-03-29.
[5] 王振民.略论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J].中国法学,1996(5):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