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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教育督学的职责及队伍建设

2015-03-01尹纳宇

亚太教育 2015年4期
关键词:视导县市督学

文/尹纳宇

台湾地区教育督学的职责及队伍建设

文/尹纳宇

教育的发展离不开教育督导的问责,明确各级别督导人员的职责并构建完善的督导队伍将有利于督学开展工作。本文立足于台湾地区现有的督导职能体系,重点阐释了台湾地区教育督学的职能及其各县市的督学队伍建设。总体而言,台湾督学的职责包括以下五个方面:拟定教育视导计划并加以修整与实施;监督相关教育法令与政策的执行;双向沟通扮演桥梁的作用;协助学校提升行政与教学效率;撰写视导报告。在队伍建设方面,台湾各县市的督学人数基本达到编制数额的要求,但相对于其视导任务还远远不足。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台湾地区在督学职能及队伍建设上的成果与不足,从而为我国教育督学的职责分配及队伍建设提供借鉴。

台湾地区;督学;职责;队伍建设

督学是发挥督导职能的一线工作人员,明确的职责分配是各督学开展工作的前提,同时也是督学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借鉴指标。就台湾的现行督导行政体系而言,台湾地区在地区、县市的行政体系中均设立了视导的实体机构。在地区一级,视导机构设立在台湾“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下视察室,这是台湾地区督导职能最高的实体机构。在县市一级,5直辖市、14县、3市均在各教育局(处)下设了督导室,以便于在当地开展教育视导工作。除却实体机构之外,在台湾“教育部”还设立了一个非实体机构——督学室,设督学若干,开展教育视导工作。

因此,本文首先阐释了台湾地区的督学的职责分配,然后在分析台湾各县市现督学队伍的规模情况下,分析台湾地区督学的聘用机制,从而提出可供我国督学职责分配及队伍建设的经验。

一、督学的职责与任务

在行政督导中,强调督学要实地了解各机关、学校办理绩效,促使各单位有效率、有效果运作;应联络沟通并协助各单位解决问题,提升效率。①这就要求督学是在实地中考察学校的实际办学情况及办学的成绩等具体的资料,并不是通过间接地工作方式,比如工作汇报,来获得相关的材料,从而为实践中的教学改革、教学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现实资料。

在学校的督导与评价中,督学应承担宣导教育法令及政策、检视财务及非财务资料等常规性的视导工作。台湾地区一级管理部门制定了相应的教育法规来保障人民的受教育的权利,因此也就赋予了督学在视导过程中的这项重责,不仅要向各地教育机构宣传国家教育法令,同时还应采用激励的手段促使各教育机构自主地实践教育法令中的相关内容。除却常规性的督导之外,当学校出现一些重大偶发事件时,督学都必须到这所学校查访造成重要偶发事件的原因,并协助学校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偶发事件,避免给学校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由此可见,督学在进行一线工作时,要切记自己此行的视导目的,或许是只承担了一项目的,又或者兼任两项甚至数项目的,但总的来说,无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视导学校的工作,其终究是“万变不离其宗”的,不能脱离视导目的进行视导工作。

二、督导人员的规模和数量

在教育视导人员的配额上,除了地方一级的教育部督学室和教育部中部办公室第五科的人员是由地方政府来确定的之外,各县市的视导规模都是当地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其实际需求来设置的,具体分布情况如下表所示。

表1 台湾各县市督学编制表

资料来源:1.编制员额来自台湾教育部教育视导资源网2009的数据;2.现有员额编制数据来自2013年各县市政府教育(处)局网站资料;3.所有的督学编制员额及现有员额的统计数据都不包括课程督学与国民教育辅导团中的干事。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台湾地区的督导人员设置基本上达到了其编制员额的要求,仅有少部分的县市在人员配置上是低于编制员额。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县市一级的督学有严格的选拔制度,上表中的“任用者”主要是指督学的行政资格认定要通过各县市行政上的最高领导人,而不是说直接由行政领导人——市长或县长对督学进行直接任命。

三、各级督学的选拔与任用

督学代表政府对教育行政单位与学校进行视察与辅导,因此对担任督学的人选,自然格外的慎重。台湾省国民学校教师研习会曾就教育学者专家、教育厅局及地方教育行政主管、督学、国民中小学校长、主任、组长、教师、教育研究系所学生等1943人,对“县市督学基本能力”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研究归纳督学基本能力为基本修养、专业知识、及专业知能等三方面共计96项基本能力。概括来说,对督学基本修养的要求主要集中在品德与健康、一般知能这两个方面;专业知识集中在教育理论基础、课程教材教法、行政实务这三个方面;专业知能集中在设计能力、领导能力、执行能力、视察能力、辅导能力、协调能力、调查能力、评鉴能力、进修及创新能力这九个方面。②

尽管如此,但除了县市一级的督学有严格的选拔制度之外,其余级别的督学尚还处于直接任命、无需甄选的阶段。

教育部一级的督学是由教育部部长任命的,依据《教育部组织法》上的相关规定,教育部长可以在资历达十至十二等级及满足相关条件的公务人员,直接任命督学,无需通过公开甄选程序。③同时教育部中部办公室中的督学,也是由中部办公室主任从资历符合历任八至九职等级及满足相关条件的人员中直接任命督学,同样无需公开甄选。由于该级督学没有通过公开甄选程序,因而其专业能力并不理想,是该级督学任用的限制与瓶颈,同时也是教育视导制度专业化的障碍。

在县市方面,根据1994年颁布的《省县自治法》,各县市政府督学都是由县市政府自行办理甄选,或者是从符合任用条件的相关人士中遴用产生;换句话说,对督学的指挥权直接属于教育局长,任用权为各县市的一级行政长官。在县市采取的甄试方式中,首先要具备台湾地区的公务人员资格,其次要具有一定的学历资格,而学历的差异会影响其在教学年限或从事教育年限上时间长短的限制。下面以台北市为例,详细阐释台湾县市一级督学的任用。

在台北,如若想成为督学,首先必须通过高等考试三级或同等学历的考试,同时达到文教行政职系分类中八至九职等以上资格。为了更好发挥督学在教育中的作用,使得其能够胜任视导工作,台北市政府在2006年4月24日针对督学的任用制定了《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督学任用要点》。根据该要点任用的督学,除应具有公务人员法定任用及教育行政职系资格外,并应至少具有下列五项条件中的一个:一是其为地区内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大学教育研究所的毕业生,获得硕士及以上的学位证书,曾在教育行政方面担任职务,或有3年以上时间的教学经历;二是其为地区内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大学院校教育相关学系的毕业生,曾在教育行政方面担任职务,或有5年以上时间的教学经历。三是其为地区内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师范大学、师范学院、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相关学习以外各系的毕业生,曾在教育行政方面担任职务,或有6年以上时间的教学经历。四是其为地区内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大学或独立学院的毕业生,曾在教育行政方面担任职务,或有7年以上时间的教学经历。五是其在教育行政人员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的特种考试中及格,曾在教育行政方面担任职务,或是有9年以上时间的教学经历。

由台北市的这一任职条件可以看出,候选督学学历的高低差异,将会影响对其实践教学工作时长的限制:一个具有硕士文凭的候选人就只需3年的教学经验,但仅具备学士学位的候选人就需要5-7年不等的教学经历的要求,而这时间上的差异主要因候选人毕业的学校和专业相关度而异。

四、经验与总结

台湾视导体系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在积累了一定经验的同时,仍存在一些问题。这些经验与问题都值得我们借鉴,为我国建立自成体系、完善的督导体系而服务。

第一,在台湾地区,督学的一个最基本条件就是其职位至少在地区内的文教行政职系为第八职等以上,由此可见督学在各级教育行政机关中应属于高职等的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为了高效地完成督导任务,充分发挥职能,督学具备较高的权限,如纠正权、调阅权、变更授课权、召集开会权、建议奖惩权。④比如,为了执行职务,在必要时,督学可以临时变更学校授课时间,学校必须与之合作。这凸显出督学的权威,更有利于其开展工作。

第二,台湾地区的督学人数不足,但又肩负着整个地区的教育监督及指导的任务,导致每位督学负责的视导工作过于繁琐,这是影响视导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国民教育而言,依据2007年中华民国教育统计的资料显示,全地区内有3391所国民中小学,但现有督学人数仅为116人,每位督学平均视导29所学校、1316位教师,其工作负荷程度可想而知。这种超负荷工作任务的情况同样出现在教育部中部办公室的督学身上。目前教育部中部办公室仅有6名督学,采用驻区督导的形式,平均每人负责4个县市,这不仅违背了1人1县市的驻区原则,同时也加大了驻区督学的工作难度。在这种情况下,督学的工作难免流于形式及走马看花的“视导”,而没有发挥“辅导”的功能。

第三,督学的选拔没有一个严格的任用标准及选拔的过程,决定督学级别的也不是督学在视导方面的能力及实践,而是其在文教行政职系中的职位等级,这往往导致了督学的专业能力受到质疑。此外,不仅是任用时就缺乏专业能力的考核,台湾地区的视导制度缺乏专业的培训制度,由此加重了外界对其专业能力的质疑。根据一项外界对五类教育视导人员(包括直辖市及县市督学、师范院校辅导教授、转导团辅导员、国中校长暨教务主任以及教学研究会的成员)在相关教育视导项目上的评价研究表明,负责教育视导的督学中坚力量——直辖市及县市督学在教学视导的专业知能与示范教学的能力、协助教师解决教学疑难问题的能力、协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与技巧的能力、协助教师计划及评量教学方案的能力、协助教师充分利用地方的教育资源的能力、主动关怀并与教师作到充分双向沟通的能力这六项上均是五类教育视导人员中的最差,⑤这无疑是督学在工作中,专业能力受到质疑的强有力的证据。因而要加强对督学专业能力的建设。

尹纳宇(1989-),女,湖南邵东人,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基础教育,教育管理,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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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95-9214(2015)02-0211-02

六盘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系)

注解:

①教育部督学视导及协助推动重要教育事务要点: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GL000114&KeyWordHL=&StyleType=1[DB/OL]. 台湾教育部. 2012-07-13.

②张清滨. 教学视导与评鉴[M].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36-37.

③张仁家. 我国教育视导人员任用制度之缺失及改进策略[J]. 教改通讯 1996.

④李振涛. 教育行政精粹整理[M]. 台北:千华出版公司. 1987:285.

⑤张锡勋.教育视导制度的检讨与改进[J]. 教育行政学专题研究报告.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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