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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性采访的道德与法律风险及规避之策

2015-02-28

新闻传播 2015年6期
关键词:肖像权相片隐私权

肖 宁

(东莞广播电视台 广东 523071)

1.前言

隐性采访是指记者在采访时不公开自己的身份,隐姓埋名,使被采访人不知道采访工作意图。隐性采访的特殊之处在于记者隐去真实身份以及被采访者事先未知的情况下进行的,这种特殊之处虽然能使记者获得更多更真实的新闻材料,例如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或组织想极力隐藏的事实,但很容易不经意间触及到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加上现代新闻业竞争越来越激烈,一些媒体为了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为满足观众的好奇探究心,不择手段地求新求异,滥用此种隐性的访问形式。这样的做法容易引起法律责任方面的问题,除了会给受访人员的生活带来侵扰,同时也会危害新闻行业的风气以及记者职业的口碑。

因此,隐性采访要注重人文关怀,尤其注意保护镜头中涉及的无关人员的利益或安全。

2.隐性访问涉及的隐私问题

我们开展隐性的访问工作时,通常会给受访者隐私带来侵害的情况有两种,比如采访人员为收集材料在受访者不同意的情况下侵入受访者的私人领域,并将其记录公开。主要表现为对某些人或组织的办公室、住宅等私人场所进行偷拍偷录。第二种是记者将他人私事进行公开而造成的隐私权侵权行为。不可否认,新闻记者是为了披露事实而进行隐性采访,但必须严格区分“新闻”与“隐私”的含义,这两者之间有时是相互联系的,也仅在新闻稿件中写入的内容确定属于受访者的隐私内容时才可以算作侵权。采访人员必须懂得,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报道中涉及隐私问题时必定要先知会受访者,并得到受访者的授权,严谨地掌握民众获知信息的权利以及受访者隐私权两种权利存在的中间点,也就是实施访问工作时需要令大众的利益同时获得维护①。比如近年来记者对基层机关的暗访中曾发现,公务员上班时有打牌、赌钱、游戏、炒股等不正当行为,这种情况显然不能算是侵权,因为它涉及到纳税人的知情权,在隐性采访中将其报道出来是利大于害的。

3.隐性采访中肖像权问题

在隐性采访中,很多时候会采用隐蔽形式的访问策略曝光社会上存在的不良行为以及某些黑暗的现象,例如对某些牵涉百姓安全的问题实施访问时,就可以借助隐性形式的采访手法完成访问任务,媒体会将记者拍摄或录制到受访人员的相片不经任何后期剪辑修饰在公开平台中进行发布,令民众能经由图片认识到某些受访者的真实行为。纵使某些受访者很可能做出了与法律相悖或与道德相悖的行为,但从法律层面上讲,公民的肖像权还是受到法律保护的,随意公开很可能会造成肖像权侵权,或是给当事人人格尊严带来损害②。

在某些采访报道之中,在本人许可或不用于牟利的状况下,可以适当使用民众相片,并且不会受到司法方面的追究。例如开展具有监督功能一般舆论工作以及访问调查工作时,可以适度应用民众的相片资料,并且不会对民众的肖像权构成侵害。国内有关立法部门针对非法摄录、偷拍一类的行为编订了法规,禁止在属于私人区域的地方装置具有窃听功能的设备以及微型摄录装置,所以如果存在此类情况即可判定为侵害民众隐私。但目前,隐性采访中记者常用的工具即为针孔摄像头、录音笔等,众所周知,就大部分采访业务看,采访人员一般会对民间的某些不良情况和阴暗面进行挖掘和揭发,这些工作为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使隐性采访合法化。比如在记者暗访涉黄场所时,尤其要注意报道中的伦理道德行为,虽然对社会上一些落后丑恶现象揭露批评的初衷是没错的,伦理道德角度上看要掌握好采访尺寸,否则将使新闻报道变了性质,过犹不及。而且,对于某些涉黄涉赌等违法行为的揭露,大可以采用一些光明正大的采访办法,并不一定要用到暗访的形式,在有些采访中,一些失足女性被赤裸公之于众,虽然在重点部位打上了马赛克,但这种行为仍是严重侵犯了个人隐私权与人格尊严③。对于社会中的丑恶现象新闻媒体有义务对其进行报道和传播,但不具备执法权,更不能贬低特定人群的正常社会评价、损害其人格尊严。■

注释:

①王璟玥.试析隐性采访的法律界限和伦理原则[J].科技信息.2011(10):185-186

②刘朝阳.媒体隐性采访如何把握度[J].金融经济.2012(06):205-206

③俞国平.隐性采访中的法律和道德问题[J].浙江广播电视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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