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立法倒计时
2015-02-27葛雯斐
葛雯斐
网络欺诈、电商价格战、虚假促销、售后服务缺失,个人信息泄露,以及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问题、知识产权问题、信息安全问题、纳税问题,连同围绕互联网支付、理财发展越来越热的互联网金融问题,这些乱象都随着中国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正变得越来越突出。
作为一种广受青睐的商务交易活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迫切需要制定“游戏规则”。一项有1069人参与的调查显示,超过42%的人在网购中遇到过欺诈,只有17.6%的人认为网络“可信度高”,而认为我国网购环境“很好”的仅2.9%,74.8%的人则认为我国电子商务相关法规有待完善。
电商售假,延绵不绝
前不久,淘宝对外发布了《2014淘宝联动警方打假报告》。该报告显示,自2014年1月1日至12月12日,淘宝与各地公安机关协同破获假货及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8个集群,涉及案件1000余起,打掉200多个制售假窝点、工厂及线下市场,抓获犯罪嫌疑人近400人。随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上,工商部门将严打网络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作为2015年重点工作之一。
假货问题与电子商务发展相伴相生,至今仍未有彻底的解决之道。对于电商平台上的假货比例,目前尚无权威数据,除了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对于假货的定义。提起假货,普遍会被联系到伪劣,而事实上,假货包含但并不等于伪劣产品。最典型而普遍的假货,是以俗称“三无产品”假冒品牌正品的情况,这不仅涉及到质量问题导致对消费者权益带来的伤害及对消费者的欺骗,亦涉及到对品牌知识产权的侵犯。而最近在C2C电商平台上兴起的“复刻”,即完全按品牌正品1:1打造,追求质量与设计上与正品无异。消费者亦知悉其非正品,虽然可能不涉及伪劣与欺骗,但同样侵犯了知识产权,是否属假货之列?另外,代购的产品为国外专柜正品,并非通过正式渠道进口,严格意义上来讲并非国内品牌授权的正品,又会否被列为假货?上述的第一种情况,无疑是打假的重点,但后两种情况在法律上仍处于灰色地带,亟待更完善的法律法规出台。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
中国电商的法律环境同国外有关电商立法的进展相比相当滞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是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立法的指导性文件,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规则。目前,已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以此为根据,制定了综合性的电子商务法。从国际经验看,《电子商务示范法》对我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有很大的借鉴价值。电子商务立法是商事交易上的程序法,它所调整的是当事人之间因交易形式的使用而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为在电子商务中以数据讯息作为交易内容的法律问题复杂多样,需要由许多不同的专门的法律规范予以调整,而不是一部被冠以“电子商务法”或其他称谓的法律所能胜任的。
在立法内容上,需要着重于电子商务的民事法律制度创新,强化对已有法律规范的法律机制创新。比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但要鼓励网店经营者实施“保证金制度”,还应增加经营者在线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将经营者的被动告知义务转变为主动业务。对于经营者提交、公示虚假信息,其法律责任如何,立法都应予以明确。同时,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应基于网络的特点进一步加强电子商务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
在立法要义上,要为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制的保障,提供宽松的环境,鼓励创新;要遵循电子商务发展的客观规律,采取适度、合理、有效的市场监管,在充分发挥市场资源决定作用的同时,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加强服务和全过程的监管,重点是规范市场秩序,合理有效地发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保护电子商务企业相关的权益。
倒计开启,立法有望
早在2013年底,全国人大财经委就召开电子商务法起草组成立暨第一次全体会议,首次划定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表”,决议从起草组成立至2014年12月,进行专题调研和课题研究并完成研究报告,形成立法大纲。
此举标志着中国电子商务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同时也意味着过去的2014年成为中国电子商务立法“元年”。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电子商务法》立法进程正在有序推进。目前已完成的相关研究课题,具体包括:电子商务市场准入与退出问题,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研究,数据电文和电子合同问题研究,电子商务监管体制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电商产品质量监管,在线数据和商品的知识产权,税收、电子商务领域电子支付,信息安全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快递与电子商务协调发展,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等14个课题。
在此基础上,目标于2015年10月前完成法律草案,草案在征求各部门、地方、电商企业、协会、专家等意见后,争取在2016年6月前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全体会议讨论。
除了“孕育”中的《电子商务法》,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也对电子商务做了相关规定。在2014年2月13日工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明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决议;随后,最新修订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充分细化了消费者的权益,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并专项针对网络购物相关的“七日无理由退货”做了明确的规定。这意味着,从2014年3月15日起,“七日无理由退货”成为行业标准,消费者网购的“后悔权”也将在法律层面得到明确的支持。
管子有云:“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具命也。”毋庸置疑,随着《电子商务法》进入倒计时,中国的电子商务发展会更加健康、诚信,让我们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