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2015-02-27杨丹
杨丹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湖北武汉 430000)
我国数字图书馆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
杨丹
(武汉理工大学华夏学院 湖北武汉 430000)
复制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都是数字图书馆在实际运行中必要的行为,而对于这些行为的法律规定,也是十分重要的。文章借鉴了一些国内外经验,分析了如何为这些行为寻找合法依据,提出了这些制度是否适用于数字图书馆等问题。
数字图书馆 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
1.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数字图书馆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而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数字图书馆在如何使用其储存信息方面休戚相关。
在传统图书馆环境下,图书馆在购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之后,便可以将作品提供给用户,进行浏览、阅读、借阅和出租等。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全球性的特点,如果将传统实体作品的发行权的权利穷竭适用于数字环境下,就等于说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不得禁止作品的在线使用,作者的权利将在全球范围内用尽,这对权利人正当权利的行使产生了巨大影响,这也必然是著作权人所无法接受的。在著作权穷竭原则无法适用的情况下,使用者也无法因为购买数字作品,从而享有该作品的所有权利,在其行使相应的权利时,还是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而使用。
由此看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将极大地限制数字图书馆的建设与发展。但是,网络信息传播权不会因为作品以数字形式传播而穷竭,给图书馆的服务带来了无数的麻烦,数字图书馆将无法利用新技术为公众提供在线的各种数字化服务。
2.用户使用
通过计算机向图书馆的用户提供数字资源服务,是数字图书馆最为重要的业务内容之一。总的来说,世界各国均承认数字图书馆是图书馆的衍生品,同样具有图书馆所承担的特殊社会功能,因此,均认为数字图书馆可以为图书馆的读者学习和研究的需要而复制并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无论是从国际条约还是从国内立法上来看,数字图书馆在对其数字化作品进行使用时,主要还是针对于小范围、限定数量、限定对象内的使用,而这种使用与数字图书馆本身的需求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现在我国己经有一些高校图书馆,允许其合法读者在校园网外通过一定方式访问图书馆的电子资源,但是如果涉及到一些购买的数据库,则不允许远程访问。如中科院的数字图书馆就允许其合法用户不仅可以在中科院内的IP地址覆盖范围之内对数据库资源进行访问和使用,而且还可以通过“随意通”系统(每人专有的账户和密码)在院外对数据库资源进行检索和使用,但这种使用受到了严格控制,并且这项服务是在高校与数据库制作公司之间达成来了相应协议的前提下开展的。
目前国内已经有不少高校采用了或者正常尝试使用VPN技术来解决合法用户的网外访问问题,但是如果希望在法律方面解决这个问题,还是应当考虑在授权方面进行一定的立法尝试。
事实上,无论是国内立法还是国际条约均没有对网外合理使用提供法律支持,所以目前图书馆仅能通过技术手段对其合法用户提供局域网外的访问,这对于髙 校和科研图书馆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图书馆目前能从法律层面解决这种困境的,就是积极利用许可协议来跟信息提供商谈判,通过达成合意来排除这种严格的限制。
网络传播对著作权人到底意味着什么,其在弱化著作权人控制能力的同时,还给著作权人带来了什么。这是我们在做出利益衡量时必须要仔细考虑的一点。
3.馆际互借
馆际互借(Interlibrary Loan,ILL),是指“图书馆之间根据协议相互利用对方馆藏以满足本馆读者需求的一种服务方式。在文献资源所有权不变的原则下,各馆按照协议确定的原则,利用各种方式,如邮寄、复印、下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彼此提供对方需要的文献信息资源。”
网络技术的发展大大便利了图书馆之间进行馆际互借、资源共享方式的实现,也为图书馆避免重复建设,节省开支提供了有利条件。但是通过网络的便利,大量进行馆际互借的行为,将会取代购买或订阅该著作物,对图书的销售构成威胁,影响其潜在的市场价值,因此,对于该行为,著作权人持反对态度。在传统图书馆的条件下,因为权利穷竭和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图书馆之间进行馆际互借的范围十分有限,所以不会存在过多的著作权问题。但是进入数字图书馆时代,由于数字复制的新特性,数字图书馆通过网络传输系统进行的馆际互借已经与传统情况有所不同,如果不对相关问题进行重新定义和规范,将很容易造成数字图书馆的侵权,并造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馆际互借的行为已经打破了传统图书馆中地域的限制,使公众能够更便利更广泛的获取其想要的作品,弥补了信息资源分布不平衡的不足。另一方面,馆际互借行为也是图书馆实现资源共享的一种重要方式。在我国,各地的图书馆普遍面临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经过馆际互借行为,尤其是经过网络传播的馆际互借,可以实现异地资源共享,达到节约成本、避免重复建设的目的。因此,对于公益性的图书馆,如公共图书馆、大学图书馆、科研图书馆馆等,我们应该对其馆际互借行为采取宽松的立法态度,当然,也不能认为这样行为的没有任何限制,因为馆际互借行为或多或少会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采取限制,则可以使著作权人的权利损害减少到最小。
4.小结
总的来说,无论是复制行为还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都是数字图书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所必要的过程。我们所面对的重要问题,是如何有效为这些行为寻求法律依据,否则,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将会面临一定的困境。因此,合理使用制度是否适用于数字图书馆这一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肖冬梅.保留公众在网络世界的信息空间——关于图书馆网络传播豁免权的思考[J].图书情报知识,2006,(02).
[2]陈传夫.馆际互借版权问题研究[J].《江西图书馆学刊》第34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