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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技术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2015-02-27王任

新教育时代电子杂志(教师版) 2015年23期
关键词:检材嫌疑人证据

王任

(铁道警察学院公共基础教研部 河南郑州 450053)

DNA技术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王任

(铁道警察学院公共基础教研部 河南郑州 450053)

随着生物科技的发展应用,以及刑事司法活动进入微量物证的时代,DNA技术的认证的准确率已经可以达到99.999%,近似百分百,成为了当代的"证据之王"。技术的突破和在刑事案件中广泛的应用,不仅拓宽了刑侦手段、解决了陈积的疑难案件,也为含冤之人洗雪冤屈。

DNA刑事案件 应用 问题

一、DNA技术的现状

1.DNA的定义及性质

DNA,Deoxyribonucleic acid,缩写为DNA,中文名为脱氧核糖核酸,是一种由脱氧核糖及四种含氮碱基组成的双链结构分子,DNA具有差异性,包括长度差异性和序列差异性,由此决定了个体间的差异,这些差异就像手印中的特征点,通过有对DNA序列的分析,就可以进行个体识别。

DNA基因相对稳定性,遗传学研究表明,DNA是细胞内的遗传物质,每个人之间的DNA具有差异性,除了同卵双胞胎,每个人的DNA都各不相同,但同一个人的DNA确实稳定的,也就是身体的各个遗传基因组成的稳定性。此外,根据孟德尔遗传定律,一个人的DNA一半来自于父亲,一半来自于母亲,部分特征基因的识别使得从DNA水平区分具有血缘关系的群体提供可能,为案件的排查缩短了时间。

2.DNA技术的推广应用

自1869年弗雷德里希?米歇尔分离出DNA,到1953年美国的沃森和英国的克里克提出DNA双螺旋结构的分子模型,再到1967年,遗传密码全部被破解以及现代的DNA重组修复,人类认知DNA不断深入。而DNA在社会中的应用也越发广泛,遗传疾病问题、传染病毒防治、亲子鉴定等等,当然,在刑事案件侦破中DNA技术也是大显身手,著名十大奇案开膛手杰克案件,就是在2014年,英国商人拉塞尔和法医学专家,通过DNA分析对比认定波兰美发师阿伦?科斯明斯基为真凶。

二、DNA技术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

1.DNA技术在刑侦中的应用

①.依靠DNA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

DNA就像一个人的“身份证”,遗传基因的独特性,是警察发现犯罪嫌疑人最直接的证据,特别是在建立了国家犯罪DNA数据库,犯罪一发生,通过对现场物证的提取检测出的DNA与数据库比对,确定犯罪嫌疑人,这个过程是比较简洁的,加上随着技术的发展,DNA检测时间的缩减,大大提高了案件侦破的效率,特别像美国已经出现了微型快速检测设备,随车随警的携带提高了效率。

与传统刑侦手段对比,手印、足迹等传统犯罪遗留下的痕迹,往往会遭到人为或者自然破坏,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留下的部分痕迹、可能是被嫌疑人“反侦察”故意清除、可能是围观的群众无意破坏、可能是勘查员自己破坏等等,这些破坏是终结性的,痕迹物证一旦没有采集到,暂且不说证据不足能否在审判中成功将嫌疑人绳之以法,就是能否找到犯罪嫌疑人也是一个问题,或者是贻误战机耽误了大量的时间才侦破案件。此外,即便是在手印、足迹等传统痕迹物证比对时,比对的结果也会存在一定的误差,这个误差就意味着需要排查不定数的人,意味着时间。而DNA比对,它的误差可以控制的很低,或者说比对的结果直接指向某个特定人,帮助公安机关快速锁定犯罪嫌疑人。

此外,对于时间效率问题,国内DNA可以在三天内检测完成,初检时间更短,美国最新的DNA快速检测设备检测只需要一个多小时,当然技术的不断发展检测的时间会越来越短,这个效率已经很高了,毕竟后期的检测过程全部是依赖计算机,然后直接打印出来标准的检测结果,这个可以直接作为法庭证据,而手印之类的,虽然依赖计算机的比对,但一定程度上还需刑侦技术人员人为手动的检测判断,要作为证据使用还需要进一步地整理。

这是一个微量物证的时代,也许像作案工具之类的明显证据被嫌疑人带走销毁,但微量物证却可以遗留下来,通过检测分析生物检材得出鉴定结果,可以迅速的锁定犯罪嫌疑人,特别是DNA数据库不断完善的今天,大大节约了时间和司法资源。

②依靠DNA排查嫌疑人和排除嫌疑

并非所有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的DNA都在数据库中,有并非犯罪现场都会遗留下足够的证据让公安民警去侦破案件,一部分疑难案件没有过多的证据让刑侦民警去利用,也没能通过DNA数据库的比对得出满意的结果。后续的证据不足问题,DNA技术也可以作为关键有效的证据。

美国的“清白计划”通过DNA技术帮助含冤入狱的人洗清冤屈,无论是在案件的侦察阶段还是审判执行阶段,DNA技术是排除嫌疑、帮助无罪的人不受刑罚的有力武器。对于公安机关而言,利用好DNA技术打击违法犯罪和排除无罪的人的嫌疑同等重要,不能让无罪的人因为某些因素而含冤。杭州张高平叔侄案,利用好DNA技术排除无辜的人嫌疑有时候比抓住正凶显得更迫切,正凶放过了还可以再抓,但冤枉了一个好人,正义同样不能实现。

③DNA技术在串并案中的应用

串并案是一种重要的传统破案思路,对于传统案件以及遗留案件,特别像流窜作案的案件,串并案是一种有效的侦破思路,而串并案中,“以物找人”“以物找物”是其中的重要方式。事实上案件的侦办并不是人民想象的一帆风顺,更多的时候是缺少直接的侦察方向,而串并案就是一种解决方式,比如流窜的盗窃案,视频监控、本地的摸排等等手段没有结果,通过犯罪嫌疑人开锁的方式特点串并案来侦破。

④确定受害者身份以及尸源认定

在实际的公安工作中,会遇上受害者身份难以确定的问题,比如无头尸案、溺水死亡等等案件,特别是在农村这类偏远地广人稀的区域,一有像溺水伤亡或者说是抛石的案件,死者身上没有多余的信息难以确定死者身份,这类案件侦破的核心就是确定死者的身份,案件基本就能侦破,常规的几种就是情杀、仇杀等等。

确定受害者身份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耗时长、难度大,常规的方式就是查找失踪人口以及在接处警中发现情况,还有就是在辖区内贴认尸告示,这些手段很被动,基本上都是受害者家属主动认领尸体才确定受害者的身份。现在可以通过DNA技术问题比对数据库,发现受害者身份或者与受害者具有血缘关系的亲属,进而确定被害者身份。一旦受害者身份确定,相关的侦察工作才可能进行,案件侦破也带来了转机。

2.DNA证据在法庭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DNA技术已经相对完善,准确率近似百分之百,而且作为微量物证的重要的集中体现,DNA证据的证据价值可以这样说被社会广泛的认同。完备的理论体系以及只有具备足够实力的检测机构和公安鉴定部门提供的DNA证据,DNA结论的证明力和公正的可信度也更是法庭所接受。

此外,DNA证据作为间接证据,在一些案件中可能作为直接证据,它在法庭审判中的意义和地位不言而喻,比如强奸杀人案,精斑和血液中的DNA就可能作为直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对受害者实施了强奸和杀害的行为。

当然,DNA证据对维护嫌疑人合法的辩护权利也起着重要作用,著名的美国辛普森案件,整个案件的核心就围绕着血液的DNA问题,这些生物证据是被告人胜诉和受冤屈人昭雪的重要依据。

3.DNA在拐卖走失等人口的应用

中国人口众多,走失以及被拐卖的人口的数量不在少数,偏远的地区仍然存在变相的买卖妇女的行为,还有社会行乞的人员和智障残疾遗弃的人员,这些在社会中处于被动或者说是底层的人员,他们的存在可能集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解决此类问题,公安机关除了依靠社会力量帮助他们,更多应该是寻找到他们的亲属,让他们回到亲属的身边,才能有效地解决不稳定的因素,真正的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和正义。DNA技术可以说是解决此类问题的一个突破口,比如拐卖人口的处理上,特别像年幼的孩童被拐的,自身很难提供任何信息,可以依靠DNA数据库来寻找到他们的父母亲属。

三、DNA技术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DNA技术认定,公认的正确率很高,它的认证是通过基因的“位点”的数量和特点来认证,一般并不是全部认定,达到一定数量的相似或相同的位点就可以同一认定,这仍然会存在一定的误差。此外涉及到生物检材的采集处理方面以及嫌疑人“反侦察”将别人的“DNA”遗漏在现场,技术本身没有问题,但一旦做出同一认定,恐怕嫌疑人时有口也说不清了。

1.DNA的证明力问题

DNA作为一种间接证据,严格意义上来说它是“鉴定意见”的一种,但是人民特别是办案人员,对DNA科技的过渡崇拜和信任,把DNA技术万能的证据。全世界主要的一些国家,尚未对DNA的证明力在法律上做明确的规定,但DNA属于鉴定意见,各个国家对它的处理也不同。而我国,刑法和诉讼法也并没有对“鉴定意见”的证明力做明确的解释,换句话说它的证明力取决于法官的认定,而法官并不是一个科学家,DNA的结论的客观性确确实实值得三思。侦察只是确定犯罪嫌疑人,并寻找其他证据加以辅证,对待DNA技术就不可能相当客观。一旦在DNA上的有了认定,恐怕任何一个无辜之人都有口难辨。

2.DNA检测标准的问题

欧美国家的DNA检测标准已经统一了,而我国DNA实验室质量依据标准有:《法庭科学DNA实验室规范》、《法庭科学DNA实验室检验规范》,对国内的DNA鉴定的业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监督,这种来自行政系统或者本系统的监督,这个DNA检测标准的监督力量就有些弹性了,况且国内的这种DNA检测的监督大多是以监督司法监督实验室标准来实现,相对于国外的检测标准以及来自行业和学术的监督,这种实体性的监督在对检测结论的监督上就有些不足了。

仍然以山西李逢春的案例,省一级多次的检测和公安部的检测结论截然相反,省级的那次认定6个位点相同就做出了同一认定,显然检测标准不统一对DNA检测结论的影响是很大的。

3.生物检材提取、运输、保存等规范问题

刑事案件的侦办,首先到达现场的,应该是侦察和技术勘查人员,这些人员多数警察,他们负责现场勘查提取证据,但是问题是这些提取生物检材的人员并不是在DNA检材或者说是鉴定上专业的鉴定人员,对这种DNA检材要求很高的证据,提取不当或者是污染或者在保存运输过程中处理不当,都会影响检测结果。警察是在这个问题上办案人员是吃过亏的,而且在实际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侦察或者勘查技术人员处理生物证据的规范标准确实有待提高和统一。

4.隐私保护问题

隐私问题,自DNA技术特别是生物科技出现,就已经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国内案件办理中,对隐私的保护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打击违法犯罪惩治邪恶与隐私保护并不矛盾。在某些案件的侦办过程中,当没有线索时,动辄一个村子一个村子的采血样。似乎不配合工作就洗清不了嫌疑,这本身就是侵权行为,加上这些生物检材最后处理问题上,隐私问题也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维护人民的尊严。

四、总结

DNA技术室当代高科技的体现,他是一把科技的双刃剑,技术体现出来的力量是巨大的,在刑事案件中的应用,对于传统的手段,DNA技术无疑是强有力的破案工具。当然,DNA技术在一些问题,比如证明力、法律试用上以及规范方面仍然需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加强法律规范上以及司法活动中科学、客观性的工作,让DNA技术更好的为案件用。

[1]吴琼.DNA鉴定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研究综述[J].西部.2011(8)

[2]赵兴春编著.DNA作证[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297-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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