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林事件”看媒体报道乱象
2015-02-26柯小艳
柯小艳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西 南昌 330103)
从“王林事件”看媒体报道乱象
柯小艳
(南昌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江西 南昌 330103)
2015年,“王林事件”已成为社会舆论普遍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曾一度出现乱象纷呈的局面,造成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如今,媒体报道乱象频频出现,成为阻碍媒体发展的瓶颈,因此以“王林事件”为个案,对该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王林事件;碎片化传播;媒介化审判;责任意识
2013年7月23日,《新京报》一篇关于“气功大师王林”的报道,把王林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因其神秘的政商交际圈、庞大的金钱帝国、涉嫌非法行医等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近两年来,随着“王林事件”的持续发酵和不断演变,从王林本人因涉及“绑架杀人案”被带走调查,再到最近曝光的“案中案”其情妇贿赂办案民警、南方都市报记者参与其中等,整个事件跌宕起伏。在层出不穷的闹剧之中,在乱象纷呈的报道之中,在不绝于耳的热议中,作为舆论场上的主要一方——新闻媒体,在“王林事件”中有没有推波助澜?不能不引起我们反思。
一、“王林事件”报道乱象分析
(1)时效性抢发。2015年7月16日,江西警方发布消息称,王林因涉及绑架杀人案被调查,按照固有的传播流程和报道程序,媒体大都第一时间参与了报道。但有些媒体为了提高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和独家性,在警方未公布调查过程及结论的情况下,深挖“王林事件”背后的案情,抢发未经核实的信息。例如,对王林的抓捕时间和地点、邹勇尸骸下落、王林的亲笔“承诺书”等都出现了五花八门、截然不同的报道,造成媒体报道“谣言满天飞”的非理性局面。时效性虽是新闻赖以生存的基础,但在调查结果还未出来前就进行大量的报道,不仅给人们增添了更多的想象空间,也给谣言和虚假新闻创造了巨大的条件。从邹勇遇害、王林被调查等流传的各种“言之凿凿”的细节来看,无疑让整个事件更加扑朔迷离,而这些消息的来源无一例外均为“记者获悉”。甚至有媒体发布王林被抓的后续报道,“王林辩护律师表示案件将有惊人逆转”,这一重磅消息引发了众多媒体的转载,上演了一场“新闻反转剧”。公众在情绪遭遇“过山车”的同时,也对媒体的社会公信力产生了质疑。正如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杨秋林所说,“媒体的报道使得王林、邹勇这对昔日师徒的恩怨情仇,已不亚于一部好莱坞大片”。[1]
(2)碎片化传播。在信息高速传播的今天,受制于时效性的限制,媒体只得在最短时间内将既有的碎片化信息传递出去。这种碎片化的传播,因无法保证信息传达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增加了信息的不确定性,很容易背离事件的真相。例如,10月16日有媒体以“报道王林的记者被抓”为题发表报道,在只言片语中,人们很难以透彻地了解事件的真相,引发了公众的纷纷猜测,再加上其他媒体盲从化的转载,无形中给办案人员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媒体在事件本身尚不明确,信息链条不完整,案情未证实的情况下,采取断章取义的方式来迎合社会公众对舆论的需求,不仅造成了公众的误解,而且给被报道方带来巨大的舆情危机。直至10月30日公安部专案组公布了王林事件“案中案”的最新进展,人们方才了解到事件的真相。
(3)媒介化审判。媒介是“大众认知世界的窗口,窗口的形状、大小都影响着人们对于世界的认识”。[2]同样,“王林事件”中媒体表达的立场、报道的角度、持有的心态都会影响到公众对事件的感知和判断。“王林事件”影响面大、牵涉人物众多、案情复杂,公布真相固然重要,但媒体如果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一味充当事件的审判者,站在伸张正义的立场对问题进行渲染和定性,是媒体的职能错位。例如,在邹勇被害后,王林被江西萍乡警方带走调查,最早披露的媒体在警方并未发布王林涉嫌雇凶杀人的消息时,却不约而同地以“王林涉绑架杀人案被查”为题发表报道。王林究竟有没有卷入杀人案,不等公安机关发布正式的侦查结论,媒体就迫不及待地对案件进行了定性。7月18日,网络上关于王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刑拘的通知书曝光,媒体的报道才开始趋于理性。
(4)过度追踪报道。媒体为了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抓住“王林事件”,放大报道的尺度和频率,围绕“豪宅”、“特异神功”、“明星拜访”、“师徒反目”等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持续大量的跟踪报道、渲染、炒作,其中部门内容不乏媒体的主观理解和臆想。王林本人原本就因其身份性质非同寻常而备受公众关注。在邹勇遇害,王林带走调查之后,媒体更是使出浑身解数,采取“井喷式”的报道,让事件迅速升温、愈演愈烈。在百度中键入“邹勇遇害”、“王林被抓”等关键词后,相关搜索数据竟达几百万个,以大量重复性的报道居多。媒体对该事件过度的追踪报道,不断挑拨和误导公众情绪,最终使公众产生审美疲劳和腻烦心理。
二、引发报道乱象原因
近年来,媒体报道乱象频频出现,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深入探究,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媒体报道自身的问题。新闻报道源于客观事实,但如今不少媒体为了争夺公众有限的注意力资源,或虚构细节、或以偏概全、或借题发挥,以追求短期内的热点效应。再加上新闻报道求新、求快、求异的特性,使得媒体煞费苦心去深挖“背后”的故事,往往使得新闻报道与事实相背离。马克思说过:“新闻是根据事实来报道,而不是根据希望来报道”。一旦媒体本该秉持的真实、客观、理性的态度缺失,就会导致道义缺席,最终背弃新闻的真实性。在上演一场场的闹剧和“娱乐盛宴”后,媒体报道给公众留下的只是质疑和失望。
(2)行业环境的影响。随着市场化、商业化的不断推进,新兴媒体的迅速崛起,媒体行业的竞争加剧。适者生存,为了抢占先机,追求商业利益的最大化,媒体大搞连续报道、追踪报道,在新闻表现和新闻内容上费尽功夫,追求故事化、娱乐化、煽情化。甚至有些记者不惜铤而走险,以虚假新闻、有偿新闻充斥版面。传媒行业中出现以抢新闻、抢独家、靠批评曝光而引起轰动的急功近利思想和行为。这种对利益的过度追求,最终会失去社会的尊重和认可,也严重损害了媒体自身的公信力。
(3)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媒体一味地追求发稿量、曝光率,而对于不良新闻事件报道后可能带来的危害,对于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对于新闻报道的力度等都缺乏清醒的认知。再加上目前新闻行业的管理相对落后,法律条文空缺,对媒体的一些不负责任的乱发、抢发、误发等行为,缺乏有效的管理规范和整治措施,客观上也纵容和助涨了媒体乱象。王林“案中案”中南方都市报记者刘伟为了获取独家报道,竟不惜触犯法律底线,与当事人家属串通,向办案民警行贿“购密”。这显然已经超出了一个记者应该做的,从侧面也折射出媒体从业者法律意识的淡薄。
三、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意识
新闻媒体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又赋予新闻事件媒介化意义。一旦报道出现缺陷,可能给社会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王林事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它让我们不得不重新思考媒体的社会责任问题。
(1)恪守职业道德。新闻不仅是记录现在,更是为历史作证。作为新闻媒体必须坚守新闻的真实性,严禁为追求时效性抢发新闻而造成新闻报道失实;严禁为追求轰动效应而夸大、扭曲新闻事实;严禁盲目转载未经核实的消息。尤其是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的今天,社会上各种冲突与对立是无法避免的,媒体更应坚持正确的立场和出发点,以建设者的姿态去疏解矛盾、消除对立,而不是揣着利益目的去围观起哄、煽风点火。作为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媒体有责任有义务发挥特有的社会功能、承担社会职责、恪守职业道德。
(2) 遵守法律底线。在法制社会,人人都应遵法、守法,作为党和政府喉舌的新闻媒体也不例外。新闻报道在满足社会信息需要,保障公众知情权的同时,切不可越过法律的红线。新闻从业者要树立法治意识,“法无授权不可为”。在新闻报道中不能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杜绝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等现象。相关法律部门还应完善和健全新闻法制,对新闻传播行为的规范要更加完善、更加细化、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当案件处于侦查阶段,媒体“定罪式”的报道扰乱司法公正的,执法机关可以依法追究媒体人的相关责任。
(3)传播时代精神。我们处在一个急剧变革的时代,社会的价值观以及公众所推崇的公平正义,正在不断受到现实的挑战,因而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需要媒体用建设者的思维引领舆论的方向,传播时代精神。媒体要用最真实、准确、客观的报道来传递社会各方面的声音,用传播社会正能量来诠释社会核心价值观的真谛,用善意的、建设性的思维来影响大众操守。社会需要媒体站得更高,看得更远,把培育和弘扬时代精神作为一种使命、一种责任。
四、结语
新闻媒体有对事件进行报道和发表评论的义务和权利,但同时要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新时期,媒体如何引导社会热点,传播时代精神,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是每一位新闻工作者思考的命题。
[1] 郭宏鹏,黄辉.王林事件“媒体总动员”背后为何扑朔迷离[N].法制日报,2015-7-21.
[2] 于阳.风险生产视角下的食品安全报道反思——以《京华时报》关于农夫山泉“标准门”事件报道为例[J].新闻世界,2014(7).
[3] 王辉.从彩虹桥“跳桥”事件看媒体社会责任[J].新闻传播,2014(6).
[4] 姜雨欣.媒体的社会责任和舆论引导[J].新闻世界,2013(8).
G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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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8883(2015)22-018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