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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隐性采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以南都“卧底替考”事件为例

2015-02-26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22期
关键词:卧底隐性

崔 瀚

(渤海大学 文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浅析隐性采访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以南都“卧底替考”事件为例

崔 瀚

(渤海大学 文学院,辽宁 锦州 121000)

隐性采访作为一种获得独家新闻线索的高效手段,近年来被越来越多的媒体运用到采访实践中去。但是,由于新闻道德规范的逐步确立,隐性采访在新闻实践中引发了越来越多的争议,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新闻采访;隐性采访;南都

2015年6月7日上午10点49分,当全国沉浸在“高考时间”中时,南方都市报在微信公众号和新闻客户端同时发布了《重磅!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组织 此刻正在南昌参加高考》,掀起了舆论的轩然大波。互联网上针对这次事件也出现了不同方向的声音。根据谷尼舆情的数据分析,在这一次事件中的各方舆论大致分布为支持占39%、质疑占29%、中立占32%,[1]言论总体呈现出多元对峙的趋向。众多新闻事业的从业者通过传统媒体或者社交媒体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也让整个事件的发展转移到针对记者卧底采访是否合理合法上来。

多家媒体在第一时间对南都记者的做法表示了支持,像《新京报》《深圳特区报》等媒体都是从维护公平、社会公义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南都记者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高考替考的整个过程,但记者的参与是为了及时曝光替考的违法行为,避免违反了高考考纪的考生被录取,从而维护了高考的相对公平性,并且由于发布及时,使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护,进一步维护了社会大环境的公平与正义。另外,大江网、中国江西网等媒体注意到了南都记者的自述中提到的,在进行卧底替考之前,其曾与公安机关进行了通气,并将证据及时地提供给公安机关,有利于针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惩处,所以,这些媒体对南都记者卧底替考的行为表达了声援。

财新记者陈宝成、学者吴法天等也通过社交媒体表达了自己的不同意见。记者卧底替考的行为本身就涉嫌违法,没有法律规定记者拥有卧底违法的豁免权。另外,卧底的行为应该是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机关的职能,记者卧底替考行为是“越界”的行为。记者以暴制暴的卧底行为有悖于记者的职业道德,是法律素质低下的表现。同时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取信息的可信度会大打折扣。甚至有新闻从业者表示,记者参与卧底替考事件,是为了追求“新奇”,为了经济效益而不顾社会效益的表现。

中青报曹林、媒体人石扉客等也在称赞卧底记者的同时,也对关注记者卧底行为是否违法提出了质疑。但是这一行为情有可原,相对于组织替考这类严重违法的行为,记者的行为“微不足道”。即便记者的方式有待商榷,出发点也是好的,真正值得关注点应该放在组织高考的违法犯罪行为。媒体与其关注记者卧底采访是否合法,不如发挥监督作用,督促有关部门彻查高考替考事件,维护高考本身的相对公平。

卧底采访是隐性采访的一种常用手段,这次业界针对南都记者卧底替考事件产生的大规模讨论,归根结底就是针对隐性采访的讨论。而对于隐性采访,历来都没有一个被公认的定义。2009年华东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副教授李艺综合多位新闻与传播学研究学者的论述,将其总结为“是指不公开记者身份或伪装成其他身份,或公开记者身份但不道出真实意图,通过隐蔽的拍摄、录音等方式获取新闻素材的采访方式。”[2]算作是比较全面的阐述。

本文试图结合近几年关于高考替考的相关报道以及其他类型的隐性采访报道来分析南都记者卧底替考事件所暴露出来隐性采访实践中的问题。

一、对比历年关于高考替考的相关报道

其实近年来类似的记者报道高考替考问题事件可谓屡见不鲜。2014年央视记者同样利用隐性采访曝光了河南舞弊案,不过当时记者并没有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而是选择在考场外拍摄了多名“枪手”进入考场的场景。2013年华商报报道了陕西成人高考的替考事件,当时记者许多信息都来自于一名“知情者”。2012年南方周末就报道了河南某地存在高考替考行为,不过当时记者并没有介入整个事件,而是采访了几位“要求化名”的代考者。2011年新华网报道广西梧州成人高考替考事件,记者所报道的消息都是来自警方。

除了感叹高考替考屡禁不止屡报不灭之外,还可以注意到的是,记者在报道类似事件中参与的程度越来越高,直到2015年的南都记者直接参与了替考过程。

记者主动配合“上线”提供了自己的一张本人真实照片和虚假身份信息,且在组织“枪手”过程中明知道违法还继续参与,最终进入考场参加了替考。这些都应该作为违法的证据。而对比之前几年高考替考的相关报道,这一次卧底替考事件并没有证据显示对打击高考替考行为有更大的作用。并且后续公众关注的角度从替考事件转移到记者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上来,在维护高考公平层面上来说甚至造成了媒体资源的浪费。

另外,“高考前南方都市报已经跟警方提前报备……并主动联动警方调查”的内容都没有出现在7日发布的通稿当中,而是作为面对质疑的回应出现在了后续的报道中。究竟有无报备我们无从知晓,即便真的有报备,作为职业记者、编辑也应该知道,这应该是整篇报道成立的前提,本该出现在通稿的最前面,但在这次的报道中,这部分居然成为了可有可无的花边,这正是从业者本身的法律意识不足的具体表现。

目前我们还没有现行法律规定记者有“豁免权”。作为大陆记者最高行为准则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的规定:“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3]由此可见,隐性采访这一手段不仅不能随便滥用,更应该加以严格控制。

媒体作为一种商业机构,其本身就有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特性。特别是商业都市报,如果把控不好,极容易造成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倒挂现象,出现虚假新闻、煽情主义新闻、有偿新闻和虚假广告等一系列违背媒体应有原则的现象,最终导致媒体自身的社会角色迷失。

南都报道标题中的“重磅”二字,很明显就是希望引起轰动,率先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投放,并且在6月7日上午这一敏感时间节点发布,不能不让人联想到是为了博人眼球。文章还附带了“南都记者暗访到的跨省替考流程”,以及一些替考人员背影出现的场景。轰动的标题加上这些富有冲击力的图片,这确实是一篇成功的深度采访报道。并且后续还有“独家|南都记者卧底高考替考大起底”这类花絮似的报道,以及一个月之后某娱乐节目对卧底记者的专访,就像一部谍战剧让人欲罢不能。对比2014年央视记者对河南高考替考事件的卧底报道,没有这些环环相扣的情节,也没有造成公众关注点的虚焦,最终查处相关责任人82人,有效地打击了高考替考的犯罪行为。

媒体不是行政机关,采访权利是建立在公民知情权之上的,是公民权利的延伸。记者没有权利凌驾于他人之上,所以隐性采访使用的时候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反法律这条底线,这应该是每个新闻从业者应该谨记的,可惜在现实中常常被忽略。

二、对比其他类型的隐性采访报道

关于最早的隐性采访,可以追溯到19世纪,《纽约世界报》女记者伊丽莎白·科克伦化名住进了精神病医院,并以亲身见闻写成了揭露精神病医院虐待病人的《疯人院的10天》。而在中国,最早使用隐性采访的应该是范长江先生了,1930年他在西蒙额济纳旗卧底,将日本人入侵西蒙的消息最先报道给国人。1994年央视记者前往河北省无极县卧底采访,最终揭开了“无极假阿胶”事件的序幕。之后央视王牌节目《焦点访谈》多年来沿用“暗访”、“非正常拍摄”等手段揭露了大量黑幕,起到了很好的舆论监督作用。

在2010年由陈力丹和王晨瑶教授主持并参与的《艰难的新闻自律》项目中,就隐性采访的问题对我国新闻事业一线的从业者进行了采访,从中可以看出大部分新闻从业者对隐性采访缺少必要的警惕和慎重,没有意识到对于隐性采访应该有更多、更严格的规定,而是认为隐性采访可以使报道更加丰富、具体,更加出彩,还可以在涉及敏感话题的时候保护记者,并且,对于是否使用隐性采访的手段“主要依靠新闻从业者的个人把握”。[4]另外,大多数新闻从业者认为,当前社会正处于大转型时期,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整个社会运行的透明度不够,为了捍卫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倾向于使用隐性采访。

但是,马克思曾说过:“要求的手段既是不正当的,目的也就不是正当的”。一旦隐性采访的手段不加以控制,会导致整个社会的媒体公信力下降。2012年《焦点访谈》想借用在某男科医院用茶水代替尿液送检会显示“发炎”来表现“男性病黑诊所现象”,但没想到反而适得其反,因为记者的采访手段遭到了质疑,所以记者想要表现的主题也被怀疑,没有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对比南都记者卧底替考事件,使用这种更加“不正当”甚至明显违法的手段来获取新闻,其做法损害的是整个社会,最终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媒体公信力。

信任的胜任维度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是媒体公信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受众与媒体之间需要长期的传播与接收行为才能建立起一种信任的默契,也即信任的胜任。但是,这样的信任往往会毁于媒体一时的疏忽,或者一篇虚假消息。隐性采访采用的是非正常的采访手段,极有可能触碰道德的红线,也很容易挑战受众的观感,令受众对于媒体的信任度降低。

然而整个社会对于新闻记者行业的宽容度过高。上海世博会筹备期间,有媒体记者想要测试一下上海警方的出警速度,竟然采取“报假警”的方式,在繁华路段等待警察到来。很明显记者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然而却没有遭到相应的处罚。这次南都记者完全参与了替考过程,明显违反了相关法律,最终被无罪释放。甚至有许多新闻一线的从业者站出来,称记者是“良性违法”,要知道“良性违法”是建立在法律条文的不合理之上的。记者并没有豁免权,所谓“采访权”只是公民知情权的延伸,不能建立在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上。如果这一次记者没有受到惩处,会给人一种“法不责显”的错觉,会被误以为只要目的正当,“显性违法”不会遭到惩罚。破坏了法律至上的社会公共意识。

另外,我国的新闻机构大多是国家机关主办的事业单位,虽具有商业性质,但依然接受党和政府机构的管辖和领导。但是,这不代表新闻媒体本身属于政府机构,更不能论证媒体具有某些党政机构一样的执法权。即便在某些事件上,媒体所行使的舆论监督职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那恰恰说明我国的民主与法制进程还不够完善。媒体和媒体从业人员更要保持清醒,不能为群众的拥护而自以为是,去做一些远超出媒体职责范围所在的事情。

媒体自己的职责应该是新闻采编、传播消息和舆论监督。媒体所能做的舆论监督只不过是一种软性的监督,不具备强制性,可以扩大一件事情的影响力,可以通过事实的报道来起到宣传的目的,不能够干涉正常的司法程序,不能够超越法律的界限,更不能将不接受记者采访的对象等同于妨害公务的罪犯。

三、总结

看得出来,隐性采访都是冒着极大的法律风险,虽然没有关于隐性采访的直接规定,但其过程中可能会购买和使用偷拍、偷录的器材,会触碰到刑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除非万不得已,不然很容易造成严重的后果。

另外,法律应该是新闻从业者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必须遵守的底线。但是,新闻从业者应该加强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自我修养,不能总是游走在底线附近。

总之,南都记者的卧底替考事件不会是业界对于隐性采访最终的讨论,但是我们真心希望,业界能够加强法律意识,找准媒体的社会定位,重塑媒体的公信力,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建立正确的法律信仰。

[1] 谷尼舆情的博客[DB/OL] . http://blog.sina.com.cn/s/blog_ 537925880102vldd.html

[2] 李艺.论隐性采访的法治成本[M].法律出版社,2009:013.

[3] 中国记协网[DB/OL].http://news.xinhuanet.com/zgjx/2011-08/25/c_131074103.htm.

[4] 陈力丹,王晨瑶,等.艰难的新闻自律——我国新闻职业规范的田野观察/深度访谈/理论分析[M].人民日报出版社,2010.

G212.1

A

1674-8883(2015)22-0166-02

崔瀚(1993—),男,山东青岛人,本科,新闻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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