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被害人学在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Ⅳ)

2015-02-26闵建雄

刑事技术 2015年5期
关键词:案犯命案杀人

闵建雄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100038)

被害人学在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Ⅳ)

闵建雄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 100038)

本文是被害人学在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系列文章第四篇,阐述被害人身体损伤对命案现场分析的作用和价值。重点放在案犯有意实施的损伤,内容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即损伤程度、特殊工具损伤、加固损伤、发泄损伤、威逼损伤、左利手损伤。文章结合具体案例,对六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

被害人学;命案现场;损伤;创伤;损伤程度

4 被害人人体损伤与命案现场分析

命案中被害人尸体上的损伤可分成两大类型,一类是案犯有意实施的损伤如攻击性损伤等,一类是犯罪过程中其他原因(如跌倒磕碰等)形成的损伤。本篇被害人人体损伤是指案犯在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有意识施加在被害人身上的损伤。实践表明,由于是刻意所为,故被害人人体损伤是反映案犯生理和心理状况的良好指标。因此,在命案现场分析实践中,法医工作者常利用被害人人体损伤特征为依据进行分析判断,尤其涉及作案动机和案犯刻画[1]。实践中常见的被害人人体损伤包括损伤程度、特殊工具损伤、加固损伤、发泄损伤、威逼损伤和左利手损伤等。

4.1 损伤程度

损伤程度是指被害人所受损伤的致命性大小。在实践中,损伤程度不仅是损伤导致被害人生命危险的严重性,也包括多人死(伤)命案中被害人之间的程度差异。损伤程度与损伤工具、损伤方式、损伤数量、损伤位置和损伤后果等多种因素相关。被害人尸体上,我们通常利用损伤数量和损伤位置来分析。一般来说,数量越多,程度越大;损伤位置越涉及生命功能的器官,损伤严重性越大。但有时由于生理、病理等原因,实施损伤的案犯主观愿望可能与实际效果不相匹配,比如说损伤数量很多,但并不严重等。因此常被我们利用这一特征分析刻画案犯的体能或者某些异常生理机能(如残疾等)。案例11[2]就是一起女性杀人的案件,由于受生理条件的限制,即使对象是一名12岁的少年,损伤数量与损伤程度仍然出现了明显的不相对应的结果。

案例11 2000年11月21日,某市住宅楼内发生一起命案,死者付某(男,12岁)。现场勘查发现,门窗完好,尸体位于客厅地面,衣着完整,尸体周围散布多量点状血迹。客厅一角有一张书桌,摊放着均已翻开的《英语》教材,页面有多量点状血迹。卧室里有翻动柜子和抽屉的迹象。尸体检验发现,头面部有锐器创口27处、深达颅骨;颈项部有锐器创口6处,致左颈静脉、右颈静脉破裂;胸背部有锐器创口10处,右肺和肝右叶破裂,左右手锐器创3处。现场分析时认为,死者系12岁男童,自我保护能力有限,但全身锐器损伤多达50余处,反映损伤的程度不重;现场血迹分布反映杀人过程持续时间较长,表明案犯控制能力和攻击能力有限,因此本案案犯应考虑未成年人或女性。破案后证实,案犯张某(女,31岁),因在死者家行窃时被发现而杀人。

损伤程度当然也与实施损伤的案犯的主观愿望密切相关。在杀人后自伤或杀人后伪装被害的案件中,多人之间的损伤程度差异应该是我们首先关注的问题。在排除客观的可能导致程度差异(如犯罪过程意外中断等)的因素后,我们不能不考虑其损伤程度差异是人为因素所致。案例12[3]是一起杀人后授意他人损伤伪装被害的案件。尽管损伤不能自行形成,而且也有相当的严重性,但与死者的损伤相比,工具、程度和后果的明显差异依然引起了办案人员的警觉。

案例12 2003年10月9日22时许,某市居民住宅小区发生一起杀人案件,导致女主人尹某(38岁)死亡和其夫徐某(41岁)受伤。据徐某陈述,凌晨3时许有两个人突然出现在床边,一人持刀将尹某捆绑,一个持棒子将他打伤致昏迷不醒。现场为一栋带庭院的两层楼房,二楼客厅沙发前地面上有一具身穿白底红色点状花睡衣仰卧的女尸,该尸体嘴巴被花布带捆绑,颈部、双手、双脚均被白色帆布带捆绑,赤脚,脚底面干净。卧室床单一侧缺损,床头的木架上有4处砍划痕迹,床头的席梦思上有大量血迹,窗前地面有呕吐物。床头两侧的床头柜被翻动。尸体检验发现,胸腹部有6处刺创,伤及心、肺和胃。颈部有一道封闭的绳索状物捆绑,颈部皮下及肌肉未见出血。手脚捆绑处有印痕但皮下出血不明显。徐某活体检验发现,左顶部有2处分别为条形和星芒状挫裂创,伴有颅骨骨折和硬脑膜外血肿(临床记载约20 mL)。案件现场分析认为,根据尸体和活体检验,徐某疑点颇多,一是两名被害人损伤位置、损伤分布以及损伤程度差异太大;二是徐某的头部损伤似乎两种工具形成;三是尸体上有死后捆绑的多余行为,而活体却在现场多处活动,反映出极为矛盾的迹象。破案后证实,尹某和徐某因家庭经济矛盾争吵,尹某用酒瓶砸伤徐某头部后,徐某拿水果刀将尹某刺死。之后徐某找布条并割下床单进行勒颈和捆绑手足,并且将尸体移到长沙发下,伪装外人所为。最后打电话叫来朋友,说服其用铁棒打击头部,并让家人报案。

4.2 特殊工具损伤

特殊工具损伤是指由特定形态和特定用途的工具所形成的损伤。另外,这样的特殊工具还需具备既非常用,也非常见的特点。螺纹钢虽然属于具有特定形态(平行斜边)和特定用途(建筑钢筋),但却是很常见也很常用的工具,而拖拉机摇手把、木槌等,就属于此类特殊工具。在实践中,我们利用被害人尸体上的特殊损伤推断特殊工具,继而利用特殊工具分析反映工具来源的特定职业或者场所,以此分析刻画案犯的职业等。案例13[4]是一起案犯利用标有重量数字刻度的秤砣杀人的案件,法医利用损伤的特殊性,准确推断损伤工具并且分析刻画作案的场所和案犯的特征。

案例13 2011年9月14日,某市烤肉店老板报警,称当日早上进门后发现员工齐某(男,20岁)死在员工宿舍内。尸检发现,尸体头部有多处明显深及颅内的损伤,其中左额部见4 cm×4 cm皮下出血,内有不规则呈“15”字样的表皮剥脱,似为倒转刻印形态。分析死者系被印有“15”字样的金属秤砣打击头部所致。根据本案致伤工具的特殊性,现场分析认为,金属秤砣非常见案犯携带的工具,多属于就地取材,因此,案件不仅应该发生在有金属秤砣的场所,而且容易被案犯想到或接触到秤砣的场所。破案后证实,案犯与死者均系外地人,曾有矛盾,某日酒后发生争吵,继而打斗。案犯就地取材使用饭店平时用于秤量的金属秤砣打击被害人致其死亡。

4.3 加固损伤

加固损伤是指案犯在杀人后,出于确保被害人死亡的心理实施的损伤,如案犯使用斧锤攻击被害人头部致命后,临走前就地取材使用菜刀切割颈部。由于加固损伤与致命攻击损伤有一个时间间隔,因此被害人尸体上常反映死后伤,有时间隔时间较短则很难鉴别。加固损伤与致命攻击损伤可以是不同的工具,也可以是相同的工具。加固损伤多发生在作案动机谋人的案件中,但也偶见于其他动机。在多人死亡命案中,案犯有时会选择熟悉的被害人实施,以此确保自己的安全。而我们恰恰也可以利用这个特点,分析刻画案犯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例14就是一起类似的案件。

案例14 2006年12月,某县县长一家六口被人发现死于家中。现场勘查发现,门窗完好,6具尸体分别分布在一楼客厅(3具)、一楼储藏室(1具)和二楼卧室(2具),多数尸体衣着正常状态,尸体及周围分布大量血迹。屋内柜门几乎均被打开,柜内多数物品掉落于地面。尸体检验发现,6具尸体中,除6岁男孩仅头部有圆锤类钝器损伤之外,其余5人均存在圆锤类钝器和匕首类锐器两种致命性损伤,其中县长夫人和家庭保姆的头部还存在生活反应很弱的死后钝器伤。现场分析根据尸体检验的损伤特征,提出两具尸体上的死后伤,符合案犯出于确保死亡心理实施的加固损伤,这一特征表明,被害的6人中,案犯很可能与县长夫人和家庭保姆熟悉,也很可能案发前到过县长家。这是一条很重要的侦查线索。破案后证实,这一分析完全正确。

4.4 发泄损伤

发泄损伤是指案犯杀人后,出于依然需要发泄愤怒的心理对被害人实施的损伤。与加固损伤相似,发泄损伤通常发生于死后,造成发泄损伤的工具和杀人工具可相同也可不同。与加固损伤不同的是,发泄损伤主要见于谋人的杀人动机。另外,案犯常常出于不同的愤怒原因,选择不同的位置或器官实施发泄损伤,比如对面部实施损伤发泄对被害人面目的憎恨,对手脚实施损伤发泄对被害人行为的愤怒,对被害人生殖器官实施损伤发泄性方面的怨恨等。我们正好可以通过发泄损伤的特征识别,来揭示作案动机和案犯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例15[5]是一例因不正当男女性关系引发的女性杀人案件,案犯杀人后出于对奸妇两性关系的愤恨,对被害人生殖器官实施了发泄损伤。

案例15 2007年1月19日,某县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某卖鱼店老板郑某(女,32岁)被杀死在其租住的卖鱼店里。现场勘查发现,门窗完好,尸体仰卧于床边过道的地板上,头部被多件女式衣服覆盖,床上被褥有多量点状血迹,尸体附近有一把沾有血迹的瓜皮刀,厨房有清晰血迹的迹象,现场有多处翻动。尸表检验发现,尸体上穿浸染血迹的白色秋衣,下穿黄色秋裤,阴部的秋裤、三角裤有一切割裂口,对应的阴部可见一长14 cm的切割创口,生活反应不明显;头面部有78处大小不一的条状钝器打击和锐器砍击损伤,颈部有一切割创口,气管、动、静脉均被切断。现场分析判断,本案致伤工具为就地取材的菜刀类,损伤顺序先攻击头面部,切割颈部,最后损伤会阴。根据头面部多达70余处的损伤分析,案犯的攻击带有明显发泄愤怒的心理。而生活反应不明显的会阴部损伤也属于死后发泄性的损伤,明显反映愤怒的心理应该与性有关。破案后证实,案犯邓某(女,34岁),因怀疑死者与其丈夫有男女私情,出于报复和憎恨的动机,借上门问罪,愤怒中实施了杀人。

4.5 威逼损伤

威逼损伤是指案犯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要求被害人服从所实施的损伤。既然要求被害人服从,故威逼损伤发生在犯罪的早期,属于非致命性的损伤。由于实施威逼损伤的工具并不限定,加上威逼损伤多数较轻,所以威逼损伤的识别有一定的难度。威逼损伤多发生于谋财或谋性动机的命案,也多发生于陌生人之间。因此,一旦识别出被害人尸体上存在威逼损伤,就为作案动机判断和双方熟识与否的关系刻画提供了较好的依据。案例16[6]是一起卖淫女被杀案件,由于发现被害人尸体上存在威逼损伤,故办案人员大胆排除了最常见的嫖资纠纷引发杀人,将线索集中到预谋劫财方面。

案例16 2010年7月21日,某公安分局接报警,陈某(女,28岁,个体足疗店业主)被发现死于店内。现场勘查发现,死者呈左侧卧位于厨房间门口的过道上,身体表面有较多血迹,躯干下方形成血泊,一根圆柱形木棍横在死者腰背部,沿棍体周围地面和物品上有溅落状小血点。尸体检验发现,死者外穿肉色吊带连衣裙,内穿肉色胸罩、肉色三角裤,均被血液浸染。尸体上的损伤主要表现为钝器伤、锐器伤及徒手损伤三种类型。钝器伤分布在头部、项部、肩背、及四肢等部位,蛛网膜下腔广泛出血,侧脑室积血;项部、肩背及四肢的损伤表现为广泛的条片状软组织挫伤。锐器伤分布于左下颌部、左面颊、右颈部多处浅表刺划伤和左上腹贯穿肝左叶刺创。徒手伤分布于颈前和左颈部,为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伴有甲状肌片状出血。现场分析认为,面部、颈部多处的浅表损伤符合威逼形成,反映出案犯对受害人有某种“索求”的行为心理,显然符合谋财的动机。破案后证实该判断正确。

4.6 左利手损伤

左利手损伤是指案犯使用左手对被害人实施的损伤。这一定义中的案犯使用左利手,是指案犯习惯左手操作,而非因其他原因不得已使用左手,也不是指左右手持物交叉攻击。在我国,人群中左利手相对较少,而左利手形成损伤具有很明显的一侧分布的特点,比如正面攻击,损伤在被害人身体右侧;背后攻击,损伤在被害人左侧分布。但在实践中,左利手损伤的判断的重要前提是双方的体位必须固定明确。显而易见,左利手损伤的判断有助于案犯个体特征的刻画,为侦查划定缩小人群范围提供了依据。案例17[7]就是一起例证。

案例17 2011年6月28日,某县农村宋某家院中发生火灾,其邻居进入其院中将火扑灭,在灰烬中发现一具尸体。现场勘查发现,尸体下肢处放有煤气罐,阀门处气体外泄。北房纱门被烧,门口地面可见圆形点状的血迹以及清洗的痕迹,床上有多量点状血迹。尸体检验发现,尸体系女性,在颈部正中、左侧、右侧炭化的表皮处可见有三处1.5 cm变异的创口,左肺上叶、中叶可见三处破裂创;肝脏左叶膈面边缘处可见有两处破裂。调查发现死者平时为人和善,未与人结过怨,家中有5000元钱丢失。现场分析根据致伤物系单刃匕首和损伤分布多数位于人体左侧的特征,结合损伤发生在床上、呈面对面的体位等特点,判断案犯很可能系左利手。破案后证实该判断正确。

(未完待续)

[1] 闵建雄.命案现场重建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2] 刘子刚.充分发挥刑事技术在侦察破案中的作用[C] //第一届全国法医杀人案件现场分析交流会论文集.北京: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01:32-35.

[3] 胡家伟.二起有死有伤杀人命案的法医学现场分析[C] //第二届全国法医杀人案件现场分析交流会论文集.北京: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2004:142-144.

[4] 陈小坤,邹亚晶.案犯刻画源于现场细节的把握和推理[C]//第四届全国法医杀人案件现场分析交流会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73-177.

[5] 高凯,杨振来.致伤工具的认定对犯罪嫌疑人刻画的重要意义[C] //第四届全国法医杀人案件现场分析交流会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21-123.

[6] 李建明.“2007.1.18”鱼档女老板被杀案现场分析的得与失[C]//第三届全国法医杀人案件现场分析交流会论文集.北京:海潮出版社,2008:150-152.

[7] 李建良.对未成年犯罪的刻画1例[C] //第四届全国法医杀人案件现场分析交流会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145-147.

引用本文格式:闵建雄.被害人学在命案现场分析中的应用(Ⅳ)[J].刑事技术, 2015,40(5):388-391.

Victimology in Homicide Crime Scene Analysis (Part IV)

MIN Jianxiong
(Institute of Forensic Scienc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Beijing 100038, China)

As the fourth portion of the serial treatise of victimology in homicide crime scene analysis, this paper relates the homicidal crime scene analysis to victim’s body injury which can be classifi ed into two major types, one is the trauma that the culprit intentionally enforces to exert against the victim, for example the injuries over being attacked, and another is the one caused by other reasons such as the tumbling and bruising during a crime.Here the emphasis places on the fi rst-mentioned type because the body injury formed with purposive exertion has capacity of reflecting the conditions of the criminal’s physiology and psychology so that forensic physicians often use the traits of victim’s body injury to make judgments and decision to excavate the criminal motives and/or depict the offender.The common-discussed body injury is consisted as follows: 1.degree of damage, indicating not only the severeness to leave one victim’s life in danger but also the different injuring degrees among the dead in cases of multiple lives claimed; 2.injuries formed with special tools, those created with the shape-and-usage-specifi c tools which are not commonly used and seen, either; 3.intensifi ed trauma, one that is further infl icted by the criminal to ensure death after killing the victim; 4.wound out of abreaction, like the intensifi ed trauma, the additional damage enforced by the offender to discharge wrath following putting the victim to death; 5.coercion injuries,those of the non-lethal ones produced by the culprit to ask the victim to obey for certain purpose, usually taking place at the early stage of crime; 6.left-handed trauma, one that is engendered by the suspect who is a left-handed, and to defi ne such kind of injury requires that the attacker and the attacked be unambiguous in their opposite positions.

victimology; homicidal scene; injury; trauma; degree of damage

DF795.4

A

1008-3650(2015)05-0388-04

10.16467/j.1008-3650.2015.05.010(续第4期)

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No.2015JB017)

闵建雄(1957—)男,浙江嘉兴人,主任法医师,医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医病理学、法医损伤学、命案现场分析与重建。Email: mjx269501@163.com

2015-06-20

猜你喜欢

案犯命案杀人
抓逃犯
可怕的杀人风
浅论侦查易位思考的几个问题
盘山公路局的命案
可怕的杀人风
曾子杀人
投毒凶手
“命案不能错”当为司法常识
杀人的泳池
警犬在搜捕中的独特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