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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记者的自我保护

2015-02-26赵世君

新闻研究导刊 2015年20期
关键词:瓦房店新闻记者职业

赵世君

(瓦房店广播电视台,辽宁 瓦房店 116300)

浅谈记者的自我保护

赵世君

(瓦房店广播电视台,辽宁 瓦房店 116300)

近几年,记者在采访中被打、采访器材遭破坏,稿件发布之后被起诉的现象屡见不鲜。为此,记者要加强自我保护,减少遭受意外伤害和职业风险的可能性。

采访;自我保护;职业素养

近几年,记者在采访中被打、采访器材遭破坏,稿件发布之后被起诉的现象屡见不鲜。据齐鲁网发布,2015都市最危险职业排行榜,记者排在消防员、警察、医生之后,位列第四。哪里有危险,哪里有解放军,哪里也有记者。这个曾经让人害怕、让人羡慕、让人期待的职业现在已不复荣光。有人说,被打被告是一名社会新闻记者成长的必修课;有人说,被打被告是一名职业记者的光荣,还有人说,被打被告是记者敬业的表现。这几句话虽然是玩笑话,但是也反映出了记者在这个职业中遭受各种伤害是家常便饭,为此,记者更要加强自我保护,减少遭受意外伤害和职业风险的可能性,这主要需要从两个方面来加强:

一、在采访过程中

大部分新闻事件都处在动态的发展过程中,而新闻事件本身存在的不可预知性有时会造成采访环境的危险。记者工作中的危险环境包括自然环境、突发事件、当事人的身体接触、言语冲突等等。如果说自然环境因素和一些突发状况具有不可抗力,那么,其他各种人为危险因素实际上可以通过记者的自我保护来消除或减弱。

(一)提升职业素养,增强法律意识

首先,应加强记者自身的职业素养,尊重客观事实,不带有主观臆断来采访报道新闻。其次,要强化法制意识,遵守职业道德,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它通过社会或一定阶级的舆论对社会生活起约束作用,并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方面与法律一样起到同等重要的作用。在新闻事件纠纷中,从业人员往往强调,记者的报道权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呼吁加快新闻立法,完善新闻法制。截至目前,我国虽然还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有很多法律法规和行业制度来规范记者的行为,采访报道活动只要在有关规定中进行,并且遵守职业道德,即使遇上新闻官司,也不会处于太被动的局面。记者的采访报道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法律就能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因此,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应该对我国法律法规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规定有所了解,尤其应该对名誉权和隐私权有深入的认识,并且严格遵守这些道德,以减少新闻纠纷的发生。

(二)保持公正、平等、客观的采访态度

面对新闻当事人及新闻事件,很多记者在采访之前会有一个主观判断,特别是舆论监督的采访,这种主观判断应随着对事件了解的深入及事态的发展而逐渐淡化,更不能先入为主,违反新闻事件的客观性。新闻报道要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满足广大民众了解事件具体事实和案件具体情节的要求,同时也应该尊重法律的尊严和程序公正。因此,全面客观公正,不带主观色彩地报道客观事实是记者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用事实说话,通过事实本身的力量来说服人、引导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有理有据,影响入脑入心,效果可圈可点,同时也可避免在采访过程中引发矛盾。另外还需要注意对待被采访者的态度,要尊重被采访者,居高临下的态度也是引起被采访者反感、拒绝甚至冲突的主要原因。

(三)讲究策略避免正面冲突

在大部分记者被侵害的案例中,除了个别采访对象的恶意主动攻击外,很多时候都是记者和采访对象正面冲突,对于类似情况,新闻记者必须要不断地提高个人能力,充分掌握采访技巧,根据采访对象与采访内容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策略,避免和被采访对象产生正面冲突。

二、在发布稿件之后

近些年来,新闻媒体因为发表新闻报道、评论而惹上麻烦甚至与当事人对簿公堂的事屡见不鲜。新闻报道引起法律诉讼的原因有很多,最常见的是新闻有失准确、客观与公正,以至于授人以柄。新闻纠纷发生,给新闻单位和记者带来的不良后果,小的赔礼道歉、澄清事实、挽回影响;大的输掉官司,承担法律责任。总之,既耗费时间和精力、影响工作、又损害单位和记者的声誉,甚至对整个新闻事业和新闻队伍的良好形象造成影响。

在专门的新闻法律还未出台的情况下要想避免新闻侵权,根本还在于防范,要明确新闻来源和采访方式的合法与不合法。新闻官司一旦发生,应诉对策是不可缺少的,它包括如何搜集证据,如何进行免责答辩,如何以法论理、以案说法等等。而记者在编写稿件之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选用可靠或权威信息,切忌捕风捉影。第二,采访扎实、报道真实。第三,严禁在报道中使用有损他人人格的语言,不使用贬损他人形象的词语。第四,留取采访证据(录音、录像、采访笔录和证人证言等),以备发生侵权争议时使用。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李东东曾在庆祝记者节座谈会上指出“记者正面临着复杂的职业生态环境。这个环境包括,记者在开展新闻采访活动特别是进行舆论监督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利益诱惑的考验及利益相关人的干扰、阻挠,甚至个别不法人员的威胁和打击”。[1]记者经常面临的威胁,包括人身安全上的伤害、作品侵权涉及隐私引发的诉讼等多个方面。要想消解减少这些威胁,除了需要社会各个方面共同努力,也要求记者自身增强自身风险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现如今,国际内形势纷繁复杂,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异常尖锐。新闻记者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重要使命的同时,其职业行为应该得到社会的法治保护和特别关注,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记者是一个对各方面素质都要求颇高的职业。任何形势下,作为一名基层的新闻记者,我们在坚持新闻理想的同时,还需要通过增强自身职业素养和从业经验来保护自己。

[1] 刘声.记者正面临复杂职业生态环境[N].中国青年报,2010.

[2] 钟克勋.从“富士康事件”谈记者的自我保护[J].新闻与传播,2007.

[3] 宋惠民.新闻侵权与记者的自我保护[J].业务研究,2003.

[4] 郭镇之.新闻记者的自我保护与自我约束[J].中国记者,2000(1).

[5] 戴戢.从“张赵官司”谈记者的自我保护[J].传媒队伍论坛,2001(4).

[6] 王磊.我看记者的自我保护[J].中国记者,2001(11).

[7] 陈仕洪.批评报道与记者的自我保护[J].业务研究,2003.

G214.2

A

1674-8883(2015)20-0119-01

赵世君(1981—),2001年参加工作,先后在瓦房店广播电视台电视新闻部、电视农村部、电视专题部工作,历任摄像师、记者、制片人,现就职于瓦房店市市委宣传部,其多个作品获得辽宁新闻奖一、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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