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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冯契认识论“意见”范畴的特征

2015-02-26黎永红唐艳明

学术论坛 2015年11期
关键词:客体主观对象

黎永红,唐艳明

古希腊哲学的重要范畴——“意见”,其希腊文是doxa,意为期待和希望。从存在主义角度而言,海德格尔将doxa解释为意见,成为与真理相呼应的哲学范畴,同时把真理的希腊文aletheia译作揭示、无蔽、除蔽,既合乎其本义,也有助于正确理解意见和真理。著名哲学家冯契把意见范畴引入其哲学思想,使之成为广义认识论的重要范畴。在人类认识运动中,存在着意见这一认识环节和阶段性认识成果,反映人类思维矛盾运动:知与无知互相纠缠,正确与错误难解难分,通常要通过不同意见的争论、不同观点的斗争,问题才能得以解决,才能辨析正确与错误的界限。这样一种思维的矛盾运动体现了《易传》所说的“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的认识规律[1](P218)。本文试图研究意见范畴的特征,从认识论上为营造自由的学术氛围和促进不同认识主体的交流提供根据。“意见”范畴具有如下特征:

一、不确定性

不确定性指的是由于意见本身模糊不清、是非不明、真假未定,主体无法从事实上对意见的是非曲直作出泾渭分明的判断。

(一)真假未定性

意见的具体内部结构包含之所以为其自身的基本要素,即类、故、理三个基本的认识论范畴。作为意见核心内容的判断,“类”范畴讨论的是关于“是什么”的问题,即知其然的问题;“故”范畴是做出判断的理由和根据,是关于“为什么”的问题,即知其所以然的问题;“理”范畴是做出判断所依据的逻辑论证方法,是关于“怎样”和“怎么做”的问题,即必然和当然的问题。意见在付诸实践检验之前,都有可能证实或证伪。意见的类、故、理三个基本要素中,要么作为核心内容的判断被证伪,其理由根据或论证方法被证实;要么作为核心内容的判断被证实,其根据理由或论证方法被证伪;要么核心内容、根据、论证方法皆被证实或证伪。简言之,意见的三要素都存在真假可能性的问题。

(二)理由的不充分性

从整体主义的角度来考察,主体一定是基于某种理由提出某种意见,但据以提出的理由达不到充分的标准。对于认识表达的三个层次上的不同形式,德国哲学家康德曾经将其严格地区分为意见、信念和知识。认识之所以得以被证实的条件是包含该认识的判断在主观上和客观上同时保持效力。“意见是一种被意识到既在主观上,又在客观上都不充分的视其为真。如果视其为真只是主观上充分,同时却被看作是在客观上是不充分的,那么它就叫做信念。最后,主观上和客观上都是充分的那种视其为真就叫知识。主观上的充分性叫作确信(对我自己而言),客观上的充分性则叫作确定性(对任何人而言)。”“意见乃其主持一判断在意识上不仅客观的感其不足即主观的亦感其不足。”[2](P623)“一个意见是一个主观的观念,一个任意的思想,一个想象,我可以这样想,别人可以那样想;——一个意见是我私有的,它本身不是一个有普遍性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思想。”[3](P19)知识是主观上和客观上根据都充分,视其为真的认识;意见意指主观上和客观上根据都不充分,不视其为真的认识;信念意指主观上根据充分视其为真,客观上根据不充分不视其为真的认识。由于意见的提出是基于主体客观和主观方面的多重考虑,主体在为自己观点辩护时,往往对不利于自己的意见视而不见,把有利的事实纳入支撑自己观点的证据链条,从而加固事实的确凿性程度。“人的理智一旦接受了一种意见(不管是通行的意见或者是它所喜欢的意见)就把别的一切东西都拉来支持这种意见,或者使它们符合这种意见。虽然在另一方面可以找到更多的和更有力的相反的例证,但是对于这些例证它却加以忽视或轻视,或者用某种分别来把他们摆到一边而加以拒绝,这样通过这种有力而有害的预先决定,就可以使它以前的结论的权威不致受到侵犯。”[4](P15)这是无视或拒绝他人意见的自大狂,须知多重复杂的意见频出在所难免。正如泥沙俱下,鱼龙混杂。在千姿百态的意见中,真假隐含其中,或亦真亦假,或真假全无,谁正确,正确度有多大,谁错误,错误在哪里,这在认识之初是无法界定的。

(三)反映主客体矛盾性的意见蕴含知与无知的矛盾

思想源于疑问。疑问的产生说明对对象的认识主体处于无所知状态;同时,疑问本身的提出说明主体对对象的认识一定在某个方面有所知。问题意识就是一种原初状态的认知,如果主体处于纯粹无知的状态,疑问就不可能产生,如果主体不懂装懂或仅仅满足于一孔之见、一知半解,好比夜郎自大和井底之蛙,就无法意识到自己无知,也不会提出问题。孔子说过,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为知也。这预示着在人的意识深处主体已深刻感觉到知与无知处于对立统一的矛盾之中。主体针对真实存在而非虚构出来的问题所提出的意见一定有根有据,既反映客观对象的矛盾,也反映主体自身思维的矛盾。从对象来看,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从主体来看,主体认识过程一定经历矛盾的发展过程。主体的身体素质、教育水平、生存条件、实践经验、社会阅历迥然有别。主客体之间包含复杂的矛盾,二者结合在一起,反映到思维和认识之中,认识和思维就充满了矛盾[1](P219-220)。知与无知的矛盾取决于主客体的矛盾性。“无知”表明主体对对象的认识仍然处于“盲区”位置,要么主体认识尚未指向对象,要么该对象甚至还未成为认识客体;意见表明主体对对象的认识已突破 “盲区”,进入“不确定性”状态,此时的认识模糊还不明朗,处于混沌的状态;“知”见证主体对客体的对象性认识已经处于“确定性”状态。主客体的矛盾性在思维领域表现为知与无知的矛盾,但矛盾的每一次解决就推动不确定性的意见向着确定性知识前进一步。

(四)对象的不确定性

从认识对象上来比较,意见与知识二者的对象绝不相同。如果知识以存在之物为其认识对象,那么意见以什么为其认识对象?意见的认识对象也是“存在之物”吗?当然意见的对象绝对不会是“存在之物”,因为“存在之物”是知识的认识对象,意见与知识的认识对象是不同的,否则二者就合二为一了。既然意见的认识对象并非“存在之物”,那么会不会是“非存在之物”?可以肯定意见的对象绝对不会是“非存在之物”,因为主体无法认识“非存在之物”,“非存在之物”属于无知的领域,不属于意见的认识领域。既然存在之物归于知识,非存在之物则归于无知,那么意见的对象就不是“存在之物”,也不是“非存在之物”,意见就既不是知识,也不是无知,比不上知识的明确实在,也比不上无知的暧昧,介于知识和无知之间[5](P87)。因此,存在之物成为知识的认识对象,非存在之物成为无知的对象,“既不存在又存在”则成为意见的认识对象,意见成为介于知识和无知之间的东西。对于“非存在之物”人类无法予以感知,即无知;对“既不存在又存在”的东西人类是可以感知并予以理性分析的,意见就是人类的一种认识能力或形式;人类对存在的东西是绝对能够予以认识的,知识就是这样一种对存在的认识。可知世界就是由知识的认识对象建构而成的,即永恒不变和真正存在的理念世界,而可见世界则是由意见的认识对象建构而成,即变幻莫测、漂浮未定的感觉世界。意见的不确定性正来源于对象的变幻莫测,“既是又不是”正是意见是非不明的特征。如果知识来源于主体自我反省和理念“回忆”,是真实可靠的,那么意见则来源于劝学,并非真实可靠,因为意见亦会由于劝学而摇摆不定。相对于确定不移的知识来说,意见则是暧昧含糊,可真可伪,变动不居的。

二、私见性

意见是主体的“主观见识”,尚不具备普遍有效性,没有获得社会认可。意见知识智慧三者相鼎立为三种不同认识阶段的认识。三者都是认识,是认识过程中不同层次上的认识,有着质上的差异,是主体不同的认识观下的产物。意见是 “以我观之”,知识是“以物观之”,智慧是“以道观之”[6](P3)。“以我观之”就是主体以主观自我的立场把握客体;“以物观之”就是主体以客观的态度把握客体;“以道观之”就是要以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把握客体的本来面貌,克服主观盲目性和片面性[1](P237)。意见具有私见性特征,其根本原因在于认识主体心理和生理上“欲的过失”。意见的任性自由表达就是“欲”,即非理非义。由于非理性欲望的无节制阻碍主体认识,所以主体应该“去私”,践行“忠恕”,“以情挈情”。不同于群体共识和真理,意见效力发挥作用的范围很狭窄。意见是私见,在其私人领域可能有效力,在公共领域不一定有效力。事物真实性的判断标准在于客观事实根据和主体主观推断。如果判断有效,则其判断的根据具备了客观的充分性,因此我们把认识判断为真实称为“确信”;如果判断的根据仅出于主观推测,则为“私见”。“私见”视主观根据为客观根据,视主观想象虚假之物为真实存在之物,即“执一己之见为理义”,己之意见被视为是非曲直之判断标准。然而,真理是建立在与客体本质和规律相一致基础之上的,因此,每一个知性判断的作出都必须奠定在客观根据和主观推断协调一致之基础上。所以,判断某认识是确信还是私见的标准为有效性传达的可能性。“主体把判断视其为真仅看作是自己内心的现象时,‘私见’在主观上不能与‘确信’相区别。但借助于在我们这里有效的根据而在别人的知性上作一试验,看看这些根据在别人的理性那里是否会产生和在我们的理性上同样的结果。这是一个手段,虽然是主观的,虽然并不导致确信,但毕竟揭示出判断中某种只是私见的东西。”[2](P622)

三、多元性

(一)主体对客体认识的差异性

主观和客观的原因造就了意见的多元性。从客体来看,由于客体具有不同的侧面、层次、结构,呈现出复杂多样性的联系及其方式。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联系并非一开始就暴露无遗,而是经历一个渐隐渐现的过程,这就为认识的多样性准备了可能性空间,表明认识并非一蹴而就。由于受客体本质和联系渐现性的制约,主体在具体时间、特殊条件、具体空间范围内,获得的认识是具体的历史的有限的。因而,认识的差异性就自然而然地产生了。而且,主体对客体进行规定时,认识的思维逻辑结构中潜藏着种族假相、洞穴假相、市场假相、剧场假相,每个人都生活在自以为真实的假象世界中,“带着有色眼镜”、带着特有的知识情感意志出发,在客体上烙下主体的思维印记。因而,思维逻辑结构的异质性、联系的多样性和本质暴露的渐进性决定了意见的多元性。

(二)多元性是符合认识规律的

作为主体作用于客体的中介,实践具有特殊性历史性和创造性,使得主体对客体的反映必然产生多种意见,即便是同一主体持续观察同一客体,也会在不同的侧面、层次上得出不同的认识。由于立场角度不同,主体对同一客体的认识所反映的层次和侧面存在差异性,就会发生意见上的分歧。缘于主客观的原因,各种分歧的意见繁杂,既有局部上的细微之别,也有根本原则上的分歧,有的是见蔽相杂、各有所见与所蔽,有的正确,有的错误,有的是都存在正确和错误之处,有的是彼此都正确,有的是彼此都错误,只不过正确和错误的程度高低有别,而且因为相互沟通不畅,理解不够,引发误解以至争讼。在认识理论和实践活动的发展过程中,多元性的意见逐渐地发展为普遍必然有效的知识,达至一元性的真理。在人类思维领域里,各种意见的分歧不断产生,它们总是互相纠缠着,矛盾着,难分难解,这是人类认识过程的一个基本事实[1](P224)。

可见,主体在认识之初往往不能对事物及其规律做出整体的把握,意见的分歧在所难免,这就决定意见的多元性特征。当然,我们肯定意见的多元性并不是要否定真理的一元性,反之亦然。

四、待验性

意见作为是非曲直未定的主观见识,是认识主体尝试性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其是否正确需要经过科学逻辑的论证,并经受历史和社会实践的检验。

(一)意见须公之于众,接受质询,求同存异

意见是一己之见,仅是主体自己确信其具有真实性,要发展为普遍有效的知识,须公之于众,经受批判和质询,为大众所接受。意见的可交流性和可传达性为其本义。主体的认识活动本身不是孤立进行的,即便是提出一己之见,也不是闭门造车,而是直接或间接参与他人的认识过程,在分析综合考虑其他主体认识成果基础上,不同程度的借鉴他人认识成果而提出来的。主体之间必须建立正常的交往关系。作为社会关系的特殊形式,交往是维系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德国哲学家哈贝马斯说:“从理解的职能方面,交往的行动服务于文化知识的传统和更新;从行动合作化方面,交往的行动服务于社会统一和联合的形成;最后在社会化方面,交往行动服务于个人同一性的形成。”[7](P188)可见,交往指的是认识主体共同遵守彼此认同的交往规则,在交流之中彼此达到言行上的和谐一致。

主体的交往本质上是彼此之间交流看法,商谈意见,交换思想,争论观点,各种意见彼此相融、会聚、互补和升华。交往能够弥补个体认识的缺陷和遗漏,相互学习,补齐短板,积极磋商,开阔视野,既能激发整个团队的凝聚力,又能培育个体的团队合作精神,促进沟通,求同存异,争取最大公约数。应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交流,包括电话、短信、博客、微博、微信群聊、经验交流会、学术论坛,唇枪舌剑的交锋和冷静理智的商谈,交流结果或者是彼此克服,或彼此互补,甚至相互妥协以达成一定共识,或者是保留分歧。在学会、协会、研究会、学术团体等认识群体内部进行交流。在交流圈中,主体展示自己的个性特征、学术特质、研究领域,体现出一种凝聚共识、个性张扬、开放包容的特性。从分歧的意见中能够寻找到最大公约数的认识,这种认识对主体各方是充满正能量的,对促进交流合作具有重大意义。主体之间建立起平等和合作的关系,共同创造宽松自由不受束缚的交流机制,有助于个体意见的提出,有利于思想交流激发灵感。交往活动具有开放性,并不局限于某个群体,同其他群体之间进行广泛接触,吸取不同层次、不同级别甚至是不同领域主体的意见性认识,正如从事交叉学科的研究人员互相启发相互补充撞出思想的火花。认识来源于社会生活,是对社会生活的经验反思,要受到来自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道德宗教哲学艺术等经济基础和意识形态上的各种社会因素的作用。认识只有依托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才能得以进行。总之,意见交流有助于深刻认识客观事物及其规律,更好地指导实践。

(二)意见必须发展,经受实践检验

意见虽然蕴藏着真理的种子,但还不是普遍必然有效的知识。意见决不能作为恒定的认识成果而停止前进的步伐,必须在主体间关系展开的过程中,上升为群体共识,然后接受科学逻辑论证和历史实践的检验,产生对对象的正确认识。从认识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意见绝不能停滞,必须前进。任何人的意见都不能被奉为永远正确的教条,否则就会沦为遮蔽事实真相、蒙蔽主体的成见或偏见。18世纪的化学界曾经认为物质燃烧是由于释放本身固有的“燃素”的缘故,无比推崇燃素说。当时英国著名化学家普利斯特列在氧化氯加热的实验中发现一种不明气体,燃烧的火焰遇之愈发明亮,然而并未质疑这一异常现象,反而称之为“脱燃素气体”。事实上,他已经站在发现氧气的门槛上,但由于顽固坚持燃素说,无法摆脱传统燃素说的束缚,因而无法正确解释该实验揭示的新现象,从而错失这一伟大发现。后来,拉瓦锡重复普利斯特列的实验,创造性地提出氧化的概念,解释了燃烧现象,认为物体并非从中分离出燃素,而是与空气中的氧气结合而致燃烧,从而建立了燃烧的氧化理论,以“氧化说”代替了“燃素说”,阐明了燃烧的本质不在于所谓的内部燃素,而是外在的氧气[8](P112)。从“燃素说”到“氧化说”的认识发展过程可以看出,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认识必须进一步扩展、深化和推移,否则就会凝固僵化。只有把意见看成是可变的,视为认识发展的某一环节或阶段,视为暂时性阶段性认识成果,视为走向真理的必经途径,才能树立正确的意见观,为认识的发展指明前进方向。

基于意见的上述特征,可以认为意见具有与时俱进的优秀理论品格。多元开放包容的意见之间必须通过辩论,使思维中的矛盾暴露出来,从中引出正确的结论,这是一条发现普遍真理的根本途径,有助于我们从认识论上分析中国封建社会停滞不前的原因。此原因就在于意见这一环节的缺失,在认识处于混沌的萌芽状态,就要求作出真理还是谬误的判断,诸如自由讨论一律扼杀,把众人的意见统一到四书五经上来,以孔子之是非为是非。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百花齐放,但自秦朝焚书坑儒和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人们思想和言论已经失去了自由表达的权利,为八股文、科举考试和四书五经所控制。反观欧洲,其经历文艺复兴和启蒙运动,使人们摆脱中世纪神学思想的束缚,哲学不再是神学的婢女,人文主义的思想潮流风起云涌。近代哲学形而上学思维和以培根为代表的实验科学方法的杠杆作用使近代科学兴起。这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启示。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召开后,科学的春天到来。随即邓小平提出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昔日的意见经过实践检验发展为真理,摸着石头过河的方法论得到验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建立起来。可见,任何个人、意见领袖甚至是权威人物都不能执一己之见为永恒真理,把不同于自己的意见归为谬误;反对采取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判断是非曲直,把多数人的主张视为真理,少数人的意见视为谬误,共识不一定是真理,但真理一定会成为共识;意见未经实践检验为正确认识之前不得当作真理付诸实施,科学论证和实践检验不可或缺[9](P15)。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发展繁荣教育文化事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这就需要提供交流协商合作的舞台,让人们在科学研究、学术交流、民主政治的实践中迸发出新思想、新观念,创作出反映时代精神的精品力作。总之,研究意见范畴的特征,可以为科学研究、学术讨论提供认识论的根据。

[1]冯契.认识世界和认识自己[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M].邓晓芒,杨祖陶,校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M].贺麟,王太庆,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

[4]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十六-十八世纪西欧各国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5.

[5]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6]冯契.智慧的探索补编[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

[7]哈贝马斯.论功能主义理性批判[A].交往行动理论:第二卷[C].洪佩郁,蔺青,译.重庆:重庆出版社,1994.

[8]陈鸿清.论意见[J].解放军外语学院学报,1994,(3).

[9]王向清.意见:冯契认识论的重要范畴[J].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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