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公私观及其时代价值
2015-02-26王海波
周 辉,王海波
如今,我国已经进入改革攻坚期,改革的难度和阻力日益加大,触及到更深层次的利益调整,这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人与人、 人与自然以及人与社会领域公私关系的和谐。 重新研读马克思主义公私观,并探究其时代价值,就必须透彻掌握马克思主义公私观的理论精髓,坚定马克思主义公私观的指导地位,用其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人们的思维和行动,并合理继承中国传统公私观的道德智慧,在现实生活中赋予理论以鲜活的生命力,从而为我们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廉洁政府、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撑。
一、马克思主义公私观的科学内涵
“公”与“私”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在西方思想史中,“公”与“私”的论述侧重与制度的相互联系,二者无所谓善与恶,但公私观念是否与社会发展同步,是否符合大多数人乃至全人类的共同福祉,是人类不断实践和追求的终极目标。 马克思主义公私观立足于历史唯物论,以集体主义为原则,是无产阶级的旨在实现全人类自由全面发展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
(一)马克思主义公私观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原则,主张生产资料公有制
马克思主义公私观以历史唯物主义为逻辑起点,公私观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其产生最终取决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具有鲜明的历史性和物质制约性。 经典马克思主义者意识到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博爱”思想在推翻封建特权时所起的积极作用,肯定早期资本主义制度对社会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正如马克思在1848 年《共产党宣言》中说到,“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 同时,马克思高举批判的大旗,大胆揭露取得政权后的资产阶级言论的抽象性和虚伪性,认为私有制是剥削产生的根源,是万恶之本,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人占有的经济制度,主张生产资料公有制,把资本主义国家看作是资产阶级剥削和压迫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暴力机关,它并不会自行消亡,必须通过无产阶级的暴力革命将其推翻,指出“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实行最彻底的决裂;毫不奇怪,它在自己的发展进程中要同传统的观念实行最彻底的决裂”[1](P293)。 这里“最彻底的决裂”就是指与生产资料私有制和私有制观念的决裂,而不是说要“消灭所有个人之私”[2](P41)。 马克思主义公私观主张生产资料公有制,认为多数个人之“私”构成了国家社会之“公”,在没有剥削和压迫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利益趋于一致,少数人之“私”会自觉转变为多数人之“公”,最终成为全人类共同利益之“大公”,这种基于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之上的公私观是共产主义的公私观,是真正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公私观。
(二)马克思主义公私观发扬集体主义精神,强调公与私的辩证统一
集体利益之“公”和个人利益之“私”是社会利益存在的两种基本形式,二者作为事物的客观存在,与人的社会意识相互作用,人的意识来源于社会存在,但人的主观能动性又能超越狭隘的个人之“私”,达到更高境界的对集体利益乃至全人类共同利益之“公”的认同,从而使公与私超越对立达到统一。 马克思主义公私观认为,公与私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公”是由无数个“私”构成的,没有“私”就无所谓“公”,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同时,“公”与“私”共处于一个矛盾统一体中,二者相互渗透,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此外,马克思主义公私观发扬集体主义精神, 强调分配制度的按需分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和政治上的人民当家作主,主张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结合,以社会整体利益和广大人民利益为坐标调节个人与集体的利益关系;社会利益反映个人利益,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必要条件;个人利益只有在符合国家整体利益时,才能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统一;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应该以集体利益为重,服从集体利益,同时社会应尽可能地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利益。所以,在马克思主义者看来,“公”与“私”作为对事物客观的描述性词组,关键是要与社会发展进步之“公”同向,与代表大多人的利益之“公”形成合力。 也就是说,以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等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为指向,针对客观的具体情况,理性把握复杂事物内部相统一的要素,探索符合社会进步发展规律的公私观的有效实现形式和调节方式,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和冲突。
(三)马克思主义公私观体现无产阶级的先进性,以全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
无产阶级是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先进阶级,它不仅要解放本阶级,更是以解放全人类为自身的奋斗目标,无产阶级的这种“大公无私”的公私观,是道德的最高境界,体现了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阶级利益与历史进步二者之间合规律与合目的的统一。 “大公无私”的“私”是指“不正当的自私自利、损公利己的境界和行为”[3](P202),而“大公”则是对“私”的升华和超越。 首先,马克思主义主义公私观反对资产阶级纯粹以金钱和利益为纽带的公私关系,主张无产阶级以全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为目标的公私观。 资产阶级的金钱与利益道德维护的是极少数的个人之“私”,始终无法摆脱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而无产阶级以全人类的解放为己任,维护的是人类的共同利益,体现了人类共同利益的“大公”。 同时,马克思主义公私观渗透着分配制度的平等和政治领域的民主精神,倡导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 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具有平等的社会地位,以主人翁的身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注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彼此帮助;积极认识自然并改造自然;达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统一,最终实现全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
二、中国传统公私观与马克思主义公私观的契合
公私观是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公私关系处理得当与否,直接关乎国家的稳定和政权的存亡;公私观又是变化、发展的,有它的历史、现在和未来。 在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今天,确保公私关系的和谐既要坚定马克思主义公私观的主导地位,又要从中国传统公私观中吸收其精华,并赋予传统道德智慧以现代生命力,与马克思主义公私观合力而动,共同优化现代社会的公私关系。 中国传统公私观的“崇公”“重义”和“人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公私观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契合,对于协调我国公私关系的现实,促进公私关系的和谐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崇公”思想
中国传统的公私观起源于《尚书》,成型于春秋战国时期,与政治文化不无关联。 中国传统社会奉行“崇公抑私”的公私观,是以崇尚“公”为本位的社会,先哲们认为“公”与“私”具有对抗性,“私”是恶的,是万恶之源,只有从人的生存意义上考虑,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种“私”并不被社会所重视,处于社会的边缘。 总体而言,“公”具有崇高、正面的意思,“私”则与自私自利等贬义相关,这为人们树立大公无私的公私观念提供了话语支撑,以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大公”作为思想基础和行动指南。 中国传统社会的“崇公”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公私观以全人类的自由解放之“大公”具有契合之处,但中国传统的“崇公”是与贬低“私”、抑制“私”相对应,“‘崇公抑私’或‘立公灭私’的历史传统并没有给个性独立及其价值的实现留下应有的位置,留下的只是否定个体存在的虚拟的集体主义和国家主义”[4](P11)。 而马克思主义公私观重视个人的主观能动性,肯定个人的正当利益和个人价值,主张辩证地把握“公”与“私”的关系。
(二)“重义”思想
中国传统儒家奉行“义以为上”“义以为先”的公私观,《论语·里仁》中记载:“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孔子把“义”看作是君子所必须,“利”的取得必须以“义”的存在为前提。 孟子则将“义”看作人的最高道德价值,“何必言利, 亦有仁义而已矣”(《孟子·梁惠王》)。 马克思主义公私观发扬集体主义原则,其中渗透着民主与平等思想,保证了人们权利和义务最大程度地发挥,是人们实现自由全面发展的内在要求,而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正是对人们“利”与“义”取舍的映射。 中国传统公私观与马克思主义公私观所主张的“重义”思想,是人们客观地认识“利”、合理地获取“利”、公正地评价“利”的理论基础,为人们理性地处理公私关系提供了科学的学理支撑。
(三)“人本”思想
中国传统公私观侧重以人为本,“天生万物唯人为贵”(《说苑·杂言》),并把“仁”看作是人之为人的根本,它倡导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彼此关怀、讲究人道,突出“仁”在社会生活中的伦理规范作用。 生活在封建社会末期的孔子深刻体会到封建制度下人殉人祭的残酷性,提出“仁者爱人”的思想,“泛爱众,而亲仁”(《论语·学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卫灵公》);孟子的“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章句上》);韩愈的“博爱之谓仁”(《原道》);墨家的“兼相爱、交相利”(《墨子》);等等,都反映了中国传统公私观中渗透着浓郁的“人本”思想。 马克思主义公私观强调现实人的主体价值的实现, 把人类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终极目标,表现在注重人与人、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 中国传统公私观与马克思主义公私观在“人本”理念上具有相似之处,二者的“人”都是指超越了狭隘的个人利益之上的“类”,是代表了多数人利益的公私观。
三、马克思主义公私观的时代价值
历史上任何制度的瓦解和政权的颠覆,都与公私失衡不无关联。 对于人类历史而言,公私观的内容和形式会伴随经济、政治、文化等相关因素的变化而变化。 而社会转型越是剧烈,公私观念的变化就愈明显。 我国正值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利益调整的力度和阻力明显加大,更易引起人们公私观念的变化,导致公私关系的失衡,在这关键的历史转折点,马克思主义公私观的价值意义犹显重要。
(一)马克思主义公私观立足现实主义的思维方式,注重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依据
公私观归根结底是一种观念意识,其形成和发展源于社会物质生产实践,社会物质生产实践的变化必然会促成社会公私观念的变化。 马克思主义公私观正是立足现实主义的思维方式,以“现实的人”为出发点,以人的现实需要为切入点,注重理论生产和道德实践的辩证发展,这就克服了空洞的道德理想主义式的说教,使人的道德理想回归到现实生活的基础之上,这种“回归”既基于现实,又适度高于现实。 这种基于人的基本利益需要和人性特征的公私观,符合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客观规律,能够有效激发人的物质生产实践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理论在现实中享有充分的话语权和说服力,使理论高度与物质实践实现同向双赢发展。 当前,“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三个倡导”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新表述,这虽然不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的最终阐释,但是,在特定历史时期,这二十四个字无疑是基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现实的最科学的表达。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于我国的具体现实,反映了国家、社会、公民的共同价值诉求,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而马克思主义公私观立足现实的思维方式,把个人的需要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相互联结,为正确处理国家、社会、个人三者利益的协调一致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二)马克思主义公私观大胆地为“私”正名,使“私”具有现代社会个体主体性的意义,是妥善处理公私隔阂、实现公私良性互动的内在动力
“‘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出丑。”[5](P103)“公”与“私”的关键在于“义”与“利”的取舍,马克思主义公私观肯定人的利益需求,突出强调了人的利益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大胆地为“私”正名,使“私”具有现代社会个体主体性的意义。 马克思主义公私观突破了传统二元对立、 非此即彼僵化的思维范式,从现实主义的视角审视人的主体性,重视人正当的个人利益和权利欲望存在的必然性,并重视公与私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能够有效引导个人利益之“私”向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之“公”的转化,既保证公共利益的至高无上性,又体现了个体的主体性意义,私利与公益趋于一致,使“私”具有现代社会个体主体性的意义。马克思主义公私观为“私”的正名,避免过度强调整体利益,抹杀、忽视个人利益,抑制个体主体功能的发挥,这样能够有效保证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实现,为妥善处理公私隔阂、实现公私良性互动提供了不竭的内在动力。
(三)马克思主义公私观符合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为私人领域从公共领域的分离与独立提供了必要的前提,是公民共同的价值诉求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公私观念,是古代思想史中至关重要的论证母题,相对其他概念范畴来说,具有提纲挈领、牵动全身的意义。 ”[6]公私观念处理的核心问题就是人们的利益问题,而人们的利益问题的处理,自近代社会以来,都涉及平等和自由问题,因为所有的平等和自由问题归根结底都落脚于利益问题。 在当代市场经济条件下, 人们的一切利益的获得都是以市场交换为决定性基础的,市场经济的存在为人们追求自身利益提供了现实的平台, 赋予人们平等地追逐自身利益的权利。 也就是说,公私领域的划分使市场经济获得了相对独立性, 为私人领域从公共领域的分离与独立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如今,我国正值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机遇与挑战并存,国内外形势变得异常复杂,面临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的利益变动,人们的公私观念极易发生偏离。 马克思主义公私观旨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注重人本身、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这种人之“大公”,代表和服务于众人的共同利益,是公民共同的价值诉求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
(四)马克思主义公私观体现无产阶级的先进性,是提高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防止公私权力错位的阶级基础
“我们的时代是一个强烈地感受到了道德模糊性的时代,这个时代给我们提供了以前从未享受过的选择自由,同时也把我们抛入了一种以前从未如此令人烦恼的不确定状态。 ”[7](P24)经济全球化的蔓延,国际间的交往绝不是纯粹的贸易往来,也包含强大的文化输出,这在促进我国文化市场大发展大繁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充斥着资本主义腐朽的价值观念,使人们在多元文化面前举棋不定,引起少数人不择手段地追求经济利益,道德底线频频失守。 尤其是近年来,在党中央全面惩治腐败的坚强决心下,官员的公权私用、行贿受贿事件逐步暴露出来,这虽然只是极少数人所为,但是由于其身份特殊,极易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对于和谐社会具有很强的破坏力,影响和降低政府的社会公信力,而这些腐败现象的最终原因都是由公私关系的失衡引起的。 而官员要想使权力合法性,就必须使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马克思主义公私观坚持集体主义原则,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以全人类的解放为己任,体现了无产阶级的先进性。 用其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引导主要人群的公私观念,是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成廉洁政府的宝贵理论之源,对于减少和避免公私权力的错位具有重要价值。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 李凯林.马克思主义公私观与中国改革[ J].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5,(6).
[3] 宋希仁.道德观通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 王生加.中国公私观念发展研究[D].安徽师范大学学位论文,2011.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6] 关晓丽,刘威.从“崇公抑私”到“尚公重私”——中国公私观转型视界中的公民精神培育[J].道德与文明,2009,(2).
[7] 齐格蒙特·鲍曼.后现代伦理学[M].张成岗,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