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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及其现代转化论略

2015-02-26杨威,崔圣楠

学术交流 2015年2期
关键词:伦理思想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明清家法族规中的优秀德育思想及其现代转化研究”(DEA120202)

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及其现代转化论略

杨威,崔圣楠

(哈尔滨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哈尔滨 150001)

[摘要]明清家法族规中所蕴含的伦理思想,无疑是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欲对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进行现代转化,首先要坚持批判继承与综合创新的原则,去芜存菁、去伪存真,在充分发掘与系统整理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还要按照社会发展要求增添新的时代元素,使之融入到中国当代伦理文化体系之中,以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关键词]家法族规;伦理思想;现代转化

[收稿日期]2014-11-09

[作者简介]杨威(1970-),男,辽宁昌图人,哈尔滨工程大学大学德育与青年心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从事中国传统文化与德育研究。

[中图分类号]B8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5)02-0207-05

中国传统的家法族规是家族组织为了稳定家族结构、维持家族秩序、约束家族成员所制定的世代相传的行为规范,其发展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明清时期,由于统治者的大力倡导、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口的激增等因素,家法族规进入到最为鼎盛的发展阶段。明清时期家法族规的内容丰富且复杂,涵盖了家庭生活、宗族事务的方方面面,如子孙教育、婚丧嫁娶、族产管理、先祖祭祀、族谱修撰等。家法族规中所蕴含的伦理思想渗透并体现在家法族规的各项内容之中,对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维系以及宗族的生存与发展,乃至传统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的显著特征

人作为群体性、社会性的动物,如何建立与社会、与他人之间良好的伦理关系,对个人的生存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正常运作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以人伦纲常为核心理念

明清时期家法族规中的伦理思想大都建立在人伦关系基础之上,并以纲常名教为指导,旨在实现其对宗族成员的伦理约束与等级观念的灌输和教化。所谓人伦,狭义指五伦,即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五种关系。孟子曰:“后稷教民稼穑,树艺五谷;五谷熟而民人育。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1]125(《孟子·滕文公上》)。此所谓亲、义、别、序、信即是人伦之道的实践基础。以个人为中心,上对父母,下对子女,平行对兄弟、配偶,向外对邻里、朋友,至于“家运之盛衰,天不能操其权,人不能操其权,而实自操之。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男正位于外,女正位于内,即贫窭终身,而身型家范,为古今所仰,盛莫盛于此。如身无可型,而家不足范,当兴隆之时,而识者已早窥其必败也。”(孙奇逢:《孝友堂家规》)可见,家族成员只有遵循人伦之道,各守其分、各司其职,才能消除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摩擦与利益冲突,才能维系人伦关系的正常发展,才能保持家运的隆通,维系家族的延续与发展。 如前所述,明清家法族规的制定及其中所蕴含的伦理思想大多依存于人伦关系展开。《礼记·郊特牲》曰:“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义生;义生,然后礼作;礼作,然后万物安。”因此,按照亲疏类序,夫妇是人伦之始,是人伦的首要基础。在传统社会,理想的夫妻关系为夫义妇顺。然而,明清家法族规中关于夫妻关系的规定中明显对妻子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妻子所应尽的义务也更为详细具体。如在明朝初年,一代名儒宋濂帮助浦江义门郑氏子孙将家族各类规范合并为一百六十八则的《浦江义门郑氏规范》,其中有关家族内诸妇的要求与义务便达二十一条之多。传统社会中理想的父子关系为父慈子孝,即父之于子应严慈相济,子之于父应敬顺有加。父子关系是家庭伦理的核心内容,而为子者是否能尽孝道便是父子关系的核心问题。绝大部分明清家法族规都有对孝悌内容的表述,如安徽《寿州龙氏宗规》有言:“哀哀父母恩,昊天同罔极……小孝宜用劳,大孝惟竭力。养生送死礼能尽,聊报深恩于万一”[2]2。对于子孙后世的不孝行为,家法族规也规定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如《合江东乡李氏族规》规定:“凡子孙于父母及祖父母,骂者罪即绞决;殴者斩决;杀者凌迟处死”[3]。在人伦关系中,父子关系与兄弟关系为天合,其余均为人合。我国古代封建社会是一个讲求血缘关系的宗法社会,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天合重于人合,即父子、兄弟关系要重于夫妻、君臣、朋友关系。除父子关系以外,古人之所以将兄弟关系也看作是重要的人伦关系,是因为他们认为兄弟乃是父母生命的延续,兄弟间的关系可以直接延伸到妯娌关系、子侄关系、奴仆关系。若兄弟不睦,将会影响到整个家族的和谐,因此需要着力维护之。并且,理想的兄弟关系为兄友弟悌,“兄须爱其弟,弟必恭其兄。勿以纤毫利,伤此骨肉情”(方孝孺:《谕俗箴》),即兄弟之间要互敬互爱,不可因妯娌关系、财产争夺等因素影响兄弟关系,继而影响整个家庭乃至家族的和睦。

(二)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以修身明德为主旨内容

借修身以明德乃是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的重要旨归。而所谓修身,则是指个体以社会主流伦理规范来提升自身道德修养、完善自身人格的自觉过程。明清家法族规中的修身思想在继承前代修身思想的基础之上,深受宋明理学思想的影响,不仅在内容上更加丰富、完备,对于修身的具体方法也进行了细致的探讨,以期训教和引导后世子孙的修身行动。众所周知,儒家特别强调修身的重要性,认为修身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首要前提,但修身的目的不仅在于“独善其身”,更是为了构建和谐的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使家庭、社会处于良性的运作状态之中。明清家法族规则全面地继承了儒家传统的修身思想,认为个人通过修身,其低层次的目的是为了让后世子孙能够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社会环境中得以立足,以维护个人、家庭乃至整个家族的社会地位与切身利益;从更高层次来说,则是期望后世子孙能够通过修身以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终极目标。 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的内容丰富且充实,从个体来讲,大多涉及修身明德这一主题。明清家法族规认为,个体立身首要的、根本的内容便是要心存敬意。“敬”是一种对自己认真、对他人尊敬、对事业严谨的态度,是一种心无妄念、行不妄动的状态,是一种恭敬谨慎的品德。清人史搢臣曾言:“人生自幼至老,无论士农工商,智愚贤不肖,刻刻常怀畏惧之心,如明中畏天理,暗地畏鬼神,终身畏父母,读书畏师长,居家畏乡评,做官畏国法,农家畏早涝,商贾畏亏折,兢兢业业,为了得这一生。”[4]此处的畏惧之心便是敬畏、恭敬之心,为人处世只有时刻怀有恭敬之心才不会恣意妄为。明清家法族规修身思想的核心内容在于自省。所谓自省,就是通过自我审视,找出自身的缺点与不足,并加以改正以达到自我完善的目的。古人极力推崇曾子一日三省以进德:“吾日三省吾身,为人谋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习乎?”(《论语·学而》)自省的修身方法被明清家法族规加以继承,如明代著名文学家、政治家高攀龙便指出:“见过所以求福,反己所以免祸。常见己过,常问吉中行矣。自认为是,人不好再开口矣。非是为横逆之来,姑且自认不是。其实人非圣人,岂能尽善?人来加我,多是自取,但肯反求,道理自见。如此则吾心愈细密,临事愈精详。一番经历,一番进益,省了几多气力,长了几多见识,小人所以为小人者,只见别人不是而已。”[5]由此可见,常见有过人心思的人便更加缜密,其行事考虑得自然更加周详,古人认为,这同样也是君子与小人之间的主要区别之一。

二、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的主导精神

毫无疑问,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迈向21世纪最为宝贵的民族精神之根柢。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又有其一以贯之的主导精神,概括而言,即崇尚整体主义、以和为贵与重视礼法秩序。

(一)崇尚家族利益至上的整体主义

在中西方文化比较这一研究领域,学界业已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是:西方是个人本位主义,中国是家族本位主义。鉴于此,笔者认为,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是以崇尚宗法等级秩序的家族本位主义为基础,它的一个重要的主导精神便是追求家族利益至上的整体主义。这种整体主义使得家族为了谋求切身利益,而具有一定的狭隘性和排他性,即旨在排斥个体或他族的利益。按照这种价值取向,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一味强调:在家庭生活中家族整体利益至上,个人利益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家族利益。诸如父母在,子妇不许有私财、不许分家、无权处置家庭财产等等。家庭成员的一切行为只有与其所处的家族利益相一致,才能确定个体的存在价值,其自身也才能够被族众所认可。 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是以家族整体利益的名义限制甚至取消个人的利益,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压抑了人的需要以及个性自由。推而广之,在社会生活中,个人的利益、家庭的利益就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国家的利益,即强调国家利益至上。这本无可厚非,然而,此所谓的国家利益却是“虚幻的集体”(马克思语)之利益,亦即代表的是统治集团的根本利益。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所推崇的整体主义,实质上就是通过抹杀个体利益以达到使家族乃至社会整体和谐的标准,家族成员在此过程中则丧失了个性自由和自我价值。这就是狭隘的整体主义与强调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统一的集体主义的一个重要区别。

(二)积极倡导家族人际关系和谐

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以维护家族人伦秩序、形成良好的家庭关系作为主要任务和价值取向。为此,它将“贵和”奉为主导精神和赖以行动的思想保证。所谓“家庭之间,以和顺为贵。严急烦细者,肃杀之气,非长养气也。和而有节,顺而不失其贞,其庶乎?”(《左宗棠全集·家书》)这一思想人所共知,其追求和谐的宗旨一向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精神和价值追求,它渗透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各个方面。而所谓“贵和”,就是指在人际交往中力争做到和谐相处,使自身能够在群体中保持良好、和谐的人伦关系。在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中,父子、兄弟、夫妇等在家庭中都有各自的角色期待及与之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这样,他们才能自觉地安于各自所处的等级地位,有效地减少家庭矛盾和冲突,以达到促进家庭和睦的目的。正所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妇朋友各得其位,自然和。”(朱熹:《朱子语类》卷二十二) 明清家法族规重视人伦关系,强调家庭伦理关系的和谐有序,并主张个人在具体的人伦关系中应承担相应的伦理责任,这对于形成良好的家庭人伦关系乃至社会关系,进而维持社会的稳定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然而,这种和谐却是在不平等的人伦关系中寻求和谐,也就是在原本的不和谐中力求和谐。实质上,在古代的历史环境中,所谓的社会和谐则是以牺牲广大下层民众的利益为代价的。

(三)高度重视家族礼法秩序

关于“礼”产生的缘由,古人曾多有论述。譬如儒家经典《礼记》有言:“是故圣人作,为礼以教人,使人以有礼知自别于禽兽”(《礼记·曲礼》)。又说:“礼之教化也微,其止邪也未形,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也,是以先王隆之也”(《礼记·经解》)。《淮南子》则进一步指出:“夫礼者,所以别尊卑、异贵贱”《淮南子·齐俗训》。总之,正因为“礼”(广义)有辨别、规定等级区分以及使得等级关系有序化的功用,所以才有其产生和存在的可能与必要,明清家法族规也才会高度重视家族礼法秩序。 传统社会是人们公认的严于礼法的社会,它所极力维护的必然是封建等级秩序,而礼法秩序在其中则承担了协调和规范等级秩序的重任。在这个等级制社会中,业已形成了一套相当完备、周密的礼教观念和礼俗规范。受此影响,明清家法族规要求子女在家族生活中必须严守礼法秩序,诸如孝顺父母之礼、晨省昏定之礼、侍疾之礼,等等。事实上,家族礼法主要包含狭义之礼与法两个方面的内容,并且,二者的功用和效果又是不同的,它们相辅相成,正所谓“礼者禁于将然之前,法者禁于已然之后”(《大戴礼记》)。在明清家法族规中,常常礼法并举,且法的成分居多。古人不仅在治家中提倡礼法秩序,在治国亦即社会政治生活中也同样强调“礼治”与“刑治”抑或“德治”与“法治”的统一,旨在建立符合统治阶级理想的上下各安其位的社会等级秩序。

三、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的借鉴价值与现代转化

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是我国古代劳动人民世代积累的关于育人与处世的智慧结晶与经验总结。虽然其部分内容体现了较多的保守思想,不可避免地被打上了历史的烙印,但其中的精华部分,是能够超越时空的界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我们只有将这些优秀的伦理思想作为当代伦理文化建设的宝贵资源,并对其进行系统发掘与现代转化,才能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价值与规范体系。

(一)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的价值评判

影响和推动历史发展的主要因素并不在于历史遗产继承的多少,而在于对其的肯定或否定(即价值评判)是否正确、科学。同样,能否使传统家法族规中的伦理思想经过一番现代转化使之服务于当今社会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其重点不仅在于对传统家法族规伦理思想吸收与继承的完备程度,更在于是否能够对其进行客观与科学的评价。毫无疑问,我国的家法族规文化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其中所蕴含的伦理思想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既有已经过时的并需要我们摒弃的东西,也有可资借鉴的宝贵思想资源。

1.反观明清家法族规中的伦理思想,尽管存在诸多弊端,但其多数内容仍然是我们应该继承和弘扬的民族文化的精髓。明清家法族规中的伦理思想在维系家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都具有亟待开发的重要价值,其积极内涵与有效的教化方法对于丰富中国当代伦理文化建设的内容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具体而言,主要体现为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于促进当代家庭自身的发展与维护社会的稳定均具有重要价值。古人订立家法族规的主要目的是使后世子孙能够严格遵守这些规范,时刻不忘“修身、齐家”,从而能在维持香火的基础上兴旺发达、光宗耀祖。事实证明,认真制订并遵循这些规范的家庭与宗族,往往能够经受得起太平时岁月的消磨和战乱时烽火的洗劫。如前所述,浦江义门郑氏自南宋至明朝,合族同居十五世,被朝廷视为模范家庭,明太祖朱元璋曾赐“江南第一家”之号以彰其德。郑氏自元代订立家规之日起,便对后世子孙的行为规范进行了严格要求,并根据家族的壮大不断对其内容进行增补修订。在结束长达300余年的累世同居后,郑氏子孙仍然注重“祖宗成法”,各支派经久不衰。反观中国当代家庭,由于社会客观环境的限制,传统的大家庭模式已经消亡,取而代之的则是与社会现状相适应的倒金字塔式的小家庭。重智轻德的教育模式为当代的家庭与社会带来了复杂的问题。因此,借鉴传统家训文化的成功经验,借以约束和规范家庭成员的行为,这对于促进当代家庭自身的发展与维护社会的安定均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继承和发扬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其教育内容与方法对于当代伦理文化建设具有借鉴意义。在明清家法族规的伦理思想中,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成分占有较大比重,其相当部分源于社会的善良风俗、中华民族的传统信念,如孝顺父母、和睦邻里、与人为善、勤劳简朴、尊师重道、正直廉洁、扶厄济困,禁止赌博、嫖娼、游手好闲等,当今社会应该加以继承并不断发扬光大。对这类特有文化的传承,能够增强年轻一代的责任感与归属感,使之在当今社会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激烈竞争中能保持清醒的头脑,增强自身的是非辨识能力与自主选择能力,从而达到自身人格的完善与社会环境的和谐。

2.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的消极因素显然是不容忽视的。总体而言可以概括为两个主要方面:第一,浓厚的等级尊卑思想阻碍了社会前进的脚步。如前所述,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等级观念,本质上是宗法制度的产物,既表现为政治等级观念,亦表现为伦理等级观念,是传统社会普遍认同并据以行动的价值观念和取向。这种等级尊卑思想外化在家法族规中同传统伦理紧密相连的价值观念之中,使得每个人都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于家长,各司其位而不得逾越。这一浓厚的等级尊卑观念虽然对维护封建统治的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长期以来却禁锢了人们的思想、束缚了人们的行为,导致我国传统文化中平等、民主意识缺失与法律意识淡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虽然封建等级制度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土壤,但等级尊卑思想却仍然植根在人们的心灵之中,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方式与价值取向,致使一些人自觉或不自觉地依照传统尊卑观念处世行事,如拜权主义思想、男尊女卑思想、家长专制思想等均是如此。传统的等级尊卑思想尽管包含了诸如尊老敬老等具有积极内涵的一面,但其消极因素决不可忽视和低估。 第二,过于重视经验教育,从而框制了人们的思维模式。传统家法族规的制定者们将前人的思想精华与自身的人生经验加以总结并编写为行为规范,用以教导和约束后世子孙,使其能够在艰难的社会环境中立足,从而维系整个家族的延续与繁荣。制定家法族规的本意是为后世子孙铺就一条通向成功的道路,但却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矫枉过正,框制了人们的思维模式。譬如,明清家法族规中对于宗族成员职业的选择便有明确的具有一定倾向性的要求,即以读书仕进为最佳选择(因“万般皆下品”),耕为上,工商次之。康熙年间的《海城尚氏宗谱》规定:“后世子孙众多,须宜立志读书,或工韬略,各守一业,为农为商,随分安生,不作游荡之徒。”[6]同时,明清家法族规还禁止子孙阅读经书以外的任何书籍,禁止族人下棋、打牌、听曲、看戏。譬如《浦江郑氏义门规范》规定:“子孙不得目观非礼之书,其涉戏谑淫亵之语者,即焚毁之;棋枰、双陆、词曲、虫鸟之类,皆足以蛊心惑志、废家败事,子孙当一切弃绝之。”[7]14从而使他们成为了思想呆板、视野狭窄的井底之蛙。人们的思维模式被限制在一些条条框框之中,不仅限制了个人的全面发展,而且当时由于人们认识世界能力的不足、创新意识的缺乏,同时也限制了整个社会的发展,使中国社会在数百年间停滞不前,以至于落后于西方诸国,最终导致近代中国屡遭列强的侵犯,饱尝国家积贫积弱之苦。

(二)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的现代转化

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所包涵和体现的思想观念,大都源于中国传统伦理思想,而其自身并无多少创新。因此,对明清家法族规中伦理思想的发掘与现代转化,可视为对整个中华民族优秀伦理思想继承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历史发掘与现代转化这项艰巨的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现代转化要厘清其价值观念。传统家法族规中的伦理思想将“修身”作为“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基础与前提,将个体德行的完备作为其完成与实现社会责任与社会任务的首要条件。而在当代社会,市场经济在为人们带来丰足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同时,也使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倾斜——将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置于对道德信念的追求之上,致使当代社会因道德失范而出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因此,中国当代伦理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厘清人们的价值观念,不仅要强调在遵守道德规范的基础上追求正当经济利益,还要将这种外在的道德规范内化为自身的道德需求,即自我满足、自我完善的需求。而这正是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所秉持的价值取向带给当代人的深刻启示。 第二,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现代转化要对其内容进行选择。对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的内容,我们既不能一概否定,也不能全盘继承,而应“如同我们对于食物一样,必须经过自己的口腔咀嚼和胃肠运动,送进唾液胃液肠液,把它分解为精华和糟粕两部分,然后排泄其糟粕,吸收其精华,才能对我们的身体有益”[8]194。在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的内容选择问题上,我们首先是要对在历史中造成恶劣后果的糟粕以及不符合当代伦理文化建设要求的内容予以剔除。譬如,《余姚徐氏宗范》规定:“宗妇不幸少年丧夫,清苦自持,节行凛然,终身无玷者,族长务要会众呈报司府,以闻于朝,旌表其节”[9]3。这种贞烈观念本质上就是对女性的歧视与压迫,是应予以坚决摒弃的。再如,明清家法族规中多有“禁争讼”的规定,将其认定为与人结仇种怨甚至是“有辱门楣”的行为。这种规定在当时社会固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若置于当代社会却与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因而应予以剔除。其次,对在传统伦理文化中发挥过重要作用且至今仍能产生积极影响的传统美德,应给予积极的评价并加以继承,如勤劳简朴、尊师重道、与人为善、诚实守信,禁止赌博、吸毒、嫖娼等。再次,对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中的某些积极内容,要予以“扬弃”并提取其合理成分,使之逐步融入到当代伦理文化体系中,如孝悌观念、义利观念等。 第三,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现代转化的方法借鉴。明清家法族规中的许多伦理教化方式和理念,如养正于蒙(教于婴稚)、潜移默化、严慈相济、注重环境(应列入今之所谓“生态伦理”范畴)等,时至今日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并且,明清家法族规中所体现出来的教育方法和价值追求对于发现与解决当代教育、特别是家庭教育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进而丰富和完善中国当代伦理文化体系同样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诚然,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个体在成长过程中所面临的环境也会愈加复杂,这便要求我们在借鉴诸如言传身教、因材施教等具体的教化方式和教育方法时,就要注重对其进行必要的现代转化,以使之与时俱进,做到不断推陈出新。

综上可见,明清家法族规中的伦理思想可谓金石相杂、瑕瑜互见。然而,经过充分发掘、系统整理与价值评判,笔者以为,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总体上而言是瑕不掩瑜的,因此才有对其进行现代价值转化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但是,这种现代转化并非终极目标,我们要坚持批判继承与综合创新的原则,将明清家法族规伦理思想去芜存菁、去伪存真,使之最终融入到中国当代伦理文化体系中,以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参考文献]

[1]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8.

[2]寿州龙氏宗规(第1卷)·家规[O].光绪十六年本.

[3]合江李氏族谱(第8卷)·族禁[O].光绪二十一年本.

[4]训俗遗规[O]//五种遗规(第2卷).陈宏谋,辑.

[5]高攀龙.高子遗书(第10卷)·家训[O].

[6]海城尚氏宗谱·先王遗训[O].1939.

[7]浦江郑氏义门规范[O].宣统二年本.

[8]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9]余姚江南徐氏宗谱(第8卷)·族谱宗范[O].1916.

〔责任编辑:崔家善徐雪野〕

历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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