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亚当·斯密的信任观
2015-02-25徐懿朱博文
徐懿,朱博文
论亚当·斯密的信任观
徐懿,朱博文
亚当·斯密的著作中有大量关于信任的思想。亚当·斯密以严格的逻辑出发,并不将信任视为理所当然的存在物,而认为信任产生是有原因的。信用是信任的抵押物,信用是信任的前因,利润或利息则是信任的原动力。信用提供风险保障,利润提供利益推动,两者共同构成信任产生的原因。与此同时,亚当·斯密又不仅仅停留于理性思辨,而提出信任可以作为一种道德,可以为资本主义发展服务。
亚当·斯密;信任观;经济社会学
信任研究是当前社会学、经济学领域的热点话题,对当前中国社会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社会学家齐美尔、多因奇、卢曼、马克·沃伦、福山等的研究逐渐推动了信任研究的发展。当前我国信任研究主要局限于西方古典社会学,少有关注西方经济学中的信任思想。信任作为一个具有综合性、交叉性的议题,进行跨学科的探讨十分必要。
许多经济学家认为,亚当·斯密以后的经济学才是真正的经济学,这当然是因为他的《国富论》在经济学的发展中起到了划时代的作用。斯密之前的经济学自然有许多哲思闪亮之处,晚期重商主义与约翰·罗的思想也自有其独特超群的地方,但只有在斯密这里,才正式将许多零散的经济学思想融合起来,并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之下形成了古典经济学的学科体系。斯密的思想是多方面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例如《国富论》与《道德情操论》就几乎背道而驰),但这些思想都有着严格的逻辑思辨,有着对因果问题、动机问题的严格审视。国内关于斯密思想的研究多注重其分工理论、价值理论、货币理论、分配理论、资本积累理论和赋税理论等,而对其有关信任的思想则鲜有涉及,实际上斯密的著作中有不少关于信任的思想,比以前学者更高明的是,他关于信任的许多想法遵循着严格的逻辑,他并不将信任或者信用当作一个理所当然的存在物,而是去追问,为什么会产生信任或信用?它们有怎样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本文试图将斯密的信任思想作一简单梳理,以便更深刻理解西方关于信任的理论。
一、信任产生的原因
第一,抵押物。
关于信任产生的前因,社会学中最常用的是罗耶提出的“善良”与“能力”这两点。“能力”这个要素,自然不能忽略,“善良”这一点则过于主观,让人难以把握。经济学中对“信任”的前因分析,则往往不会使用“善良”这种虚无缥缈的词语,而是注意到了“抵押物”的必要性。在斯密之前,配第就提出“对人们所有的财富或实际资产毫无所知,那就不能了解人们是不是可靠”[1](P51),已经开始意识到信任是需要人的财富与资产作为抵押的了。在斯密这里,这种“抵押物”的思想也一样较为隐晦,但可从《国富论》中管窥一二。
在谈到对他人信任的赋予时,斯密提出,“我们把身体的健康委托于医生;把财产,有时甚至把生命和名誉委托于律师或辩护士。像这样重大的信任决不能安然委托给卑不足道的人。所以他们得到的报酬必须使他们能够保持这重大托付所需要有的社会地位。他们必须保持的社会地位,和他们必须受的长期教育与必须花的巨额费用,势必使他们的劳动价格更加增高”[2](P131)。从字面来理解,为什么信任重大,就必须要实现“他们必须保持的社会地位”?甚至还要“是他们的劳动价格更加增高”,这个说法岂不是完全与考虑成本和收益的“理性人”背道而驰?当我们购买药品或者雇佣律师时,难道我们会心甘情愿地尽可能多付出金钱?农民保障我们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军人保障我们的生命安全,为什么我们就不努力提高它们的劳动价格呢?
事实上,在说出这样的言论时,斯密依然是从一个考虑成本与收益的理性人的视角出发的,只不过他考虑了更多的要素,那就是风险。理性人参与的经济活动,不可能永远是稳定、安全、可预期的,成本与收益往往只能在经济活动开始前进行估算,真正永恒存在的是风险。信任农民与军人是有风险的,农民有可能懒惰或者破产,又或者因为天气原因而欠收,军人有可能当逃兵或者不够勇敢,但这种风险是很小的,一个懒惰的农民,或者一个懦弱的军人,往往除了害死他们自己之外,并不会伤害购买他们服务的消费者,除非有大量的农民懒惰,或者大量的军人逃亡,而这样的风险是很低的。但一个庸碌的医生或者一个无能的律师,随时可能给自己的客户带来伤害,这种伤害远大于客户付给他们的酬金数量。
当斯密说,我们必须使“他们得到的报酬必须使他们能够保持这重大托付所需要有的社会地位。他们必须保持的社会地位,和他们必须受的长期教育与必须花的巨额费用,势必使他们的劳动价格更加增高”[2](P131)
时,他在暗示着什么呢?给予医生与护士的社会地位与高额劳动所得的目的,就是为了要让他们在辜负了人们的信任之后,失去这些地位与财富。社会赋予医生与辩护士的地位与财富,事实上是信任的抵押物。斯密因此说,“如果我们力图使人相信某一个医生没有医好病人反而医死了病人,那么这个医生的声誊就会受到损害,因为通过这样的谣言,他就会失去生意”[2](P135)。
当我们将生命与健康委托给他人时,我们不可以将之委托给一文不名的人,无论他如何有善心与能力。因为一旦他们辜负了我们的信任,我们将无法惩罚这些人,他们已经一文不名了,无法赔偿我们;他们已经前途暗淡,我们也没有办法给他们更多的伤害。如此,我们的信任就是缺乏抵押物的,或者说,我们的委托人是没有“信用”作为抵押的。为此,我们必须将生命与健康委托给具有一定社会地位与财富的人,他们不敢玩忽职守,否则他们失去的会更多,即便发生这样的事情,我们也能多多少少从他们的财富中得到补偿。为了实现这样的社会目的,我们不仅仅要寻找这样的值得委托的医生和律师,甚至还需要通过社会手段抬高他们的地位,增进他们的财富,先将他们抬起来,这样好在他们辜负我们的信任后,可以将他们摔碎。从这个角度来说,斯密事实上是深谙信任背后的秘密的:要信任一个人,这个人必须具有某种形式的信任的抵押物,或者说,必须具有信用,信用是信任的抵押物,信用是信任的前因。
因此,在斯密那里,信任的前因不仅仅是善意与能力,他更加看重抵押。他将三者进行了总结:“如果一个人仅仅使用自己资本经营生意,他就没受到什么委托。至于他能否由他人取得信用,不取决于他所经营的行业的性质,而取决于他人对他的财产、正直和智虑的意见是怎样。”[2](P136)在这里,“有他人取得信用”,指的是获得他人的贷款(这里的“信用”同“信贷”),因而也就是获得他人的信任(资源或权力),这种信任取决于财产(抵押物)、正直(善意)与智虑(能力)。
第二,利润或利息。
以信用作为信任的抵押物,来降低信任风险,是斯密的重要思想。除此以外,斯密对于信任前因的思考并不止于此。他深刻地指出,信任的前因除了信用外,还必须有“利润”,信用、善意与能力,都是信任行为获得成功的保证,而对利润的追求,才是信任行为得以存在的原动力。
信任是当施信方预期受信方将在友好动机下完成有益结果时,而对受信方作出的一种(可能的或实在的)资源和权力的让渡[3]。信任的本质,归根结底是一种资源与权力的让渡,但这种让渡是有风险的,因此需要受信方具有信用、善意与能力,但仅仅没有风险是不够的。信任是一种投资,理性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取利益,因而信任的一个前提是“完成有益结果”,这种“有益结果”,在经济学的语境下,就是利益。对此,亚当·斯密含蓄地认为:“出借资金,即使相当谨慎,亦有受意外损失的可能。所以,最低的普通利息率,和最低的普通利润率一样,除了补偿贷借容易遇到的意外损失外,还须有剩余。如果无此剩余,那么出借资金的动机,就只能是慈善心或友情了。”[2](P120)这里的“还须有剩余”的部分并不是用来补充可能的意外损失,事实上就是信任的风险,已经预先计算了,而必然是纯粹的、额外的利益,这部分可以称为“纯利息”。因而,一种信任行为(在经济学内,“出借资金”正是信任的一种最为普遍的形式),必须同时考虑风险与利益,这两者都在利息中表现出来。在斯密这里,信任的目的既有理性的、功利的目的,即利益,也有道德的、人文的目的,即“慈善心或友情”,只不过后者更加不可捉摸,而并没有在《国富论》中进行探讨。但随着经济学的发展,在贝克尔那里,经济学进入了第三阶段,包括“慈善心”与“友情”等情感的项目,也可以理解为一种“利益”,因为这些主观情感一样能够给人以某种“收益”,让人获得主观上的“快乐”。因此,无论是“剩余”还是“慈善心或友情”,都可以看作是一种“利益”,这种“利益”的获得是建立在已经贡献出了一定量的信任力这种前提上的,因而是一种“有益结果”,是一种“利润”。
这种“利润”在经济生活中又主要表现为两种:利息与红利。银行贷款、私人借贷,这些信任行为的收益是“利息”,项目投资、股票或债券购买,获得的收益是“红利”。银行的贷款,不承担风险,无论借款人拿到这笔贷款后,是成功经营还是一败涂地,都必须归还本利,且利息的比重是早已商谈确定的,银行从放款当日,就知道自己未来的获利是几何,因为银行不承担风险,利息的值较低,人们往往将银行的贷款利率当作是货币增值的最低收益;私人借贷与银行贷款没有本质区别,但因为私人借贷承担更高的风险,很有可能因为贷款人赖账而遭受损失,因此私人借贷的贷款利率更高。投资、债券或股票(合称证券)的购买,既承担风险,也分享成果,被投资人或证券发行方的经营成败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人或购买者的收益,因此信任双方的“绑定”程度更高。在当代,贷款与证券成为经济信任的最主要方式,在整个社会中进行信任的协调与分配,更有可能是人类社会在19世纪之后得到飞跃发展的主要原因。
斯密主要考虑的是利息率,一是因为在斯密的年代,证券尚未发展成熟;另一个原因则在于,斯密时代,借款收取利息才刚刚被“解禁”,需要经济学对这种“新事物”进行解释或者合理化。“利息”即信任的回报,长久以来并不如我们现在看到的那样堂而皇之。17世纪以前,西方世界的借款行为是不能够收取利息的,基督教禁止借款获取利息,甚至禁止商业暴利,否则就是不道德的,被教会反对的。天主教的国家也只可以收取利息,却不能回收本金。“在法国以及其他信奉罗马天主教的国家,现在人们是以收取永久性利息的方式放款,债务人可以偿还欠款,债权人可以转让欠款,但债权人却不能收回本金。根据法律的规定,如果债权人收取利息而又有权收回本金的话,那这种放款就是髙利贷,尽管收回本金的期限可能是在放款许多年以后。”[4](P25)然而,金融借贷作为一种高度发达的信任行为,是一种高效的权力与资源流通的手段,更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原动力之一;获取利息,是金融借贷的直接目的,因为大部分的经济行为并不是仅仅依靠“慈善心或者友情”来实现的。正因如此,无论教会的反对多么强烈,借款获取利息也最终必须获得全社会的承认。因此,“亨利八世第三十七年以法令宣布,一切利息不得超过百分之十。可见,以前的利息有的时候是在百分之十以上。其后,热心宗教的爱德华六世,受宗教的影响,禁止一切利息。但这种禁令,和同性质的其他各种禁令一样,据说没产生效果,而高利贷的弊害,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于是,亨利八世的法令,由于伊丽莎白女王第十三年的法令第八条的规定,又发生效力了。”[2](P110)
斯密不仅研究了利息的合理性,也注意到了利息与信用之间的关系。他发现,利息往往是自由市场自行确定的,政府不过是亦步亦趋,将自由市场的利率合法化而已,“复辟后不久,利息率减为百分之六。安妮女王第十二年,再减至百分之五。这一切法律的规定,看来极其适当。它们都是在市场利息率即有良好信用的人通常借款的利息率变动之后作出的,不是走在前头”[6](P110)。而不同的个体,因为其信用不一致,借款的利息率也不一致。“在晚近战争以前,政府曾以百分之三的利息率借款,而王国首都及其他许多地方,有良好信用的人则以百分之三点五、百分之四、百分之四点五等利息率借款”[6](P110);“荷兰政府以百分之二的利息率借款,而有良好信用的人民以百分之三的利息率借款”[2](P113);“在晚近战争结束以后不久,有良好信用的个人,乃至一些伦敦最大商号,一般以百分之五的利息率借款。在战前,他们通常没交付过百分之四或百分之四点五以上的利息”[2](P116)。这些案例说明,“信用”的高低与利息率是成反比的,越有信用的人,往往越能够获得更低的利息,信用事实上就是信任的抵押物,因而也就是借贷的抵押物,一个人的抵押物越多,他能够获得的信任(借贷)也就越多。自由市场可以解释这种现象:当他的信用为X,而需要借贷的量仅仅是x,且x远小于X时,他能够偿还借款的几率也就足够大,对他赋予总量为x的信任就越没有风险;当风险较小时,所有的放贷者都会优先考虑他,在自由市场下,他的借贷利率表现为所有贷款者的边际利率,即愿意向他放贷者的最低利率,最终,所有人都以最低利率向他借贷。
因此,斯密也提倡,一个人所获得的信任(借款)不应该超过他的信用(本身的财富),否则X不能大于x,信任的风险过高。在他看来,“银行既以贴现汇票法,又以现金结算法,使国内有信用的商人,无需储有滞财,以应不时的急需,那就算尽了全力了”[2](P110),也算是仁至义尽了,因此商人也需要自律,“为银行本身利益计,商人的流动资本,不能全部贷自银行,大部分也不行……固然,企业家可很适当地使用借入的资本进行他的大部分计划,但要使债权人不吃亏,债务人应持有充分资本,足够保证(如果我可以这样说)债权人资本的安全,足够使债务人的营业计划纵使失败,亦不致使债权人蒙受损失,这样对债权人才算公道”[2](P387)。
“利率”可以分为“基础利率”与“风险利率”两个部分。“基础利率”是市场上信用最好的人所能借得贷款的利率,银行利率与国债利率都有可能是基础利率,因为它们几乎是最具有保障的借款者了。“风险利率”则是因为人们的信用不足而产生的额外部分,向一个信用不足的人超额借款是具有风险的,市场上只有很少的借款者愿意借贷,因而借款者只能够通过更高的收益(利息)来吸引放贷者。市场上几乎所有利率都要考虑到风险,贷款者无法偿还本利的风险。这种风险,一方面在于贷款者是否具有还款的能力(信用),另一方面则在于贷款者是否具有还款的意愿,人的本性是自私和贪婪的,要让人主动地将攥在手中的资本交还,仅靠道德是不够的。因此,亚当·斯密提出,法律需要规范贷款者的还款意愿,保障借贷者的权益,否则,经济借贷将会乱成一团,高利贷会成为唯一的借款方法。“一国法律上的缺陷,有时会使其利息率增高到大大超过的贫富状况所需要的程度。它的法律如果不强制人们履行契约,那就使一切借款人所处的地位,和法制修明国家中破产者或信用不好者的地位相差不远。出借人收回借款的不确定性,就使他索取破产者在借款时通常需要出的那么高的利息。在侵略罗马帝国西部各地的未开化民族中,有许久,契约的履行与否只凭当事者的信义,他们王朝的裁判所很少过问此事。当时利息率达到那么高,恐怕这也是一部分原因。”[2](P119)
将利息观点引入到信任中,是斯密的首创之处,虽然他也并不是在专门作信任研究。但他的利息理论还只是考虑的微观的信任行为,即人际借贷。斯密之后,瑞典经济学家西斯蒙第有了进一步的研究,探讨了利息率在宏观信任中的作用。
二、作为道德的信任与信用
斯密的学说中,除了非常讲究逻辑的经济学思辨,也有不少道德伦理的阐述。在他的伦理学经典《道德情操论》中,他从道德的角度对信任进行了剖析:“不为人所信任总是使人感到屈辱,当我们怀疑这是因为人们认为我们不值得信任,并可能严重而又故意骗人时,更是如此……任何人严重而又故意骗人,他必然意识到自己应该受到这种侮辱,必然意识到自己不该受人信任,也必然意识到自己丧失得到那种信任的权利,根据这种权利,他能够在同和他地位相等的人的交际中获得各种安逸、安慰或满足。那个不幸认为无人相信他说的某一真话的人,会感到自己被人类社会遗弃,会怕想到自己处于这种状态,或怕想到在此之前暴露自己,我也认为,他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因绝望而死……如同在极为谨慎的人中,信任的倾向容易克服怀疑和不信任的倾向一样,在大多数情况下,在那些最不尊重事实的人中,说真话的天然倾向将克服那种欺骗的倾向或在某一方面改变或隐瞒事实的倾向……即使在我们偶然无意地欺骗别人的时候,自己也会感到耻辱,并且因为自己曾经骗人而感到耻辱……这种不自觉的错误并不经常表示不诚实……但是它在某种程度上总是表示缺乏判断力,缺乏记忆力,表示不合宜的轻信,表示某种程度的鲁莽和急躁。它总是减少我们劝说开导别人的威信……然而,那个有时由于想错而领错路的人,完全不同于可能存心欺骗的人。前者在许多情况下必定会受人信任;后者则在任何情况下都几乎不会受人信任……真诚和坦率赢得信任。我们信任看来愿意信任我们的人。”[5](P559)同时“我们不能老是单纯地满足于被人信任,除非我们同时意识到自己是真正值得信任的……受人信任的愿望和值得信任的愿望,虽然也极其相似,但也同样是有区别和分开的愿望……受人信任的愿望,使人相信的愿望、领导和指导别人的愿望,似乎是我们所有天生愿望中最强烈的愿望”[5](P558)。
在斯密看来:(1)人类本能地希望受到别人的信任;(2)获得别人的信任,才能获得安逸、安慰或满足;(3)信任的倾向本能地克服不信任的倾向;(4)错误的行为会减低个人的威信,降低别人对自己的信任;(5)信任更多关注的是真诚与坦率;(6)信任是相互的,我们相信信任我们的人。从而,斯密认为获得别人的信任,是一种个体的本能需求。信用也是一种社会需求,因为“所有的人,即使是最愚蠢和最无思考能力的人,都憎恶欺诈虚伪、背信弃义和违反正义的人,并且乐于见到他们受到惩罚”[5](P138)。
那么,一个人又应该如何获得别人的信任呢?斯密的回答是“美德”,他提出,“诚实和公正的人不会因得到财富而欣喜,他感到欣喜的是被人信赖和信任,这是那些美德通常会得到的补偿……而为人诚实、公正和仁慈是获得我们周围那些人的信任和敬爱——这是上述美德首先想得到的东西——确实有效和万无一失的办法”[5](P258)。“具有美德的人们只会认为彼此的行为和举止——无论何时,可以确信他们决不会相互冒犯-完全可以信任。邪恶总是反复无常的;只有美德才是首尾一贯的和正常的……我们可以完全信赖他们的智慧和美德”[5](P361)。对美德的追求与坚守产生的值得人们信任的至诚君子,“没有对于一般准则的这种神圣的尊重,就没有其行为非常值得信赖的人。正是这种尊重构成了有节操的正直的人和卑劣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前者在各种情况下坚定果断地执行他所信奉的准则,并且在其一生中保持稳定的行为趋向”[5](P251)。在这些美德中,“勇敢”也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因为“胆怯软弱的人决不应该得到信任或重用”[5](P240)。
然而,人们固然具有受到他人信任的倾向,真诚与坦率的人固然更能够得到他人的信任,但狡诈的人也往往能够通过伪装真诚与坦率而获得极大的信任,因为“一个邪恶和卑劣的智者从世人那里得到的信任常常比他应该得到的多”[5](P347)。因此,斯密固然有着“性本善”的良好愿望,但也在强调人们不应该过于轻信他人。“在年幼的孩子中,似乎存在对人们告诉他们的什么都相信的一种本能意向。造物主为了保护他们似乎认为(至少在某些时候)他们应该绝对相信关心他们的童年,以及受托关心他们幼小时候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教育的那些人。因而,他们过分相信:要使他们在某种合理的程度上产生疑惑和猜疑,需要他们长期体验人类的许多虚妄的东西。在成人之中,毫无疑问,轻信的程度是十分不同的。最聪明和最富有阅历的人一般是最不轻信的人。但是,其轻信程度不比应有的程度高的人,以及在许多情况下都不相信流言蜚语——这些流言蜚语不仅原来是假的,而且很普通的思考和关注便可以使他知道它们不可能完全是真实的人,几乎不存在。天性的倾向总是相信。使人学会怀疑仅仅是为了获得智慧和经验,它们也极难使人学会怀疑。我们之中最聪明和最谨慎的人全都经常相信他后来为自己竟一直认为可信而感到羞耻和惊讶的传说。”[5](P557)这个说法,赋予了在人际交往中“怀疑”的合理性,因为怀疑,或者说不信任(至少是不轻信),能够赋予人们“智慧和经验”。斯密的这段论述,在后世的发展中有了两个继承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从儿童发展的角度分析了社会信任的形成;塔洛克则继承了不信任的合理性,探究了官僚体制下不信任的积极意义。
三、结论与讨论
斯密的信任观对于后续经济学、社会学的信任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和借鉴意义。第一,斯密的理性信任观,为后继信任的制度主义解释奠定了基础,推动了信任解释由主流的文化主义解释走向多元化[6]。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的论述,似乎还是较为理想化。在《国富论》中他的观点说法就更为理性了,他强调遵守信用的道德,并将这种道德的产生与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联系起来。斯密将信任的前因归结为抵押物与利润利息,可以说是理性信任的最高境界。在一定程度上,正基于斯密的理性信任分析,促进了经济学制度学派的兴起[7],以及社会学社会资本理论的深入发展[8]。第二,斯密既将理性信任与资本主义发展相结合,又探讨作为道德的信任,为研究资本主义兴起以及当前市场经济发展均具有启示意义。斯密从经济逻辑和道德情操双重视角探索了信任产生的原因,并不认为这种守信用的道德是“传统美德”,而认为它是一种资本主义的产物,是商业高度发展的结果。斯密的这种说法,将守信用这种道德与“资本主义精神”联系在一起,开阔了我们的视野,因此有必要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守信用这种道德的形成,而不是将之简单地看作是一种先天的道德。此外,斯密对理性信任和作为道德信任的探讨,为解释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信任行为同样具有借鉴价值。特别是在中国市场经济中的信任一直存在着理性信任与文化因素博弈的情况下[9],斯密的信任观更加具有启示价值。第三,斯密将抵押物和利润利息归结为信任的前因或一种经济信用,告诫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外在的制度保障。经济信用是社会信任最直接的、最富风险的或最世俗的形式,如何从这种形式中找出建立社会信用信任的密码,斯密认为,首先应当保证抵押物真实有效、利润利息可期,这就需要完善的制度环境作为支撑。
信任是简化社会复杂性的重要机制,也是降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交易成本的重要变量。斯密从理性信任和道德信任的双重视角分析了信任的原因,对当前信任解释和信任构建均具有重要借鉴价值。古典经济学中分散着大量的关于信任的论述,长期以来少有被信任研究者们所关注,但对于当前信任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依旧有待继续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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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戴庆瑄]
徐懿,武汉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朱博文,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2
C91
A
1004-4434(2015)12-0117-0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社会心态状况抽样调查及对策建议”(13AZD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