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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调查研究

2015-02-25梁文彩

西部法学评论 2015年2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矫正司法

梁文彩

社区矫正作为舶来品,其思想发端于18世纪欧洲的监狱改良运动,而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诞生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系列法院实践。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区矫正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我国社区矫正实践起步较晚,自2003年伊始,至今也只有10年的发展历程。此历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起步阶段,即2003年7月,根据 《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的规定,确定了北京等6省 (市)为社区矫正工作首批试点地区;进一步推广阶段,即2005年初,根据 《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文件的规定,将河北等12省 (区、市)列为第二批试点地区,此后又有9个省 (区)先后进行了试点;全面推广阶段,即2009年10月,根据 《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决定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明确了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纳入社区矫正范围,此两部法律文件的颁布标明在我国刑事法典中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法律地位。

何谓社区矫正,学界存在多种观点之分野,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认识。就官方层面而言,《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采取如下定义: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由于其所具有的行刑成本低、罪犯社会化程度高等优势,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以及推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诉求相契合。

甘肃省没有被列入全国试点省份,而是在2009年全国推行社区矫正工作阶段才开始相关工作,具体而言,我省是于2010年3月下旬全面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14个市州在全省统一部署下,各自成立了由政府分管领导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兰州、白银、金昌、嘉峪关、武威、平凉、庆阳、张掖、临夏、陇南等12个市州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科,58个县 (区、市)司法局设立了社区矫正工作组,在司法所安排专人负责社区矫正工作。为切实保障社区矫正工作在我省的顺利开展,2010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 《甘肃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随后,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又联合印发了 《甘肃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两个文件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为促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启动和规范运行打下良好基础。在省级文件的规制之下,各市州进一步颁布操作规范,如平凉市制定了 《平凉市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意见》、《平凉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平凉市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办法》、《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平凉市检察院还制定下发了 《平凉市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参与、监督社区矫正的工作方式与具体工作内容等。就具体工作制度而言,各市州也开展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如合作市为适应社区矫正实际工作的需要,建立了学习培训制度、监督制度、社会志愿者聘用制度、社区矫正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矫正个案制度、学习教育制度、公益劳动制度、外出请销假制度、考核制度、解矫制度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等,涵盖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在队伍建设方面,考虑到我省社区矫正工作起步晚、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了解不深的现实情况,2010年在全省范围内启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时,还积极开展工作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累计共举办培训班131期,参加培训3475人次。〔1〕数据来源:甘肃省司法厅社区矫正数据统计。

一、甘肃省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省自2010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至今已有3年多的时间,虽然在组织体系、制度构建以及人员培训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推进,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了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发展。

(一)社区矫正执行不到位

首先,矫正措施实施没有落到实处。根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 《甘肃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在矫正执行过程中需要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以及心理矫正咨询等活动,但我省从整体情况来看这些矫正措施的实施还没有落到实处,矫正教育流于形式。按照规定,教育学习应以集中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以个别教育为主的原则展开,各地司法所在集中教育方面开展了一定的工作,定期组织服刑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形势或者劳动技能等为内容的学习活动,但作为主要教育学习形式的个别教育却难以开展。如果说教育学习活动还取得一定成效的话,相比而言,公益劳动和心理矫治的组织则更为不理想。公益劳动的组织多是临时性或突然性的安排,缺乏固定性和规范性;公益劳动的形式单一、内容空洞,主要是在社区打扫卫生。这种形式的劳动无法使服刑人员切实感受到公益劳动的必要性、严肃性和其价值所在,自然也就很难使服刑人员真正从中受到教育,而且这样的劳动无法满足社区的实际需求,其实行的社会意义也大打折扣。心理矫正也是矫正执行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手段,只有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不良心理和行为恶习进行矫正才能更好地预防其将来再次犯罪。但从我省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还不能说已经全面、规范地开展心理矫正工作。虽然我省已于2012年11月成立了西北首家社区矫正心理矫治中心,并聘请5名心理矫治专家为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心理诊断、心理治疗及综合性培训为一体的心理矫治工作,但仅此一家矫治中心显然难以覆盖全省范围。至于其他市州更谈不上开展专业的心理矫正工作,省内也没有出台有针对性的规范文件,导致这项重要措施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其次,社区矫正执行中重帮扶而轻监管。社区矫正中有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服刑人员的安置帮扶工作,特别是对于有经济困难、基本生活难以保障的服刑人员,对其进行帮扶也是人道主义的必然要求。我省各市州在帮扶工作方面都比较重视,积极努力解决服刑人员的各种困难,例如帮助申请低保、联系就业单位、对接收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此外提供就业技能培训,对于自主创业者通过联系银行贷款帮助其解决资金困难等等。但笔者认为我们必须首先纠正一个错误观念,安置帮扶仅仅是社区矫正执行中的一个方面,不能把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混为一谈,更不能将安置帮教等同于社区矫正而忽略了社区矫正中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然而,我省目前的矫正工作中普遍存在重帮扶而轻监管的现象:有的矫正组织对于服刑人员的日常管理仅限于进行定期思想汇报;有的矫正组织由于服刑人员居住地地处偏远外加之经费有限,无法进行定期走访;有的矫正组织工作人员面对蛮横无理的服刑人员,由于手中无执法权且存在畏难心理而不敢严格执法;有的矫正组织由于缺乏明细化的有关奖惩措施的法律规定而管理上束手无策;还有个别单位简单的认为只要服刑人员不再犯新罪即履行了自己的监督、考察责任,将社区矫正监管责任形式化。虽然我省为防止矫正对象出现脱管现象而实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的监管举措,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所配备的手机必须随身携带、不得人机分离,如果出现毁损手机、关机、人机分离等故意逃避监管的行为,将被给予记过惩处。但工作中存在以上诸多问题,实际上仍然相当于放任不管。

出现上述重帮扶而轻监管的局面,实际上是与社区矫正本身性质以及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初衷不相符合。一方面,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以其开放性与社区化行刑为特色,但不可否认的是,社区矫正毕竟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这种刑事制裁性主要表现为矫正对象的行动受到一定限制,其权利受到一定程度的剥夺,在矫正期间要服从管理和监督,并履行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无偿为社区服务等。〔2〕刘红岩:《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载 《学术交流》2011年第4期。因此,放松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也称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矫正;另一方面,长期以来我国公安机关在管制刑、缓刑、假释执行过程中由于人力、物力有限,外加之工作任务繁重,对于管制犯、缓刑犯以及假释犯基本上处于放任不管的状态,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刑罚执行改革中才引入西方的社区矫正以弥补原有执行方式的不足,如果在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仍然不重视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则引入社区矫正制度的意义也将大打折扣。

最后,对未成年服刑人员未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根据犯罪学研究,未成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发育的不成熟,极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干扰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从保护未成年犯的角度出发,不宜对其采取传统的监禁刑执行措施。而社区矫正由于其开放性与社会性特点更适合于对未成年犯罪人的教育改造,有利于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而且从诸多实施社区矫正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能得到肯定性的结论,在这些国家司法机关对未成年犯更多考虑适用的执行措施就是社区矫正。在我省,未成年人占服刑人员总数的相当比重,鉴于未成年人所具有的特点,在矫正措施以及矫正方案的设计上理应与成年人有所区别,但遗憾的是目前我省的矫正组织还没能针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

(二)社区矫正工作主体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司法部社区矫正文件规定,社区矫正工作者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相关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组成。因此,社区矫正队伍应当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司法所工作人员,二是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三是社会志愿者。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应该是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核心,据调研情况显示,我省司法所工作人员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首先,人员数量不足。以甘肃省兰州市A区为例,该区司法局下设八个司法所,共有18名工作人员,每个司法所平均2-3名工作人员。截至2013年7月,A区已经累计接收各类社区矫正对象189名,这也就是说,每个司法所工作人员平均需负责监督管理10-11名社区服刑人员。据司法所工作人员介绍,社区矫正对于他们来说是一项新业务、工作量特别大,有时因需要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集中教育而将他们集合起来,则会出现一对多的局面,工作压力非常大。

其次,人员专业性不强。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简单的文案、档案整理工作,从其在欧美的发展历程来看,它需要工作人员具备很高的专业素养。在美国,对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一般要求是本科学历,有的州还要求研究生学历。专业要求一般是获得过刑事司法执法、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等方面的训练。加拿大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一般要求具有本科学历,并且还要有犯罪学、刑事执法、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的教育背景。〔3〕李明:《国外主要社区矫正模式考察及其借鉴》,载 《中国司法》2008年第1期。反观我省,还是以兰州市A区为例,18名工作人员中所学专业是法学的只有3名,其余15人所学专业五花八门,还有的甚至是学习中文专业的,显然司法所在人员录用时没有过多考虑其专业背景问题。正因为如此,司法所工作人员也就缺乏相应的心理矫治、行为矫治的专业技能,也只能对服刑人员进行一般性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或组织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等。根据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机关进行调查评估,另外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正,需要进行分类管理,其前提就是要对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情况作出准确评估,这些调查评估都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虽然我省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开展了培训工作,但就培训实际情况来看,大都时间短促,培训内容一般局限于介绍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我省社区矫正法律文件的学习,而实际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培训所占比重有限,实践证明这种非常规的短期培训对提升司法所工作人员整体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作用有限。

最后,司法所工作任务繁重。基层司法所的工作职责不仅仅限于组织实施社区矫正,还包括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参与重大疑难民间纠纷调解、开展法律援助、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活动等等,工作任务非常繁重。我省社区矫正工作本身起步就晚,大部分工作人员对此并无了解或很少了解,对于社区矫正工作这个新生事物难免感觉力不从心;再加之有个别司法所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到位,过度强调客观原因,不从自身找差距,畏难发愁,被动应付,这也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三)社区公众对社区矫正不了解、参与积极性不高

根据司法部社区矫正文件规定,社区矫正队伍中不仅仅包括司法所工作人员,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组成人员即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社区矫正作为开放性执行方式,它的执行效果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的参与情况,甚至可以说此两者之间存在一种正比例关系。前文已述,司法所专职工作人员目前总体数量较少,即使如愿能够扩编增容,也不可能不受限制,而且随着我国刑罚执行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区矫正的不断发展,可以预见将来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数量必然会逐年增加。外加之社区矫正本身工作量大、专业性强,仅仅依靠司法所工作人员难以完成如此复杂的任务,这也必然会影响社区矫正充分发挥其实质作用,因此必须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共同完成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例如,在安置扶困工作中必须借助社区企业等经济组织的参与,实现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就学支持就必然脱离不开学校的帮助,为了通过情感感化敦促服刑人员也必须依靠其家庭的积极引导。除此之外,社会力量的参与也是社区矫正执行的现实需要。但就我省目前的情况看,社区矫正试行工作已经推行三年多时间,也有一些专家学者、高校学生、社区居民等社会志愿者参与到社区矫正的执行中,但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远未达到社区矫正执行的需要。一方面,我省自2010年始响应国家号召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基本上是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极力推行,而我省对于普通公众的教育宣传工作没有及时跟进,对于社会一般公众来说,究竟何为社区矫正却不甚了解,更有甚者连社区矫正这个事物都根本没有听说过。在大多数公众的心目中仍然抱持着传统的犯罪刑罚观念,认为犯了罪就应该关进监狱,而犯了罪却又仍然生活在社区之中,这种状况是他们不能接受的。不了解也就谈不上理解,不理解自然也就会产生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排斥,而且更为关键的是,不了解、不理解也就谈不上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的执行中来。另一方面,对于专家学者而言,由于其职业以及受教育程度高等原因,对于社区矫正的了解更多一些,也更容易接受这一新鲜事物并参与到执行中,但是我省却又没能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参与机制和途径,使得这些专业人才空有一腔热情和良好愿望却不得其门而入。

二、甘肃省社区矫正工作完善建议

(一)丰富完善社区矫正措施,构建配套制度保障矫正措施的切实实施

首先,纠正矫正组织工作人员的错误认识,社区矫正不仅仅是对服刑人员的安置帮扶,还具有制裁性的特征,因而必须高度重视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次,赋予矫正组织工作人员执法权,面对蛮横无理、不认真接受教育矫正的服刑人员,工作人员有权对其提出建议、批评并且给予一定的处罚,唯此才能摆正矫正工作人员的位置,更好地敦促服刑人员接受教育改造。当然,权力与责任并存,在赋予矫正工作人员执法权的同时,还应颁布具体规定以明确其职权范围与职责内容,当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渎职责任。

其次,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学者提出的风险分类管控的方式,对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的各种表现,动态跟踪评估其风险情况,根据风险水平的变化,及时修正矫正处遇措施。〔4〕李川:《从特殊预防到风险管控:社区矫正之理论嬗变与进路选择》,载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为实现上述目标,应建立风险评估的科学体系,同时细化奖惩措施,明确奖惩标准,使得对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化、标准化。

再次,对于心理矫治措施,目前比较切实可行的方法就是我省各市州政府加大资金支持,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聘请专业人士为相关人员提供心理咨询与辅导。

最后,高度重视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处遇问题:(1)从矫正工作人员的配备上应选择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具有专业知识以及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负责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其对矫正工作人员的排斥、抵触心理。(2)鉴于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大都与其心理问题有关,因此必须坚持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3)在安置帮扶工作中,在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基础上,应更注重提供就学支持,加强文化学习与技能培训,这不仅是对未成年服刑人员进行的必要矫正,更重要的是为其将来重新顺利回归社会提供条件。各级社区矫正机构不仅要与教育部门积极沟通,而且还应尽量配合教育部门的工作,共同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更加现实可行且方便有效的文化学习途径与技能培训。(4)家庭对于未成人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未成年人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大都与其家庭环境有关。根据犯罪学研究显示,不完整、不和睦以及溺爱、虐待、放任、行为不良等不健康家庭极易促成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也同样不能忽视家庭环境的作用。利用家庭的温暖来感化未成年人,对于不健康家庭,矫正工作人员也要对其他家庭成员进行必要的教育,这样才能巩固对未成年服刑人员的矫正效果。

(二)建立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司法所工作人员队伍

司法所工作人员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中坚力量,为适应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应尽快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工作人员队伍,从基础力量上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开展。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首先,扩充专职工作人员数量。就现有情况看,每个基层司法所只配备大约2-3名工作人员显然难以满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需求,因此扩容增编必不可免。在当前形势下,一是可借鉴兄弟省市的经验,从监狱、劳教所轮流选派精通教育和管理的干警到司法所工作,专司社区矫正工作;〔5〕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与规范运行研究课题组:《河北省社区矫正工作机制与规范运行研究》,载 《河北法学》2010年第6期。二是根据实际需要从大学毕业生中录取新生力量,壮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在今后专职工作人员的招聘中,应着重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应对招聘对象的专业背景和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从毕业生所学专业来看,应招收能够满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的各种专业人才,如法学、社会学、心理学以及管理学等专业。其二,在选拔录用程序上也应进一步规范,具体可以参照公务员录用程序。首先进行矫正工作所需专业知识的笔试考核,按照一定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再在面试者中择优录用。这样既可以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也可以选拔更为优秀的人才进入专职工作人员队伍。

其次,提高现有专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面对目前司法人员执业素质普遍不高的现实,对其进行短时速成式的培训不失为一定的权宜之计,但将来的培训不能仅限于此,还要定期轮流进行专业化系统培训,比如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脱产或半脱产进入高校进行为期2到3个月的专业学习,这样才能切实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素养和技能。此外,还需建立一定的考核制度,根据需要每年组织相应的考核考试,实行优胜劣汰,给工作人员以外部压力,敦促其积极参与培训及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

最后,为社区矫正长远发展考虑,还应注重后备力量的培养。有学者建议,“应择优在我国从事高等教育的相关法学院校、高职院校内增设社区矫正系或社区矫正专业,开设本、专科社区矫正课程,为社区矫正工作培养大量合格高素质的后备法律人才,形成良性发展局面。”〔6〕李素琴、谭恩惠:《美国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的借鉴》,载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5期。鉴于我国曾出现的各高校盲目跟风上专业、结果造成大量人员饱和的经历,对上述建议笔者持保留态度,我省来说短时间内各高校还难以具备开设此专业的师资力量。因此,笔者认为比较现实可行的做法是加大各高校现有学生专业素养和技能的培养。比如某政法学院是甘肃省重要的法科院校,在该校现有法科专业学生学习法学知识的基础上积极鼓励他们参加比如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的辅修课程,获取第二学位,毕业后在进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开展具体工作前,对其进行一定的岗前培训便可迅速进入工作角色。

(三)加大宣传力度、构建参与机制,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执行

首先,做好社区矫正宣传工作。宣传的内容需包括社区矫正基本情况的介绍 (社区矫正的由来、与传统监禁执行方式的差别、国外适用的概况)、实行社区矫正的价值和意义、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因以及参与的具体途径和方法。宣传可以借助的媒介更是多种多样,但在选择上一定要注意地域特点。在城市社区可以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先进的多媒体手段进行宣传;而对于广大农村地区,则可以借助村喇叭广播、招贴、路牌、墙体、条幅等途径开展。至于宣传所采用的具体形式,当然可以是开展以 “讲法律、讲政策”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但更应该考虑不同受众的习惯,采用大家更为喜闻乐见的方式。我省不同地区都有自己特有的民俗文化,比如皮影戏、陇剧、高山戏等,我们完全可以借助这些生动活泼的艺术形式展现社区矫正中的典型实例,这样比单纯的宣讲活动更能深入人心并被大家接受。

其次,积极利用社会人力资源,借助矫正教育专家的专业知识和服务,同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会诊与矫正。为形成长效机制,笔者建议应建立矫正教育专家库并长期合作,并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矫正专家的后顾之忧。事实上,我省在这一方面也进行了积极且有效的探索,例如庆阳市司法局于2012年6月份创建了甘肃省首家集 “教育、培训、公益劳动、食宿”为一体的 “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培训基地”,该基地聘请农科院专家为学员讲授蔬菜种植、园林艺术、苗圃培育等知识,虽然此类机构的设立完全靠政府在背后推动、资金也基本来自各地财政支持,这在有些学者看来仍只有浓重的行政色彩,但笔者认为这些尝试至少为有专业特长的专家提供了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途径和机制,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最后,积极培育社会志愿者队伍。志愿者服务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区矫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世界各国在社区矫正执行中都离不开志愿者协助服务。推动社区矫正工作,应该鼓励社会各界人士以社会志愿者的身份介入社区矫正工作,包括在校大学生、离退休人员等,只要是热心公益事业,具有社会责任感的公民,都可以充分发动用以协助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对罪犯进行帮教。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参与也需一定的录用程序,以公民自愿报名为基础结合选拔,确定招录后还应对其进行一定的培训。为保证志愿者队伍的稳定性、长期性和有效性,对于已经招录的志愿者还应建立社区矫正志愿者数据库。数据库应全面的反映志愿者的个人情况,信息应尽量详细、明确,特别是其所学专业或具备的专业特长、经验等,以便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确定其工作方向和服务内容〔7〕李琳、王兴华:《四川省社区矫正志愿者资源调度平台的构建》,载 《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12期。。志愿者应是完全自愿的,目的不是为了获取报酬,但也需要建立一定的奖励机制,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社区矫正服务中来。奖励可以是给予一定的经济报酬,但同样也可以是精神性措施,针对不同的志愿者群体设置不同的激励措施。例如可以为长期从事社区矫正服务的学生志愿者提供特殊学分、在各种公务员考试中将志愿服务作为一定的参考因素;针对参与帮困扶贫的企业,可以定期在社会上对这些企业予以宣传表扬,提高企业知名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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