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深化改革与推进法治良性互动关系论*

2015-02-25石佑启

学术研究 2015年1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改革

石佑启

政法 社会学

深化改革与推进法治良性互动关系论*

石佑启

·依法治国研究·

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是相互依存、良性互动的关系。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走法治之路,以法治来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行为,以法治降低改革的成本和风险,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全面深化改革又为法治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和活力,推动着法治体系日臻完善。要处理好改革的“变”与立法的 “定”之间的关系,改革的 “变”要依法而变,立法的 “定”不应是消极被动地确认改革成果,而应是积极主动地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改革提供依据和指引。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互动共进,统一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之中。

改革 法治 良性互动 国家治理

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是当下中国两个最鲜明的时代主题。如何认识和协调二者的关系,是摆在理论和实务界面前重大的现实课题,它直接涉及改革能否有序推进、改革目标能否顺利实现,以及法治的尊严能否得以维护、法治的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的问题。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 《决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些论断,深刻阐明了深化改革与推进法治的关系。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必须科学把握和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辩证关系,在全面深化改革的伟大征程中,高扬法治旗帜,坚持法治先行,以法治引领和保障改革深入推进,不断创造改革发展新业绩。

一、改革与法治要双轮驱动、两翼齐飞

(一)改革与法治如车之双轮、鸟之两翼

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和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召开的一次专门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会议,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研究法治问题的中央全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此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与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姊妹篇,是新时期治国理政的纲领性文件。改革与法治构成社会前进的车之两轮,事业腾飞的鸟之双翼。只有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两翼齐飞,才能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才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动力、支撑和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180多项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一体部署、一体落实、一体督办。这就深刻揭示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关系。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不仅具有目标方向上的高度一致性,相辅相成、并行不悖,而且具有功能与作用上的高度契合性,互补互动、协同照应。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法治也需要全面深化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的新年贺词中指出:“我们要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开弓没有回头箭,改革关头勇者胜。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我们要让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

(二)改革与法治要相辅相成、互动共进

十八届三中全会 《决定》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规定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是对现代化认识的再次刷新,反映了我们党在认识上的再次深化——制度是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性因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这表明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存在紧密的关系。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是法治化,核心内容是法治体系的健全和法治能力的提升。以立法为引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无疑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核心所在。法治体系,无疑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体系;法治能力,无疑是最重要的国家治理能力。有效的国家治理,必然是法治化的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不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就不会有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而全面推进法治,本身就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变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全面深化改革作为一个持续不断和有序推进的过程,要让改革的各项举措落地见效,必须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善于用法治眼光审视改革问题,用法治思维谋划改革路径,用法治手段破解改革难题,用法治方式优化改革环境。如果一个国家与社会的法治观念淡漠、法治思维缺失,就会滋生特权思想,膨胀权力意识,导致违法施政、执法不公等问题,改革就会偏离科学轨道;如果法治方式欠缺、法治手段弱化,就会导致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蔓延,使改革失去动力和保障。[1]只有坚守法治底线,用法律厘清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运行,强化对权力行使的监督和制约,才能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新局面;只有用法治方式化解利益冲突、解决矛盾纠纷、规范利益结构,才能形成公平合理、人民群众普遍受惠的利益格局,保证改革的巨轮在法治轨道上稳健前行。

改革是一场攻坚战和持久战,必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而法治建设也是一个渐进过程,法治在引领和规范改革的同时,也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而不断健全和完善。全面深化改革必然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领域各项制度的完善、创新与发展,由此必然涉及要修改许多现行法律或者制定一系列新的法律,其实是一场深刻的法制变革。它要求将法治建设覆盖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全过程,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国家各项工作的法治化。改革与法治的政策制

定者、实施者、研究者,必须统筹兼顾、综合权衡改革与法治两个要素,绝不能顾此失彼。这是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的发展规律所决定的。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在不断深化,取得了辉煌的成就,法治建设也在不断提速,法治在不断发展和完善,为改革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二、正确处理改革的 “变”与立法的 “定”的关系

法治作为规则之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规范性;而改革作为一种创新发展手段,具有较强的变动性、挑战性。因此,改革的 “破”或 “变”与法治的 “守”或 “定”之间存在某种张力,在一定条件下两者还可能发生抵触、矛盾甚或冲突。[2]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改革与法治只存在冲突或对抗的关系,二者还相辅相成,具有内在的一致性,统一于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之中。

(一)改革的 “变”要依法而变

改革是对生产关系、上层建筑与生产力、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地方,进行局部或整体性调整变动的社会实践活动。改革的 “变”要依法而 “变”,否则,就会变形走样,就会变味异化,甚至会越轨翻车。改革的变化性需要具备正当性基础,而改革的正当性首先体现为合法性,偏离法治轨道的改革会误入歧途。我们不应简单地把改革的创新性与合法性对立起来,强调改革的合法性不但不会束缚或捆绑改革的手脚,反而通过改革前的立法引领、改革中的法律实施以及试点改革后的法律修改,来为改革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改革要创新发展,这是改革的生命线,而改革创新寻求法律的依据,甚至为此制定新的法律,这本身也是在创新。所以,法治并没有影响或阻碍改革的创新,而是推动和保障着改革的创新,为改革创新提供法治支持。与此同时,改革创新反过来也可以推动法治的创新发展。与改革的需求对接,做好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对陈旧过时的法律规范予以废除;对需要修改的法律予以修改,先立后破;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授权的,按法定程序进行授权,以授权驱动改革。这就把改革的创新和法治的创新结合起来,把创新性与合法性有机统一起来。改革还有一个名称,叫 “变法”,“变法”就是要改变旧的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政治经济制度,变法图强,但 “变法”不等于 “违法”,“变法”与“违法”虽是一字之差,可其含义、性质与后果是完全不同的。 “变法”推动法律的发展完善,它要遵循法治的原则和精神,符合法定的程序;而 “违法”则是无视法律的权威,违反法律的规定,破坏法治。如果改革可以不受法律的约束,违法行事,表面上看速度快、效率高,短期内也许会取得一些效果,但成本高、风险大,会出现全局性、长期性甚至颠覆性的失误,其后果不堪设想。

(二)立法的 “定”不只是定结果

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可见,立法的 “定”不只是定结果,还要定方向、定目标、定原则、定主体、定方式、定过程、定责任等,要彰显法律的前瞻性、指引性和适应性功能。只有法律体系具备内在的连贯性,改革才有稳定的基础;只有改革能稳步有序推进,法律才能应时而动、顺势而变。改革要对社会各种利益关系进行重新调整与分配,会推动现行体制机制的变革与创新。而法治具有的正义性即平等、公正、安全、秩序等价值,可以校正改革的偏差,约束决策者的恣意,调节利益分配,保障公众诉求,平衡社会的整体利益。在当前中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攻坚克难阶段,社会矛盾加剧、社会风险加大的情况下,更需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以法治指引和规范改革,保障改革决策的前瞻性、民主性和科学性,增强改革措施的协调性,避免改革出现失范与无序状态,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进行,让改革更好地回应社会需求,增进人民福祉。

有学者认为,表面上看,改革与法治二者似乎有矛盾。其实这是一个破和立辩证统一的过程,深化改革与健全法治紧密相连。[3]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是对改革与法治 “破”与 “立”的关系作出的科学论断。 “历史上所有成功的改革,无不受到法律的保障,而得不到法律保障的改革,都以失败而告终。”[4]如果把改革发展比喻成飞驰的动车,那么法治就是支撑动车的铁轨;如果把改革比喻成大海中的航船,那么法治就是指引航船的灯塔;如果把改革比喻成奔流不息的滔

滔江河,那么法治就是引导河水流向、防止河水外溢的堤坝。法治作为改革的助推器和保险杠,不仅为改革提供着规则和指引,使改革能够有序展开和持续推进,避免可能出现的无序发展和进退失据现象,而且为改革提供了合法性保证,使改革成果可以固化和复制,使改革行稳致远,产生持久的正效应。

三、树立法治改革观,靠法治领航改革

(一)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走法治之路

改革开放初期法治基础缺乏、法律体系尚不健全完备的条件下,我国采用的是 “摸着石头过河”的改革思路和 “政策推进型”的改革模式,在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上,坚持改革先行法治随附,即先探索实践、先行先试,改革成果经过检验后,再通过立法予以确认。不少领域的改革都是在没有法律根据甚至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以政策文件的形式进行的。这种政策推动型的改革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人们对改革与法治关系认识上的误区,认为 “改革就是违法,不违法就无法改革”,“改革要上路,法律先让路”,“不突破法律,就没有创新”等等;一些改革措施的“良性违法”,甚至还有 “良性违宪”都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即使在改革当中重视法律,也往往只把法律作为改革成果的一种确认和保障,法治只是作为巩固改革成果的手段,这就有意无意淡化了法治的作用,将法治边缘化了。这样的观念和做法已不符合当今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了,因为当下改革所拥有的社会制度环境已不像以前那样简陋,改革的目标也不像过去那样单一,而是复杂的,需要综合考虑。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各方面制度体系的成熟,必须破除 “改革就是要突破现有法律”的认识误区,摆脱 “先改革后立法”甚至 “立法不作为”的困境,树立 “法治改革观”,即靠法治引领和推动改革,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深化改革的改革观。有学者指出:“法治优先、改革附随是法治改革观的主要内容,也是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方式的重大变化。”[5]并认为,以往的改革有这样一些特点:“先破后立、从下到上、先易后难、先试点再立制、先经济后政治,改革是渐进性的。但如今如此这般的改革难以开展下去了,改革进人了深水区。因而应该变方向,比如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并举、从上到下、由难带易、任何改革都要于法有据,不能边改革边破坏法治。” “法治中国目标的设定以及法治原则的实施决定了改革措施的出台,必须遵循法治的精神、原则、规则和程序等。法治要求人们不能持续过去的以 ‘良性’为标准所进行的 ‘违法’改革,所有的改革都应将于法有据作为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准则。”[6]

全面深化改革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涉及若干利益上和体制上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遵循法治的原则与规则,符合法定的程序,寻求法律解决的方法,获得法治的保障。一言以蔽之,全面深化改革必须走法治之路,“以法治来凝聚改革共识,以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行为,以法治降低改革的成本和风险,以法治巩固改革成果。”[7]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助于将改革的阻力和风险降到最低,使改革决策得到有效实施。有学者认为,时至今日,中国的改革进入了全面深化改革阶段。全面深化改革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说过去是 “先改革、后立法,以改革推进法治”;那么现在应该是 “先立法、后改革,以法治推进改革”。在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之后,我们要告别 “改革推进法治”,走向 “法治推进改革”,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8]离开了法治,再美好的改革计划都会被扭曲,再有力的改革举措都会偏离轨道,再宏伟的改革蓝图都会成为空谈。

(二)改革愈是进入深水区,愈是要靠法治引领和推动

我国已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来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的阶段,改革必然会涉及深刻而强烈的利益调整,改革之力度、深度、广度和速度前所未有,改革面临的问题之多、难度之大、矛盾之复杂前所未有,要闯险过关、破浪前行,不仅需要政治勇气,也需要法治智慧,要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

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法治具有分配正义的功能,改革要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需要遵循法治的原则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再调整,做出公正、公平、合理的安排。法治要求程序正义,将改革目标的设置纳入法治的程序,为什么要改革、改革什么、怎样改革,都通过法定程序广泛听取意见,在充分讨论、沟通协商的基础上,作为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改革方案获得合法性、权威性基础,并成为全社会共同的改革方向和准则。[9]

改革已驶入深海,再靠 “摸着石头过河”已不可行,必须做好顶层设计,靠法治引领和护航。如果不以法治思维化解矛盾淤积,以法治方式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减少利益调配带来的社会震荡,缓解结构调整造成的转型阵痛,势必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只有依靠法治推进改革,才能突破旧体制、旧利益格局的束缚,最大限度地凝聚改革共识,更好地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只有依靠法治推进改革,才能有效规制政府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只有依靠法治推进改革,才能增强改革的可预期性,最大限度地激发改革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改革越是向纵深方向推进,越是要重视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越是重大改革,越是要坚持法治先行、做到于法有据。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有效推进改革的重要手段,是确保改革事业获得成功的关键。

四、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的主要路径

坚持以法治引领改革,以改革促进法治发展,实现改革与法治的良性互动。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指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这蕴含着党中央对推进法治与深化改革之间关系的深刻思想,对于协调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据此,建构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关系的可从下列方面着手。

1.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这就是把改革决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规定、进入国家法治体系,通过法治体现改革思想、落实改革要求、达成改革意图、推动改革发展,实现深化改革与推进法治良性互动,使之相得益彰。[10]改革成果要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确认,法律修改要紧跟改革的步伐,在推进改革的同时伴随着大量的立法活动,以充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在研究制定改革方案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建议,把改革主张转换成法治主张,促进立法与改革有效对接。法治建设要妥善处理法律的稳定性和改革的变动性之间的关系,既反映和确认改革的成功经验,又为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预留空间。将立法与改革决策有机结合起来,将深化改革与完善立法有机结合起来,这既是深化改革的成功之道,也是推进和完善法治的必由之路。

2.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依法进行。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基本遵循。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这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显著特点。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各项改革都应以合法性为前提和基础,无论是谋划改革思路、设计改革方案,还是制定和实施改革措施,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严格遵循法治原则、法律规则,按法定程序进行,真正做到法治引领改革、依法推进改革。有学者指出:“实践证明,凡是以立法形式推进改革、改革事项于法有据的,都能比较顺利地推行改革措施,比较圆满地实现改革意图,最终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并为进一步改革打下良好基础。”[11]

3.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改革提供依据。法治必须与改革紧密相伴、齐头并进、积极有为,以彰显其生命力。立法不应是消极地适应改革、确认改革成果,而应是积极主动地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立法不仅仅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更要通过立法转化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发展;立法不仅仅是对实践的被动回应,更要对社会现实和改革进程进行主动谋划、前瞻规划和全面推进。[12]如果立法总是滞后于实践或立法不作为,则法治的功用就会减损,法治的权威就会降低。故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好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让立法更好引领改革,为改革奠定坚实基础,为改革铺就成功之路。这是维系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关系、确保改革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的客观需求。

4.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及时上升为法律,依法确认和巩固改革成果。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马克思指出: “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13]“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14]改革的实践之树是常青的,改革的长效性往往取决于是否很好地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法律的权威性往往也取决于是否符合改革发展实践,改革实践为完善法治体系提供了源头活水。在改革过程中,实践经验比较成熟、已经被证明为正确的改革成果,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这既是对改革的承认,让成熟的改革经验真正成为可复制推广的制度;也是对立法的发展,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和定型。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丰硕成果,及时用法制来确认、巩固,使我国的改革事业具有了强有力的治理基础。如为适应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需要,四次宪法的修改,对我国所处的历史方位、根本任务、基本原则和总目标进行了修改,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作用及国家相关政策随着实践的发展进行了多次修改,巩固了我国改革来之不易的成果。以宪法为核心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我国全方位改革开放的制度化成果。[15]

5.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依授权驱动改革。对确实需要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改革试点,可以采取立法授权的方式,经有关机关按照法律程序授权批准,为改革试点工作创造空间,为局部地区或者领域先行推进改革提供合法依据,避免出现违法改革对法治秩序的冲击和对法治的 “破窗效应”。2013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这是国家权力机关以授权方式推动新形势下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有学者认为,这次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授权,进行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改革,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改革的一次生动演绎。[16]

6.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及时予以修改和废止,做到立改废释并举。在全面深化改革过程中,要调整完善立法规划,及时反映和满足改革对法制建设的需求,这是法制建设的前提;改革要遵循法治的基本要求,当改革遇到制度障碍,可以通过解释法律来解决问题的应及时解释法律,先释后改,妥善处理法律稳定性与改革变动性的关系;如果实践证明现行法律法规的有些规定已确实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成为改革的障碍,就要及时通过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改革是法律修改的动因,是激活并延续法律生命的 “手术刀”,改革不断深化,意味着法律修改的幅度也应当与之相平衡、相应增加。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立改废及试点工作所需法律授权问题,要与立法部门主动衔接,相向而行、同步推进。19世纪英国法制史学家梅因曾经讲过:“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走在 ‘法律’的前面的。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缺口的接合处,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要把这缺口重新打开来。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所谈到的社会是进步的,人民幸福的或大或小,完全决定于缺口缩小的快慢程度。”[17]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认为,“当业已确立的法律同一些易变且重要的社会发展力量相冲突时,法律就必须对这种稳定性政策付出代价。”[18]我们应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安全性与灵活性、适应性的关系,稳定性是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不能朝令夕改,否则会使人无所适从;但法律的稳定性是相对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

关系和经济结构必定发生深刻的变化,法律终究也将随之变化,或废或立,或增或减,不断完善。十八届四中全会 《决定》明确指出,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这样既能维护法治的权威,使改革在法治下进行,又能满足改革的需要,为改革有效推进提供合法性基础和正当性根据。

五、结语

法治是一个国家迈向现代文明的基本标志,是改革取得成功的根本保证。法治兴,则改革顺;法治强,则改革成。当代中国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在法治精神、法治观念的指引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不能以牺牲法治的权威和尊严为代价,必须具备合法性基础,经受住是否合法的检验。同样,全面深化改革,为全面推进法治提供了丰富的实践资源,注入了强大的生机和活力,且改革也在检验法律规范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推动法治的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规划部署与顶层设计,使法治建设的目标更加明确、路径更加清晰、重点更加突出、措施更加有力。全面深化改革为法治自身改革 (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驱动着我国法治的现代化。有学者提出,只有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法治有效衔接、相互激荡,才能助力一个发展中大国展翼前行。[19]如果说全面深化改革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时代主题,那么全面推进法治就是当代中国最大的改革;如果说全面深化改革是科学发展的动力和必然要求,那么全面推进法治就是科学发展的基石和有效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过程,就是法治观念与信仰根植、法治思维与方式确立、法治权威与尊严强化、法治回应性与可接受性提升的过程,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臻完善的过程;全面推进法治的过程,就是保证改革合乎理性,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连续性和协调性的过程,是实现改革的总目标,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过程。

[1]陈春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河北日报》2014年12月31日。

[2]李林:《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全面深化改革》,《人民日报》2014年10月22日。

[3]沈春耀:《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xinwen/2014-11/20/content_1886726.htm。

[4]翁其银:《论改革与法制的关系》,《学术论坛》1983年第5期。

[5]陈金钊:《“法治改革观”及其意义——十八大以来法治思维的重大变化》,《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

[6]陈金钊:《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及改革顶层设计》,《法学》2014年第8期。

[7]石佑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法治化研究》,《法学评论》2014年第6期。

[8]许耀桐:《改革与法治关系的四个片面认识 ——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北京日报》2014年9月29日。

[9][12]王乐泉:《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中国法学》2014年第6期。

[10][11]肖凤城:《“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纵论推进法治与推进改革之间的关系》,《解放军报》2014年10月27日。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292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第121-122页。

[15]田改伟:《推进改革全面深化需法治护航》,中国改革论坛网,http://www.chinareform.org.cn/Explore/perspectives/ 201410/t20141023_209644_1.htm。

[16]付子堂、 陈建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全面深化改革》,《红旗文稿》2013年第23期。

[17][英]亨利·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15页。

[18][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和方法》,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02页。

[19]冯玉军:《让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人民日报 》2014年11月11日。

责任编辑:王雨磊

D912.1

A

1000-7326(2015)01-0047-07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行政权力的合理配置与依法行政研究”(10BFX031)的阶段性成果。

石佑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广东 广州,510420)。

猜你喜欢

法治法律改革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改革之路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
改革备忘
以德促法 以法治国
改革创新(二)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让法律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