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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法治:中国法治发展之进路

2015-02-25付子堂

学术交流 2015年3期
关键词:人权法治法律

付子堂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实质法治:中国法治发展之进路

付子堂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法治既是国家的政治理想,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划分是理解法治这个综合性话语体系的重要工具。当下,中国正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阶段,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必然要求所追求的法治是一种实质法治。当前,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人权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改革体现了实质法治正在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必由之路。

形式法治;实质法治;深化改革;人权保障

当下中国正疾行在现代化的路上。现代化最为显著的标志是市场经济、民主政治、人权与法治。其中,法治正在演变成为一个综合性的话语体系,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既是国家的政治理想,也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尺。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尼尔·麦考密克(Neil MacCormick)所言,“法治是文明社会的一种显著美德”[1]。然而,“法治”作为一个含义相当宽泛的范畴,每个理论家都可能对它提出不尽相同的解释。亚里士多德对法治作出的定义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2],至今仍堪称经典。但是,任何经典的定义都无法平息法治内涵上的纷争,人类政治和法律实践的多样性迫使人们不得不接受多维度的法治观念。

中国的法治发展有着独特的历史起点,且历经波折。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其中,最为突出的表现是法律制度的逐渐完善和法律精神的稳步提升。特别是最近一段时期,从国家层面上确立法治原则、推动法治实践代表了中国法治发展的新动向。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要求,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些内容与要求高度凝练地表达了当前中国法治发展的新思维、新观念,同时也为法治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课题、新目标。

一、法治概念的两个维度

虽然法治最初表现为一个典型的西方范畴,但向往法治,而不是人治,已成为现代世界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究其原因,正如英国著名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所言,“使用绝对的专断权力,或不以确定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进行统治,两者都是与社会和政府的目的不相符合的。”[3]根据洛克的理论,如果不按照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人类就会处于比自然状态更为糟糕的境地之中。为了追求更为完美的状态,人类才努力摆脱自然状态,进入政治社会之中。于是,为社会谋取幸福便成为人类组建国家和政府的根本目标。而这一目标的有效实现依赖于根据既定的和公布的法律而不是专断的意志和任性进行统治。洛克为现代西方法治传统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他从理论上证明了法治并非单纯的意识形态,而是一个应当追求并且值得追求的政治理想。尽管关于法治的具体要求仍然处于持续的争论之中,但当下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际,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法治都正在成为一种颇具共识的话语体系。“似乎到处都在谈论法治,而发展法治正在变成针对诸多各式政策挑战的答案,无论这些挑战是关于俄罗斯如何才能稳固其不稳定的去共产主义转型,还是关于中国如何才能巩固其飞速的经济发展,或者墨西哥如何才能防止毒贩绑架其国家制度。”[4]法治话语所具有的弥散性,使其正在成为一种应对诸多病症的“万灵药”。发达国家试图把自己的法治模式推销到世界各地,而发展中国家则试图通过推进法治事业尽快完成经济、政治和社会转型。

尽管倡导法治已是大势所趋,但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发展何种类型的法治却往往难有共识。换言之,鉴于并不存在关于法治的标准模式,有些国家和地区一方面宣称自己正在推进具有普世价值的法治事业,另一方面却不时地结合自身的特点赋予法治有所差别的内涵。因此,我们不仅在理论上会发现形形色色的法治概念,而且在现实中也会观察到种种不同的法治模式。很难说它们哪个正确,哪个不正确,因为它们都或多或少地反映了法治的核心追求。尽管这些法治概念无法一一尽数,但至少可以根据它们所试图解答的问题进行简单分类。有些法治概念侧重于“法”的维度,强调法治旨在回答“怎样通过规则进行统治”的问题。这种法治观力图发展内在于“法”中的那些原则,从而更有效率地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另外一些法治概念侧重于“治”的维度,强调法治旨在回答“如何通过法律实现社会基本价值”的问题。这种法治观试图开拓法治的社会维度,从而保证更为充分地实现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治的这两个维度历来为法学理论家所重视。美国法学教授、中国法治问题研究专家裴文睿(Randall Peerenboom)试图据此区分出法治理论的两种范式:单向度的(thin)法治理论与多向度的(thick)法治理论。“单向度理论强调法治的形式的或者工具性的维度——那些任何法律体系都必须具有方能作为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特征,不论这个法律体系所处的是民主社会,还是非民主社会,是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是自由主义社会,还是神权政治社会。”[5]3这种理论范式强调一种规则,称其为法律的内在属性,与什么是好的法律相比,它更为关心什么才算是法律。例如,美国法理学家朗·富勒(Lon Fuller)在论及法治原则时,明确把法律的形式特征置于首位。他的法治八项原则包括:(1)法律具有一般性;(2)法律公开;(3)法不溯及既往;(4)法律具有明晰性;(5)法律不自相矛盾;(6)法律不要求不可能之事;(7)法律具有连续性;(8)官方行动与公布的规则之间的一致性。[6]符合这些原则的法律才算作法律,同时,这些原则也会使法律变得更富效率,本身即是应当追求的价值,它们可能会促进其他社会价值的实现,也可能不会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

与各种单向度的法治理论不同,多向度的法治理论通常强调法治的实质维度,它们“以单向度的法治观的基本元素为起点,然后再整合一些政治德性的元素,比如特殊的经济体制(自由市场的资本主义、中央计划经济等),政制形式(民主制、社会主义一党制等),或人权观(自由主义、共产主义、‘亚洲价值’等)”[5]3。多向度的法治理论显然并不否定单向度的法治理论的意义,但倾向于认为仅仅实现单向度的法治还不够,因为这种法治仅仅要求规则存在及这些规则必须能够被遵守,而没有要求把这些规则与更为广泛的实体价值联系起来。多向度的法治除了要实现法律的形式品格外,还要求促进自由、平等、人权、正义等实体价值。

尽管用“形式”与“实质”、“单向度”与“多向度”等来修饰、限定法治或者法治理论确有失之简单之嫌,但它们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首先,它们有助于挣脱“法治”与“非法治”的二元对立范式,帮助我们理解“法治”这一指称的强弱含义;其次,它们有助于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治发展模式,跳出法治实践的西方中心论;最后,它们有助于构建法治的社会维度,释明法治与其他社会价值之间的内在关系。正如无法找到一个关于“法律”的一劳永逸、放诸四海皆准的定义一样,我们也很难发现一个符合全世界发展需求的完美的“法治”定义。通过法治的“形式”与“实质”、“单向度”与“多向度”之分,可以更为清楚地看到各个国家和地区是如何在理论上阐释或者论证自身的法治实践,并把自身的发展目标纳入法治之中的。因此,上述划分并非十分精确,但作为参照,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

根据中国的法治发展现状,裴文睿毫不迟疑地将其纳入单向度的法治范畴,“有相当充分的直接和间接证据表明中国正在转向某种类型的法治,它正好符合单向度理论的要求。”[5]6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显然源于他对中国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判断。然而,也有中国学者并不认同这种对中国法治的评判,他们认为,中国法治是建立在独特的政治、经济基础之上的,有着不同于西方法治的发展脉络。而且,中国政治、经济体制的独特性并不阻碍法治在中国疆域内的实现。的确,法治是当前中国法律实践的基本目标,是中国社会特定发展阶段的必然要求。当我们在中国语境下理解法治时必须清楚,“法治,并不仅仅是一种形而上的价值追求,或者程序化的规则训诫,它更是一种特定时空背景下的社会实践,它与特定历史场域下的其他社会实践深深地联系在一起,它也必须回应特定时空背景下特定的社会、政治诉求。”[7]中国的法治建设旨在解决中国社会和中国人民所面临的问题,这注定是一场由中国人民主宰的波澜壮阔的伟大社会实践。

二、深化改革要求实质法治

法治既是中国改革开放若干年来经验和教训的总结,也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要求和最为现实的途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乎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成败,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前提。建设法治中国,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落实与深化,是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在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治国理政重大战略目标。

在当代中国,任何改革都无法脱离法治的范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要求依法配置资源、保障市场主体对重要经济机会的分享和利用;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求党和政府服膺法治理想、奉行法治实践,彻底摆脱一言兴法一言废法的作派、切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国家文化软实力建设要求整个政治共同体、社会共同体形成以法律为核心的文明秩序,形成法治文化;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要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继续深化改革的重要任务和关键内容。改革的核心是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改革的目的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破除一切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及其他方面的体制,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改革本身不是最后的目的,它既是实现理想的手段,也是趋向愿景的动力,这种理想和愿景最终指向人的解放和人类的完整幸福。要改变传统观念的束缚、唤醒目前制度的活力,必须锐意进取、全面深化改革。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完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

(一)以法治思维破除人治意识

尽管学界对于中国古代是否存在法治概念争论颇多,但不争的事实是,当下所称的“法治”实则为西学东渐的舶来品。古代中国确有浓厚的人治文化,这从传承久远的典籍中可窥一斑。

《礼记·中庸》中有“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孟子·离娄上》中有“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荀子·君道篇》中有“有治人,无治法”;诸如此类的论断无不反映出人治意识在古代中国政治统治中的重要角色。虽有类似形式法治的法家的政治学说与之相抗衡,但这种颇具功利色彩的法治论从未谋得正统地位。直至梁启超先生大声疾呼,“法治主义是今日救时之唯一主义”[8],作为一种政治理想的法治概念才开始在中国真正扎下根来。然而,人治意识并未因法治的彰显而消弭。究其原因,正如有学者所总结的,“很多治者是传统中国文化的继承者,不仅喜欢威权的治理方式或者说把战争时期的做法继承下来,还以革命者自居,把革命作为指导和平时期建设的思想。”[9]72在历史上,人治意识主要表现为依靠统治者个人的作用管理国家,要求把权力集中到统治者个人手中;在现实中,人治意识主要表现为依靠政策、指令治国理政,过度迷信领导者个人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当下中国,人治意识则主要呈现为一种“官本位”的权力思维,常常外化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做法。

人治意识的残存影响着中国社会的进步,是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负能量,因此,必须予以彻底清除。清理人治意识的最为有力的武器就是法治思维。这种思维在观念层面上认同法治原则、恪守法治规诫、弘扬法治精神,把法律至上、司法公平、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社会和谐作为政治行动和社会实践的准则。具体而言,它要求在法治原则、法治规诫和法治精神的指导下,正确运用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逻辑分析、综合、判断相关法律问题,最后得出合乎法律的结论。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行动原则和理想追求,与人治扌干格不入。法治思维必然挤压、排斥人治意识,只有牢固树立法治思维才能最终破除人治意识。

(二)以法治理想凝聚改革共识

改革开放造就了巨大的思想解放,其中至为关键的是治国理路与治国方式的转变。改革在很多情况下都意味着革故鼎新、锐意进取,而法治则要求严格执法和全民守法,在很大程度上具有守成性。法治侧重把既存的制度设计落到实处,以正义为基本价值追求,而改革侧重把新颖的观念构想推向前台,以效率为基本评判标准。正因如此,法治与改革并非总是步调一致。然而,随着改革成就逐渐惠及亿万民众,随着法治话语日益深入人心,“虽然人们对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存在很多‘纠结’,但法治已经成为政治正确的标签,改革需要法治支持的认识已成共识。”[9]66

尽管如此,如何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仍然是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一道难题。有人认为,法治虽美,但目前推陈出新更为重要,因为,如果一切都要按照既定的法律去办,必然会降低改革创新的激情和活力,必然会耽误甚至错过改革的良机。这种观念的出现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它恰恰反映了过去一段时期内偏重社会发展效率的现实。而且,这些疑虑也说明了目前的法治观念仍不牢固,法治态度仍有动摇,没有真正把法律置于心底,没有真正理解法律体系的要求,没有真正坚定法治信念。改革是制度创新不假,但是这种创新必须是有原则、有基础的创新。无论是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还是在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无不是如此。

改革风险需要法治化解,必然要求改革依法进行。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是我国在现阶段新一轮深化改革中的重要担当。如何化解多年累积并遗留下来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让改革走得更稳一些、风险更低一些、质量更高一些,是必须认真思考和应对的问题。只有依法而行的改革,才能更好地凝聚改革共识,解决改革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突破旧体制、旧习惯、旧利益格局的束缚。

改革者需要法治保障,必然要求改革依法进行。如果没有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改革者的命运以及对改革的评价,将存在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容易使改革者在拥有勇于探索、先行先试、勇于担当的精神的同时,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和政治风险。依法进行改革能为改革者提供法治保障,规范改革行为,进而更好地激励改革者大胆创新。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规范改革者的行为,限制改革者的权力,这实际上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改革领域中的反映。

改革成果需要法治保护,必然要求改革依法进行。法治在固定成功的改革范例、巩固改革成果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体系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是法治的应有之义,而这些对于总结、提炼改革的要点意义重大。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有一个顶层设计,这种顶层设计首先不能违背法治理想。改革也是一个涉及众多领域的事业,不可能在这些领域同时推进、齐头并进。因此,如何把那些相对成熟的政策规定和制度设计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是改革的设计者和执行者必须考虑的问题。改革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任务,不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改革的成熟定型需要法治的助力。

(三)以法治方式推动深化改革

目前,中国发展已经步入改革的攻坚阶段,这意味着问题更为错综复杂、对策更需不拘一格。“要打破盘根错节的利益格局,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和突破,这就难免与现行法律相冲突,就需要对法律进行立、改、废,需要适时修改宪法,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深化改革’是对‘改革’的‘改革’”[10]。如果把法治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方略,就必然要求在决策和行动过程中,任何人或组织都要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改革措施的出台都要于法有据。改革要依法进行,首先,改革的决策和行动必须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必须讲究正当程序,决不可牺牲法治理念,决不可违背宪法法律的基本原则。其次,改革的担纲者要依法行事,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存敬畏法律之心。正如张德江委员长在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时指出的,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依据改革举措,结合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需要修改的法律按照程序及时修改,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重要改革举措,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对于改革大计来说,法治更应像一剂温补的良药,它既可以遏制改革中的急功近利,也可以化解改革中的深层矛盾。与人治相比,法治更有助于达成改革目标的社会共识,促进改革过程的普遍参与,也更有助于提升改革内容的合理性和结果的可预测性。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深化改革问题上,以及在全面深化改革依法而行方面,已经做出了很好的典范。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有关上海自由贸易区改革的立法授权,便是国家权力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形势下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立法实践。

三、以实质法治落实人权保障

法治中国一定是一个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都得到依法保障的中国,保障人权促进科学发展将是社会变革的风向标。现行的法律体系与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活动息息相关,既是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内在要求,也是改革措施不断完善、改革成果不断凸显的外在反映。任何关于法律与社会发展的讨论都离不开法治和人权问题,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法治与人权是评价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然而,关于法治与人权之间的密切关系并非没有质疑的声音。正如英国法理学家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所言:“不能将它与民主、平等(法律或其他面前的平等)、人权(尊重人或尊重人的尊严)等价值相混淆。一种根植于否定人权、普遍贫穷、种族隔离、性别歧视以及宗教迫害的非民主性法律体系,在总体上可能比任何更为开明的西方民主法治体系更符合法治的要求。”[11]简言之,在拉兹看来,法治并不等同于良法之治,即便是在奴隶制社会中也可能存在法治。这显然是一种单向度的、形式的法治理论,与中国正在追求的法治判然有别。中国的法治发展模式要求以实质法治落实人权保障。

人权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权概念在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发展中的地位,人权正式成为对外宣示的主题;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变为党领导国内建设的主题;2004年3月,“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宪法修正案中,“人权”首次由一个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主体由党和政府提升为“国家”,这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是社会主义人权发展的重大突破。从此,中国人权事业有了明确的宪法依据,走上法治的道路。

党的十八大报告在论及法治与人权时指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法治体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党的十八大对于法治的重视和强调,突显了法治在我国当前人权事业的推进机制中所发挥的重要保障作用。过去的十年,中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民主法治建设,完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各项法律法规,人权的法治化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法治国家建设成绩显著。当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和人权保障多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事关公民生存权、发展权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民生领域,通过或修订了《社会保险法》《侵权责任法》《劳动法》《教育法》等一系列相关立法。在公民政治权利领域,通过了《选举法》修正案,彰显了对公民平等选举权的保障,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史上的一个重大进步。特别是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削减幅度近1/5,并对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犯罪适用死刑作了限制性规定,凸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障。在少数民族、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领域,人权保障制度化、法治化的推进也甚为明显。更重要的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让中国人民的人权得到更加有效的保障,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十八大报告强调,权利保障体现于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全过程。在2012年12月4日召开的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30年来,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除了人权,正义、秩序同样也是法律的价值,社会公平正义更是法律实践的核心价值,协调着法律的其他价值关系。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人民群众在物质生活条件日益改善的情况下,对制度公平、制度正义的诉求也在不断增强。一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持续,人们的民主观念、权利意识明显增强,对公平正义的诉求愈加强烈。另一方面,由于地区发展、城乡发展不平衡,各阶层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扩大,教育资源、医疗卫生资源、环境资源严重分配不均,再加上征地拆迁等诸多社会焦点问题不断凸显,这些都使得制度的公平正义问题成为当前诸多社会矛盾的触发点。

实现社会正义要求保证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同时,只有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满足社会诉求,全面深化改革才能赢得足够的民心支持,形成良好的改革生态;才能激发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释放人民创造活力,有效化解发展风险。中国的改革梦、法治梦系于具体而微的法治实践。法之理要出于实践,法之力要融于实践。法治中国建设需要更多地从司法实践中发现突破点、增长点。最近一段时间,司法领域确实获得了不少“水滴石穿”式的进步。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在防止冤假错案上实施了一系列大动作,提出了“宁可错放,不能错判”的保障人权的法治价值取向。法院对大案要案的微博庭审直播,也将司法公开化推进到一个新的层次。再比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持续推动的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不仅有利于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总体数量,推动司法的人民性,而且有利于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遴选机制,提升司法的代表性。如果具体操作得当,这些都有望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的突破口,为我国的司法改革和法治进程添砖加瓦。

只有当法治成为一种共识,公民愿意并能够诉诸法律解决争端,法院依法输送而非扭曲正义,法治的理想才会照进现实。只有当法治摆脱纯然理想的面貌,它才能落地生根、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倡导法治、实现法治既是制度正当性的表达,也代表着全体人民的共同愿景。深化体制改革、确保改革成果惠及亿万民众,既是当前法治建设的动力,也需要法治为之保驾护航。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对法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没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不可能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没有“法治中国”,就不可能有“美丽中国”。党的十八大以来,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法治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不断得到重申;同时又进一步强化了人权精神,突出了人权理念,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注入了新的意义。

[1][英]尼尔·麦考密克.修辞与法治:一种法律推理理论[M].程朝阳,孙光宁,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16.

[2][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199.

[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85.

[4][美]托马斯·卡罗特斯.法治的诱惑[G]//詹姆斯·J·赫克曼,罗伯特·L·尼尔森,李·卡巴廷根.全球视野下的法治.高鸿钧,鲁楠,等,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16.

[5]Randall Peerenboom.China’s Long March Toward Rule of Law[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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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梁启超.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M]//饮冰室合集·文集(十五卷).上海:中华书局,1989:93.

[9]陈金钊.法治与改革思维的冲突及消解[J].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

[10]张文显.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1):9.

[11][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M].朱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84.

〔责任编辑:王宏宇 马 琳〕

D902;D922.7 [

]A [

]1000-8284(2015)03-0088-06

2014-11-27

付子堂(1965-),男,河南南阳人,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从事法理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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