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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法律文化的神权特质

2015-02-25王巍

学术交流 2015年5期
关键词:神学形式民族

俄罗斯法律文化的神权特质

刘洪岩在《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2014年第6期撰文指出,俄罗斯法和俄罗斯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鲜明的独特性。俄罗斯早期社会的“法”以及“规则”“公正”“规范”等概念的形成多数是以神学观作为其认识论基础的。在俄罗斯流传至今的神学文献中很多的语言形式和结构,已经渗透到古俄罗斯法律的内容之中,并借助于符合古俄罗斯人神学观的形式和概念,在俄罗斯人法律的意识和文化之中得以表达。但俄罗斯神权文化的发展相对缓慢,在早期神话作品的创作上也落后于其他传统欧洲国家。一方面,在古俄罗斯的神权文化中缺少一个稳定卓越的、在个人身份(公民权利地位确立)独立发展中起积极推动作用的先驱者,以及对俄罗斯法律文化的确立能发挥重要作用的先行者;另一方面,斯拉夫民族起源于其神权文化发展的某个特定的早期阶段,其社会发展状况符合被看作神学体系(准确说是神学观的总和)的认识条件,社会意识尚未形成独立判断的土壤。那些无论在深度还是广度上对“先法”的形式、概念、体裁和思想重新审视的民族,在很大程度上为吸纳和掌握法律形式、法律制度做好了充分的准备。而对于没有经历这个社会和物质发展“先验”运动过程的民族而言,接触的只能是早期等级社会的原始法律形式,并最终由此可以接受异己的、甚至是格格不入的外部强加的法律移植,或者他们在民族的神灵感知中不具有充分发展与“先法”类似的法的结构模式。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只能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中多余的固有支撑,也可能被轻易地剥夺其应有的社会地位,或者转换成为人们所熟知的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心理形式。

(王巍 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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