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城市空间生产与空间正义
2015-02-25张荣军
张荣军
(贵州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当代中国城市空间生产与空间正义
张荣军
(贵州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550001)
在实践的基础上,任何社会及任何一种社会生产方式都会生产出自身的空间,城市空间生产是当代中国空间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城市空间生产,一方面,不仅创造了辉煌的成就与文明,而且中国的城市化也将初露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引擎之端倪;另一方面,当下中国城市空间生产进程中出现了一些诸如城市空间生产的不平等性、空间资本过度化、空间正义缺失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使城市空间生产进入更加理性的、可持续的、良性的发展轨道成为当代中国城市空间生产的当务之急。
空间生产;空间正义;可持续发展
一、空间的概念
对空间概念的追问是个古老又常新的话题,“什么是空间?没有哪个定义能一言以蔽之,因为空间无所不在,而又复杂多元”,[1](P48)就以往的资料来看,“有多少种不同的尺度、方法和文化,就会有多少种空间以及在空间中展开的人类活动”。[2](P2)英国的大百科全书中对空间这样认定:“空间,指无限的三度范围。在空间内,物体存在,事件发生,且具有相对的位置和方向。”[3](P60)辞海对空间从三个层面进行了界定,分别是“广义上的宇宙空间。包容所有物质(包含天体[含地球]及其运动在内)的三维空间容积。特定意义上的太空、外层空间。在哲学上与‘时间’一起构成运动着的物质存在的两种基本形式”。[4](P1041)显然以上种种对空间的界定,空间的很多内涵会流失,在现代化的征途上,人们在学习或工作中都遵从着“工具理性的空间配置,并自觉地成为现代化机器空间的一个构成部分。空间不再是主体获取自由的先验或经验的力量来源,而成为控制主体的体制框架”。[1](P48)空间不仅高居庙堂,也在街头巷尾;空间不仅是阳春白雪,更是下里巴人;空间不仅是枯燥的抽象概念,更是植根在有血有肉的现实生活之中。
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中,人类不仅在空间中从事生产实践活动,而且在生产实践活动中通过“主体客体化”和“客体主体化”的双向运行,把人类文明的成果通过实践制造出新的“空间”的形式不断传承下去,不会因个体的消失而消失。
在人类社会繁衍生息的伟大历程的谱系中,总是以“时间”的叙事方式展开,而“空间”的维度被遮蔽,其实“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种生产方式,都会生产出自己自身的空间”。[6](P31)空间生产应当包含着“生产关系和再生产关系(包括生物的繁殖以及劳动力和社会关系的再生产),并赋予这些关系以合适的场所”。[7](P87)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认为,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有两大引擎,一个是美国的高科技;另一个是中国城市化(城镇化)。城市化的过程也就是城市被不断扩张的过程,或者说是城市空间不断生产,同时不断改造、挤压、甚至吞噬农村空间的过程。而当代中国城市空间的生产也不是一帆风顺,还存在诸多问题。
二、当代中国城市空间生产
(一)何谓空间的生产
“空间的生产”在法国哲学家、空间理论转向的奠基者列斐伏尔的力作《空间的生产》中作为最核心的概念出现。就列斐伏尔看来,马克思恩格斯的“生产”这一概念有双重含义:一方面是以广义的形式出现,即“人类作为社会存在物被理解为自我生产出他们自己的生活、意识和世界。但无论是马克思还是恩格斯,都未让生产概念停留于这样一种含糊其辞的状态”;[5](P23)另一方面,狭义化的生产“事关谁在生产、如何生产以及生产什么这样一些问题,生产这个概念变得越来越狭隘,而愈发和它所固有的创造性、创造力以及想象力无关,还不如说它仅仅就是指劳动了”。[5](P23)列斐伏尔认为,空间“首先是由一系列看得见的、具有一定的‘客观性’的活动所构成的。它表现为某种在相互作用基础之上的时间性与空间性的秩序,其结果乃是一种共存性。所有的生产活动,与其说被确认为一种不可更改的或永久性的要素,不如说被看作在时间性(连续与连接)与空间性(同时性与共时性)之间的不断地来来往往的过程”。[5](P23)施米德认为列斐伏尔的空间“自身决不能像康德那样作为先验感性认知的一个起点或前提来理解,空间本身并不存在,空间是被生产出来的。空间代表着社会现实的同时性与共时性秩序,而另一方面,时间则表征着社会的历时性秩序和社会生产的历史过程”。[5](P23~24)由于人类是在时间和空间的双重维度下生存与发展,空间无论如何是人类不能逃脱的话题与存在,当我们把空间预设为先验的东西时就先行地决定了空间是“僵死”“刻板”与“冰冷”的联姻,而把空间当作生产出来的东西看待时,空间便有了活力和灵性,从而也就回答了空间与主体(人)的关系,在空间的理解上也就有了张力与弹性,赋予空间相对于时间更多的关注也就有了其学理的依据,所以空间的生产也就有了合法性,进而当下中国的城市空间生产研究逐步升温并“热”起来,也是对空间理论自身发展的注脚与诠释。一方面,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就是城市空间的生产高歌猛进,一大批超大型城市,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等应运而生,成就瞩目,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等一批卫星城市群已不再是星星之火,城市空间生产如火如荼,大有燎原之势;另一方面,在迅速蔓延的城市空间生产过程中,空间资源配置不合理、教育、医疗、城乡空间矛盾、城市空间过度资本化等空间正义问题也日益凸显。
(二)空间生产与空间正义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实施了“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8](P166)的政策。一方面,确实让一部分人和地区先富了起来,同时也让收入差距不断拉大这种局面并存;另一方面,也加快了城市化,即城市空间的生产进程,这一政策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起到了积极的带动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空间的转换,城市空间生产带来的另一问题就凸显出来,即空间生产的合理合法性,或者说城市空间生产的正义性问题。
如何将空间生产的效率和公正问题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呢?遵循空间生产效率与空间正义价值相契合的原则是城市空间生产健康发展的重要向度,但现实中却存在着牺牲某些地区、某些行业以及某些社会成员的利益,特别是广大农村、农业和农民利益的问题,在城市空间生产的进程中,为了整体利益、大局利益,他们承担了巨大的发展代价,以至于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以及地区与行业内部不同的人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使得城市与农村空间关系、社会空间秩序及城市空间的和谐发展都失去了基础,具体表现为:
1.城市空间的平等性被剥夺
空间是人们赖以生存的场所,人们的生活离开空间是难以想象的。空间的剥夺现象不是现代文明的专利,古已存在,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出现,具体表现为奴隶的生活空间被城邦公民所剥夺。封建社会时期,表现为地主剥夺农民,农民依附于地主的庄园空间生存。数千年以来,空间剥夺现象不仅没有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消除,而且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演变成一种貌似“合理的存在”,而且其呈现方式与表现手段层出不穷,具有多样性、隐蔽性等特点。随着当下中国城市化的进程越来越快,城市空间的聚集效应逐渐显现,与此同时,弱势群体逐渐被挤到城中村、城乡接合部或城市的郊区,特别是城市的廉租房工程,大多集中在位置相对偏僻,基础设施不完善,交通不便且距离城市核心功能区较远的城市郊区。他们难以公平地享受基础设施、教育资源、医疗服务等公共资源。城市农民工子女入学、就业及医疗等空间资源问题更是受到社会的排斥,甚至歧视,他们不能主动有效地参与城市的空间建设,更不可能参与城市空间的决策,致使其贫困程度加剧,难以享受到城市空间生产带来的成果。马克思在《反杜林论》中说:“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9](P109)根据马克思的这种观点,我们要改变或消除城市空间的剥夺,实现所有居民在空间上“居者有其屋”,趋近平等的结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2.城市空间对乡村空间的侵占与挤压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过程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快速向前推进,其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对农村空间的挤压、侵占,甚至剥夺。通过对乡村空间的变动、转换改造、再造而实现城市空间的扩张。大量的乡村空间消失在城市化的浪潮中,在城市化进程中也存在许多不妥不当的拆迁纠纷,如农民的拆迁补偿过低、安置就业不及时等非正义现象。一方面,农民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空间,也就失去了原初的生存空间权利;另一方面,农民失去土地之后短期内又很难真正融入城市生活空间,被迫在城市与农村两个空间之间游荡,在犹豫中徘徊、在焦虑中茫然、在迷惘中失望与期望,不断寻找着身份的认同与精神的家园。
3.城市公共空间的过度资本化
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或城市群中,在建筑实体之间存在着的开放空间体,是城市居民进行公共交往,举行各种活动的开放性场所,其目的是为广大公众服务①http://baike.baidu.com/link?url=ahW6s7j6gXGTvS8Iolhb41w6S7KbU61CJWXD9fESXI2bqSwA0-cwNQMryP6R9KgEtvjAfrUIJZigtt0xgojX5q。。城市公共空间作为公共资源,是公民行使权利的重要场所,是公民饭后散步、休息、娱乐、交流等活动的平台,在资本的驱使下,城市空间的快速蔓延往往遮蔽了城市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城市公共空间被侵占、挤压、挪用甚至剥夺的现象时有发生。城市的高档住宅小区,即所谓的“富人居住区”,往往是依山傍水、交通便利的黄金地段。因多数高档社区、高档居住小区都使用门禁卡,刷卡进门,而被小区圈起来的绿地、河水、青山等公共空间资源就成为少数富人私有的空间。越来越多的公共空间正被房地产开发商的“圈地运动”和建造的高楼大厦所湮没。这样,本应由市民共享的公共空间与资源在变化无常的“资本”驱动下变为少数非富即贵者们的“后花园”,公民的公共空间权利和公共利益被淹没在资本逐利的名利中。
4.城市空间的碎片化
城市空间的分化现象在城市开始建立时就已产生,适度分化的城市空间也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契合。但是城市空间的过度分化将会使居民间产生陌生的冷漠与熟悉的隔离,也会叠加城市空间的贫困、两极分化,这与城市发展的初衷相背离。城市封闭社区的耸立,一方面,制造出众多的“富人区”;另一方面,封闭隔离的社区与城市包容、开放、发展、繁荣的理念相背离,与城市居民的可亲近性背道而驰,城市的公共空间被人为地切割。城市社区内的住宅,防盗网林立,社区内的空间进行更细化的切分,细碎化。
简言之,在城市空间生产的过程中,一方面,城市空间生产使资源的整合利用效率更加集约化、有效化,带来了诸多的便利,提高了市民的生活品质;另一方面,人们也在不断反思城市空间生产的价值问题,即空间生产正义及其矫治的对策。
三、城市空间生产正义缺失的矫治
(一)城市空间生产正义的理性反思
生产是效率问题,正义是价值判断。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的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10](P1)城市空间生产除了效率的一面,还有正义的维度,不能让城市空间生产的正义被遮蔽,要使城市空间生产与城市生产空间正义相契合、共生共存共荣。
根据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原理,正确的思想观念可以促进事物的发展。在现代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城市日益扮演者着经济发展的角色,农村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城市的扩张和增容成为当下中国城市空间发展的重要价值取向。社会的稳定与繁荣内在地要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呼唤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城市作为经济增长的空间载体其作用日益显现,城市也是人实现“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重要空间。唯经济决定论、唯经济至上论,忽视、漠视,甚至遮蔽空间生产的正义价值,这样势必会导致城市畸形发展与城市的美好生活的本质相“异化”。空间的正义追求是城市空间生产可持续发展的价值旨归与现实诉求。城市空间生产价值之维的实现要求城市空间的可持续发展,抛弃城市发展主义之路,扬“可持续城市空间生产”之理念,弃“求大、求快”的片面城市主义发展观。让城市空间生产的列车驰骋在空间生产正义的价值轨道上,让空间生产的增益惠及一切人。
(二)城市空间生产正义的保障:有限政府
政府有责任保障空间正义的阳光照耀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头上。如罗尔斯所讲,分配正义的实现与政府职能的适当扩大紧密相连,应使其有二次分配或三次分配的功能。政府除了维护正常的运转之外,还应该“通过补贴私立学校或者建立一种公立学校体系保证具有天赋和动机的人都有平等的受教育、受培养的机会”。[10](P266)政府还应当在保证“机会均等”的政策上与执行上负有责任,他还主张对低收入家庭实行补贴,对生病、失业者进行特别救助,以此“确保一种社会最低受惠值”[10](P266)的空间正义分配的实现。而诺齐克不赞同罗尔斯的此种观点。
诺齐克批评了依靠“功能更多的国家”来实现“分配的正义”。诺齐克认为,正义是个人的权利,一个人“对其持有是有权利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11](P155)衡量是否正义的标尺在于权利的拥有。权利博弈的两端分别是国家和个人,国家与个人权利的大小成反比,如国家权利大,个人的权利就会弱小,当国家权利与个人权利相遇时,个人的权利将会受到侵犯,分配的正义不仅不能实现,反而会侵犯正义,故此其不正当性将被证明。[11](P155)诺齐克认为,个人最主要权利的保证靠的是正义,最主要的权利内容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国家功能延伸到再分配领域与公民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将会产生矛盾,强大的政府必然会侵犯弱小的公民权利。要避免公民权利被侵犯,诺齐克主张实行最小政府。这种政府与公民进行博弈的时候,不能影响到个人权利的行使,必须在个人权利之外的领域进行,即“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和强制履行契约等较为有限的功能”。[11](P1)
(三)城市空间正义的制度设计:理性的狡计
“理性的狡计”又译作理性的机巧。在黑格尔那里,“理性是有机巧的,同时也是有威力的。理性的机巧,一般讲来,表现在一种利用工具的活动里。这种理性的活动一方面让事物按照它们自己的本性,彼此互相影响,互相削弱,而自己并不干预其过程,但同时却正好实现了它自己的目的”。[12](P394)而制度的建设与实施恰好就是“理性的狡计”的具体运用,制度作为一种规则,而规则是被用来遵守的,“规则的公平合理与否是衡量制度被认同程度高低的一个重要指标”,[13](P35)因此城市空间正义的实现也离不开制度的参与。
城市空间正义的保障单靠政府一方很难完成。权力过大、过于集中的政府,往往会产生“权力拜物教”和“权力寻租”,常常会导致“个人崇拜”或“迷信权威”,当一个政府是一个人说了算的时候,权力就会蔓延,当政府以维护“公共利益”和“普遍利益”之名,行谋取自身利益和少数人利益之实的时候,在利益角逐的舞台上,个人的利益将会受到侵犯,随之个人的权利将被蹂躏。当自由、民主、平等的大旗被放倒并加以侵害的时候,空谈正义将毫无现实意义。必须把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里”,靠制度来约束权力,从而保障分配的正义顺利实现。
无论多么廉洁高效的政府都是由人组成的,而政府职能的制定与执行也是由人来履行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人组成的政府及政府本身都或多或少具有“经纪人”的性质,谋求个体的利益最大化也就成为其内在要求。即使可以假定存在真正代表公共利益和追求社会福祉最大化为目标的政府,为了防止政府在分配资源时的“越界”非正义行为,也必须进行“立宪”,将政府的权力装进制度的笼子,从而更好地保护个人的利益和自由不受侵犯。
城市空间生产正义的实施,需要在政府的主导下,让社会媒体的力量、市场的力量和公众的力量都参与进来,限制和监督政府的权力,让政府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多种力量的参与,遏制、减少甚至杜绝“权力寻租”现象的发生,让权力在制度的空间下,规范、合理、有序运行,建立空间正义的制度机制,让民众参与城市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并监督运行,从而实现以制度来保障正义。
(四)城乡一体化空间正义的路径选择:规划
如何保障正义的实现?不管是罗尔斯的扩大政府职能的再分配理论,还是诺齐克的“最小政府”与“最小限度的国家”,都是为了保障正义的实现。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论述了政府是在原始社会结束以后,由于人类为了追求善业的需要,倾向于过社会政治生活的本性与维护秩序使然的结果。[14](P3)近代思想家认为政府是人类为了克服自然状态带来的缺陷,公民自愿让渡一部分个人权利而订立契约,以保障公民的自由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从而使人类生活在秩序与安全的空间中。维护正义、促进公平是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这已被人们所接受并达成共识。
政府主导并促成空间正义的路径有多种。以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护航公共空间的正义生产,以公共正义的价值政策导引并调控城市空间生产的正义性,确保城市空间生产在正义的轨道上行驶。
“规划是一个正式的鲜明的政府行为。”[15](P3)城市规划是政府控制、规范、开发、建设和利用土地空间资源的重要手段。在城市化的进程中,房屋拆迁、失地农民进城,都涉及空间资源的分化与重组,如何保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在公平正义的城市空间生产中健康运行,城市规划就显得至关重要。城市规划在城市化进程中扮演着“工具理性”的角色,它关涉包括土地空间资源在内的城市空间资源的规划、重组与配置。城市规划的编纂、修改、完善要求体现空间正义的原则,它本身也内在地要求城市生产体现社会公平的价值之维。由此,制定城市规划除了政府人员、规划技术人员参与外,邀请公众人员的参与是保障空间正义的重要力量。因为“只有当人们有机会参与影响他们生活的决策时,公正的目标才能得到更好的实现。”[16](P157)
(五)城市空间生产正义的前提:机会均等
根据“空间生产”理论,空间是权力运作的基础与平台,生产与分配也离不开空间,政治在空间生产与分配的运作中其角色不可替代,而政治的工具性的重要表现之一便是公共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公共政策在空间生产及空间正义性问题上具有导向、调控和分配的功能。[17](P63)
机会均等原则与平等就业原则是市民有均等机会拥有城市空间的前提。鉴于历史的因素与现实的缘故,就目前看,我国城市就业还存在不同程度对农民的偏见与歧视。正义可能迟到,但不会缺席,空间正义呼唤均等的城乡就业机会,在切实可行的基础上,逐步放松,直至取消针对农民进城的限制,在职业、工种、养老、医疗、救助、失业等方面逐步实现平等竞争、同工同酬,逐步简化农民工择业、就业的冗杂手续,取消强加在农民工头上的乱收费;在农民工子女入学就医、劳动福利及工作时间等方面给予和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18](P94~98、483~484)由此,空间正义才有可能从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法律规定变为现实存在。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政策是城镇与农村、外地和内地双轨制,源于建国之后,为了社会的稳定和当时经济社会的发展现实需要,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考量。双轨制的户籍政策使城市和农村居民在社会福利待遇上存在巨大差异,户籍成为身份和待遇的标志,差别的国民户籍政策与空间正义的价值原则相背离。新的户籍制度取消农业与非农业户口之别,实行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取消暂住证,实行居住证,比以往的户籍制度有较大的进步。空间正义的价值趋向最终要废除就业、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方面的差别对待,实行户籍与社会福利待遇脱钩的政策,保留户籍人口管理的职能,使每一个居民都能够自由地迁徙和流动,把户籍是身份与待遇的象征装进历史的档案袋。
《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私有财产权”的确立,不仅是富人的保护伞,也是穷人的护身符。“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形象地说明了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而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使我国农村现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具有地权制度不稳定的缺陷,建设用地的国有化方式,使土地带来的巨大红利大多流入各级政府和商人的腰包,而视土地为命根子的农民获得的利益却没得到什么实惠。这种“官商”(政府和商人)得大头,农民得小头的土地出让分配格局,使乡(镇)村两级组织对这种土地政策热情不高。以至于为招商引资,绕过土地国有政策,以较低的价格变相,甚至私自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19](P192~193)而这种代价都转嫁到农民身上,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纳入法制的轨道,改革当前农村的土地政策,尽快使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人格化法律地位得到确认,积极探索新时期农村土地产权的流转,使土地使用更加规范、合理、法治,尽力避免作为农村土地使用者(承包者)的农民兄弟因某些人打着集体管理的大旗造成不公平的损失,土地征用公开、透明,进入第三方的监督机制,提高补偿标准,让公平正义得以彰显,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征地的程序、补偿的标准以及计算的方法都要在阳光下进行,且征得农民的同意。农民失地后补偿形式更要在阳光下运行,公平、公正补偿的要害在于足额的补偿款能落到农民的手中,如以其他方式替代现金等方式进行,也要使失地农民与失地前的经济状况大体相当,并且要确保失地农民能够在失地后可持续发展。如果因管理失当给农民造成损失的,要有替代性的补救措施或方案。政府在征用土地的过程中,要把征地的用途、目的、意义和农民讲清楚,在征得农民同意的基础上进行,政府要防止盲目的暴力征用土地、非法任意征用土地。[20]防止一些别有用心者以“公共利益”之名,绑架与谋取“私人利益”,进一步变相地、隐形地损害农民利益。
总之,城市空间生产正义在有序往前推进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根据“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一方面,我们要不断理性地反思,运用制度的“理性设计”,通过制度的设计来规范空间生产正义的实现;另一方面,机会平等,城市规划的落实与执行往往是以公共政策的形式呈现出来,其内容涵盖了以土地为载体的城市资源的空间整合、优化配置等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以社会公平为轴心,以公正为价值坐标,按照空间正义的原则落实,使空间生产的成果惠及一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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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rban Space Production and Space Justice in Contemporary China
ZHANG Rong-jun
(School of Marxism,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Guiyang,550001,Guizhou,China)
Space is an inherent product of society and social mode of production in practice,and urban space is an essential part of space product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Chinese urban space production has made brilliant achievements and civilization,even showing signs of engine in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the world in the 21st century.Aong with them,However,problems have emerged,including unequal production,excessive space capital and lack of space justice.Therefore,it has become the top priority to deal with these issues,so that the urban space production in China can develop in a more rational,sustainable and healthy way.
space production;space justice;sustainable development
C912.81
:A
:1006-723X(2015)08-0081-06
〔责任编辑:左安嵩〕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2BDJ028);贵州省社科规划一般项目(13GZYB01);贵州省教育厅基地项目([2013]12)
张荣军,男,贵州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在读博士后,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及其当代价值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