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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利用视阈下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机制研究

2015-02-24项贤国

新疆社科论坛 2015年2期
关键词:阶梯定价供给

项贤国

可持续利用视阈下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机制研究

项贤国

摘要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其实质就是采取累进定价机制,即以阶梯水量为基础,超出基础水量越多,超出梯级越多,其水资源定价也就越高。城市水资源阶梯价格的确定主要有三种,即阶梯少、低幅度累进;阶梯多、高幅度累进;线性等幅度累进。可持续理念下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建议是:弥合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之法律规范体系;明晰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之政府监管职能;建立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之水价预警机制。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城市水资源供求关系阶梯定价

一、可持续理念下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内涵释明

(一)可持续理念下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理论基础。

1.可持续发展理论。

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是根据城市水资源利用数量的不同实行差别的价格供给的确定机制,通常情况下,在额定的基本用量范围内执行较低的价格,而超出基本用水量的部分则采取递增式阶梯定价的方式确定用水价格。可持续发展理论是在各种社会危机严重影响人类可持续生存的现实背景下生成的①,它是社会发展到穷途末路时的必然选择,最初在环境法中贯彻该理论,后延伸至其他法域。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正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深入人心的社会背景下提出的。

可持续发展理念下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应当将水资源的需求限定在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范围内。城市水资源价格的确定应当确保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正常可持续运转,使供水企业能够获得适当的利润,同时,也不能过分超出用水户的实际承受能力。因此,可持续理念下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应以水资源、水环境和供水单位的承受力为核心,以供求关系为基础,以用水户的承受力为边际,从而保证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价格形成理论。

根据我国价格法规定,价格形成的基本要素包括生产成本和供求关系。在一个充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价格的决定性因素是供给与需求。在一个健康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市场上商品、服务的价格应是供给与需求大致相当的价格,此时的价格也即均衡价格,商品、服务的供求数量也称均衡数量。市场交易中供求关系演变形成了均衡价格②,即均衡价格的变动直接受制于供求关系的变动,需求的多少导致价格的涨跌,供给的多少导致价格的跌涨,供给与需求的同时变动对均衡价格的影响程度,则受制于供给与需求各自变动的程度大小。

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可以有效缓解当下我国水资源需求远大于供给的突出问题,通过差别的水资源定价模式,用水量高则水价高,相应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需求,从而促使水资源的供给与需求相对均衡。这主要是因为自然环境决定了水资源的供给,水资源总量是有限的。有别于普通商品,水资源的供给量达到一定程度时,其与价格的涨跌并无直接关系。因此,水资源的需求与价格的关系,成为确定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主要因素。

(二)可持续理念下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基本原则。

1.供求均衡原则。

价格形成的基本规律是供求关系的均衡理论,即商品的供给和需求相对均衡时市场价格趋于合理。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但水资源价格的形成与其他商品不同,水资源的供给某种意义上是天然形成的,它不仅是供给和需求变化的应有结果,有时往往是由需求单方面决定的。城市水资源的供给,不仅随价格、成本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确定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时,一方面需要遵循供求均衡,同时亦需要随着水资源需求的变化而实时调整。

2.可持续利用原则。

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首当其冲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可持续利用原则。城市水资源价格的确定,既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也应注意保护有限资源和良好环境,使得水资源的利用具有可持续性。也就是说,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城市水资源价格的确定不仅考虑成本和供求关系,亦考虑居民和环境的实际承受能力,同时考虑城市水资源定价机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总之,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确立,必须确保城市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3. 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市场经济下,有限资源应得到最优化的配置和合理使用。城市水资源属于有限资源,其定价机制的确立当然应遵循资源优化配置这一重要的经济法原则。城市水资源非常有限,无论工业用水还是居民用水,都处于稀缺状态。这种有限的资源应该被用于经济发展最需要的领域,使有限资源生成最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因此,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应合理引导水资源的使用,让最需要的行业和领域能够获得充足的水资源,同时也保证居民的正常生活用水。

二、可持续理念下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影响因素

(一)影响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宏观因素。

1.自然因素。

影响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首要因素是自然因素,它包括水资源的数量、质量、开发利用条件和属性等。自然因素主要是指水资源的存在空间,天然的非人力所及,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水资源的生成态势。自然因素从总体上影响水资源的供求,进而影响水资源价格,水资源充沛地区,水价相对较低,反之,水资源短缺地区,水价相对较高。

2.社会因素。

水资源具有社会属性,其价格的形成往往受到国家政策的影响,在国家干预较多的领域,水资源的价格没有反映其真正价值,国家政策的倾向导致水资源价格长期偏低,这严重影响了城市水资源的阶梯定价。为了干预城市水资源的供求,减少城市污水排放,可以通过制定合理的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政策进行引导。同时,城市水资源管理中投入的人力、物力和需求者的承受能力也是影响水资源定价的社会因素。

3.经济因素。

经济因素是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又一重要因素。水资源若不与经济因素结合起来,则只能表现为自然生态价值,水资源的经济属性则很难反映,故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必然反映了水作为自然资源与经济价值的紧密结合。城市水资源与经济发展关系密切,一方面,经济发展必然需要充足的水资源作保证,另一方面,水资源的过度滥用又制约了经济发展。③水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可以产生最佳的经济效益,同时,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生成必然受到经济因素的影响。

(二)影响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微观因素。

1.准入障碍。

准入障碍是影响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重要微观因素。城市水资源的供给呈现典型的自然垄断特征,供水产业属于高投资高成本行业,投资回报周期较长,因此,市场准入门槛较高。同时,城市水资源在城市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关涉国计民生,为了提高利用效率,合理配置资源,法律赋予水资源供给企业垄断地位,立法认可其独占经营,并明确界定水资源供给企业的准入、定价等,故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亦存在法律上的准入障碍。

2.供求关系。

根据前文所述价格形成理论,供求关系是影响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又一微观因素。由于城市水资源的供给丰缺程度不同,水资源需求单位的数量也不同,导致不同地区城市水资源价格的拟定级差区间不同,这使得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必然受到水资源供求关系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确定合理的阶梯区间,达到水资源的最佳配置状态。进一步讲,根据水资源的供求关系确定阶梯定价模式,在水资源丰富地区,采取分段递减定价模式,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则采取分段递增定价模式,同时,反过来通过阶梯定价机制影响水资源的供求关系,鼓励节约用水、合理用水。

3.供水成本。

供水成本是影响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最重要的微观因素。供水成本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它是依据整个水资源系统而言的,④主要是指可持续利用视阈下的城市水资源供给成本。深层次而言,基于水资源的自然属性角度,城市水资源供水成本反映了特定地区水资源供给的质量,量少价高,质次价低;基于水资源的开发角度,城市水资源供给成本体现了特定地区水资源开发的难易,开发程度难成本高,反之则低;基于水资源的利用角度,城市水资源供给成本表征了特定地区水资源处理条件、设施的状况,处理条件好、设施齐全则成本低,反之则高。

三、可持续理念下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生成对策

(一)可持续理念下城市水资源阶梯价格的确定。

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其实质就是采取累进定价机制,即以阶梯水量为基础,超出基础水量越多,超出梯级越多,其水资源定价也就越高。总体而言,城市水资源阶梯价格的确定主要有三种,即阶梯少、低幅度累进;阶梯多、高幅度累进;线性等幅度累进。

就这样,在唐人街,他结识了很多热心朋友,他们会告诉李先生哪里有最适合老人休闲的地方,哪里有李先生会喜欢的特色小吃,哪里有最近的便利店等等。有了他们,李先生就像多了很多双眼睛。有什么不懂和需要,他在华人社区里聊上一圈,就全解决了。

第一种定价模式,阶梯少、低幅度累进。该种定价模式主要适用于城市水资源相对充足以及城镇居民收入分布相对均等的地区。因为该地区居民消费水平相当,人均用水量相对均等,极端贫困或极端富裕的居民较少,人均用水差异较小,因此,政府应充分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基本生存用水。

第二种定价模式,阶梯多、高幅度累进。此种定价模式主要适用于城市水资源相对匮乏以及城镇居民收入分布相对不均的地区。在该地区,政府利用这种阶梯定价模式,可以在保护水资源的前提下确保居民必需的生活用水,控制耗水量大的用水需求;同时,也可以有效抑制社会分配不均导致的不合理利用水资源的现象,实现水资源使用的公平。

第三种定价模式,线性等幅度累进。这种定价模式相对折衷,既可以保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也可以调节水资源的合理使用,彰显社会公平。总体而言,我国水资源相对匮乏的地区较多,各地区贫富差距也较大,理论上应该适用阶梯多、高幅度累进定价模式,但水资源定价过高,调节水资源过严,不利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⑤因此,笔者认为,可以采用第三种定价模式,即线性等幅度累进,用水比重相等宽度阶梯水价相等幅度递增。

(二)可持续理念下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建议。

1.弥合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之法律规范体系。

法律具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进行考察的,法律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律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分析的。英国学者拉兹曾经指出:“每一个法律制度必然有规范的作用,也总会有社会的作用。把规范的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的规范性;把社会作用归于法是根据法所具有的或预期的社会效果。”⑥可持续理念下对城市水资源进行阶梯定价,必须要有健全的法律保障,在水资源价格的制定、调整和运行上建构一个规范的法定的水资源定价机制。现行价格法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大多是实体性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没有真正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诸如城市水资源价格的成本核定、监督机制、定价程序、公众参与等领域并没有相关法律规范。因此,政府应建立健全水资源定价法律规范体系,进一步明确水资源阶梯定价的目的和原则,并切实监督阶梯定价机制的运行。

2.明晰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之政府监管职能。

3.建立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之水价预警机制。

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确定,涉及供水企业、需水者等多方利益,定价和调整程序异常复杂,因此,一旦确定了阶梯定价模式和各级阶梯水量,则相对要保持一段合理的价格运行区间,在该区间内,阶梯价格保持不变。但随着政策和实际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水资源阶梯价格也应发生变化。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水资源价格预警机制。在该预警机制下,政府应紧密关注社会发展中导致水资源价格变化的一系列因素,如电、煤等。根据政策和实际外部环境的变化,披露一定的价格调整信息。在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的运行期间内,由于不同的外部因素的变化,适当调整阶梯水量和阶梯价格,使水资源价格能及时真正反映水资源供求关系,维护供水者和需水者的合法利益,贯彻水资源阶梯定价的可持续理念和原则,进而完善城市水资源阶梯定价机制。

注释:

①冯尚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管理导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40页。

②田飞:《对水权与水权交易法律制度构建的思考》[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第56~63页。

③刘倩、王京芳、陈琳:《水资源经济价值影响因素的分析》[J],《环境保护科学》,2011年第1期,第45~48页。

④张义:《基于生态足迹模型的广西水资源利用评价》[J],《人民黄河》,2014年第2期,第58~61页。

⑤施菁:《水资源价格改革的利益分配机制创新》[J],《价格月刊》,2013年第4期,第26~30页。

⑥(英)拉兹:《法律的权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22页。

〔责任编辑:石梦华〕

●文史园地

作者简介:(唐山师范学院历史与文法系副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在职法律硕士)

基金项目:本文系河北省水利厅2014年水利科研与推广计划项目“基于可持续利用的河北省城市水资源价格确定机制研究”(20140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献标识码中国图书分类号F294.1A

文章编号1671-4741(2015)02-007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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