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对我国货车轮胎征收反倾销税的相关思考
2015-02-24本刊编辑部
橡胶科技 2015年6期
巴西外贸委员会日前发布2015年第32号令,决定对我国货车轮胎征收1.12~2.59美元·kg-1的反倾销税(涉案产品南共市税号为4011.20.90),征税期限为5年。该反倾销案的复审时间进程为:(1)2014年12月19日,调查举证阶段结束;(2)2015年1月12日,汽车信息和数据提供阶段结束;(3)2015年2月11日,公布用于终裁并含有重要数据的技术文件;(4)2015年3月3日,利益方举证阶段结束,程序指导阶段结束;(5)2015年3月23日,调查机关公布终裁结果。
近年来,除了欧美发达国家对我国轮胎反倾销、反补贴案日益增多外,来自亚洲、南美洲等亚非拉国家对我国轮胎的“双反”调查案件也呈明显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加入到对我国出口轮胎的反倾销行列中,涉及轮胎产品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多。
据统计,2011-2014年我国遭受其他国家反倾销调查共20多次,其中来自亚洲、南美洲等发展中国家的反倾销调查14次。有关人士分析认为,亚非拉国家对中国轮胎的反倾销调查特点是:在确认倾销存在和确定倾销幅度时带有较大的主观性,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在裁决低价倾销对其国内产业是否构成损害的结论上,政府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本国某个企业提出倾销指控,政府便认为确实存在倾销,立即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同时,发展中国家征收的反倾销税率范围非常大,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对于从中国轮胎进口的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通常非常高。这是因为,一些国家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计算中国产品的倾销税率时,是以替代国价格作为确定进口产品正常价值依据的。而替代国的选择标准又比较模糊,且具有随意性,导致我国轮胎等出口产品遭受严重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