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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伦理研究概况与发展趋势探讨

2015-02-23

关键词: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

陈 俊

环境伦理的形成和发展与工业文明的历史轨迹相随相伴,它是人类在对自然资源大肆开发和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情况下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所形成的[1]。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到了几近疯狂的程度,从而使得资源匮乏、土地退化、生态失衡等全球性问题愈演愈烈,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与生活,于是部分有识之士开始关注环境问题,并发起了各种以环境保护为主题的运动,这在很大程度上催生了西方的环境伦理思想。1923年,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史怀泽在《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一书中提出“敬畏生命”的新观点,主张把伦理的范畴由人际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标志着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萌芽,随后西方环境伦理思想迅速发展起来,各种有关环境伦理研究的著作如雨后春笋般展现在世人面前。相对于西方而言,中国的环境伦理研究起步较晚,虽然在20世纪70年代末就有国内学者开始介绍西方的环境伦理思想,然而国内环境伦理研究进展缓慢。直到1994年8月,中国环境伦理学研究会成立大会暨首届全国环境伦理学研讨会在北京召开,这才标志着我国环境伦理研究开始正式走上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道路。近 20年来,我国学者围绕环境伦理的几个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并为我国的环保事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思想基础。随着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的重要决策,这为我国环境伦理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如何使当前的环境伦理研究能够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这是我国所有环境伦理研究者必须重点关注的问题。基于此,本文拟从国内环境伦理研究的概况入手,在初步分析国内环境伦理研究进展的基础上,重点探讨环境伦理研究首先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理论问题,并就我国环境伦理研究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简要分析。

一、国内环境伦理研究的基本概况

国内环境伦理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环境伦理学者充分吸收了西方环境伦理学的思想理论和最新成果,并对中国古代传统环境伦理思想进行了取舍和吸收,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系统理论;不仅取得了许多独具特色、有价值的理论研究成果,而且还形成了多个研究学派,中国的环境伦理研究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景象[2]。

1.国内环境伦理研究的主要学派

①“人类中心主义”学派

“人类中心主义”学派以中国社科院的章建刚研究员和吉林大学的刘福森教授为代表。章建刚指出,“非人类中心主义”把“人类中心主义”的观点看成是破坏环境的思想根源;而实际上“人类中心主义”并不一定导致环境破坏或对大自然的奴役,自然即使不存在内在价值依然可以得到保护。反而“非人类中心主义”存在理论缺陷,如果一定赋予自然内在价值,就会陷入理论与实践上的困境,走向神秘主义,甚至导致伦理观倒退;而坚持“人类中心主义”立场就可以确立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点[3]。

②“非人类中心主义”学派

“非人类中心主义”学派以中国社科院的余谋昌研究员为代表。余谋昌主张把内在价值赋予自然界的物种和生态系统,把道德关怀的领域扩展到自然界。并且认为环境问题的实质是文化问题,全球环境危机的实质是人类文化的危机。牛顿、笛卡尔创立的机械论哲学,指导了人类逐步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但是,机械论哲学强调人与自然对立,强调人统治自然,为了人类价值牺牲自然的价值,最终走到了不可持续发展的境遇。人类需要从机械论哲学范式向生态哲学范式转变。生态哲学范式是整体论的哲学观,它强调整体决定部分,人类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人类不是世界的中心,人与自然是互相联系、和谐统一的[4]。

③“生命共同体中心论”学派

“生命共同体中心论”学派以中共广东省委党校的佘正荣教授为代表。佘正荣主张环境伦理学的道德主体依然是人,环境伦理所调节的依然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的行为,而且道德关心的对象中依然包括所有人类成员。环境伦理学对传统伦理学超越的地方在于,人类的道德义务对象不仅包括社会共同体中的人类成员,而且包括非人类的生命体,包括人类和所有非人类生命成员组成的更大的生命共同体整体[5]。这个生命共同体可以称为“人类——生物”共同体,而不是人类产生之前的自然形态的生物共同体。

④“超越与整合”学派“超越与整合”学派以中国社科院的杨通进研究员为代表。这一学派认为我国的环境伦理学还处于实验和发展阶段,不可能提出一套体系严密和封闭的理论体系;因此,应当建立一个由多种不同部分组成的、开放的、非体系性的环境伦理学框架。杨通进指出,环境伦理是一个多元化的话语体系,虽然各派观点存在分歧,但在某些方面也有能够达成一致的地方[6]。在法律和政策层面寻求重叠共识,应当是“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自觉追求的目标。寻求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的重叠共识应当是作为应用伦理学的环境伦理学的一个发展方向[7]。人类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必须从全球生态系统的利益出发,只有以全球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自然生态环境保护才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和安全感。

2.国内环境伦理研究的几个主要领域

①关于对“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理论缺陷的分析

张纯成认为,非人类中心主义存在误区,人类中心主义是正确的;每一种生命最终的归宿是消亡,人能够做的,只能是延缓人类的终结,这就是广义的“以人为本”;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是延缓人类终结的重大举措;实现生存方式的改变,人类才能走出生存危机[8]。孙道进认为非人类中心主义为了实现人与非人类的价值平等性,一方面赋予自然以主体价值,另一方面消解人的主体性,而这样做的结果却反而凸显了人的主体性与自然的自在性;无视实践的受动性决定了人类呵护自然的必要性,这是非人类中心主义内在价值论的认识论症结;自然的价值是实践中的生成与创造,主体性与属人性是价值范畴的本质属性;因此,为了树立人类的环境伦理意识,非人类中心主义更应该彰显人的主体性[9]。

②关于对重建环境伦理的理论方面的探讨

曾小五提出无中心主义的观点,认为人类应该担负起对人本身和自然环境的责任,这两种责任共同服从于对世界整体即“大我”的目的性要求,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无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的基本原则是:以“大我”的目的为人本身即“小我”的目的,以“大我”的善恶为人自己的善恶,善待自然环境就像善待人类自己[10]。姬志闯主张用实用主义来解决环境伦理的困境,认为基于超越人类中心主义旨趣的环境伦理,立于传统的理性主义伦理话语和现代生态学的语境,在两条道路上进行其伦理拓展;但是,前者却导致了人类中心主义的深层遗继,后者则带来了对非人类存在伦理关怀的彻底消解和极端的神秘主义;困境的根源在于两种话语中人和自然、理性和非理性以及理论和现实相互间的二元断裂和孤立,及有机统一的时间、生命和生活意义的丧失,而这些意义正是实用主义的基本关涉[11]。袁振辉指出,只有建立在复杂性视野下的发生主体论,即把主体视为由自在主体、自为主体、自觉主体发生发展的演化过程和网络系统,才是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的新平台[12]。王凤珍认为,必须从人的本质出发探求解决环境危机的根本途径;自然中心主义生态伦理过于崇拜自然而失落了人,否定人的本质;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伦理把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价值观扩大到自然,实际上是削弱人的作用、人的特性,也否定了人的本质;只有以类为本位的环境人类中心主义才能真正体现人的本质,从根本上解决环境危机[13]。刘长明认为,基于可持续发展观而构建的环境伦理是打上了人类中心主义烙印的双向不对称伦理,无助于人类从根本上摆脱危机四伏的困境;基于和谐发展观而构建的和谐伦理观将促使伦理学实现由双向不对称伦理到双向和谐伦理的升级,彻底摈弃人类中心主义的樊篱,实现所有存在的和谐互动[14]。

③关于对环境伦理实质的认识以及环境伦理实践路径的探索

包庆德认为,在唯物史观视野中的“环境伦理”并非是人与自然之间直接的伦理关系,亦非其它生物与人有所谓的平等权利,更非自然界具有不与主体发生关系的孤立的内在价值,而是由于环境伦理把人与自然之间的价值关系有效地纳入人与人的利益关系中,从而深刻地揭示以生态环境中介了的人伦之理;环境伦理的实质是在现实的实践格局中协调并规范人类多级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15]。宣兆凯认为,以环境保护机制效能为取向的环境伦理观的基本内容包括:以反馈机制与预防机制为取向的生态整体利益观、以制约机制与协调机制为取向的生态平等观、以责任机制与参与机制为取向的道德主体观[16]。李培超认为,中国环境伦理学的本土化问题是对中国环境伦理学30年历史进程予以认真反思获得的理性认识,从中国环境伦理学本土化的背景和前提出发,其目标指向应是:形成新的理论范式;强化实践效度;处理好本土化的实现与超越的关系[17]。

综上所述,国内对“环境伦理”的研究,虽然相对于西方而言起步要晚,但研究成果还是非常丰富的;我国环境伦理研究在基础理论的探索、西方环境伦理学主要理念的梳理、中国古代传统环境伦理思想的挖掘整理等方面都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推动了环境伦理观与可持续发展观在我国的推广普及。但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伦理研究仍然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出现一整套非常成熟、系统、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伦理思想体系。我国当前的环境伦理研究基本上还是在争论应该建立一种“以谁为中心”的环境伦理,对于整合既有环境伦理思想的优点而建立新的环境伦理提及的较少;即便是国内的“超越与整合”学派也是势单力孤。此外,无一例外的对环境伦理的实践路径研究较少;最为突出的就是对环境伦理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研究。上述这些不足之处将是今后我国环境伦理过程中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尤其是要重视研究环境伦理如何走向实践,只有当环境伦理在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走向实践,才能获得旺盛的生命力,并体现出环境伦理的重要价值。

二、国内环境伦理研究需要把握的几个主要理论问题

正是由于当前我国环境伦理研究还存在上述种种问题,研究还不太成熟;因此,这就需要我们进行不懈地努力和探索。虽然环境伦理研究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很多,但总体而言首先需要把握的是以下几个主要理论问题:

1.环境伦理的定义与研究对象

随着环境伦理研究的逐步深入,环境伦理学也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登上了历史舞台,而这门新兴学科的发展必须是以自己学科的准确定位和研究对象为前提的。这就直接涉及环境伦理的定义与研究对象问题,关于环境伦理的定义学术界主要有两种看法:一种是“关系说”,一种是“义务说”。关系说认为,环境伦理是研究人与自然伦理关系的理论体系。美国环境伦理学者戴斯·贾丁斯在其著作《环境伦理学:环境哲学导论》中指出:“环境伦理学是系统而全面地说明和论证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道德关系的学说。环境伦理学认为,人与自然的行为是能够,并且可以用道德规范来调节的。因而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必须要做到:第一,说明这些规范是什么;第二,说明人对何人何事负有责任;第三,证明这些责任的合理性”[18]。美国另一位学者泰勒在其著作《尊重自然: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中认为,“环境伦理学关心的是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道德关系。支配着这些关系的伦理原则决定着我们对自然环境和栖息于其中的所有动物和植物的义务、职责和责任”[19]。义务说认为,环境伦理应当是关于人们对待自然界各种事物的道德态度和行为规范的理论学说。美国学者罗尔斯顿认为:“环境伦理学既不是关于自然资源使用的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利益和代价以及它们的公正分配的伦理学;只有当人们不仅仅是提出对自然的审慎利用,而且是提出对它的恰当的尊重和义务问题时,人们才会接近自然主义意义上的原发性的环境伦理学”[20]。这两种学说各有优劣,“关系说”看到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伦理关系,“义务说”揭示了调节人与自然环境之间关系的规范与原则。这两种学说都承认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即伦理关系,并且应该调节和规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这就将传统的人际伦理范围扩大到了人与自然之间,毫无疑问,这两种学说都促进了环境伦理的发展。

然而,上述这两种学说对于环境伦理的定义都存在着理论上的不足。“关系说”的缺陷在于,它注重的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而环境伦理则应当是重点探讨用来调节这种关系的具体规范与实践原则。“义务说”的缺陷在于,它容易使人认为,人对自然环境的义务与人对人的义务毫无联系,似乎可以离开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来谈论和处理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这显然是欠缺的,因为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大肆开发利用和对环境的破坏,这些都与人与人之间的不合理的利益关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对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调整离不开对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基于此,笔者认为,环境伦理是用来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的规范体系,它是建立在一定环境价值观基础上的、以自然环境和环境权益为媒介的人类环境道德的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总和,环境伦理蕴含着作为主体的人类热爱自然、善待自然、尊重自然,且善待自身的生态良心和自然情怀。环境伦理应当是为了给环境保护提供一个适当的道德依据,而专门研究与环境保护有关的伦理问题的思想理论体系。关于环境伦理的研究对象,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三个方面:(1)当代人与自然环境直接的道德关系;(2)受人与自然环境直接关系影响的、以自然环境和环境权益为媒介的当代人与当代人之间的道德关系;(3)以自然环境权益为媒介的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其中人与自然环境直接的道德关系主要是人类的自然价值观问题;而受人与自然环境直接关系影响的、以自然环境和自然环境权益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主要是指代际环境伦理和代内环境伦理。这两个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的[21]。

2.环境伦理研究的主要内容

①关于自然环境的价值

自然环境的价值是环境伦理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一般而言,我们把价值看成是客体的属性与主体需要之间的关系,是客体对主体的某种特殊意义。罗尔斯顿将自然环境的价值分为八类:经济价值、消遣价值、科学价值、审美价值、历史价值、文化象征价值、塑造性格价值及宗教价值。这些价值又可分为两类: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工具价值)。我国学者一般把自然环境的价值分为四类:资源价值、科研价值、审美价值、生态价值。总体而言,所谓自然环境的价值是指自然环境存在的内在的本质属性以及对人来说具有某种用途属性的描述,从自然环境所具有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属性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大自然是必须受到尊重与保护的。人类应当与自然环境和平共处、和谐共生、永续发展。

②关于自然环境的权利

自然环境的权利是环境伦理得以成立的又一因素。因为“权利”与“价值”是紧密相联的,对自然环境价值的确认,也就是对其权利的确认。一般认为自然环境的权利是指生命体和自然界的生存权,是自然界的利益与权力的统一。也有学者认为自然界的权利就是指生物和自然界的其它事物有权按生态规律持续生存的权利,主要表现在生物生存权利、生物自主权利与生物生态安全权利三方面。严格地说,自然的权利包含了两方面内容:(1)权利所有者与人类具有同等的生存权,这种生存利益应当受到人类的尊重和保护。(2)这种权利要求是符合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的,权利所有者有权对侵犯自己利益的行为提出抗议。

③关于环境公正理论

所谓环境公正,就是人对自然环境的公正问题,它一般包括代内环境公正与代际环境公正。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对“可持续发展”界定时用“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如果从环境伦理角度看,它实质表达了坏境的代际公正与代内公正问题。代际环境公正是指代际间,当代人的环境行为不应危害后代人的生存环境,应遵循公正原则。代内环境公正实质上是人际公正、区域公正与社会公正在环境伦理领域内的特殊表现,因为环境伦理的调节范围不仅仅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它还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以自然环境和环境权益为媒介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代内环境公正主要包括区域公正和国际公正,要求某些地区与国家在自身发展时放弃所奉行的环境利己主义观念,反对向其它地区与国家推行生态殖民政策。当然还有学者提出“男女公正”的原则,即在保护自然环境的过程中应当实行男女平等,男女应当享有同等的环境权利,并承担相同的环境义务。从某种意义上讲,“男女公正”应当属于代内环境公正的范畴。

④关于“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问题

环境伦理的出发点是坚持“人类中心主义”,还是奉行“非人类中心主义”,这是当前环境伦理研究中争论最激烈的领域。“人类中心主义”是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而产生的,人类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对自然资源大肆开发,对生态环境任意破坏,从而形成了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包含三层含义:(1)把人看成是自然界进化的目的,看成是自然界中至高无上的主宰。(2)认为自然界中的一切都是为人的存在而存在的,它们应当受人随意驱使和利用。(3)人类可以按照自己的主观意志和需求来安排宇宙,为自然立法。这种“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观强调了人类在自然界中至高无上的主体地位,肯定了人的主体性、创造性、能动性的本质力量,具有积极的价值意义。但是它过分强调人在自然界的主体地位,这必然产生以下问题:首先,它只关心人类自身利益,不顾其它生命的生态环境利益。其次,它只把自然环境看成人类的资源,只讲究利用的合理与否。实质上自然环境不仅是人类的资源,也是一切生命体的资源,应当尊重非人类生命体的利益与内在价值。再次,“人类中心主义”是从实用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角度考虑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具有明显的局限性。最后,“人类中心主义”是不科学的,其伦理是人类主观的,它漠视自然环境的内在价值,这无异于自欺欺人。基于以上认识,人们对“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批判,认为应当打破“人类中心主义”的藩篱。关于“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它是在人们反思“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的缺陷后而产生的,“非人类中心主义”在西方国家又分为三种类型:即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

3.环境伦理研究的道德范畴

①环境伦理的权利范畴

环境伦理的权利范畴包括三个内容: (1)当代人要维护当代人生存的权利;(2)当代人还要自觉维护后世人生存的权利;(3)当代人还要尊重并维护自然环境的权利。所谓环境权,就是指自然环境中的一切生命体和非生命体所组成的生态系统都按照生态学规律持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传统伦理观认为,人是地球上唯一的权利主体,只有人享有权利,而环境伦理认为,一切生命体和非生命体都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发挥着功能与作用,因此,人类和大自然应该和平相处,人类要自觉维护自然界的权利。

②环境伦理的义务范畴

义务与责任是伦理学一对互为对应的道德范畴。传统伦理学主要是从人际之间的关系来看待义务与责任。环境伦理则将义务和责任所适用的范围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扩展到了人与自然环境之间,以及由环境权益中介了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就要求人类承担更多的、新的义务与责任,维护生态平衡,节约使用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自觉地承担起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永续发展的义务。

③环境伦理的责任范畴

环境伦理认为当人类做出了违背环境伦理原则的行为时,应自觉承担责任和后果。这就需要我们确立新的责任观念:(1)人与大自然是平等的朋友关系,不是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人类应该尊重大自然。(2)当代人对后世人的生存和发展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当代人对自然的开发利用决不能严重影响后世人的生存与发展质量。(3)世界上一切国家和民族都有维护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责任。一方面,发达国家疯狂消耗资源,这既影响了发达国家的持续发展,也使发展中国家持续发展的条件恶化。另一方面,落后国家的目标只能满足其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为力求温饱而不得不掠夺性地使用自然资源。自然资源的疯狂开采违背了人与自然关系和谐的环境伦理,其根源在于不平等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使发达国家享有的环境权利远远大于其所承担的责任;因此,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要坚持权利与义务严格对等原则,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环境权利与环境义务相统一。

④环境伦理的公正范畴

环境公正原则是指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时坚持代内公正和代际公正。目前,国际关系中资源环保方面不公正的现象比比皆是。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购买最廉价的资源,使发展中国家的自然资源遭到疯狂开发,然后又向发展中国家输出危害性最大的污染废弃物,形成环境污染的迁移,这实际上是一种环境利己主义,更为甚者已经演变为了环境霸权主义。环境伦理倡导代内公正,当然也包括代内的区域公正,而发达国家的环境利己主义是严重违背代内公正的,鉴于其给全球环境带来的破坏程度要远远高于发展中国家,而其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又远远多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发达国家需承担更多全球性环保责任。

三、我国环境伦理研究的未来发展趋势

尽管我国环境伦理研究起步较晚,各研究学派之间也存在很多思想理论上的分歧,但大多数环境伦理研究学者都认为,环境伦理学作为一个新兴学科一开始就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国内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等一系列国家大政方针的出台与实施,为我国环境伦理的创新与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环境伦理研究在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将会取得更大进展。总体而言,未来我国环境伦理研究将呈现出如下发展趋势:

1. 环境伦理的研究重点将逐步由“人类中心主义”转移到“非人类中心主义”

20世纪七、八十年代,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于现在而言还较低,生产力发展较为缓慢,人民生活水平也不高,国家的工作中心是首先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为了解决最基本的衣食住行,我们只能是充分地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不可能将精力完全放在生态环境的保护上,这种社会现实情况也必然会影响到学术研究领域。以社会现实的需要为出发点,环境伦理的研究重点必然定位在“人类中心主义”。当然,“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对于发展我国的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对环境保护也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还是存在许多理论上的缺陷。尤其是当前我们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这要求我们必须转变过去那种一切以人的利益为中心的观点,要注重保护生态环境,既要维护人类自身利益,又要保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人类要自觉地承担起保护自然界一切生命体与非生命体的责任与义务。这种现实的需要就决定了我国环境伦理研究的重点将会逐步由“人类中心主义”转移到“非人类中心主义”。

2. 环境伦理的研究范围将会逐渐扩大

自20世纪七十年代末环境伦理引入我国以来,由于受国外尤其是西方环境伦理思想的影响,我国环境伦理研究的重心主要是围绕人与自然环境之间是否存在伦理关系这一问题来展开的。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国外大量环境伦理著作被翻译介绍到中国,这为国内环境伦理研究提供了新的思想源泉,如国外的环境正义、生态女性主义、生态社会主义、生态社会学、生态马克思主义等学说纷纷传入中国,这促进了国内各种环境伦理研究学派的形成与发展,增强了国内环境伦理研究的实力,扩大了国内环境伦理研究的范围。尤其是国外有关自然的价值、自然的权利、环境道德等内容也被纳入环境伦理的研究范围,这更是开阔了我国环境伦理研究的视野[22]。随着环境伦理研究范围的不断扩大,环境伦理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的地位也将逐渐稳固。

3. 环境公正问题将会更加受到重视

随着全球性环境危机的凸显,发达国家与落后国家在自然资源的占有和使用上的不公平现象越来越明显;代内环境公正逐渐引起人们极大地关注,这也引起了国内环境伦理研究领域的重视。代内环境公正实际上是人际公正、区域公正在环境伦理领域的反映。例如,我国的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都涉及区域环境公正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妥善处理,不仅会影响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还会影响到地区之间的和谐与稳定。因此,环境代内公正问题将会受到更加重视。此外,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它要求人类在使用自然资源时,既要满足当代人的生存与发展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生存与发展的需要构成危害;这就使环境代际公正问题也逐渐引起学术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这些充分说明今后我国环境伦理研究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环境公正问题将会越来越受到重视。

4. 环境伦理学科将会越来越完善

普通环境伦理学或一般环境伦理学、理论环境伦理学作为环境伦理学的核心基础学科,探讨环境伦理领域的各种普遍性、一般性、共同性问题,为环境伦理学的各分支学科奠定了理论基础。目前环境伦理学的研究内容大体上都属于普通环境伦理学的范畴。今后,普通环境伦理学将会进一步派生出比较环境伦理学、计量环境伦理学等方法性分支学科。还会分化出环境科学伦理学、环境经营伦理学、环境伦理思想史、环境伦理心理学、环境伦理教育学、城市环境伦理学、农村环境伦理学等各分支学科和研究领域[23],我国环境伦理学科体系将会越来越完善。

5. 环境伦理研究逐渐侧重于探讨环境伦理的实践路径

环境伦理开始关注动物福利、环境保护等实际问题,一些国家还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濒危动植物保护法”,并出现了“自然的权利诉讼”运动;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环境伦理开始为消费者的行为、循环经济的发展、社会生产实践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环境伦理还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提供了思想基础。今后我国环境伦理研究也必将从关于抽象的自然环境的价值、自然环境的权利、人与自然的关系等纯理论的研究,逐渐走向将环境伦理理论付诸于实践的道路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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