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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体育服务中“公”、“共”和“服务”探析*

2015-02-23汤际澜

体育教育学刊 2015年2期
关键词:公共服务个体体育

汤际澜

(苏州科技学院 体育部,江苏 苏州 215009)

公共体育服务中“公”、“共”和“服务”探析*

汤际澜

(苏州科技学院 体育部,江苏 苏州 215009)

摘要:对公共体育服务中“公”、“共”和“服务”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公共体育服务之“公”在于公共体育服务是发生于由全体个体所组成的群体之中,并由权威代表加以推行的系统事业;应当能为所有个体所平等参与;不排斥公共体育服务的私人生产和需要私人享有。公共体育服务之“共”在于公共体育服务来自于所有个体的共同需求;创造的是能为所有个体所享有的共同得益;公共体育服务需要所有个体的配合与协作。公共体育服务之“服务”在于顾客意识、标准化要求和互动交流。

关键词:公共体育服务;平等参与;共同需求 在公共体育服务这个概念中,从公、共和服务这三个的角度分别对公共体育服务进行阐释,特别是将“公”和“共”分开进行解读,能够加深和厘清对于公共体育服务的相关认识。“公”是群体、公开,虽与私不容但也离不开私,公共体育服务是群体性的事业需要无偏狭的面对所有人,但是公共体育服务享有离不开个人之私,同时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私人化是一种现实可行的途径并不会偏离公共体育服务之公。“共”是个的合成,在共之中离不开个,公共体育服务之需是个体之共需,公共体育服务之利是个体之共利,在这个过程之中个体共同配合、协作以助公共体育服务。公共体育服务之“服务”包含着公共体育服务中的顾客意识、标准化要求和互动交流。公共体育服务之中需要重视公与私、共与个的关系,将服务之义牢固地加以确立,才能够真正地落实公共体育服务、实现公共体育服务。

“自2002年政府把公共服务纳入政府职能体系开始,公共体育服务研究逐渐成为体育科学研究的热点之一。”[1]广大学者对于体育领域公共服务的概念、内涵、外延、体系、现状(均等化)、对策都进行了广泛的探讨,但是在研究和讨论的过程中也出现了将体育领域公共服务不断泛化的现象,将一些并不属于公共服务范畴的体育内容也纳入其中,然后套用公共服务研究的范式进行讨论,最后得出的一些结论自然让人无所适从,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对公共服务的认识仍然欠全面。本文试图从公共服务的“公”、“共”和“服务”角度出发,对体育领域内的公共服务进行阐释,促进对于相关问题的探讨。

对于体育领域内公共服务概念的使用,“公共体育服务”和“体育公共服务”概念的使用存在一定的争议[2],但是《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其他官方文件已达成“公共体育服务”概念使用的共识[3],同时从与其他社会领域公共服务概念使用相统一的角度出发[4],本文使用“公共体育服务”这一概念。

1“公”角度的公共体育服务

对于“公”的解释一直是与私联系在一起的,撇开对于私的负面价值判断不谈,私作自个、隐蔽解,公即为群体、公开,以“公”之角度对于公共体育服务进行分析。

1.1 公共体育服务是发生于由全体个体所组成的群体之中,并由权威代表加以推行的系统事业

远在现代政府出现之前,古代社会也会由统治阶级开展抗洪、抗旱等公共活动,正如马克思指出“在亚洲,很古的时候起一般说来只有三个政府部门:财政部门或对内进行掠夺的部门;军事部门,或对外进行掠夺的部门;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门。”[5]类似于战争、外交和抗灾救援等公共活动最充分地体现了,公共服务应当发生于由全体个体所组成的群体之中并由权威代表加以推行的特征。公共体育服务由于其与全体社会成员的身心健康、休闲娱乐和自我发展都有密切的关系,所以由现代社会通常的权威代表——政府加以推进。政府以系统的方式,调集社会公共资源,促进公共体育服务的发展,使公共体育服务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各成员。现实之中,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巨大的公共体育服务差异,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中缺位、失位的现象,以及零碎化的、突击式的和政绩式的公共体育服务都与公共体育服务之“公”不相符,不是公共体育服务发展的可持续之道。

1.2 公共体育服务应当能使所有个体平等参与,虽然并不是每个个体都需要参与其中

公共服务之中有些并不需要个体普遍参与的即能够享有,如国防、法律等公共服务,有些是每个个体必须参与才能够享有的,如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而公共体育服务则处于两者之间,个体可以通过参与享有公共体育服务,但是也可以选择不参与其中不享有公共体育服务,如参加经营性健身俱乐部接受私人服务。对于公共服务而言,每个个体都应当能够平等地享有公共服务机会,并且这种机会并不会因为阶层、财富、区域、性别、生理等原因而造成个体之间的差距,这对于公共服务来说至关重要。在公共体育服务发展中,这种平等参与的机会由于各种因素而受到阻碍,而其中最为严重者就是以公共体育服务之名剥夺参与公共体育服务的机会。竞技体育作为体育的最高水平,代表着人类冲击极限、挑战自我的精神,即使是再快百分之一秒、再高一厘米也都有着无可替代的社会价值,因此将竞技体育包涵于公共体育服务之中笔者并无异议。但是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中竞技体育占据体育资源比重过大,蚕食了应当享有公共体育服务的大多数个体所应当享有的机会。

1.3 公共体育服务本质之“公”并不排斥形式之“私”,同时公共体育服务中也存在一个“私”的过程

公共体育服务本质上是一项“公”的事业,发生于全体个体所组成的群体之中,并能为所有个体所平等的参与,“公”是公共体育服务的本质属性,但是这种“公”的本质属性并不受各种形式之“私”的影响,反而应当通过各种可行之途径实现公共体育服务。首先,公共体育服务之中也有私人组织的一席之地,私人组织从组织形式上来看是“私”,但是出于维系和促进社会发展的角度,以及出于利他主义,私人组织同样也可以提供公共体育服务,特别是在一些社区和区域内私人组织在公共体育服务中可以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6]。其次,公共部门购买私人组织生产的公共体育服务,已经成为公共体育服务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形式,私人组织生产公共体育服务,将会克服以往政府部门自产自销所带来的低效率和低绩效,这种公共体育“私”的生产手段并不会改变公共体育服务“公”的本质。再次,公共体育服务在为每个个体所享有的最终阶段,离不开一个“私化”的过程。公共体育服务体育场、设施必须要每个个体亲自去参与才能够享有,要增强身体素质、享受体育活动的快乐都需要以每个个体之“私”去感受。所以在公共体育服务中离不开个体之“私”,不然提供再高标准、再多内容,便捷的公共体育服务最终也无法实现其目的。

2“共”角度的公共体育服务

“共”字经常与“公”字共同出现,公共集合了“公”和“共”之意,通常对两字也不加以区分,但是应当看到“共”仍然区别于“公”。根据经过2001年修订的《新华词典》解释,“共”字是“共同”和“一起”的意思,还有“一起承受”的意思;而“共有”是指“由两个以上的权利人共同享有某项财产所有权”的意思。它有两种体现形式:一是“按份共有”,二是“共同共有”。它是不排斥“私”甚至是包含着“私”的[7]。与“共”相对的是“个”,但这只是词义上的相对,从两者的关系来看,“共”是包括“个”的,“个”组成了“共”。以下以“共”之角度来对公共体育服务加以审视。

2.1 公共体育服务来自于广大社会成员个人需求所组成的共同需求

公共体育服务普遍地被认为是来源于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是公共体育服务发生的根本。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被看作为一种群体性的需求,这种群体性的需求来自于社会成员需求的普遍表达、需求信息被收集整合而最后形成的最大公约数,广大社会成员个人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是公共体育服务共同需求的基础。目前,我国公共体育服务的公众满意度普遍较低,其中较为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公共体育服务并没有针对广大社会成员共同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而进行。对于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只看到其“共”的顶层,而没有看到“共”下面由“个”所组成的基层,忽视由“个”所组成“共”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将本应由个体所组成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出于政府自利性、或者由于政府服务理念陈旧、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决策机制不完善[8]的原因而改头换面为其他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虽然 “市民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体育需求与有限的社会体育资源以及尚待完善的公共体育服务之间的矛盾,已成为制约大众健身的一大瓶颈”[9],广大社会成员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存在着多样性,但是广大社会成员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也存在着一定的先后序列,呈现一定的稳定性,反映了现实的公共体育服务需求。

2.2 公共体育服务创造的是能为广大社会成员个体所享有的公共利益

对于公共体育服务的社会价值可以使用经济学中的外部性来进行解释,所谓外部性是反映在经济活动中未在价格中得以反映的经济交易成本或效益[10],如果公共体育服务在不损害社会及其成员福利的情况下,反而能够增进社会及其成员的福利就可以认为公共体育服务拥有正的外部性。从公共体育服务的现实运行效果来看,公共体育设施服务、公共体育教育服务(相关体育教学)、公共体育组织服务(开展相关体育活动)、公共体育指导服务、国民体质监测服务、公共体育制度服务、公共体育信息服务、奥运(全运)争光服务等[2],普遍都能够创造具有正外部性的社会利益。这种社会利益对于全体社会成员而言是公共利益,有些公共利益是非排他和非竞争性质的,如公共体育服务规章制度对于广大社会成员享有公共体育服务所提供的保障作用,有些公共利益是具有一定排他和竞争性质的,如公共游泳池、公共锻炼场地设施,但是公共利益的最终落脚点都是为广大社会成员个体所能享有的利益,不存在不能为个体所享有的社会利益,种种以社会利益为借口忽略个人利益的做法往往是偏离了社会利益而服务于部分利益。

2.3 公共体育服务离不开广大社会成员“个”的配合和共同协作

当公共体育服务被投放以后,公共体育服务就以公共资源的形式存在于社会之中,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平等地享有这些公共资源的机会,与此同时每个社会成员都应该通过个人和共同的努力保障公共资源的良性运转,与目前我国广大社会成员对于公共体育服务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相对应的是公共体育服务中的义务责任意识不强。首先,维护公共体育服务环境意识淡薄,很多人在进入公共体育服务场地进行锻炼后场地环境一片狼籍,甚至在锻炼前后抽烟,严重破坏了公共体育服务的环境。其次,违规使用公共体育服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公共体育服务场地被侵占成为各类车辆的停车场,被当作居民晒东西、打牌、饮食的地方。再次,仅注重自己的公共体育服务权利而忽视他人的公共体育服务权利,美国在公共网球设施外都会写明如果有人在等待使用网球场时请将锻炼时间控制在1个小时,充分注重每个人使用公共体育服务的权利。同时,公民参与既是公民体育权利的重要内容,实现公共体育政策民主化、科学化的表现形式,也是实现民主和维护公民体育利益的重要工具[11],因此,公共体育服务需要得到每个人和共同的配合以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保证公共体育服务的良性发展。

3“服务”角度的公共体育服务

“服务”最早是作为一个经济学的概念而被予以关注,如马克思“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像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对于提供这些服务的生产者来说,服务就是商品,服务有一定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5]。但是随着人们对于服务价值的不断重视,使“服务”不再仅仅是经济学中的范畴,它被应用到社会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逐渐不再被看做是一个严格的学术语言,而是一种常用语[12]。对于服务的定义十分丰富,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对于服务的界定具有代表性,ISO9004-2:1991提出:服务是为满足顾客需要,供方和顾客之间接触活动以及供方内部活动所产生的结果。以下从“服务”角度对公共体育服务进行分析。

3.1 公共体育服务中的顾客意识

在服务行业中“顾客就是上帝”的观念为服务行业所普遍接受和贯彻实施,但是在公共体育服务领域内“顾客”观念由于服务语境的不同,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者和享有者的顾客意识都较为淡薄。由于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较为单一,一般以政府供给为主、其他社会团体作为补充,因此公共体育服务基本上就是一种“独家经营”的状况,对于公共体育服务享有者来说能够选择公共体育服务的机会几乎就没有,在这样一种服务语境下,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不会因为“顾客”流失的问题而改进自身的服务,公共体育服务享有主体也没有办法以“顾客”、“用脚投票”的方式对公共体育服务给予改进服务的压力。面对这样的一种服务语境,最主要的还是应当从供给主体——主要是政府——树立顾客意识开始,从行政伦理角度出发,“为人民服务”作为我国政府行政之基,政府应当尽心尽力履行其为民服务的职责,向社会服务行业学习,牢固树立顾客意识为人民服务。而作为公共体育服务的享有者也要树立起顾客的权利意识,也许在目前状况下无法采用“以脚投票”的方式,但是对于公共体育服务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还是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者反馈意见、提出看法、协商解决。

3.2 公共体育服务中的标准化要求

对于公共体育服务中的标准化要求来自于服务业及公共服务中标准化不断发展的趋势。199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脑联盟(ITU)均选择“服务”作为1996年世界标准日的主题,即“呼唤服务标准”,服务标准化开始进入标准化的国际舞台。公共服务标准是政府公共服务所要达到的水平、指标和要求,表现形式可以是一系列的行为规范、一系列定量指标,也可以是一系列公共责任,它与我国服务型政府、政府绩效、政府服务水平、政府形象、公众满意度和公众参与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3]。目前我国体育服务标准按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5624.1-2003)国家标准的规定分为体育服务基础标准、体育服务管理标准、体育服务质量标准、体育服务资质标准、体育服务设施标准、体育服务安全和卫生标准、体育服务环境保护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标准8个部分,这些内容构成了公共体育服务标准的主体,但是其中欠缺的是对于政府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行为的标准化要求,以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行为要素来分即缺乏对于资源管理、信息共享、人员、行为、流程、质量、评价的标准化[16]。通过公共体育服务的标准化,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水准,保障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安全,保障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均等化,最终保障广大社会成员享有高水平的公共体育服务。

3.3 公共体育服务中的互动交流

公共体育服务作为一种服务,在服务行为发生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互动交流的过程,这种互动交流对于服务来说既是其行为的重要特征也是其行为的重要内容。公共体育服务发生的条件是服务方与被服务方发生接触,这种发生接触的方式可能是直接接触的、与人接触的、非储存性质的服务,如接受健身指导员面对面的指导;也可能是间接接触的、与机器接触的、可储存性质的服务,如通过各种信息传递媒介接受公共体育服务信息,在接触的过程中服务方提供了服务,被服务得到了服务,这是公共体育服务中互动交流的第一个层次。公共体育服务互动交流的第二层次在于,公共体育服务提供的服务需要通过被服务者的主观感知和体验才能够得到服务需求的满足,即使是面对同样的公共体育服务不同顾客的接受能力、体验态度都会产生不同的服务效果和服务评价,因此公共体育服务在提供服务时就应当将服务的这种特征考虑在内,尽量能够提供最佳服务。公共体育服务互动交流的第三个层次在于,公共体育服务接受者对于公共体育服务提供的状况,通过个人体验进行反馈,而公共体育服务提供者根据顾客的反馈不断地解决服务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这种互动交流过程之中不断地提升公共体育服务的质量。

4小结

参考文献:

[1] 陈斌,韩会君.公共体育服务研究进展与述评[J].广州体育学院学报,2014(2):18-22.

[2] 郇昌店,张琮.我国公共体育服务概念的辨析———兼与范冬云先生商榷[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1(3):305-308.

[3] 戴健,郑家鲲.我国公共体育服务体系研究述评[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13(1):1-8.

[4] 汤际澜,谢正阳.我国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J].南京体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49-55.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45.

[6] 汤际澜,徐坚.公共体育服务的公共性研究[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6):510-514.

[7] 黄建钢.论公共社会[M].北京:中共中央学校出版社,2009:5.

[8] 曹可强.论政府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需求导向——以上海市为例[J].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11(11):1-4.

[9] 李建.提高公共体育服务需要多管齐下[N].中国消费者,2010-05-05(A4).

[10] 高培勇.公共经济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30.

[11] 谢正阳,胡乔,李燕领.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中公民参与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路径[J].体育学刊,2011(5):16-20.

[12] 杨团.社区公共服务论析[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60.

[13] 黄恒学,张勇.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9,64-66,115.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2CTY02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890034)阶段性成果。

Publicness, Commonness and Service of Public Sport Service

TANG Jilan

(Sport Dept., Suzhou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st., Suzhou 215009, China)

Abstract:The paper discusses the publicness, commonness and service of the public sport service. Publicness means that public sport service is a systematic course participated by every individual in a group and guided by an authoritative representative. The public sport service should be obtained equally among people and does not reject private production and enjoyment of the public sport service. The commonness means that the public sport service comes from the common needs of people, provides things shared among all the people and needs cooperation of all the participating individuals. The service of the public sport service refers to customer awarenss, standard demands and interactive exchanges.

Key words:public sport service; equal participation; common demand

收稿日期:(2014-12-19)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8X(2015)02-0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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