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公受伤,医疗期工资不能由单位说了算
2015-02-22方园
非因公受伤,医疗期工资不能由单位说了算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农民工,在一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已达6年。4个月前的一个周末,我在家做饭时,由于电压力锅发生爆炸而严重受伤。经医院诊断,要求我住院治疗4个月,并出具了相关证明。我也及时向公司请了假且获得批准。近日,我回到公司上班后,发现公司在我住院期间只是象征性地按180元/月向我发放了工资。面对我的质疑,公司表示我并非因公负伤,所导致的后果本应自行负责,尤其是我住院期间没有出勤,更未提供正常劳动,依据按劳付酬的原则,公司能给我一些工资已经是仁至义尽。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李某
李某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应当向你支付工资。员工属于非因公受伤而需要治疗,企业照样具有在规定期限内发放工资的义务。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与之对应,鉴于你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为6年,无疑可以享受6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不能以你“没有出勤,更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推卸支付工资的义务。
另一方面,医疗期工资的多少不能由公司说了算。《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指出:“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公司象征性地向你支付180元/月的工资报酬,明显与之相违。●
方园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342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