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技术实验室产学研模式的探索
2015-02-21潘溪,赵杰
潘 溪, 赵 杰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01197)
物证技术实验室产学研模式的探索
潘 溪, 赵 杰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江苏 南京 201197)
通过物证技术实验室产学研工作模式的开展,优化原有高校的物证技术实验室资源,为社会提供物证技术检验和鉴定服务,进而促进高校物证技术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能力,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益。物证技术实验室工作通过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三个方面功能的实现,提高了高校人员、设备和管理资源的应用,促进了相关学科的科学研究,有效提高了物证技术实验检验和鉴定工作的内部管理水平和鉴定质量。
物证技术; 产学研; 司法鉴定; 实践教学
0 引 言
实验教学的核心不在于它拥有的实验室规模、实验教师人数以及实验环境,而在于它倡导的教学理念、推出的实验项目、构建的实验教学模式对培养目标的支持。物证技术实验室立足于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等学科人才培养目标,根据实验教学的特点,在培养实践性、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方面起不可替代的作用。基于学科发展的国际趋势,越来越多的物证技术实验训练成为法律从业人员“充分理解法庭科学学科使用的方法,以及判断在审判中提出的法庭科学证据的可靠性”的重要途径,也成为法庭科学检验人员“从学徒式的实践经验传承转变为建立在科学有效性原则基础上的教育”[1]。我校物证技术实验室自本世纪初建设以来,经历了专业课程实验室、开放共享实验中心和产学研基地等多种实验室模式的探索,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物证技术实验室运行模式。
1 物证技术实验室的现状
1.1 实验室建设状况
物证技术实验室始建于2001年 ,下设指纹、比对、文检、测谎和刑事照相实验室。2006年顺利通过江苏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验收,成为我校首批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几年来,学校先后投入600余万元,建成1 246 m2的物证技术实验室,为实验室配备了文件检验仪、多道心理测试仪、高倍三维立体显微镜、光电光谱分析仪等物证技术检验设备,依托物证技术实验室成立的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系首家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成立的司法鉴定中心,中心以科研特长为发展特色,开展鉴定活动和鉴定技术的探索。现面向社会开展文书、痕迹、微量、法医毒物、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知识产权司法、心理测试等鉴定项目,其中与物证技术实验室相关的司法鉴定项目主要有痕迹、文书鉴定和心理测试等项目。与之相对应的是在教学工作中物证技术试验室承担指纹、足迹、工具痕迹、笔迹鉴定,伪造、变造文书鉴定,打印、复印、印刷文书鉴定,文书物质材料,文书制作时间鉴定、司法心理测试等多种项目的教学和科研任务。
1.2 国内同类实验室的现状
国内对于物证技术的教学开展最早的是公安院校和原司法部所属的几所政法大学,1999年司法部公布的第一批面向社会开展物证技术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也主要由这些高校的产学研机构组成。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不同院校不同学科特色的物证实验室现在的发展呈现三种趋势,① 类似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物证技术教学单位立足学科发展,逐步形成了物证技术方向和司法鉴定学科的高水平研究平台和硕博士点,②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的成立,通过整合司法系统的实践优势做大做强国内第一个文科性质的国家实验室模式,③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整合多方资源,逐步积累社会效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物证技术中心实验室是我国高校中第一个物证技术实验室。它初创于1953年7月, 原名刑侦实验室, 是我国高等法律院系中最早建立的实验室, 为法律系本科学生学习刑事技术、法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等课程提供实验场所, 并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培养了一大批合格的人才[2]。甘肃政法学院把原有的形式照相、痕迹、法医、文检、刑事化验、现场勘查等6个实验室合并成集专业课程实验教学与从事物证技术科研和检验、鉴定一体的综合型物证技术实验室[3]。
2 物证技术实验室产学研的模式建构
2.1 完善实验教学体系
科学构建功能相对独立、特色突出、层次紧扣的综合高效能的物证技术产学研基地,符合社会对法律科学专业人才的需求。通过该项目的研究探索,从实践教学课程的设置与理论教学体系的融合层面系统构建实践教学模式与体系,完善实践教学的保障措施等问题,符合国内同类实验教学机构的一致趋势,也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起到促进作用。
物证技术产学研模式的规划与建设是提高学生科学素养和创新实践能力的重要途径,可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强化学生实验与实践技能,进一步确立实验与实践教学在培养创新性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地位。完善实验教学体系,在改善实验教学条件的同时也极大提高实验教学资源的效能,为提升学生理论认知和实践能力培养的提供重要保障,并将引导实验教学课程改革和教学模式创新的走向新的里程。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案件的审理,越来越重视科技证据,对证据审查提出更严谨的要求。高校成立司法鉴定中心,为学校科研成果的检验和转化提供重要渠道。物证技术实验室的产学研模式有效的利用学校师资和设备的空闲空间,降低设备的闲置率,在增加经济收入的同时,又开拓了新的研究方向、课题和经费。物证实践教学是该学科领域内教育的重要环节,物证技术产学研模式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完善人才知识结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开阔专业学习和研究的视野,丰富学习和研究的内容与方向。通过促进实验教学模式的推广和应用,实现物证技术培养模式上形成突破和创新[4]。
物证技术实验室可以通过面向社会服务获取大量的典型案例和实验材料,掌握最新的犯罪动态和司法鉴定技术,丰富了教学内容,提高高校设备资源的利用率,从而产出更多的教学科研成果,反哺教学。产学研模式的探索为学生提供了实习、实践的机会,也让法学专业教师通过实践,提高教学水平。通过物证技术产学研模式的探索加强学科与社会实践的联系,有助于明确社会对于人才的需求,从而引导教育管理的改革发展,也对教育硬件建设提出新的要求。
2.2 开展实验室科学研究
物证技术实验室可为教研人员的科研提供软硬件和数据库支持,也为社会科学各学科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和科研提供资源共享。
物证技术实验室科研工作的开展有力地促进了相关学科发展。目前南京师范大学物证技术相关实验室的教师与物证技术专业有关的科研成果呈逐年提升趋势。物证技术实验人员的科研成果按照与物证技术相关度来划分,存在三种情形。① 直接依赖物证鉴定实践的研究成果,主要是案例的分析和某一类鉴定项目实践的总结。② 物证实验室管理工作产出研究成果,如涉及高校鉴定机构管理、涉及能力验证工作的组织等成果。③ 对物证鉴定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研究,如对地方立法和对诉讼法律制度中关于司法鉴定条款的评价与完善建议等。物证技术实验室工作的开展,由于其实践性强,运行过程中既能涉及到鉴定体制和管理问题,也涉及具体方法、设备和某一类案件的物证技术检验鉴定等实践性问题,所以对上述学术研究均有着较大的促进作用。
2.3 物证技术实验室改革成效
2006年以来,物证技术实验室共接受委托检验案件数2 064件,出具鉴定报告和检验意见近2 000份,收取相关检验费用600余万元。鉴定意见在司法机关的采信率也有了稳固提高,涉及需要出庭案件出庭率得到保证,为解决社会纠纷,为法院公正有效裁判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专业支持。伴随着司法鉴定委托数量的增加,物证实验室的社会声誉和受案范围也不断提高和扩大,除了江苏省内案源,先后有安徽、浙江、湖南、上海、山东、北京、广东、湖北、黑龙江、新疆等各个省市司法机关和相关组织到我实验中心委托送检,中心同时为各单位及个人提供司法鉴定专门知识的法律服务。中心的老师在对外接受委托案件的检验中严格遵守《司法鉴定通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克服困难,坚持参加法定的出庭,圆满完成了省内外多项出庭任务,鉴定意见的采信率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
随着委托案件业务量的上升,物证技术实验室的固定资产投资也在增加。高校与产业、科研单位的联系较为密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合作,投资产、学、研协作共建高水平的实验室,改善实验设施, 配置先进的实验设备, 既可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产品研制、中试等, 又可用于教学实践, 为生产和教学、科研服务[5-6]。
3 物证技术实验室产学研的优势与存在问题
3.1 物证技术实验室产学研的优势
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 真刀实枪的法律实践是法律职业的灵魂和根本, 法学学科特征和法律实践的特点也决定了卓越法律人才必须经过充分的法律实践教育才可培养出较强的法律实务能力[7]。
(1) 教学方面。物证技术实验教学立足人才培养目标,面向社会对高素质复合型社科人才的需求,建设实验技能培养和模拟环境教学训练功能齐全,专业特色明显的实训基地,基本形成以培养学生实践技能和自主学习能力为主的教学新体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计划,以学科建设为依托,以原有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和实习实践基地为基础,以多层次、模块化、整合性实验教学体系为主线,建设动态的、仿真性实验资源和条件为手段,以模拟型和实践创新型教学为辅助,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创新人才。
(2) 研究领域。物证技术实验室充分利用南京师范大学学科特色和品牌优势,为物证实验教学团队提供现实的科研第一手资料,充分发挥和提高了物证技术实验室资源的使用效率。有学者认为基于物证技术实验室的应该是“科学研究的土壤和孵化器”,成功的高校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形成一个良性循环体系:从司法实践中吸取研究方向→通过实践检验研究成果→提升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树立权威性→更进一步的研究、实践……。这既是高校服务社会职能应有之义,也是其它鉴定机构所不能或难以承担的职责。依托学科开展科学研究,是高校教师必须承担的份内工作,是高校考核教师工作量的内容之一;源于司法实践进行科学研究,解决司法实践难题,既能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也是提升学校影响、树立机构权威性的重要途径[8]。科技证据的萌芽催生了法定证据制度的诞生,但其进一步发展又必然成为法定证据制度的掘墓人[9]。因为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物证技术实验室研究工作能能够越来越多的引入科学研究的成果,进而冲击原有的证据种类制度和法定证据的基本框架。
(3) 产业开发。物证技术实验室依托高校这一母体机构,本身具备天然的公信力和社会声誉,有利于开展科学鉴定工作,化解社会纠纷。我国社会鉴定机构大都不是国家设立,也无国家经费投入,实行自收自支,鉴定机构的生存和发展完全靠自己创收[10]。在我国司法鉴定面临诸多困境时,高校司法鉴定却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同。高校司法鉴定在司法鉴定和教学科研中的独特作用,是其他鉴定机构无法替代的,它确立了高校司法鉴定的优胜地位[11]。高校教学科研的工作性质决定了其应持有科学、公正、严谨、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而高校教师对职业道德的恪尽职守、追求真理、淡薄名利为高校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树立了良好的社会信誉,他们在出具鉴定意见时能够秉承良心,公正客观,能更为公众所信任和接受[12]。国内多所高校的物证实验室和鉴定机构对外开展司法鉴定业务,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为反哺教学和科研提供了物质基础,也实现了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
3.2 问题与启示
物证技术实验室作为高校的教学科研单元承担服务社会的职能,是符合实验室本身设置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物证技术实验室产学研工作中的相互的制约和局限。不解决产学研三者的关系,物证技术实验室的资源就得不到有效利用,甚至导致顾此失彼或者舍本逐末的情形。
(1) 完善用人机制。物证技术教学研究人员不必具备对外出具检验报告的司法鉴定人资质。从技术角度而言,参与物证实验的人员有高校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和实习访学人员等多种类型,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所以物证技术实验室应该制定相关规则,严格限定对外从事鉴定服务人员和设备,在不耽误教学研究使用的基础上确保其满足对外鉴定服务的需要,更够良好运行。从劳动关系上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之间又表现为雇用与被雇用、聘用与被聘用、录用与被录用等关系[13]。在人员设置上应该明确参与产学研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和权利义务,通过聘用协议建立科学完善的人员管理体制,发挥具备相关条件科学研究人员的技术服务能力。南京师范大学物证技术实验室在建设过程中就通过筛选适合从事司法服务的科研工作者,经过相关的考核审批聘用为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人。
(2) 落实责任制。高校物证技术实验室对外从事司法服务要注意保密与安全。物证技术实验室有培养人才的义务,作为教学基地的物证鉴定机构也承担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任务。对于学生进入行业实践,须签订学校、行业单位、学生三方协议,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物证技术学习可以采取“双导师”制,校内导师由专业教师担任,全面负责学生的学业指导、教学、讨论和答疑等,行业导师由行业高级技术人员或专家担任,主要负责实习、专题设计、行业项目实践与研究和毕业综合实践等环节的指导[14]。
(3) 确保公信力。物证技术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引入应当加以分别。物证技术的科学合理性基础乃是建基于它的一个开放性的批判过程, 恰恰是在这样一个接受怀疑的层面物证技术获得合理性。既然如此, 一般来说, 具有这两个因素的一个展现客观合理性的批判与开放的过程的物证技术, 可以承认其相对的真理性[15]。所以高校科研工作能果应当通过科学规范的途径积极地应用于司法鉴定实践,但是不能盲目引进。某一技术不成熟或者未经广泛确认就匆忙应用于鉴定服务,可能造成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和案件事实认定不客观科学的严重后果。美国“多伯特法案”中的科学证据采信标准为“根据规定,提出的证据作为法庭科学证据的前提是该科学存在可检验的评判标准和已测定的错误率,且必须被学界普遍接受[16]。”所以,物证技术实验室应当将科学研究成果与鉴定服务技术分开管理,并谨慎使用自身研制的新技术。
(4) 规范司法管理。在高校实验室管理与物证技术服务存在不衔接的状态。高校司法鉴定机构的定性不明,民众分不清高校司法鉴定与教育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关系,甚至有人将其认为是隶属于司法机关的执法部门。鉴定资源的占用导致委托人的不断催促会导致教师放低教学要求,出现教学质量下滑,甚至出现本末倒置的情形。在实践中,不乏出现司法鉴定管理模式混乱期,容易出现多头鉴定、鉴定效力冲突、鉴定标准不统一等棘手问题,高校司法鉴定同样也不例外[17]。所以,高校的物证技术实验室产学研工作的开展,应该摒弃传统实验孤立、单一和简单模仿的做法,通过对接司法行政管理、司法鉴定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自身管理体系,即能完成相应领域的任务,又可实现资源共享。
4 结 语
物证技术实验室的建设是基于物证技术学科发展,以社会司法实践需求为导向,以科学性和实践性为标准,逐步扩大规模和实验项目,形成集教学、科研和服务社会为一体的综合性实验室建设过程。在人才培养过程中,不仅依据社会需求设置如立体显微镜操作、捺印手印样本、弹头枪弹痕迹识别、打印文件鉴定等直接以学生操作仪器、设备进行实验的方法,更是紧紧围绕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通过建设物证技术实验教学课程、探索实验教学模式和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来构建实验教学体系,培养多层次复合型法律人才。通过产学研模式的探索,在实践中处理好教学科研与服务社会的关系,通过司法鉴定机构等形式可以有效转化科研成果,形成高校实验室资源服务社会需求的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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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xploration on a Production-Teaching-Research Mode of Forensic Technology Laboratory
PANXi,ZHAOJie
(Law School,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 Nanjing 201197, China)
Through developing the production-teaching-research mode for forensic technology laboratory, we optimized the original evidence technology laboratory resources of institutions, provided society the service of technical inspection and appraisal. The reform promotes the forensic evidence teaching, and rises research and social service abilities. Thus, it is able to form a good social effect and economic benefit. The forensic evidence technology laboratory holds three functions of teaching,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social service. The forensic evidence technology laboratory can improve the application of equipment and management of resources in universities and colleges. It also can promote scientific research on the relevant subjects and effectively, 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evidence technical experimental test and identification of the work,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level and the quality.
forensic technology; production-teaching-research; judicial expertise; practice teaching
2014-04-10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2012SJB820012)
潘 溪(1982-),男,江苏宿迁人,讲师,司法鉴定中心主任助理,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鉴定。
Tel.:13913021399;025-83249948;E-mail:panxi@njnu.edu.cn
赵 杰(1962-),山东黄县人,教授,法学实验中心主任,司法鉴定中心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司法鉴定。
Tel.:13951734910,025-83598363;E-mail:zhao4@vip.sina.com
TU 243; G 642.0
A
1006-7167(2015)01-025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