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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制度建设推进道德建设的思考

2015-02-21仝双印

关键词:民众道德制度

仝双印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思政部,福建 厦门 361012)

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对社会生活中的诸多问题更加关注,这也自然会触及到人们行为中所表现的道德问题。近年来,我国社会出现了一些道德失范现象。就其形成的原因,学者们也从多角度予以解释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法[1]。大家都急切地渴望改变目前社会中存在的道德失范现象,但大家对如何才能实现却没有较一致的看法。应该说,目前对此问题的讨论涉及到可能触及的各个层面,但主流的观点还是集中在如何加强对公众的道德教育上,人们试图从思想观念上强化人们的道德意识,进而影响人们的行为选择。从社会建设的角度看,这的确是很有必要的,毕竟百姓的道德意识不可能完全靠自发而形成。困此我们不能简单地否定对公民所进行的道德教育,这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工作,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的社会而言尤为重要。但从推进现代文明发展的要求来看,则还需要更深入地思考如何唤醒民众的自主意识,使他们由被动的适应转到自主的选择,从而培养出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公民意识。这才是我们面对道德失范现象应着力考虑的深层次问题。本文的立足点正在于此。

一、制度建设决定道德建设的成效

纵观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诸多道德失范现象,无一不明确地警示着我们。所谓道德失范问题,并不仅仅是个人的素养问题,它隐含着深刻的社会制度性问题,因而不能仅就道德而谈道德,更不能一味地对民众的某些道德失范行为简单指责,而要深入分析影响他们行为选择背后的社会原因。从我国社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看,只有这样去思考才能找到破解当前社会道德失范现象的有效途径,也才能真正引导民众理性地做出行为选择。以制度建设推进道德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发展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把道德所要求的行为规范化、体系化,才能保证其长久有效。实践证明,所谓的自我“道德约束”是一种“伪规则”,它会引发许多的不合理行为。应将道德约束转化为“管理约束””或“规范约束”。就是说,制度建设才是解决目前我国社会“道德失范”现象的根本途径。“离开以合理利益关系架构为基础的体制、制度的约束,任何道德说教都是贫乏的、空洞的、苍白的。”“在治理道德失范的问题上忽视体制特别是政治体制的创新是徒劳的。”[2]新加坡在这方面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该国无论是官员的廉洁程度,还是民众行为的道德自律程度,都堪称典范。而这一切绝不仅仅是简单的道德教育所能实现的,那是靠长期制度建设并结合持续不断的道德引导所产生的积极成效。那么,具体在制度设计时如何才能使制度的要求影响到民众的行为选择呢?这里关键不在于对具体制度的了解,而是要认识到制度对人们的行为所产生的实际影响,以及人们对待制度的态度。所以我们关注的重点在于以什么原则来设计制度,至于具体的制度规范则由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去确定。正如新制度主义者安德鲁·斯考特在《社会制度的经济理论》一书中所指出的,社会制度指的是组成社会的全体公民都赞成的社会行为中带有某种普遍性的、基本性的原则,这种原则性表现在任何特定的境遇之中,并且能够自行实行或由某种特定外在权威保证实施之[3]。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他又讲,“不管建立和完善什么制度,都要本着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注重实体性规范和保障性规范的结合和配套,确保针对性、操作性、指导性强。”这些要求说明,对道德建设作制度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

二、以制度建设推进道德建设的的着眼点

就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考虑到社会要求的价值取向和民众的利益诉求,推进道德建设必须有明确的目标指向,使制度建设具有切实的可行性,并使之成为民众的主动行为。为此,应该在以下几方面予以着力:

第一,切实关注基层民众的权益,为普通民众提供实际的利益保障。近年来,有关道德问题的讨论中有一种倾向,即将道德问题泛化而掩盖和转移了真实的社会问题,而且似乎形成了一种带有倾向性的观点——将诸多社会问题归因于民众的道德问题,这是极不公平的。中国的老百姓是世界上最善良的人民。在长期的宗法社会中,民间自然形成了较稳定的道德体系,纵然在动乱的社会环境中,多数民众的行为选择基本上也是合乎规范的。正是这样的民众群体意识维持着社会的稳定。建国后很长一段时间,民众出于对领袖的热爱、对党的感恩之情,表现出高度的道德自觉,即使在经历极度困难的时期也保持着应有的道德操守,他们以极大的耐力支持政府克服困难。在我国市场化改革的整个历史进程中,他们同样做出了巨大的牺牲,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职工们承担了改革的代价;而且,当千千万万的农民工远离家乡为城市发展付出劳动后,城市却未给他们的生存和发展提供应有的条件,他们甚至还要受到不应有的各种歧视,他们中的一些人为争取自身的权益可能做出些过分的行动。试问,这是纯粹的道德问题吗?如果把近年来不断曝光的“官二代”、“富二代”炫富、贪官生活糜烂等现象,与各种矿难事件、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村留守人口问题、贫困人群生活困难现象联系在一起,还会有人认为这些仅仅是道德问题吗?很显然,在我国社会的结构性矛盾中,基层民众权益保护的弱化是个突出的问题,这是引发道德问题的关键所在。况且,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从以政治分层为主体的社会已经转变为以经济分层为主体的社会[4]。民众已摆脱了过去那种意识形态主导的社会环境,逐渐习惯对经济利益的关注,也自然会有更多经济利益上的诉求,并以此衡量政策的合理性。在这种社会环境中,只有最大限度地保障基层民众的经济利益,使他们获得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才能有效地杜绝各种道德失范现象,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民众社会参与提供最基本的条件。这集中反映在教育和就业两方面。这是积极性的政策倾向。从个体来看,这既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他们社会参与的机会成本,又能提高他们在市场环境中的竞争力;从社会来看,这既可以大大减少社会管理的成本,又能最大限度地体现社会公平,从而减少社会的结构性矛盾,促进人们理性选择自己的行为。二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为民众提供生存安全的保障。有了这样的社会“稳定器”和“安全阀”,更利于良好社会道德风气的形成。当人们在一个相对安全的社会环境中生活,其心态就会稳定,其行为选择会趋于理性化,起码不会因生存危机铤而走险。正如管仲所讲的“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管子·牧民》)。当然,社会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可以考虑建立必要的制约机制,以便强化制度的正导向作用。比如,在提供参与社会机会条件方面,可增加相应的鼓励与竞争条件,以激励个体的自主性,相应地惩罚怠惰者,使优胜劣汰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在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时,可以附加一些享受保障的规定,使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与所享有的保障相匹配,最大限度地杜绝“搭便车行为”,减少那些有损于社会的人所享有的保障程度,使人们的行为更加合理。

第二,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最大限度地杜绝权力的“寻租”行为。在对我国社会目前的道德失范现象进行分析时,必须认识到,权力部门的“寻租”行为是个关键性诱因。因此加强对权力“寻租”行为的制约,就成为引导社会道德良性化的关键。这已经成为社会的共识。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一呼声日益高涨。但关键是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使得这种监督机制有效发挥作用。在今天市场经济体制下,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有两个:一是如何科学地确定政府权力的边界,使政府做好“该做的事”,少做“不该做的事”;二是对权力监督的方式和途径进行科学的设计,使得对权力的监督有效而不越位。就前者来说,目前的方向是比较明确的,也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可供参考。问题是原有的体制惯性和思维模式仍然在起作用,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利用所掌握的资源在影响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方向,使得制度建设难有实效,导致腐败现象屡禁不止,引发社会的道德失范现象泛化。整个社会为此而承担着巨大的管理成本,尤其是导致了人们不理智的行为选择。比如近年来不断增加的公务员考试人数,就从一个侧面反映出这方面的问题。就后者来看,目前主要的问题是,制度设计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导致监督不力或缺位,甚至出现“猫”和“老鼠”联手欺骗公众的怪现象,使监督失去了应有的意义。我国在深化改革开放的过程中,政府主导的态势仍未改变。如何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目前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这也是消除所谓“刁民”的制度性条件。

第三,以文化建设引领道德建设,为道德建设提供精神支持。文化建设作为一种制度性因素对社会的道德建设之所以能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是因为“基于道德与文化之间的天然的、本体意义上不可分割的联系,道德和道德教育始终存在于一定的文化谱系之中;道德和道德教育的价值理想体现了文化的内在精神和价值理想,其具体内容也反映了某种文化类型所要求的人伦规范。”[5]而文化建设又要通过文化体制改革得以贯彻,否则很难引导社会的道德建设。反观近年来的文化体制改革,总体方向是正确的,但的确出现了一些乱象:地摊上的色情和暴力比经典作品更畅销。用遥控器一路按下去,电视节目中充斥着油腔滑调、胡言乱语、拜金纵欲、趋势敷衍、靠文化露阴癖打天下的怪现象。在收视率、排行榜、人气指数的压力下,文化品质一步步下行,正与“芙蓉姐姐”、“脱衣大赛”拉近距离[6]。这种低俗化的文化产品充斥各类媒体,不能不对民众产生消极的影响。由此我们看到在一些地方出现繁荣“娼盛”的局面就不足为奇了。而面对此类社会问题,公安机关轮番进行清剿,但终究是治标不治本,其成效甚微。对于社会的健康发展而言,这种文化乱象就是一种社会的毒瘤,它会误导社会发展的方向。因为“缺乏人文精神的发展,使人们在利益的角逐中将不再受到自制、理性、公正、博爱等精神的约束,只有对金钱赤裸裸的无耻追逐。这种‘发展’就算是暂时获得了收益,但充其量只是一种残缺的发展。”[7]

文化建设要能够对推进社会的道德建设发挥积极的影响,就必须积极推进文化体制的改革。这主要要从两方面做好工作:第一,对经营性文化活动实施有效管理,使其在创造娱乐性文化产品的过程中避免低俗化。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反对低俗化并不否认世俗化。从文化产品的特性来看,适当的世俗化反而有利于它的传播。赵本山的小品之所以受欢迎,就在于它贴近民众、真实生动,使人们感受到“这就是我们的生活”。第二,对非经营性文化活动进行积极引导,形成一个健康向上的主流文化阵地。要注意的是,文化活动在引导社会价值观的过程中需要体现政治方向,应有意识形态的导向,但切忌将文化活动演变为政治宣传。文化活动是要为社会发展提供精神动力的,但这种精神动力是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来体现的,不是一种直接的政治表现形式,它在人们接受文化熏陶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和思维方式,同时反映出明确的政治倾向。这才是文化体制改革应达到的社会效果。近年来,社会上宗教文化有所盛行,对部分民众的行为选择产生影响,它以另一种方式表明了民众对社会道德问题的关切。而由主流媒体所倡导的文化精品工程,对人们的行为选择正在发挥着积极的引导作用。从一定意义上讲,近年来人们关注社会的道德失范现象正是这种引导的结果。由此所形成的社会舆论氛围,有利于良好社会道德风尚的形成。

第四,完善法制,为道德建设提供法治保障。现代文明的发展有赖于完善的法制,健全的法律制度有利于道德的维护。这其中关键在于法治社会将人们的社会责任与权力制度化,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环境,人们只要按照相关的规则行事就基本符合社会道德。那为何今天还要特别强调要完善法制,是因为在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着这样的社会现实: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下,某些特权阶层借机解除了柏拉图、孔子那一类糟老头强加给他们的额外义务,“砖(专)家”和“教兽(授)”——特别是戴上官帽和握有股权的——抢先致富,而且他们更有条件去调动司法资源,为自己的恶行免责;他们也有更多的话语资源,把自己的恶行洗白。这才是人们忧心于道德重建的主要现实背景[8]。由此导致的社会现实问题是,某些特权阶层假借法治的名义侵犯民众的合法权益。于是在我国社会中诸多怪相就发生了:强行拆建、好人吃亏、记者被扣、上访者被驱逐……。大家所深恶痛绝的假冒伪劣产品,之所以屡禁不止,难道仅仅是制假售假者道德败坏所能解释的吗?在这种社会环境中,“诚实守信”的道德要求反而被质疑就不足为奇了。

在法制建设引领社会道德建设中必须注意的是:道德问题与犯罪行为要区分开。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手段解决,犯罪行为不能仅用道德标准去衡量。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行为一旦越过了道德的某种界限,社会将用法律约束,这是确保社会秩序所必需的。法治社会之所以有利于推进道德建设,就在于它通过法律的实施体现了“抑恶扬善”,对犯罪分子予以惩处,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民众的合法权益,以此来规范和引导人们的行为。这是最明确的制度规范,使“善”和“恶”的评判法治化。人们很容易据此做出理性的判断,从而选择自己的行为。在法制健全的社会中,一个人即使无意中损害了他人和社会权益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些居心不良的人想要做出某些有损于他人和社会的事,也会慑于法律的威严被迫收敛。正因为法治社会使“恶”得以惩处,才为行“善”留下更大的活动空间。因此,法制建设的完善会为社会道德建设提供有利的社会制度环境。

三、结语

正如有学者所分析的,“真正意义的社会改革绝不是一次蜜月旅行”,“改革的美好目标总是隐藏在漫长的痛苦过程之后”[9]。以制度建设引领道德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期间可能会出现一些反复,甚至被某些人为因素所干扰。但只要方向明确,坚持不懈地努力推进,我们在健全制度的过程中,逐步提高民众的道德水平,建设起一个现代文明的社会是完全可以期待的。

[1]汪青松.道德失范十年研究综述[J].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6):23-26.

[2]陈文珍.关于当前道德失范问题的几点思考[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75.

[3]冯永刚.以制度安排促进道德教育的基本原则[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1,(12):51.

[4]李强.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社会分层结构的变迁[J].北京社会科学,2008,(5):47.

[5]戚万学.当前中国道德教育的文化困惑与文化选择[J].教育研究,2009,(10):24.

[6]韩少功.重说道德[J].新华文摘,2011,(3):87.

[7]何清涟.现代化的陷阱——当代中国的经济社会问题[M].北京: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375.

[8]韩少功.重说道德[J].新华文摘,2011,(3):89.

[9]蔡伟明.转型中国——亟待解决的问题[M].北京:改革出版社,199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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