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媒体时代下网络舆论管理
2015-02-20吴一凡王清平
吴一凡, 王清平
(安徽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合肥230036)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来临,网络逐渐得到了普及,互联网的运用正成为人们生活的主要方式。互联网的运用和发展大大增强了社会主体接收信息和发布信息的能力,使各种社会舆论在网络上得以传播和普及,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马克思主义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影响力。同时,网络上各种社会舆论相互冲击,对广大网民造成一定的影响,错误的网络舆论会对网民产生消极的影响,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为此,党和政府应该加强舆论管理工作,通过相关立法和有效执法,实现对网络舆论的有效管理,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
一、新媒体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
(一)新媒体的发展
关于新媒体,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一般来说,新媒体是相对于传统媒体而言,是继报刊、广播、电视、杂志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我们可以将新媒体定义为借助计算机(或具有计算机本质特征的数字设备)传播信息的载体[1]。核心就是通过网络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体。
据《第33次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人,全年新增网民5 358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提升3.7个百分点;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5亿,较2012年底增加了约8 009万人,网民中使用手机上网的人群占比提升至81.0%[2]。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新媒体的不断发展,各种社会舆论开始在互联网上传播和发展,使得党和政府加强网络舆论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
相对传统媒体而言,新媒体具有以下优势:信息传播速度快,资源更加丰富,受众更具能动性,互动性更强,具有虚拟性。例如,微博和博客由于兼具大众媒介和社交网络性质,得到了网民的认同和使用,各种舆论在微博平台上得到了传播;微信朋友圈和QQ空间的使用使得大量新闻和消息得到了转发和传播;搜索引擎的运用使我们便捷地知晓信息。新媒体的发展帮助我们便捷地了解周围发生的事件,逐渐培养起我们对社会事件的关心度和责任感。
(二)西方文化思潮的涌入
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西方的一些文化思潮利用新媒体的网络平台逐渐得以传播,对我国的社会舆论产生了一定的冲击。我国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出现了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价值取向的多样化,加之西方文化思潮的涌入,我国政府加强网络舆论监管面临着巨大挑战。
随着西方文化思潮在新媒体平台上逐渐得到传播,一些社会群体开始鼓吹西方的自由、民主、人权等,宣扬西方资本主义制度的优势。这些网络舆论会对网民产生错误的指导,更使我们的网络舆论管理面临巨大的挑战。网络上把普世价值作为讨论的的主要话题。我们认为在认同一种普世价值时必须要明确:我们接受的是哪一种定义下、哪个话语权体系中的普世价值?当今世界的话语权、普世价值的定义权主要掌握在西方强国手中,它体现西方国家利益的意识形态话语系统。西方用“多党制”“普选”这一西方的民主形式来定义民主价值,然后按他们的定义来否定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力图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纳入他们的轨道。这其实是用价值之争来掩饰意识形态之争,是用话语形式来掩盖利益本质[3]。因此,我们在应对西方文化思潮涌入网络的过程中应该保持独立性,形成自己的特色,弘扬主流网络舆论。
(三)产生负面效应的舆论在微博平台传播
新媒体的不断发展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也加快了我们的生活节奏。在开放的微博平台上,一些没有事实依据的网络舆论得到了广泛传播,各种有关意识形态的观点在网络上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马克思主义作为意识形态主流思想的地位。例如,像秦火火、薛蛮子等为代表的微博大V,他们的某些观点貌似正义感凛然,其实是对网民具有误导作用的错误舆论。
其次,微博上出现了一些炫富舆论。例如,以郭美美为代表的一类人在微博平台上炫富,炒作自己的拜金观念,对我们的日常行为产生了负面的指导意义。
最后,大学老师是传播文化思想的主干力量,大学生是微博的使用主体。有些老师在课堂上过多揭露网络传播的负面舆论,过分强调言论自由,如果学生受到这类负面舆论的影响,他们必然会在微博上表达此类观点,严重者会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
二、网络舆论管理的指导思想
(一)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
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生产力。在上层建筑中,关于意识形态领域的建设和发展不容忽视。我们应当认识到马克思主义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性,认真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工作一直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具有主导地位,反映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价值追求和理想信念,影响着社会发展的方向。例如,习近平总书记在“8.19”讲话中强调了意识形态的重要性,他指出“意识形态是党极端重要的工作”。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新媒体的发展使信息交流的平台逐渐增多,这些信息在新媒体上不断传播,产生网络舆论。因此必须加强网络舆论管理,增强主流舆论的影响力。
我们在社会思想上承认多元化,但是我们的指导思想只有一个,就是马克思主义。我们必须在指导思想上坚持马克思主义,巩固马克思主义在主流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以此来应对西方在网络意识形态上的渗透。首先,我们必须认真了解和对待马克思主义,通过解释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当代中国的意义,构建当代大学生的社会价值体系,使大学生形成符合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价值观念[4]。当代大学生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会运用马克思主义武装自己的大脑,不断提高自己明辨是非的能力,勇于实现人生价值。其次,随着社会转型期的不断发展,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逐渐增强,差异性和选择性明显增多,特别是网络舆论在网络平台上产生了巨大影响。因此,应当倡导正面的网络舆论和表彰积极的网络行为,弘扬主旋律,体现时代精神,大力推进广大网友对马克思主义作为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的认同。最后,追根溯源,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从根本上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5]。为此,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到意识形态的重要性,拥护国家的大政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另一方面,要自觉抵制负面的网络舆论,提高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把握程度,运用马克思主义指导自己,解决好贴近生活的实际问题。社会思想观念越是多样化,越要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学会用正确的思想来指导我们的网络行为。正如毛泽东所说:“正确的东西总是在同错误的东西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6]
马克思指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7]党和政府一方面应依据我国国情,不断加强理论创新,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另一方面要不断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大众化进程,把这一创新理论转化为大众话语,使之成为人民群众的政治信仰和行为准则,从而实现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不断发展和创新,巩固马克思主义作为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8]。
(二)坚持网络舆论的依法管理
传统媒介主要依靠报纸和广播传播,媒体主要依靠记者进行采访报道。在新媒体的大背景下,人人都是报道者和评论者,社会主体可以随时随地通过微博、朋友圈、QQ空间上传图片,编辑文字,表达自己的看法和见解。部分群体为了使自己能得到社会的关注,他们在发布信息时歪曲事实或者刻意强调某些内容,让网民进行转发和评论,最终在网络平台上产生了负面影响,对社会稳定、个人隐私的保护都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然而目前的保障措施和救济手段不足,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和完善的舆论监督系统,追责有相当大的难度[9]。
由于国家对舆论管理的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网络舆论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不够具体明确,缺乏科学的分类立法方式,立法层次较低,处理谣言事件的法治手段相对薄弱。例如,某些网民曾随意发表“轰炸”等字词,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相关部门虽然采取了一定措施,并规定产生社会负面效应的消息转发量超过500条会受到相关法律处分,可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仍存在一定的难度,这样的网络谣言犯罪认定标准在网络上引起激烈的争论,“转发500次”成为网络的热门词汇。互联网在近几年才开始普及,政府部门对于网络舆论监督制度的构建存在不足,网络舆论预警机制没有完善,执法部门不能够及时有效地把握网络舆论的动态。由于相关执法部门并没有对微博运营者界定具体责任,导致运营者不愿主动监督没有事实依据的舆论,为此,党和政府必须加强对微博运营者的法制监督和管理。法治的监督和实施要靠网络舆论执法人员来完成,政府在招录专业性工作人员的流程上还有弊端,网络执法人员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存在法律素养薄弱的情况,同时,政府在培养执法人员的模式上有待创新。因此,党和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和法治监督,构建完备的法治体系,对网络舆论管理进行约束和规范。
三、完善网络舆论管理的对策
(一)官方部门应该积极有效地运用新媒体
新媒体具有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更具有时效性、便捷性和自主性。网民可以通过微博便捷地了解周围发生的新闻,掌握舆论的动态,编辑自己的评论。党和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形式,有效运用和引导新媒体,在网民中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
加强新媒体的意识形态建设和管理工作是党和政府宣传思想环境发展变化后的新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主动开设官方微博,发表主流言论,并加强微博上的官民互动,在第一时间向广大网民还原事实的真相,坚决抵制各种没有事实依据的虚假信息。例如,2015年1月1日,为应对上海外滩事故中撒钱谣言一说,一些官方微博积极还原事实真相,抵制谣言。2014年10月15日,习总书记在北京主持召开的文艺座谈会上指出,文艺创作的方法有一百条、一千条,但最跟本的、最关键的、最牢靠的办法是扎根人民、扎根生活[10]。我们应当多多创造出与人民群众相关的、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主流舆论。同理,对于微博等意识形态建设工作一定不能离开广大网民,主流媒体的官方微博要能够反映广大网民的呼声,顺应社会历史的潮流,把党的群众路线延伸到互联网。
党和政府的相关部门要规范网络用语,发表和广大网民切身相关的微博,找准事件的着力点,还原事实真相,对虚假错误的信息进行深刻分析和有力批判,从而提高官方部门对微博意识形态建设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以及话语权;党和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适应新媒体发展的新形势,加强网络语言的创新和运用,创新网络工作人员的培养模式。例如,2014年3月28日,新华网舆情监测分析中心与工信部情报所联合举办的首期“网络舆情管理师”研修班开课,这些学员大多是从事网络舆情工作的政府领导和管理人员。为此,政府应组织网络工作人员参加网络舆情培训,使工作人员掌握网络舆论发展规律,提高其对负面网络舆论引导和处置的能力,有效运用官方微博引领积极的网络舆论。
大学作为传播主流思想的阵地,大学生和大学教师也是使用微博的主要群体。大学社团和学生会的官方微博应该积极弘扬主旋律,传播校园的正能量,提高官方微博的吸引力、公信力和引导力[11]。以安徽农业大学团委为例,该微博积极宣传安徽农大关于“我为核心价值观代言”的系列活动,在学校以及网络上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大学的官方网站和校园网应当刊登校园人物的光辉事迹,表彰对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贡献的学生和老师,让先进人物的事迹起到引导和表率作用。
(二)健全网络舆论管理的法律制度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网络用户的迅猛增多,许多新的问题开始出现,健全网络舆论管理的法律制度是当今虚拟社会应对网络舆论的必要保证。我们应当健全网络舆论管理的法律制度,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和法制的完备性来实现网络舆论的规范有序。
首先,政府要有依法管理、健全网络舆论管理法律制度的意识。政府应出台多项关于网络舆论管理的法规和政策,让新媒体的用户形成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的局面,规范社会主体的网络用语和用网行为,对违反网络舆论法律规范的行为要明确其后果。政府部门要积极宣传有关网络舆论管理的法律制度,提高政府部门和政府工作人员对网络舆论管理的认识,积极主动地依法管理网络舆论。
其次,政府部门应该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中心思想,实现科学立法。立法应当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保障网民在网络上的各项权利,建立科学的立法制度,使每一项立法都能科学合理地规范网络使用者和运营者的权利与责任。无论是新媒体的使用者,还是运营者的使用权利与责任,都必须纳入法律制度的规范中。立法应当遵循网络舆论发展的客观规律,遵循立法程序,能够适应网络舆论在新媒体上传播的新形式,努力实现立法过程的科学化。党和政府应该完善立法的过程,同时多方采纳网民和专家的建议,适应新媒体时代下的网络平台发展,加快该领域的立法调整,为网络环境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保证。
最后,重点明确网络平台提供者和使用者的义务与责任。政府法制部门要明确网络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使网络平台提供者能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使用者提供网络平台,保证网络平台运行的合法性。法制部门应明确规定网络平台提供者的义务,以便网络平台提供者配合执法部门积极处理无事实依据的网络舆论,净化网络环境。政府法制部门还应当规定网络平台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严禁在网络上发表虚假信息、传播谣言和制造舆论,网络平台使用者如有违反法律规定,必将承担法律责任,受到相应惩处。对于在网络上出现的虚假网络舆论,平台使用主体在保证自身不受误导的前提下要积极举报,为净化网络环境贡献自己的力量。
(三)加强网络舆论管理的执法力度
针对相关微博违规事件难以处理的案例,政府执法部门在法治手段相对薄弱的方面应该认真研讨,健全和完善网络舆论形式执法管理,使各项举措落实到位。法治部门要建立网络舆论管理的问责机制和保护机制,使网络舆论管理的执法过程落实到位,从而健全网络舆论管理手段。由于网络舆论是网民态度的集合,其内容丰富,结构复杂,呈现出显性和隐性并存、稳定性和流动性共处的双重特点[12]。因此,政府执法部门对于网络舆论要进行科学的分析和判定,积极进行舆论引导,加强执法的宣传力度,从而适应网络舆论管理的新形势,及时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网络舆论执法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13]。为此,我们应该提高网络舆论执法人员的法治素质,规范网络舆论执法人员的招录流程,创新网络舆论执法人员的培养模式,从而保证对网络舆论的法治管理,执法人员的法治措施能够落实到位。
网络舆论管理离不开法治监督,政府部门对于舆情变化和现实状态中潜在的舆论暗流要有一定的把握和估计[14]。政府部门应该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网络舆论监控制度,通过收集网络信息、分析网络信息和使用网络信息等流程,对网络舆论进行全面监督,以便及时有效地掌握网络舆论的动态,采取有效的法律监督措施。同时,网络管理部门应该提高网络舆论监督的技术,实现法治和技术的同步协调,提高网络舆论法治管理的公信力,净化网络环境,积极引导正确的网络舆论。网络舆论监管部门不仅要对新媒体的使用者进行监督,而且要对运营者进行监管。对于违反网络舆论法律规定的行为,网络监督部门要配合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共同应对,综合处置,使网络舆论追责等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和处理。
[1]匡文波.到底什么是新媒体[J].新闻与写作,2012(7):24-27.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4[R/OL].(2014-01-16)[2014-03-05].http://www.cnnic.ne t.cn/hlwfzyj/hlwxzbg/hlwtjbg/201403/P020140305346585959798.pdf.
[3]张骥.论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在我国面临的挑战与回应[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9(2):69-70.
[4]胡春阳.话语整合与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的巩固[J].理论探索,2014(1):17-18.
[5]胡玉荣.强化马克思主义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J].观察与思考,2014(1):44-45.
[6]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203.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9.
[8]王永贵.意识形态领域新挑战与马克思主义大众化[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6):21-22.
[9]项磊.浅析网络舆论的表达空间和法律规制[J].法学研究,2013(7):23.
[10]新华社.习近平主持文艺座谈会强调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J].农家参谋 新村传媒,2014(10):4-5.
[11]张涛.大学生网络舆论的特征及其引导策略[J].思想政治工作研究,2011(9):115-116.
[12]于家琦.“舆情”社会内涵新解[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164-167.
[1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4).
[14]荣艳晶.网络舆论监督的法律规制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