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事件中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的争鸣与对话
——关于《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相关评论的多元解读
2015-02-20陈航行王旭瑞
陈航行,王旭瑞
(1.西藏民族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2.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陕西西安 710055)
新闻事件中工具理性、价值理性的争鸣与对话
——关于《新快报》陈永洲事件相关评论的多元解读
陈航行1,王旭瑞2
(1.西藏民族大学新闻传播学院 陕西咸阳 712082;2.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 陕西西安 710055)
本文试从社会学、新闻学、法学等角度对《新快报》陈永洲事件引发的报纸、电视、网络、手机等不同媒介的相关评论进行深入分析、解读,认为它们表达了悲情宣泄与理性认知的交错与碰撞,折射了新闻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纠结,显示了法律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摩擦。所有这些展现出我国当前异常复杂的媒介生态环境,反映了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理性主体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法律问题而陷入的深度困惑和抉择痛苦,意味着我国新闻专业主义建设和社会法治建设的道路将是一个极其艰辛和漫长的过程。
陈永洲事件;伦理;法治;工具理性;价值理性
凡是引起广泛争鸣的新闻事件,必然涉及社会生活当中某个方面比较突出的矛盾、冲突或摩擦,导致广大公众在情感、认识、理念或价值观等精神层面产生纠结或困惑。发生在2013年底的《新快报》陈永洲事件,就是一起典型的引起社会广泛争鸣的新闻事件。
在这次事件中,来自媒体和广大公众的各种意见、声音汇聚成波澜壮阔的舆论潮流,呈现出多视角、立体性、多元化的议论格局。其中事件变化之突然、观点交锋之激烈、伦理反省之深入等都是近些年舆论场的罕见现象。对此种特别复杂现象进行合理化阐释和解读,既有非常现实的新闻学、社会学的认识价值,也有面向未来的新闻公信力建设和社会良性运行的启迪作用。
可惜的是,目前笔者看到的学术刊物已经发表的多篇有关论文,虽然指出该事件是2013年乃至近十多年罕见的涉及新闻界自身的重大事件,但是基本属于蜻蜓点水的提说或是简单归纳而已,鲜有深入的分析和探讨。有个别文章专门就此事件作了论述,但是有浅尝辄止之嫌。如有的理论文章,主要着眼于“陈永洲”个人行为的分析,认为这是新闻专业主义缺失的表现;在进而联系到媒介生存环境时则认为,“媒体市场化”使得“媒体逐渐丧失了批判和思考的理性”,“高度市场化的量化考核和计件制的绩效薪酬制度”,“导致了媒介从业者的功利化行为趋向。”[1]显然,该文忽视了“媒体市场化”的正面作用,即媒体的市场化有利于增强媒体的正当营利能力,使其免受政治集团或利益集团的控制,
从而“鼓励新闻从业者发展专业主义”。[2](P150)也有理论文章在分析“陈永洲事件”时,把它看作是“有偿新闻”的典型案例,认为由于“丧失了正确的政治方向”,“忘记了新闻媒体所肩负的传播正能量的社会责任”,使得报纸“沦为有偿新闻的帮凶和替陈永洲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必须加强行业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教育。[3]这样的分析论述也自有其道理,但是似乎只在重复事件争鸣过程中一些评论者的观点,其实质是没有触及舆论场中更为深刻、复杂的问题,如除“自律”之外还牵扯到的“他律”、“法律”等等许多问题。
基于这种考虑,笔者不揣浅陋,试图从社会学、新闻学、法学等角度对陈永洲事件相关新闻评论进行解读和阐释,力图展示该事件涉及的我国当前异常复杂的媒介生态环境和新闻从业者多元混合的精神面貌,解剖悲情宣泄与理性认知的交错与碰撞,审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纠结与困惑。
一、陈永洲事件评论的作者构成与发展过程
虽然广东《新快报》早在2012年9月就发表了记者陈永洲关于上市公司中联重科的负面报道,而且在其后的一年时间内连续发表类似报道十余篇,但是陈永洲与中联重科的纠葛真正引起普遍关注,则是始于2013年10月23日该报在其头版刊发特别评论《请放人》。这种罕见的特大字号标题的评论激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报纸、电视、广播、电脑网络、手机等多种媒介纷纷发表各式各样的意见、态度和主张,而事件发展的曲折离奇更是引发舆论一波三折,各种观点纷纷登场且充满张力,为我们分析解读当代媒介生态提供了一次绝好的机会。
目前从评论者的身份构成和发表评论的数量来看,参与陈永洲事件评论以及由此引发的媒介自我批评,其规格之高端、阵容之庞大、数量之浩瀚等都是近年来所罕见的。如参与评论的媒体有中央级的《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青年报》以及新华网、人民网、央视网等,地方媒体有《新快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京华时报》、《齐鲁晚报》、《钱江晚报》、《乌鲁木齐晚报》、《晶报》、《上海商报》、《新世纪》等,知名网站如新浪网、搜狐网、腾讯网、网易、西祠胡同、天涯等都发表了大量评论,网民和受众的博客、微博、微信以及跟帖等更是无计其数。
在公开署名的评论中,有的以社论名义发表,有的以本报评论员、特约评论员名义发表,更多的则是以公民个人的名义发表。加上编者按、编后记、博客、微博、微信、跟帖甚至点赞等形式,当今媒介所能运用的发表意见的各种形式,几乎都被派上用场。正是这些各式各样的评论,全方位、立体地反映了这个时代的人们对于陈永洲事件的多元化思考。
纵观整个事件,与其相关评论的发展过程大致可以划分为两个时期、三个阶段:
(一)从陈永洲记者10月18日被长沙警方拘捕到10月26日央视报道此案,是该事件新闻评论的第一时期,也是第一个阶段。在这个时期,由于长沙警方低调行事,甚至是“以拘代侦”,而《新快报》发挥话语权优势,不惜以报社多年打拼的信誉为陈永洲背书,因此整个舆论出现了明显的倾斜,对警方公权力的运用提出种种质疑甚至诘难,只有极个别的媒体保持了特别谨慎的中立立场。
(二)央视报道陈永洲事件,标志该事件进入第二时期。在这个时期,因为陈永洲在电视镜头面前自我认罪,舆情哗变,众多媒体转向对陈永洲的声讨,有些声音甚至对整个新闻界发出怀疑。而在互联网等媒体上,仍有一些评论追问警方的程序是否正当,中联重科是否存在问题等等。从公开发表的评论来看,这个阶段主要是基于媒体自身层面的反思。其中,11月2日胡舒立发表的评论《新闻寻租不可恕》[4],可以看作该事件第二时期的前一个阶段的代表作。
(三)自胡舒立发表《新闻寻租不可恕》之后,该事件新闻评论进入第二时期的后一个阶段。虽然胡舒立在新闻界享有盛誉,但是她的这篇评论却未得到业界的一致认可,而是产生轩然大波,引发各种议论。这时舆论场的讨论进入更为广泛、复杂、分化和深入的阶段。可以说,陈永洲事件之后,如何看待中国新闻界的公信力建设和社会良性发展问题成为不可回避的话题。
二、悲情宣泄与理性认知的交错与碰撞
评论历来被认为是理性思维的结果,而陈永洲事件刚刚发生的第一时期即第一阶段,多数媒体发表的评论明显地、感情化地向记者方面倾斜,这是值得深思的。
面对这种情况,如果把原因仅仅归咎为《新快报》单方面发表评论一味地“袒护”记者,这不足以解释整个问题的复杂性。陈永洲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即《请放人》特别呼吁发表的第二天,就有知名媒体以《依法保护记者,依法维护企业》为题发表社论,明确指出长沙警方和《新快报》“双方对事实的陈述相差甚大”,“现在断言长沙警方和《新快报》究竟谁‘肯定是对的’为时尚早。”并且,该评论非常清醒地认为,“中国今后少不了舆论监督者与被曝光者之间的冲突和官司,这是中国舆论监督和此领域法律实践逐渐精细化的必经过程。”[5]在“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情况下,该社论没有偏袒任何一方,始终保持着客观、理性、中立的态度,体现了新闻评论者应有的公正、平衡原则。
那么,在长沙警方和《新快报》“双方对事实的陈述相差甚大”的情况下,如此中立、平衡的评论,为什么被广大读者忽略呢?为什么《新快报》对陈永洲的“袒护”能赢得广泛的同情和“支持”?这才是问题的复杂性所在,是值得反思的地方。
有媒体发表署名评论《备齐手铐,更需备齐真相》,认为“天下没有法外的无冕之王”,记者“公开发表的报道,倘若涉嫌虚假不实,报社该承担什么责任,既不是新快报的煽情评论所能推脱,也不是长沙警方认定的这份鉴定就能敲定。”希望警方“提供事实依据和真相,并且走完程序正义的司法过程”,摆脱“凭社会资源、凭公权资源办事的角色错乱。”[6]这样的评论谨慎提醒警方行为细节方面要尊重法律规则和法治程序,强调“谁都没有凌驾或者超脱于法律之上的豁免权”,而对记者履行新闻监督的权利则倍加呵护。有的媒体专门发表社论,担忧“刑事拘留”在一些地方被滥用,甚至发展到“以拘代侦”或者扩大到“逢案必拘”的地步。[7]虽然这篇文章指出,“媒体从业人员涉嫌犯罪同样难逃法律制裁”,但是对于警方的做法不甚理解,甚至“令人费解,也令人咋舌。”因为可能存在“地方公安机关对警权的滥用”,甚至“异化为一种恫吓手段”。整篇社论笼罩着一种悲凉壮烈的情调。虽然它理性地呼唤“让公民免于恐惧”是“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所应当也必须内嵌的价值要素”,但是它情不自禁地感叹“某种肃杀气氛”,不能不说是一种情绪的宣泄与表达。
至于这时的普通网民和受众通过手机、电脑等发表的议论文字,情绪化的表达内容就更多一些。与警方公权力相比,由于近年来许多地方记者因为采访被殴打、因为商业名誉纠纷被拘留的事件时有发生,导致了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媒体从业者赢得了较多的公众同情。
正如有学者指出的,网络事件的发生与扩散,总是遵循着一种“情感逻辑”,“带感情的表达,并不是非理智的,更不是病态的”,它是“有感情的思想和有思想的感情”的交织。[8](P60)在陈永洲事件的相关评论中,正是这种“情感逻辑”在发挥作用,它与当前社会的“情感脉络”暗合,因此,不时能发现评论者悲情宣泄与理性认知的交织与碰撞。
三、新闻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纠结与争鸣
如果说陈案发生后新闻评论第一时期主要体现悲情宣泄与理性认知的交织与碰撞特色,那么,自陈在央视镜头前自我认罪评论进入第二时期后,评论者在追问产生此类现象的个人素质及社会根源时则纷纷质疑:是记者自律意识不足,还是他律监督缺位,抑或是法律执行错位?
由于陈案牵涉到企业、媒体、司法等不同角色对象,企业市场利益冲突演变、转化成记者角色错位,进而引发司法角色登场,一系列的矛盾叠加使得问题变得特别复杂
为了分析、讨论的简单方便,我们姑且把第二时期的相关评论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关于记者和媒体问题的评论,另一类是关于企业和法律问题的评论。在第二时期评论的过程中,两种类型的评论几乎是同时并列进行的,偶有交叉。相对来说,第二时期的前一个阶段,主要是与媒体记者问题有关的评论;第二时期的后一个阶段,主要是企业和法
律有关问题的评论。
这里先分析与媒体记者问题有关的评论。央视曝光陈永洲案件的第二天,即10月27日,《人民日报》就发表署名短评,指出陈的“行为不仅令企业声誉严重受损、股民损失惨重”,“更败坏了新闻工作者的形象”,并且强调这绝不是个案现象,“一些害群之马,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把媒体当成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私器。因此,要坚决反对新闻敲诈,整顿行业风气。[9]不少媒体强烈呼吁,要加强新闻队伍建设,加强法律意识,严厉惩处败坏新闻公信力的违法违规行为。这些呼吁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纯洁新闻队伍也非常必要。
但是,一些网民和手机用户却流露出偏激的看法,说什么“记者都不是什么好鸟”“有钱能使鬼推磨,事实、良知都成了狗屁”等等。还有一些媒体发表署名评论认为,中国舆论场现在“成了最混乱的地方之一”,甚至“有时比江湖还不规则”,“它影响了一大批年轻媒体人,并使离经叛道成为时髦。”[10]这样的评论,大有对于各种媒体全部给予否定的味道。难道新闻界真的一无是处,成为制造谎言、虚假新闻的平台?难道媒体真的到了“病入膏肓”的地步?如何看待新闻界,如何认识新闻界,成为这个时期的一个焦点问题。
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社会行为或团体功能,常常受到工具理性或者价值理性的影响和制约。所谓工具理性,就是立足于目的选择手段,在目标确定的情况下,人们的行为依赖计算和有根据的预测,以效用作为评判的标准;而价值理性,主要立足于信念,根据特定的信念作为行为的取舍标准,有意识地将自己的具体行为控制在理想、信念的指导和调节之下。[11](P23)那么,在这个特殊时期,相关评论又是如何评价媒体,希望给媒体赋予什么样的功能?
从公开发表的评论来看,有一些“主流媒体”表现出比较强烈的新闻工具理性色彩。强调新闻的喉舌作用,是社会导航的“瞭望哨”,要深化新闻界“走转改”的成果,铭记自身使命,恪守职业道德。有一家知名媒体的评论员文章,清醒地指出当前新闻界的现状,媒体人早已不是“无冕之王”,当寻租成为潜规则和新闻特权时,媒体的声誉和公信力几乎丧失殆尽;“当金钱和权力无所不能时,改变媒体的处境,绝非行业自律那般简单。只是,一个职业,一个职业人,总应该坚守职业操守。”[12]在这里,这位评论员将新闻工作明确地看作一种“职业”而非事业。“职业”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和工具,就像她在评论中所说,现在的新闻人“因收视率、转载率之类的考评而焦虑,因发行量、广告额而忧心。”这种工具主义的思维模式,在当前的新闻界具有普遍性。对于陈永洲的行为表现,重在谴责其丧失职业道德,新闻界应该严肃新闻纪律,加强新闻队伍建设,“清理门户”,纯洁其“工具性”。当然,主流媒体对于借此事件否定新闻界的言论给予了有力回击。
与新闻工具理性相对的一些评论,是一些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媒体所体现出的新闻价值理性特征。他们认为,真实是新闻的生命线,新闻人的职业操守是这个行业的基石;新闻自律的目的,应该在于更好地履行新闻监督职责。他们把新闻工作看作一项事业,在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媒体话语权被赋予了新的功能,在环境许可的情况下一定要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尽可能实现公民正当的表达权,警惕有些人借此对新闻监督权进行阻挠。对新闻价值理性的阐释,胡舒立发表的评论《新闻寻租不可恕》表达得最为突出。胡舒立认为,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新闻人要“矢志公义、推动社会转型进步”,格外需要“自尊自强自爱”,遵从“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的原则;陈永洲事件对于新闻界而言是一次“令亲者痛仇者快”的自我戕害,“无论现实有多艰难,新闻寻租绝不可恕。”[4]在这里,新闻人坚持着一种信念、理想,奉行新闻专业主义,期望中国社会和市场经济体制能够健康成长,“因为转型中的这个国家如此需要真正的新闻”,而陈永洲之流对新闻公信力的损害只有依靠新闻人“自律自省、直道而行”才能消除。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不管是遵循新闻工具理性还是价值理性,他们都不能接受“有偿新闻”、“新闻寻租”的做法,希望记者们遵守新闻职业道德,陈永洲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他们的不同点在于,新闻工具理性者强调这样的行为玷污了新闻工作队伍,损害了“工具”的纯洁性;新闻价值理性者则痛心如此行为动摇了新闻的公信力,模糊了社会公器的历史使命,甚至会给整个中国社会和
市场体制建设“带来极大破坏”,即新闻价值理性者的责任感、使命感更强烈。不但如此,一些新闻价值理性者还看到这次事件涉及商业规则、法律程序等问题,关于此话题本文将在后面论述。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新闻工具理性者和新闻价值理性者存在交集,就像他们对新闻专业主义的看法存在交集一样。这也是“中国特色”的社会现实使然。新闻专业主义被各种语境共同强调的是“操作技能和表现手段上的专业水准以及实践中的专业伦理”。[13]对于陈永洲事件评论的交集也是如此。至于新闻专业主义的其他含义,双方的看法存在差异,解释出现“多元和不稳定性”,从而导致评论的角度、着眼点出现偏差。
四、法律工具理性和价值理性的摩擦与对话
陈永洲事件进入第二时期后,从商业规则、法律程序等角度对问题进行评论的文章也不少。不少评论者注意到,陈永洲事件是发生在企业、媒体、警察之间的公共事件,陈永洲的确“罪有应得”,但是他的背后存在复杂的利益链。一些媒体继续质疑中联重科造假的问题,他们援引业内人士的文章称,中联重科“可以声称公司内控存在缺陷使基层单位弄虚作假得逞,但你不能否认财务造假事实的存在”。[14]而更多的评论转向了法律问题的探讨。
著名教授魏永征是最早从法律程序质疑陈永洲案的学者之一。他在央视播出陈永洲认罪节目的当晚撰写博客,认为电视节目中警察的做法违反了《刑诉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电视镜头中陈永洲光头、穿囚衣、戴手铐的形象颠覆了《刑诉法》“疑罪从无”的规定,隐含着“媒介审判、未审先判”的恶习,“这样的节目,说是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形象抹黑,我看并不过分。”[15]这位学者并不反对刑事拘留陈永洲,但是对于违反程序正义的做法提出了批评。
也有学者认为对央视和警方的做法应该给予理解和支持。中国法治网的一篇评论文章认为,“因为某些人在真相未明之际,把陈案打造成拒绝媒体监督、迫害记者的典型”,如果不采取断然措施,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当然“程序问题可以谈,但已是旁枝末叶。”[16]法律界的这篇文章,似乎“只关心结果,不关心程序”。这样的看法,在新闻界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至少,许多主流媒体默认了这种做法。
因此,关于陈永洲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的评论,也存在着两种类型:一种是法律工具理性,一种是法律价值理性。在法律工具理性者的眼里,实体正义是第一位的,程序法只是实现实体法目的的手段和工具,仅仅具有工具性价值。由于中国长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传统,对法律程序规则长期忽视。正如江平先生在总结建国60多年来曲折的法制发展史时所说,我们对于法律问题的态度存在“法律实用主义、法律虚无主义、法律经验主义、法律理念主义”等几个阶段,“法律实用主义,也可以叫做法律工具主义。”[17](P16)进入21世纪,文革时期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改革开放初期的法律经验主义早已消失,当前的摩擦和纠缠主要是法律工具主义和法律理念主义的争鸣和冲突。
在法律理念主义看来,法律程序中体现的“平等、公开、参与、尊重”等内在价值具有独立的意义,是价值理性不可或缺的品质。我国应该坚持程序正义优于实体正义的原则。如果无视程序规则和违反程序正义,所谓的实体正义将无法得到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也难以维护,司法的公信力将难以确立。[18]可以说,正当程序具有不容置疑的独立价值,对它的尊重与践踏成为检验一个社会是否实行法治的标准。
正因为如此,陈永洲事件发生后,许多评论除了谈新闻职业道德自律外,对法律问题给予极大关注。显然,仅仅依靠自律不能杜绝“有偿新闻”、“新闻寻租”。众多文章提出要加强“法律意识”,增强“法治意识”。细细比较发现,在这些文章中“法律意识”与“法治意识”之间不完全是等号。认可或接受法律工具理性的人,常常使用“法律意识”这样的词汇;崇尚或主张法律价值理性的人,则偏向于使用“法治意识”这样的词语。更进一步说,认可或接受法律工具理性的人,其评论文章基本上同意或默认央视和警方的做法;而崇尚或主张法律价值理性的人,则对上述做法有所微词和批评。当然,也存在例外,像胡舒立是一位法律价值理性的崇尚者,
称关心“法律程序正义”的人是“朋友”,但是她在文章中对央视和警方的做法不予评价,使用的词语是“健康的法律”,即问题的彻底解决“最终还是需要健康的法律和竞争环境发展成长。”
因此,在陈永洲事件的评论中,法律工具主义者和法律理念主义者之间存在摩擦和冲突,同时也存在微妙的交集和对话。
五、新闻专业主义与法治程序正义,孰先孰后?
陈永洲事件的复杂性,在于尚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尚不健全的法治精神和尚不规范的媒体领域出现了严重问题。相关新闻评论进入第二时期的后一个阶段,即11月2日胡舒立评论发表之后,讨论变得更加激烈。由于理想与现实的矛盾,认识观念的差距,解决途径的分歧等等,导致意见主张出现明显的多元化、分散化、尖锐化,特别是在网络媒体——有线网络的电脑、无线网络的手机上表现得最为显著。
站在新闻专业主义的角度来讲,胡舒立主张对新闻寻租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是没有错误的。然而,媒体生态环境的快速变化,是胡舒立没有料到的。本来,新闻工具理性与新闻价值理性之争,二者功能、作用的差异,认识水平的深浅、优劣,是很容易辨别的。或者说,工具论者的局限性是比较容易发现的,甚至有时候一些人自己也难以自圆其说,或者是写了他们“自己都不一定相信”的空话、套话。就像在这场争鸣中,奇怪的是“这些呐喊,这些纠结中的声音,发生于一个并不完全的新闻界,就如近日呼唤自律的媒体人,其实是一群相对来说最为自律的市场化媒体的新闻人。那些极为缺乏行业伦理意识和规范的官媒和大多数从业者,也就是寻租最为严重者,反而不会进入这样的争论。”[19]也就是说,那些具有官方背景的、有可能“在市场与权力之间套利”的一部分媒体从业者,成为胡文的或明或暗的反对者、抵制者。
不能不承认,市场因素对媒体及媒体人的影响越来越深。不仅是一些官方媒体从业者受到经济利益的诱惑,市场化媒体的从业人员也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出现分化。“从一个记者的堕落,至少可以观察到过去多少年来社会道德的衰败,观察到主要职业群体价值观紊乱的现状。”在不规范、不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在“此种价值错乱中,似乎每个人都想朝自己职业边界之外伸手,都想凭手里的一点资源实现利益最大化。”[20]可以说,“经济利益最大化”已经成为这个时代的重要特征,“利益交换”、“利益结盟”已经成为这个社会的毒瘤。这就不难理解,官方媒体、市场化媒体中的一些人如何在“利益”的驱使下,赤裸裸地为“记者拿钱”辩护,甚至认为“写稿拿钱”理所当然。
产生这样的糊涂认识,胡舒立认为是“行业之耻”。我们暂且把它看作是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产生的“怪胎”在新闻界的投影而已。真正与胡的主张不同的一些严肃声音主要是基于“程序正义”的呼吁。有评论者认为,道德自律是个人化问题,“制度建设”才是要害。的确,新闻生产作为一个场域,每一个进入者必然会受到隐隐约约的场域逻辑的压力,“在权力、地位和社会资本的竞争中,新闻场仍深受内外部力量的制约”;要从根本上遏制“有偿新闻”的方法“还是应该从改革新闻体制入手,将体制中的漏洞堵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而现行体制主要还是受政治性、法律性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21](P316、338)
因此,从制度层面、法律层面对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成为试图解决问题的一种有效途径。在我们提倡“依法治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以法治的思维看待问题,呼吁“程序正义”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一些评论认为,“自律只有在自立的前提下才能完成,否则就是‘奉旨自律’”,“而新闻业正处在一个时代结束、另一个时代在崩溃中起步的阶段,丧失行动能力是媒体业的至深病痛”,此时“避重就轻”地倡议“自律”,是“于事无补,于理不足,于情有亏”。[22]所以,应该换一种角度看问题,从“制度建设”、“法制建设”的层面来讨论问题。著名法学家贺卫方11月3日在其微博中表达了“一个法治主义者的信念”:“我不能忍受电视对一个人进行审判,也不能接受民意对人是否有罪的判断。哪怕一个人在警察或电视镜头前供认有罪,他是否犯罪仍然有待法
院经过公正的审理作出判决。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任何人都应被推定为无罪。”[23]一位知名记者在博客中直接点明了问题的焦点所在:陈永洲事件给我们提出了两个似乎对立的命题——是应该先呼吁媒体自律,还是应该先呼唤程序正义?或者说,要建设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是应当先呼吁自由,还是先呼唤责任?[19]很明显,陈永洲事件的讨论,到此时演变成为新闻专业主义者与法治主义者的争鸣。
的确,先呼吁媒体自律,还是先呼唤程序正义,是摆在“今日之中国”现实面前的一道难题。从理性哲学的角度看,媒体自律所倡导的职业操守、自律自爱,是实现新闻“客观、真实、平衡”的价值原则的重要保证和手段,是维护媒体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是一种追求诚信的、接近人性本质的正义,因此,媒体自律的行为指向总体上符合价值理性的要求和原则。而法治主义者所推崇的程序正义,不仅在于正义要得到实现,而且在于要使“形成法律决定的整个过程符合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即正当程序不仅具有工具理性的外在价值,还具有独立的内在价值,是形成和实现正义、秩序、安全等价值的根本保证。[24](P11、12)就像法学界的一句名言所说:“正是程序决定了严谨的法治与肆意的人治之间的主要区别。”正是基于这样的理由,一群关心命运共同体的传媒人士、法律人士坚持呼吁“程序正义”,希求中国社会能够长治久安,能够良性健康运行。
如此说来,新闻专业主义提倡的媒体自律与法治主义推崇的程序正义,它们都具有理性价值,都关乎人类社会的善良、伦理和可持续发展,究竟孰先孰后?在这样一个艰难转型的时代,如此争鸣有什么意义呢?当我们追溯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历程,探寻人道主义伦理学时,有学者总结了五条原则:生命价值原则、善良(正当)原则、公正(公平)原则、说实话或诚实原则、个人自由原则。在这些基本原则中,它们之间有没有主次序列呢?答案是肯定的,生命价值原则是第一位的,其他可依上述次序排列。[25](P160、161)在医学伦理学的基本原则中,也是把生命价值原则放在第一位,其次是有利和无伤原则,再次是公正和公益原则,最后是病人自主原则。这样的排序,会对我们思考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媒体问题等带来启发意义。大概是基于这样类似的思维理由,那位知名记者在其博客中直言不讳地指出:呼吁自由就必须呼唤法治;没有法治,自由将无法得到保证。在当前的情况下,就算陈永洲“十恶不赦”,也必须“为警权可能被滥用保持最大的警惕”,程序正义仍然是陈案中的最大命题。[19]
或许,这样的呐喊存在过于理想化的成分,现实环境是特别复杂多样的。世界本来就是一个矛盾而复杂的统一体,不同的工具理性、价值理性共同存在于矛盾统一体当中。媒体自律和程序正义,都具有目的——手段合理性行为的意义,具有工具理性的表征。同时,二者又都包含价值理性的因素,具有信念、伦理合理性行为的意义。媒体自律行为指向的“客观、真实、平衡”的新闻原则与程序正义追求的“平等、公开、正当”的正义原则,哪一个是更为本质的价值理念,哪一个是处于优先考虑的位置,在当下的中国,确实是非常困难的、令人纠结的(甚至是没有完美答案的)价值判断和抉择。
尽管展江教授感叹,“权利和义务应当对等。只限制媒体寻租腐败,不在法律上赋予媒体以基本的监督权利,这种监督就会忽强忽弱,若有若无。”[26]吴飞教授著文,“新闻业的根本变革必须基于对社会中政治、经济和文化权力的分配进行更为根本的再造与重构,而要达成这一目标,单靠新闻场的变革是无法实现的。”[21](P427)但是,许多问题不是媒体所能制约和影响的。然而,我们必须明白,“新闻业对中国社会进步应该发挥的潜能,还远远没有释放出来。”不管面临什么样的困难和挑战,新闻人都要“练好新闻专业主义的内功,坚守客观、真实、平衡、理性、责任、善意等等原则,这不但是新闻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突破各种有形无形堡垒,实现内在超越和外在超越的力量所在。”[20]
或许可以这样说,当前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和各种利益的纠缠以及权力文化冲突叠加的社会现实,导致我国新闻职业伦理建设和社会法治建设的道路将是极其艰辛和漫长的。倡导媒体自律的新闻专业主义和呼吁“程序正义”的法治主义看似存在着差异,实际上对于追求“命运共同体”的理想状态是相同的,就像“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或“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并非绝对相互排斥,反
而在特别组合下能够成就“具有真正自由人格的人”。[27](P8)从这个意义上讲,令人纠结、困惑的价值判断和抉择,有可能在一种超然的、实践理性的哲学层面上实现某种程度的融合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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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周德仓]
[校 对 康桂芳]
G206.2
A
1003-8388(2015)04-0161-08
2014-09-15
陈航行(1967-),男,陕西户县人,现为西藏民族大学新闻传播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新媒体、新闻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