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高校落实重大项目决策前专家评估论证的思考
2015-02-20李靖
李 靖
(成都大学附属医院,四川成都 610036)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和高校内涵建设的需要,高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重大项目决策立项频率越来越快、数量越来越多,如基本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实施,大型教学、科研、医疗设备和精密仪器等大宗物资采购,动用资金少则几十万元,多则成百上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而这些项目大多具有专业性、技术性强,与社会、商品市场联系紧密的特点,对学校决策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11年国家教育部下发《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明确提出“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在实际中,这个重要的环节却常常因种种客观或主观的原因被虚化、弱化甚至缺失,给重大项目实施、大额经费使用带来源头性缺陷、先天性不足,其后果是,不但影响资金的使用效益,造成资源浪费,更可能为滋生各种腐败行为提供了土壤。
一、专家评估论证环节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专家评估论证环节虚化
主要表现是,将项目使用单位的申报论证(初步论证)或是使用单位主导的“专家论证”直接作为重大事项决策的依据。高校内部项目使用单位多为一线教学、科研单位或团队,其负责人大多在某一学科、专业领域具有其独有的技术优势或学术权威,在科研项目评审和经费使用上,通过自己充当专家进行论证或牵头拼凑、“绑架”专家主导论证,使项目决策前的专家论证(立项论证)环节虚化,在形式合规的掩盖下,主导决策立项。这样,使用单位的“业主”地位更加强势地体现在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可能带来盲目立项、违规编制招标文件、采购项目泄密、签订虚假合同、违规验收等一系列风险。例如2014年10月,国家科学技术部党组通报,审计署2012年4月审计发现5所大学7名教授弄虚作假套取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2500多万元的问题,目前已有8人被查处,在已被批捕的名单中,不乏有曾被称为中国最年轻院士的李宁。一是使用单位的专业化特征从客观上讲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其申报论证只是初步的调研论证结果,是“一家之言”,在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合法性以及使用效益等论证上不能保证客观、科学、全面。二是有的项目使用单位片面从单位(团队)局部利益出发,有的盲目攀比,有的争名夺利,有的单纯追求申请经费,随意编造项目采购方案,虚假申报、虚列预算,造成资金的巨大浪费。三是有的项目使用单位利用前期调研考察的便利条件,私下与供应商串通,建立攻守同盟,事先对项目设定特殊性、指向性技术参数指标,以此作掩护,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种种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为特定的供应商中标打下基础,也为今后谋取私利埋下伏笔,从而可能带来一系列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
(二)专家评估论证环节弱化
一是部分高校由于自身技术力量有限,专家不专,或是内部专家与项目有利害关系,而对外聘专家又感耗时费力不愿为之,导致专家论证评审质量差,流于形式。二是部分高校习惯于行政主导,专家评审论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弱,行政职能部门的强势使其专业技术的缺陷带来外行决定内行的结果。三是有的专家组成不合理,要么是专家人数达不到相应比例,要么是结构不健全,导致对项目的技术指标参数、价格标准、运行需求、市场供应等方面综合评估顾此失彼。
(三)专家评估论证环节缺省
高校是知识密集型场所,很多用于教学科研的专用设备采购具有品种多而数量少、技术性强而时间紧等特点,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强调时间紧、任务重,以时效性为借口,跨过事前专家评估论证的环节,仓促盲目决策立项。一是功利思想重,有的为拼凑考核指标、有的以经费使用、项目实施周期限制为由,遇到事急就“拍脑门”、“拍胸脯”,或者“走过场”,搞“一言堂”,武断决策。二是程序概念模糊,对项目是否需要事前专家论证的界定不清,有的不顾具体项目的重要性、复杂性、特殊性,人云亦云,按照一般事项程序处理,糊涂决策。三是责任意识差,表面上是执行“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决策,但决策者并非都具备针对该项目的专业化水平,往往是欲速而不达,有的甚至为了提前用完项目经费或为个人谋取私利随意立项,如造成不良后果就向“集体”推卸责任,轻率决策。
二、落实重大项目决策前专家评估论证的措施
(一)提高专家评估论证的规范性
在现实工作中,往往制度都有但不落实,如“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的要求在多数高校“三重一大”制度中都有明确,但细化不够、刚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因此,首先要对“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的界定。通常应根据各高校的具体情况,主要针对仪器设备购置、大宗物资采购及修缮工程、基建工程等项目,结合大额经费使用制定明确标准,超过规定限额的,严格执行重大项目事前专家评估论证。对于经费限额以内但创新性、独特性、复杂性较强的项目,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针对项目资金来源、专业设置、教学科研需求及可预期效果、自身专业技术能力等因素从定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对该项目是否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进行预审认定,经分管校领导确认后,执行“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程序。未经专家评估论证的重大项目不得上会讨论决策。
(二)增强专家评估论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按照“用、管、评”分开的原则,构建相对独立的专家组织。高校可赋予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相应的职责,也可充分利用高校人才智力密集的优势,成立专门的校内外专业人员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库”,选聘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有经验、有能力,责任感强、敢于仗义执言的人员组成。为充分体现专家评估论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一是避免将学校领导干部及行政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入专家库;二是针对具体项目的专业特点,随机抽选相应人员组成专家小组,对技术复杂、自身评估能力有限的项目应外聘专家参与;三是严格回避制度,项目使用单位及项目管理部门人员不担任专家小组成员;四是专家评估论证工作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采取书面或会议的形式,有权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对相关问题进行答辩和作出相应承诺。必要时,可进行不可行论证,并行使否决权,评估论证结论作为学校决策的重要依据。
(三)突出专家评估论证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从高校实际情况看,在专家评估论证上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对项目是否需要实施、物资采购的数量、配置标准等论证不足;对项目使用功能、设备配置规格、型号等论证不足。作为重大事项决策前论证的高级阶段,即立项论证,在初步论证基础上,突出两方面内容:一是项目论证,就是对项目的教学、科研满足程度、可能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资源综合配置、运行条件(技术力量、场地要求、配套设施)进行分析和实地考察论证。论证要坚持以教学科研为根本,从实际需要出发,正确处理先进与实用的关系,避免盲目追求“高大上”,或以个人及特殊研究需要为依据评审,造成资源、资金的浪费。二是技术评估,就是对项目的性能、质量、数量,具体的技术参数指标,价格定位等进行分析评价。要根据不同项目制定相应的评估标准,增强科学性。如通用设备,在论证中应将价格和售后服务作为主要评定指标;对无统一技术参数的专用设备或技术含量高的系统集成设备,应将技术的先进性、经济合理性、潜在供应商实力、以往类似项目的经验等作为主要评定指标,价格因素应退居次要地位。
(四)保障专家评估论证工作机制的常态化运行
从“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出发,加强工作保障,推动专家评估论证机制常态化运转。一是突出经费保障,要列支专家评估论证工作的专项经费,特别是对专家的工作在绩效评定以及劳务报酬方面给予合理的体现。二是严格责任追究,对专家参与项目评估论证的工作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备案,强化重大项目绩效评估和问题倒查制度,区分责任、严格问责。三是加强教育培训,定期组织专家开展法律法规、廉洁从业、诚信治学方面的教育培训,引导专家知法、懂规、守廉。
三、结 语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对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提出:“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强调“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提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因此,高校要充分认识到,专家对重大项目专业的、充分的事前论证评估是决策科学性的基础,是决策风险防控的有效措施,也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有力保障,必须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结合实际切实推进,促进各项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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