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治社会建设——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
2015-02-19赵祥彬
本刊记者 闫 鑫 赵祥彬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的法治社会建设——访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
本刊记者闫鑫赵祥彬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针对法治社会建设问题,我们采访了中国行为法学会会长江必新同志,并进行了深入交流。
记者:江会长,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以来,社会掀起讨论依法治国的热潮。请您谈一下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
江必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建设法治中国建设三位一体的重要一环,而且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是法治社会系统性的必然要求。社会的系统性要求法治社会建设必须全面开展,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矛盾突出反映在短板对长板功能的消解上,需要通过系统性建设查漏补缺。
第二,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必然要求。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总目标。实现并维系发展这一总目标,社会在法治轨道上的健康运行是基石和保障。
第三,全面建设法治社会是社会新常态的必然要求。经济新常态必然导致社会新常态:增长速度放缓、就业压力增大孕育各种社会矛盾因子,甚至可能引发新的社会问题。维持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和改革事业提供良好发展环境,必须高度重视法治社会建设。社会新常态的另一个面向是严峻的人口老龄化趋势。老有所依需要依靠道德伦理,要透过法律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难题,通过法治社会建设促进伦理与法治共同发挥积极作用。
社会系统及其运行的法治化包括了全方位、各层次、各领域的建设齐头并进,涉及从理念到制度、从体制到机制方方面面的补强或重构。在这一宏大任务中,法治社会建设的核心在于机制建设。这是因为,社会的突出特点表现为系统性、动态性、主体关联性,法治社会建设要充分回应上述社会的基本特征。这种回应,需要注意以下方面:
一是面对多元主体高度重视主体间的互动性。法治社会重心在于互动与合作。法治社会着眼于社会运行中多主体之间的博弈与互动。因此要在这一特质基础上重新还原主体及其力量,分析其行为及影响,从而解释其关系,在整体主义视角下确定其功能、层级和序列,引导其在互动中合作共赢或发挥正向作用,减少冲突与矛盾。二是面对多重机制特别要重视系统间的合作性。着力于探索各种机制之间的作用规律,并透过制度安排形成社会合法运行的机制。三是面对系统时间延展要重视系统的长效性。正视主体当下行动的未来指向,为其合理的利益安排提供制度框架并稳定其预期。认清社会关系和矛盾的再生产,关注社会动态秩序,重视当下治理的后续影响,探索长效机制。
法治社会建设着力的不是静态微观的规范问题,而是动态宏观的机制设计,关注的是主体在系统中行动的意义及其与它主体的互动,发掘治理的方式与路径,注重矛盾的化解及此类纠纷的预防。因此,法治社会不是对单一规则的“切片式”的静态调整,重在构筑一种合理的社会运行机制。此种机制应包含主体间权力结构、互动
框架、路径与方式、实际效果等等,从而对各类主体关系及其互动形成一种富有弹性和回应性的规范力量。
记者:在您看来,法治社会建设应该从哪几个方面着手?
江必新:建设法治社会,应重点把握八个要点:
(一)准确把握政府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引领作用。转型社会和法治后发国家,法治社会不能自生自发。政府必须发挥引领作用。在战略引领、规划布局、资源保障等方面发挥优势作用。
(二)努力赢得显规则与潜规则的绩效竞争。法律规则向社会的浸润过程实际上是显规则与潜规则之间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与竞争。潜规则之所以存在且发挥作用,或是由于既往法的缺失,或是由于某种非正常的社会力量的促使实施,也在于潜规则的效率效果优势。要发掘制约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真实社会力量,破解效力障碍;提升法律规范自身的效能,释放法治红利,以高效的实施“跑赢”潜规则。
(三)深刻理解社会底蕴的禀赋与限定。法治社会的研究就是要将那些被抽象掉的、但深刻影响法治运行的要素重新还原。因此,关注日常生活,深刻理解法律关系设定的权利义务与社会关系包含的权利义务之间的张力尤为重要。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新制度经济学称为非正式规则,构成了法治运行的背景,也框定了法治作用的限度。如家文化、关系、面子、仪式与象征等,很多时候能对整合社会、激励竞争、促进责任承担发挥重要作用,这对防止市场经济沦为“市场社会”,是有益的给养。法律制度规范也必须找到适合的方式从而植入道德伦理规范以及乡规民约共同构成的规则丛林中,才能获得真正的生命力。
(四)高度重视社会细胞中的法治建设。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是组织中的人,组织的规则治理程度直接影响其中个体的经济利益、晋升成长,对个体的规则感和公平观发挥重要的形塑效应。认真对待组织合规治理,防止“组织自治”对国家法治的“屏蔽效应”,是法治社会建设必须高度重视的一环。
(五)充分认识示范效应的社会影响。少数“典型社会成员”的行为,对社会大众发挥着潜在的示范效应并往往引发模仿跟从。抓实关键少数对于影响社会多数尤为必要。过去我们认为关键少数只有领导干部,实际上,典型社会成员还包括各类明星、舆论领袖等。并且,典型社会成员的示范效应存在不对称的情形。其正向示范效应往往有限,但负面示范效应格外强烈。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
(六)有效应对信息时代舆论传播的挑战与机遇。近年来,以互联网与移动网络为主的新媒体发展迅猛,这把双刃剑既推动了具有积极意义的网络草根公益,也带来了消极意义的网络群体性事件,以及影响错综复杂的“网络围观”。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在信息化时代会经由传播扩散的迅速与交互的便捷而引发冲突。例如,公众监督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但公共舆论较为严重的“身份识别”与“道德叙事”倾向会对司法产生不良影响。法治社会建设中需要有效应对新时代信息传播的种种新挑战,并有效利用此契机推动法治理念的建设与法治精神的弘扬。
(七)切实消解特殊群体极端心态的深层成因。现代化、全球化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风险愈加表现出复杂化和不确定性,加剧了现代人的心理负荷。更为突出的是社会弱势群体,在经济弱势、地位弱势、健康弱势等各类或综合的弱势地位中,心理和行为决策都会受到冲击。相对生存成本、维权成本、健康成本更高,将进一步加大其心理压力。因此,必须认识到,生存与发展的公平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前提。加强社会保障,通过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帮扶弱势群体,重建其生存、发展的信心,使其更好融入社会,以增强社会整体的规则认同,是法治社会建设应高度重视的问题。
(八)积极探索大数据等科技手段的治理空间。数字革命正在为法治提供更广泛的空间与可能,甚至在很多领域,数字治理可以直接替代法律之治。在电子商务领域,网络平台经营者正在发挥规则制定、执行和纠纷调处的作用,且日益成熟完善。各种实名制(包括阿里的刷脸技术、公安三所的eID技术)在线上线下的延伸互动正在对发现、跟踪、回溯、记录违法行为发挥革命性的影响,进而影响整个社会治理的模式选择。因此,应实时跟踪新技术的发展,前瞻性地探索治理模式革新的可能空间。
记者:您之前曾谈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对这两个概念如何理解?
江必新:对于如何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需要进一步加强与深化对社会管理规律的研究,找准以法治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切入点、结合点和着力点。
形式法治是法治之基,实现实质法治跨越不了形式法治。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的程度较低,不能只看到形式法治的弊端而忽视其重要价值,应以形式法治为基础,抓紧建立健全并充分实施社会管理法律体系。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中,毫无疑问会出现一些创新举措与现有法律制度冲突的现象。一些法律制度因为社会情势变化而显得不合时宜,失去了价值指引与行为规范的功能。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要肯定创新社会管理有更充分的“政治正确性”,另一方面又要坚持维护法律权威,坚持在法治框架内创新,尽可能避免所谓的“良性违法”。违法的社会管理创新也许能迅速获得正面效应,但这种创新的正当性不足,其效应难保持续长久,而且也是有负面效应或者说副产品的,既损害了法律权威,同时也由于其反规则倾向而动摇了社会管理的基础。因此,要坚决摒弃以违法为代价的社会管理创新,从而划定社会管理创新的法治界限。同时,健全法律解释机制、法律清理机制、法律修改机制、法律废止机制,畅通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渠道,让具有正确价值取向的社会管理创新得以在法治轨道上展开,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注重实质法治,标志有二:一是把“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二是强调法律实施的为民取向,要求行政执法、司法要同时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特别是社会大众的法治观念、权利意识、平等意识大大增强,对社会管理立法以及社会管理执法与司法的要求更高,必须适应这一新形势,突出实质法治的主导地位。首先要加快社会管理立法进度,坚持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保障立法质量。从实际出发,开门立法,避免闭门造车、脱离实际。其次,坚持以人为本,把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作为社会管理法治化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再次,完善立法过滤机制与审查机制、执法与司法的监督机制与纠错机制,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的综合评价机制。要统筹考虑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在法律范围内寻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寻求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记者:以您之见,当前社会管理中,政府如何坚持依法行政,以民生法治为后盾?
江必新:行政法治是各国法治的重中之重。我国自古以来行政权独大,因此,就我国的法治建设全局而言,法治的重点在行政法治,难点也在行政法治。我国在相当一个时期由政府独揽社会管理权,政府管理了许多不该管理、不宜管理的领域。这种由政府垄断的政府管理格局,极不利于社会的发展。按照中央的部署,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一方面,社会管理仍然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但政府不再是社会管理的唯一主体;另一方面,政府不能再独揽社会管理之权。社会管理的主旋律不再是管控而是服务,现代行政的目的在于尊重、激励、促进各类社会主体和社会组织的自治与创新,越来越多的非强制性行政手段发挥着服务社会的作用,合目的性、合正义性正在稀释着传统单一的合法性,实质性审查正在逐步取代单纯的形式审查,“法治”社会也终将向“善治”社会迈进。
民生保障是实现从控制型社会管理向服务型社会管理转变的关键,无民生保障则无服务型社会管理。民生保障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内在关系,决定了社会管理法治化必须以民生法治为后盾。没有民生法治的进展,就难有社会管理法治化的突破。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转变社会管理理念,加强民生法治建设。要完善个人权益保护机制、个人诉求表达机制、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消民怨、排民忧、解民难。按照使社会大众自觉接受管理、主动配合管理、积极参与管理的目标,尽量满足社会大众的民生愿望。
责任编辑:张颖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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