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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与规则意识之辩证统一

2015-02-17臧传宝

民主与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秩序规则法治

■ 臧传宝

法治精神与规则意识之辩证统一

■ 臧传宝

法治精神是一个民主法治社会中所普遍尊崇的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等价值追求的总和,内涵十分丰富。规则意识指发自内心的、以规则为自己行为准绳的意识。无论是法治精神还是规则意识,从根本上讲,两者都是追求公平和谐、安定有序,其内在共同价值不言而喻。良性的法律制度有助于建立正确的规则意识,端正的规则意识有助于建立饱满的法治精神;恶性的法律制度阻碍建立正确的规则意识,偏颇的规则意识会阻碍建立法治精神。因此,将法治精神与规则意识辩证统一起来,以法治精神升华规则意识,以规则意识涵养法治精神。

规则意识是法治精神的基石

首先,规则意识是法律信仰形成的基础。具有规则意识不仅能使人们更好地融入社会,而且为人们个性张扬提供健康的精神环境。从培养规则意识入手提升人们的法治精神,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规则意识是现代社会每个公民必备的一种意识,有三个层次:关于规则的知识;遵守规则的愿望和习惯;遵守规则成为人的内在需要。而法治精神的培养正是从人们将其视为知识,达成愿景与建立习惯,最后成为内在需求的过程。

其次,目前人们缺乏法治精神源于规则意识的不足。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各行业各领域规则相对完善,但由于规则意识缺失,“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仍然突出。一方面法律制度执行不力是缺乏规则意识的现实原因,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没有切实有效的执行,再完善的法律制度都形同虚设。另一方面敬畏观念不足是缺乏规则意识的心理原因。在我国,民众保持敬畏的源动力更多来自于理性或人文精神,而不是来自违反规则所带来的后果,即常常忽略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与制裁。

再次,不少西方法律思想家都把法律和公共幸福联系在一起,认为法律规则的起源就是为了全体公民的安全和幸福。西方法律传统中,规则本身包含公平、正义、秩序的内在价值追求,遵守规则就是维护公平、正义和秩序。规则之治代表着理性统治,因为即使最好的贤人之治也不能完全消除私人欲望和情感。严格按照规则行事可能一定程度影响个人便利,甚至使个人利益局部、暂时受损,但规则本身是为了社会安定有序,最终促进每个公民的福利。

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看,从最初的彼此复仇,到家族争斗,到第三方居中裁判,再到专门司法机构出现,规则之治成为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民众将自身一部分权利以社会契约的形式让渡给管理者,管理者采取民主原则制定适用于全社会的规则。这种规则从解决矛盾、社会管理、定分止争角度看,都具有其他管理方式无法替代的有效性。如果没有规则,发生纠纷则只能各行其是、以暴制暴,社会将陷入混乱,社会管理成本极高,每个人都将没有安全感。

法治精神是规则意识的守护

弘扬法治精神包括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以及社会和谐,正是对依法治国、人民做主、利益公平、人权保护、公权制约、安定有序等规则意识的守护,而这些规则意识,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富强、发展的基本规则。

首先,法治精神第一要义——法律至上,是依法治国、人民做主之规则意识的守护。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法律至上,就是人民的意志至上,任何人或组织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都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这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不同。

其次,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维护人民利益公平规则意识的守护。通过法治实现的社会制度文明,其基础应是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不论作为价值原则,还是制度规则,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内在本质的要求。坚持公平正义,逐步建立以权利、机会、规则、分配的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对人民利益公平的有效保障。

再次,法治精神的精髓所在——保障人权,同时也是以人为本规则意识的守护。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用法律语言表述,就是以人的权利为本,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人都在一定的社会中生活,他所享有的权利不是抽象的,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并加以保障的。法律的制定实施,目的是通过对人的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保障每个人的自由、价值和权利得以实现。

最后,法治精神的最终归宿——社会和谐,是安定有序规则意识的守护。当代中国,社会发展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就是创造公正、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反过来看,社会和谐的首要特征是民主法治,只有加强法治,才能保障社会有秩序的运行,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人民享有殷实安康的生活。

以法治精神升华规则意识

实现依法治国,必须使法治精神深入人心。正如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中谈到:“法律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把法律和法庭推行下乡,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这实际上应验了社会学的一个基本道理,任何一套制度背后都有一套价值体系,要使制度很好地运行,必须使其背后的价值体系得以完善。现实生活中,我们多是看到了制度文本及其执行机构,很少观察人们对于这些制度文本的态度、心理、趋向和取舍,而这在事实上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所有法律制度最终都要通过每个个体去履行。

法治社会建设的根本问题之一是,必须将法治理念和法律信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治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要在人们心里建立强大的法律秩序,没有内心强大的法律秩序,外部法律秩序的维护往往不会容易。所以,一个社会有必要通过立法、司法、执法,强化社会成员的行为规则意识,使法治精神浸润人心,形成人们内在心理秩序。潜移默化的内在法治意识和外在法治行为,可以减少法治普及、执行过程中的阻力,降低整个社会守法成本。另一方面,规则意识与法治精神相结合,能够使整体社会环境彰显内在的力量,使其内涵更加丰富。

以规则意识涵养法治精神

规则意识是现代公民在面对共同生活领域和公共事务时表现出来的自觉身份认同和责任担当。作为自觉履行的规则意识,更需要我们共同认同和培养,从而潜移默化之中涵养法治精神。规则意识的树立应该以法治的核心价值观为指引,建立起明礼知耻、崇德向善的良好社会风气,营造尊重、理解、互助、规则的公共秩序。

首先,培养公民权利意识和责任担当,以建立良好的规则意识,用法治明确权利的行使界限,避免人们通过占用公共资源或伤害陌生人的方式增进自己的利益。还必须通过法治所建立的良好制度保障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时间和空间,让自己从容优雅,而不用担心被别人剥夺和侵犯。

其次,对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充分尊重,也是对我们共同遵守的规则予以尊重。以规则意识的规范性与普遍性,激发人们对法律意识的认可与自觉维护,使人们深刻认识到法律对生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层层递进上升到政府、国家制度层面,再上升到对法治精神的自觉维护与尊重。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只有为人们所信仰,为公民所敬畏,才具有法治权威。

规则本身不会自动发挥功能与达成目标,只有体现在社会成员的行为之中才是有效的。培育规则意识应从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入手,使规则意识根植于社会成员的观念之中,进而把规则融入行为之中,并由此形成一种遵守规则的习惯。在根植过程中需要法治精神化身种芽,融入过程中需要法治精神去贯穿,进而在一系列的规则意识培养过程中涵养法治精神。

(作者为吉林省通化市工商局东昌分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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