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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国企改革的“加减乘除”

2015-02-17赖明

民主与科学 2015年5期
关键词:加减乘除公有制经济

■ 赖明

做好国企改革的“加减乘除”

■ 赖明

当前,经济领域的一些观点或是对马列经典论述断章取义、阐述不清,偏离曲解;或是忽视马列经典论述中所指出或隐含的历史条件,没有将其与我国历史方位、具体国情、发展经验以及改革历程等相结合,片面、孤立、不加条件地引用马列经典某些具体论述来佐证或批驳中国实际情况。特别是在国企改革领域,往往对我国基本经济体制、公有产权实现形式、各类企业地位与关系等问题认识不清,出现将企业“脸谱化”“一边倒”等倾向。故此,一方面应当全面正确理解马列经典理论的原意和条件;另一方面应从国企改革的历史沿革和实践经验出发,不断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一步理解“实事求是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把握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一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全面分析经济体制和国企改革进程中的问题。

对一些问题的认识

首先,经济制度的“公”与“私”。一是对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认识不全面。一些观点从马克思“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见马克思《资本论》)等表述出发,简单地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人人有份”,“国企利润应该人人分红”;或截取马克思口述的“工人只有在成了他的劳动资料的占有者时才能自由;这可以采取个体占有方式或集体占有方式”(见1881年10月25日恩格斯致爱·伯恩施坦的信),笼统地认为个体工商经济虽为私人占有,但消除了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分离,因此也是公有制经济;还有观点认为,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是扬弃私有财产的积极表现;开始对它作为普遍的私有财产出现……共产主义在它的最初的形式中不过是私有财产关系的普遍化和完成”(见马克思《1844年经济哲学手稿》),故而应在更普遍范围内(如土地、矿产资源等)推进私有化。这些观点或者忽视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占有”“共同占有”等诸多表述,如“个体占有方式正在被经济的发展所战胜,而且将日益被战胜,所以,剩下的只是共同占有”(见恩格斯1881年10月25日致爱·伯恩施坦的信),因此没有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必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或者没有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的个人所有权,要通过“非孤立的单个人的所有制”,也就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个人的所有制”(见马克思《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因此将“普遍的私有财产”与公有制混为一谈。

二是将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等概念混淆。一些观点将国有企业等同于公有制经济或国有经济,囿于企业“姓什么”,认为企业兼并重组、混合所有制发展、企业员工持股等是“搞私有化”“贱卖国有资产”“折股瓜分”,会“危害国有经济主体地位”;甚至有观点以西方国家企业的“逆私有化”为据,质疑我国国企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社会资本参股等改革举措,认为国企改革应总体上提高国有经济比重,从而保证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实际上,公有制经济、国有经济、国有企业三者分属不同范畴。公有制经济包含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其中,国有经济又包含国有企业及全民共有的基础设施、自然资源等其他非企业成分。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自由人联合体”的经济,其关键在于消灭剥削和阶级对抗,即“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见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这才是公有制经济的精髓。“国有经济”既包括国有经济单位,也涵盖土地、矿产、能源等内容,特别是土地资源,马克思指出“土地只能是国家的财产……土地国有化将彻底改变劳动和资本的关系,并最终完全消灭工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的生产”(见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国有企业”表明的是企业所有权归属,但并不指定企业制度和生产组织形式,既可以是“国家所有、个体承包”,又可以是“国家所有、集体经营”,还可以是“国家控股、多方参股”,甚至可以是BOT等“授权民营,期满国收”。而土地、矿产、资源等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国家所有,金融领域大量国有资本的形成,则保障了社会主义方向不致偏离。

正确认识马克思主义关于基本经济制度“公”“私”论述,必须把握其对未来设想及其基础条件,既不能因达到“未来社会”尚有很大距离而对“现在社会”求全责备,也不能因“现在社会”与“未来社会”有差异而否定“未来社会”。应注意到,历史的阶段无法逾越,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提出到现阶段社会主义实践经历了一个很长过程;而从现阶段到“未来”的社会主义同样需要一个很长历史过程。将历史发展中变化的恒定性和规律性作为思考理论和实践问题的出发点,方能看得更清楚、更全面。新中国成立以来,公有制在我国经济制度中的地位经历了从“主体”到“纯粹”再到“主体”的变化过程。前一个“主体”的内容是“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后一个“主体”的内容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私有制经济对于繁荣经济、发展生产力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是国民经济中充满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自身也有一定缺陷。在牢固树立、始终坚持、自觉维护公有制经济主体地位前提下,应保障私有制经济平等合法权益,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为社会主义事业向更高阶段发展奠定坚实物质基础。“只能逐步改造现在社会,并且只有在废除私有制所必需的大量生产资料创造出来之后才能废除私有制”(见恩格斯《共产主义原理》)。因此,在我国生产力水平仍然较低情况下,“公”和“私”将长期并存、共同发展。

其次,经济结构的“国”与“民”。近年来,探讨“国进民退”“国退民进”等命题的观点很多,大多数往往陷入“非此即彼”思维。这与对基本经济制度认识不全面,“公”“私”概念不清晰等有直接关系,没有分清生产资料所有制与企业制度的区别。有些理论不顾部分国企确实存在的垄断、低效、腐败以及职工之间的不平等,既看不到企业技术经济性与市场结构的关系,也没有认识到国有企业治理面临的内部问题。还有理论抱着“一私就灵”“一混就灵”“民企才是人民企业”等观念,夸大民企效率和企业治理状况,对民企“小散乱、不规范,做买卖靠请吃饭”等问题视而不见。更有理论断章取义引用恩格斯的论述,如“政府用设立毫无意义的国家工厂的办法(这是资本主义社会能实现这种空话的唯一办法)实现了这种空话”(见恩格斯1884年5月23日致爱·伯恩施坦的信,其中“空话”指的是傅里叶派宣扬的“劳动权”),又如“把国家对自由竞争的每一种干涉——保护关税、同业公会、烟草垄断、个别工业部门的国有化、海外贸易公司、皇家陶瓷厂——都叫作‘社会主义’,纯粹是曼彻斯特的资产阶级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在胡说。……此类所谓的社会主义一方面不过是封建的反动,另一方面不过是榨取金钱的借口,而它的间接目的则是使尽可能多的无产者变成依赖国家的公务员和领养老金者,同时,除了一支有纪律的士兵和公务员大军以外,再组织一支类似的工人大军。在国家长官,而不是在工厂监工的监视下举行强制性的选举——好一个美妙的社会主义!”(见恩格斯1881年3月12日致爱·伯恩施坦的信)等,认为马克思、恩格斯“多次辛辣地批判过由‘国家组织生产’”(见恩格斯1884年2月16日致卡·考茨基的信)。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资本主义的国有化,正是由于资本主义矛盾激化而使之不得不承担起对生产的领导,这样的“国有经济”显然不属于社会主义。

上述各种不全面认识的推理结果,必然纠结于“国”与“民”之间的数量比例关系,却忽视社会主义的最根本任务——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马克思主义理论认为,工人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后,“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见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无产阶级夺取资本、国家集中生产工具,已由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初步完成,而怎样从半封建半殖民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国过程中“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总量”,马克思、恩格斯没有也不可能清晰地说明。历史发展是不能“跳过”的,但可以创造条件缩短其过程。新中国即将建立之时,毛泽东根据基本国情,从发展生产力角度看待中国资本主义经济,提出“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以利于国民经济的向前发展”(见毛泽东1949年3月5日在中国共产党七届二中全会的讲话);改革开放后,邓小平进一步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发展生产力,马克思主义的最高目的就是要实现共产主义,而共产主义是建立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基础上的”(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政治上发展民主,经济上实行改革》);“许多经营形式,都属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手段、方法,既可为资本主义所用,也可为社会主义所用,谁用得好,就为谁服务。”(见《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企业改革和金融改革》)只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经济中“国”与“民”的比例、结构、相互关系都应当向最能适应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状态不断调整、不断完善。

再次,产权关系的“企”与“政”。一是国有企业产权归属上,有观点认为国企名义上是“大家的”“属于全体人民的”,但实际上由政府控制,任何一个自然人都不能行使其所有权,而政府缺乏激励和约束动力,产权不明晰,所以“所有者缺位”“所有权主体虚置”;还有观点认为国企执行政府经济政策,企业高管和政府官员之间常有“身份转换”,因此国企是“政府的”或“国资委的”。这些论断没有认识到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等代议制民主制度,将自身的所有者权益委托给人大,进而委托给政府代理。在这一链条中国企产权是明确的,即“全民所有”,但产权主体具有集合性、抽象性,并不能分散地实现各项权利,因此政府是天然的代理人。当然,国企产权虽然归属清晰,但产权实现则需要建立完善、有效的监督制度体系。

二是政企关系上,有观点认为国企是社会主义和共产党执政的“基石”,贯彻执行党的经济政策,所以政府要理所当然地通过如补贴、注资、国有资源无偿或低价划拨等方式支持国企;也有不少国企认为“赚钱找市场,亏损找市长”是合理的。这些观点没有把握住社会主义生产组织方式的实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取得国家政权后,国家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实际经济活动可以由无产阶级的合作社进行,合作社的主人是劳动者而不是国家。恩格斯指出:“我们一旦掌握政权,我们自己就一定要付诸实施,把大地产转交给(先是租给)在国家领导下独立经营的合作社,这样,国家仍然是土地的所有者。……至于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事情必须这样来处理,使社会(即首先是国家)保持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这样合作社的特殊利益就不可能压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见恩格斯1886年1月20至23日致奥古斯特·倍倍尔的信)“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全部劳动工具和拥有全部工业,……‘劳动人民’将成为房屋、工厂和劳动工具的总所有者。这些房屋、工厂和劳动工具的用益权,至少是在过渡时期难以无偿地转让给个人或团体。同样,消灭土地私有制并不要求消灭地租,而是把地租——虽然形式发生变化——转交给社会。所以,由劳动人民实际占有全部劳动工具,决不排除保存租赁关系。”(见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可以看出,在马克思、恩格斯经典表述中,国家只是生产资料所有者和出租者,不负责合作社经营,这为“政企分开”提供了理论依据。生产资料国有制和生产形式合作制是一个生产体系中的两个方面,国家与合作社之间并没有“上下”“父子”之类的关系,而是通过“出租和承租”的产权租赁关系相连接,合作社的“特殊利益”也不能超过“全社会的整个利益”。在我国社会主义实践中,政府是国家代表,国企替代了合作社,生产资料的“租金”则表现为国企利税净缴纳。

第四,资源配置的“市场”与“计划”。国企改革必须坚持市场化方向,最大限度减少“非市场”部分。这就要求更好发挥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市场监管等方面作用,以弥补市场缺陷。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市场作用日益明确,“计划”几乎无人提及,甚至由于各种原因“谈计划而色变”。但计划本身与市场一样,是资源配置手段。马克思指出:“生产资料的全国性的集中将成为由自由平等的生产者的各联合体所构成的社会的全国性的基础,这些生产者将按照共同的合理的计划进行社会劳动。”(见马克思《论土地国有化》)

“共同的合理的计划”“社会计划”不是闭门造车,也不是从理论上求解成千上万个联立方程,更不是政府强制性指令,应该是社会成员广泛参与,能够充分反映社会成员偏好和需求的计划。在生产力没有充分发达条件下,广泛的社会计划不可能实现,就必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让国企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但政府同时也需要作出科学、合理的指导性规划,通过宏观政策指导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承担社会责任,特别是指导公益性企业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不断发展,企业了解人民群众各种个性化需求越来越容易,社会参与公共决策的可能性也越来越大,政府完善各项规划和企业作好生产计划的技术条件正在不断完善。

社会主义特征、条件与国企改革

首先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特征和条件。

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未来社会”特征,一是废除资产阶级私有制,实行公有制;二是阶级和作为阶级意义上的国家消亡;三是商品和货币关系消亡;四是社会生产具有计划性,以满足社会全体成员的需要;五是人的充分自由发展,劳动成为人的第一需求。

历史上,这些特征的部分被强调,特别是废除私有制和实行计划经济,曾被我国和苏联、东欧等前社会主义国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教条。《共产党宣言》中说“先进国家”“对所有权和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实行强制性的干涉”可能采取10个方面措施,即“剥夺地产,把地租用于国家支出;征收高额累进税;废除继承权;没收一切流亡分子和叛乱分子的财产;通过拥有国家资本和独享垄断权的国家银行,把信贷集中在国家手里;把全部运输业集中在国家手里;按照总的计划增加国家工厂和生产工具,开垦荒地和改良土壤;实行普遍劳动义务制,成立产业军,特别是在农业方面;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对立逐步消灭;对所有儿童实行公共和免费教育,取消现在这种形式的儿童工厂劳动,把教育同物质生产结合起来等”。这些被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不顾历史条件,甚至不切实际地采用。各国国企在这一理论基础上进行构建,受斯大林苏联模式影响,社会主义国家都开始了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甚至超出《共产党宣言》中国有资本的国有银行、土地、运输业等领域,几乎将一切生产资料收归国有,同时实行配给制,希望能由此进入共产主义。

但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都曾经或正处于这样的误区,对“未来社会”具体条件重视不够,一味求“全”求“纯”,极大地阻碍生产力发展。忽略了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共产主义过渡这一历史过程4个明确或隐含条件。一是生产力高度发达,资本主义私有制已严重阻碍生产力发展。马克思说:“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见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恩格斯指出“现在由社会化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已经不是为那些真正使用生产资料和真正生产这些产品的人所占有,而是为资本家所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实质上已经变成社会化的了。但是,它们仍然服从于这样一种占有形式,这种占有形式是以个体的私人生产为前提,……已经包含着现代的一切冲突的萌芽”(见恩格斯《反杜林论》)。二是商品货币关系已经阻碍生产力发展,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条件已经具备,计划成为社会必要。三是技术手段发达,能够迅速准确作出生产计划,解决消费资料需求的多样性、多变性和生产之间的矛盾。四是人们已经充分认识、了解并且自觉地运用客观经济规律。五是人们思想道德水平极高。

其次是国企改革历史和现实条件。

历史条件。“三大改造”完成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阶段,但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未来社会”各项前提条件,几乎都不具备。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且不均衡,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脆弱且在历史上没有占据过统治地位,商品货币关系不发达,技术手段极其落后,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修养较低。建立在这一历史基础上的国有企业,不但承担着转变经济运行模式的任务,将落后的农业经济体系改造为社会主义国家工业体系,还担负重塑社会结构的任务,将分散的小农生产者转变成有组织的先进工人阶级。但由于一系列指导思想偏差、政策失误和体制机制问题,形成了“企业躺在国家上,职工躺在企业上”的“大锅饭”局面。企业经营根据国家计划生产,产量与最稀缺资源投入相匹配,实行资源强制替代,企业利税上缴,造成“投资饥渴”,企业不愿担责,产生“等靠要”心态,没有动力和能力做出科学计划;政府管理上,委托代理链条不通畅,主管部门缺乏判断企业成本、生产能力和效率的有效手段,无法真正根据社会需求做出计划,甚至囿于本部门、本行业“共同”利益,对企业给予过多“支持”和“保护”,助长了企业获取投资和稀缺资源的扩张冲动;劳动者思想上,虽然涌现出一大批埋头苦干、勇于奉献的杰出工人阶级代表,但大多数劳动者的劳动仍然是谋生手段,“自由散漫”“得过且过”“本位主义”等“小生产者”意识,甚至封建思想残余不可避免地被带入企业生产过程。这些弊端为国企治理、政府管理埋下隐患,也是现阶段落后产能过剩、政企难以分开、企业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的历史根源。

现实条件。一是外部环境上,改革开放极大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提升了人民群众文化道德素质,但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没有变,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落后,小农思想和多元、多样社会思潮仍然影响和冲击着劳动者意识,市场体系和环境仍需完善;发展生产力这一迫切需要也没有变,仍然需要立足实际,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出发点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二是政企关系上,不少政府部门和企业仍然抱有“同气连枝”心态,某些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税收、就业、融资等方面考虑,对一些经营不善、布局不合理企业通过帮助获取银行贷款等方式持续“输血”,企业“亏而不死”,不断堆积经营风险。三是企业治理上,大多数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了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和监督等制度,但仍有不少需要完善之处。许多企业虽然形式上取消高管行政级别,但实际依然存在;一些企业名义上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实际上却忽视薪金、责任和贡献之间关系,成为某些企业管理者或部分企业员工获取高薪的渠道;部分行业表面上通过合同制改革完善了企业劳动制度,实际却让原本是市场契约的劳动合同成了“国有身份证”,甚至在某些企业还出现了“铁裙带”问题。四是效益评价上,石化、信息等企业虽然连年盈利,但成本核算却没有做精做细,没有充分考虑所占用土地、资源、能源、信贷、频段等要素成本;不少企业收入中包括大量隐性或非隐性政府补贴,利润指标实质上大打折扣。五是国企和民企关系上,许多国企实力雄厚,占据上游垄断地位,并未真正融入市场,存在低效问题;民企力量相对薄弱,但也有许多具有活力的小微企业。国企与民企间“合作共赢”不足,良好的合作分工体系亟待建立。

再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国企改革。

国企改革从“放权让利”“抓大放小”,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再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股份制改革,继而到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核心始终是通过生产关系的不断完善促进生产力持续发展,从而不断改进技术手段,不断提高劳动者素质,不断夯实“社会占有生产资料”的基础。要使国企改革沿着促进生产力发展的方向不断深化,就必须从思想认识上解决三个重要问题:一是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的关系;二是国民经济中国有经济和其他经济类型的关系;三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和企业的关系。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我国的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要“千方百计地发挥主动创造精神”;同时要“加强责任制”,转变“名曰集体负责,实际上等于无人负责”局面,开始了以权力下放和强化责任为主要内容的经济体制和国企改革。1982年宪法规定:“国营企业在服从国家的统一领导和全面完成国家计划的前提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国家计划指导和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要按照“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的原则进行改革;要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广泛发展全民、集体、个体经济相互之间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中共十四大报告提出,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指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是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把企业推向市场;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行政企分开。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国营经济”“国营企业”分别改成“国有经济”“国有企业”;并将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的规定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指出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公平条件”,国企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中共十五大报告继承、完善和发展了对于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改革等理论观点,指出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强调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尤其要提倡和鼓励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特别指出国企改革中,国家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要把国企改革同改组、改造、加强管理结合起来,抓大放小,实施战略性改组。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细化了国企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各项方针。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中共十六大报告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强调积极推行股份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其中特别提出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要“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同时指出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重要作用,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中共十七大报告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一基本经济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要深化国企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公平准入,改善融资条件,破除体制障碍,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报告用两个“毫不动摇”阐述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和地位,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同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事业新篇章,《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坚持和发展了十五大以来的有关论述,同时体现了新形势下许多重大理论创新,提出要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两个都是”“两个不可侵犯”,强调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各种资本“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阐述了社会主义经济中“国”与“民”的关系;同时,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一重大理论创新基础上,指出“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企业,“总体上已经同市场经济相融合”,要求“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实行分类改革,“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提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组建若干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企业和政府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执政党有序适时地将改革发展的重大方略、决策依法通过“修宪”上升为国家意志而付诸实施,是治国理政的一条基本经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标志着“中国梦”的“全面启航”,有必要将其中对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新表述写入宪法,比如增加“国家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等内容,并逐步完善相应法律内容。

国企改革应做好“加减乘除”

首先做减法:减少保护,政企分开,维护公平市场环境。一是国企减优待。一些国企以发展公有制经济为由“理直气壮”地要求各种不合理优待和行政垄断,实际上是用自身经济权力对其他市场主体经济权利的侵害。一些地方政府“横向竞争”,通过非理性“优惠竞赛”吸引企业和投资,不但降低了资源使用效率,也客观上挤出了民营企业,阻碍市场力量的自我发育。一些国企低成本占用大量资源,除矿产和盐少量征税外,水、动植物资源都处在“超廉价使用”状态,广电、通信等频道资源更是无偿占用。因此,应减去对国企不合理的优惠待遇,如银行贷款、土地划拨、资源能源无偿或低价使用等,消除隐性壁垒。通过资源税改革,整合资源税费,逐步扩大征税范围,将水、森林等非矿产资源纳入资源税体系,对价格波动较大的资源性产品改为从价定率方式征收,逐步提高税率水平等。同时转变一些地方和部门“企业能加不能减”思维,建立正常退出机制,促使布局不合理、缺乏竞争力的国企退出市场,将腾挪出的资源投入效率更高领域,促进国企真正在市场上公平竞争。

二是为国企减束缚。一方面,国企管理人员面临身份束缚。《刑法》中将“国有公司、企业中由国家机关委派的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设立了如私分国资、低价出售国资、签订合同被骗、不负责任造成企业损失等罪名,既没有充分反映平等适用、罪刑相应的法律原则,也导致企业正常的管理、经营和分配行为面临法律风险,管理人员出于“免责避险”心态,泯灭了市场经济中“创新试错”等企业家最重要的精神。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除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企中保持干部级别的高管外,国企与“非国企”管理人员应适用相同法律条款,其贪腐行为也完全可以适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财产”等罪责及其他相关法规。另一方面,国企面临“进退两难”束缚。当前,国企无论“进”或“退”,都会出现许多反对意见。一旦国企退出某些领域或缩小经营规模,总会有“国有资产流失”,甚至“摧毁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等声音,一些政府管理部门也力求“留住大企业”,阻碍企业正常退出;而国企在某些领域扩张时,则又会出现“与民争利”“市场化改革走回头路”等议论。应回归和坚持“有进有退”的改革思路,通过各类企业、各种资本间的公平竞争,保障国企可进可退;通过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国有资产总量上保值增值。此外,不少国企还面临“人员能上不能下”“收入能增不能减”“社会负担能多不能少”等束缚,应通过深化改革予以破除。

三是为“非国有”企业减障碍。近期中央出台多项减税政策,包括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就业、清理涉企收费、简并和统一增值税率等措施,为以中小微企业为主的集体、民营企业减轻负担。但这些“非国有”企业发展的最大障碍来自于不公平的市场环境。高利润行业市场准入极其严格、股权开放比例较低、民企缺乏话语权等问题,阻碍了“非国有”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例如,国企兼并国企,审计部门往往审查较松,而民企购买国企资产,审计部门则出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无可厚非的目的反复审核,久拖不决,导致购买流产;又如“代表个人”的民企参股“代表全体人民”的国企后,哪怕股份高于国企,也仍缺乏话语权。应按照“两个毫不动摇”“两个都是”的指导思想,将国企和民企放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参与竞争,优胜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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