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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不合格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探析

2015-02-16孟禹熙

中国记者 2015年6期
关键词:插播植入式广告主

□ 文/孟禹熙

广电不合格广告屡禁不止的原因探析

□ 文/孟禹熙

2011年,当时的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至今已经实行了3年,但是不合格广告仍然不时出现在电视屏幕上,《通知》的出台起到了哪些作用,究竟为何不合格广告屡禁不止,国外有怎样的措施来监管不合格广告?

限广令、植入式广告、广告监管

一、《通知》提出前后

2011年,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①,其中规定:黄金时间(19:00至21:00)电视剧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非黄金时间电视剧每集中可以插播两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插播广告时,应当对广告时长进行提示。除此之外,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

《通知》出台后从效果上看:

(一)电视台

《通知》将电视台的经济效益与公众的利益做出了调整,要求电视台将公众利益置于经济利益之前。而电视台则在符合“限广令”的范围内容做出调整,一方面避免利益完全受损,同时又不违反《通知》精神。

(1)冠名。在电视节目播出之前,提示广告主的冠名。这种方法一方面照顾了广告主和电视台的利益,让广告主频频出镜,一方面又不会引起观众的强烈反感。

(2)延长电视节目前后的广告时间。“限广令”只是规定,不得在电视节目中间插播广告,但是并没有规定电视节目前后不得插播广告,因而,很多电视台通过在电视节目前后插播广告,时间只长不短,仍然让观众感觉,“广告中间夹电视剧”。这是一种很常见的方法,这种方式由于简便而被各大卫视纷纷采用,但是,这种方式和“限广令”发布之前又有什么区别呢?“限广令”政策的目的并没有达到。

(3)自制剧。“限广令”并没提出对于植入性广告的规范,所以,植入式广告成了各大卫视播出广告的法宝,为了植入广告,纷纷开始制作自己的自制剧。这不同于以往的电视台盈利模式,一方面,“电视台自身的品牌效应,是自制剧收视率和植入式广告效果的保证”②,另一方面,植入广告可以做到“润物细无声”,不会如“明广告”一般严重影响观众的收视效果。“限广令”的“出台实际是对电视媒体广告经营做出结构性的调整”③。在这场结构性调整中,自制剧的开放无疑为电视台开创了一个新的盈利模式。

(二)观众

广告数量并没有减少。受众在电视台基础性的盈利模式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电视台—受众,电视台—广告赞助商—受众④。由于受众的可贵,甚至形成了“注意力经济”⑤,尽管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不断强调“限广令”,观众依然感觉到广告如“变形金刚”、“无孔不入”⑥。这主要因为电视台的收益大部分取决于广告,如果没有广告,就没有电视台的收益。

(三)广告业

1.新媒体广告受到广告主青睐

尽管电视广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是在“限广令”出台之后,广告主纷纷看到了网络媒体的潜力,转向网络媒体,尤其以网络视频网站最优。根据艾瑞发布的讯息显示,2013年第一个季度,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近200亿元。同比2012年一季度上升38.9%,整体增长态势良好⑦。从视频广告到微博广告,微信广告,网络媒体成功地代替电视媒体成为广告主的新宠儿。对于既是网民又是观众的受众来说,当电视媒体由于“限广令”没有播出的广告可能转移到了网络媒体上播出,而具有网民和观众双重身份的受众仍然接触到了同样数量的广告,其广告总量并没有减少。与此同时,新媒体广告法律法规仍然不健全,甚至会在微信上出现烟草广告。迅速发展的新媒体平台也同样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

2.植入式广告迅猛发展

植入式广告作为一种新的广告形式,成为我国广告业新的风向标,“明广告”被禁,“隐形广告”却无处不在。但是我国的植入式广告略显生硬,植入方式并非“润物细无声”地结合剧情发展,而是为了插入广告而增加的剧情,植入广告“数量过多”“质量不高”“形式单一”⑧。“限广令”没有关于植入广告的规定和限制。而且,《广告法》中既没有植入式广告的概念,更没有对植入式广告进行明确规定。这样很难进一步监管不合格广告。

3.“审丑”营销的不断涌现

当大众审美疲劳的时候,一些广告以“审丑”来代替审美。“审丑”营销是基于最基本的对于受众眼球的吸引,目的是引起注意,至于用什么样的方式引起注意,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二、为何不合格广告屡禁不止

从2003年的《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办法》起已开启了长达十年的“限广”之路。2009年又出台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以及2011年最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限广令”不是一天形成的,但是不合格广告却“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广告监管的意义,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精神文化健康发展,尽量减少商业广告这种以追求利益为目标的商业活动的外部性。”

(一)收益模式

电视台与观众并非对立,电视台希望通过吸引观众注意力来提高收视率,同时,电视台也希望利用强大的收视率让广告主投放广告,可以说,广告是电视台的生命线,高质量的节目与高额的广告收益并不矛盾。比如湖南台的综艺节目《爸爸去哪儿》,第二季的广告费达到5亿,同时,收视率一直全国名列前茅。电视台的收益模式无法改变,不可能不播放广告,如何合理有效地让观众接受播放广告,同时又能得到收益,才是目前电视台应当认真思考的问题。

(二)立法、监管、自律

1.法律不够严密

我国广告法为1994年颁布,到现在已经度过了20个年头。虽然一直起着积极作用,但是在一些内容的规定上仍然不够详实,让不少企业打起“擦边球”。比如,《广告法》总则第3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但是对于何为“真实”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反观英国广告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不正当的或欺骗的广告”,“使用虚假或恶毒的、攻击性的广告语言”,“禁止未经证实,或无法证实的广告叙述”⑨而针对植入式广告,英国2011年2月28日通讯管理局(Ofcom)最新修订的《广播电视管理规则(Broadcasting Code)》开始生效。其中明确规定:所有植入节目中的商品广告必须使用统一的标识,以标识清楚。在有植入式广告的节目的开头、中间和结尾必须标明该节目包含植入式广告,以避免观众产生误解。⑩

2.监管部门不够严格

其他国家对于广告的监管部门也五花八门,例如英国的ASA(Advertising Standards Authority),这是一个非政府性机构,其作用是:“regulate the content of advertisements, sales promotions and direct marketing in the UK by investigating complaints made about ads, sales promotions or direct marketing。”,(通过调查关于广告的投诉来规范英国国内的广告内容,商业销售以及直接的市场活动),其准则为:“before distributing or submitting a marketing communication for publication, marketers must hold documentary evidence to prove all claims, whether direct or implied, that are capable of objective substantiations”(在传播和提交一个公开性的商业广告之前,营销人员必须持有文件证明其所有的宣传,无论是字面意思还是隐含意义,都是属实的)再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TC(Federal Trade Commission),也是独立与政府之外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the promotion of consumer protection and the elimination and prevention of anti-competitive business practices, such as coercive monopoly”(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消除和防止垄断式的不正当竞争)联邦贸易委员会运用一套“不当方针”,包括:广告是否符合道德?广告是否有悖伦理?广告是否令人压抑?广告是否肆无忌惮?广告是否会给消费者或竞争对手造成严重伤害?这几条标准一直被广泛使用于检测一条广告是否符合标准。一旦发现有广告违法之后,就会直接对广告主及其广告代理公司进行处罚。ASA和FTC都是独立于政府的机构,他们的评价更加客观,监管起来也更加严格。同时,对于电视广告的监管,美国除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之外,还有联邦通讯委员会(FCC)以及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也都监管广告。其中,联邦通讯委员会主要管理广播、电视台的广告播出资格,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表现形式、播出方式以及时间数量进行严格控制。一旦发现一条广告内容不合格,就会停止该台的广告播出资格。

3.行业自律组织

美国的自律组织分为,美国广告业自律组织,美国广告联盟(AAF)、美国广告学会(AAA)、美国广告代理协会(AAAA)等,起着积极的作用。美国对于广告的监管主要采用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广告行业自律组织,政府并不起主导作用。实践也证明,广告业不断依赖单一的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利于广告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反而容易形成广告行业自律的“现实缺位”状态。

(作者是中国传媒大学政法学院2012级传媒政策与法规专业研究生)

①h t t p://w w w.s a r f t.g o v.c n/a r t i c l es/2011/10/12/20111011163657180717.html,2014-10-25

②余来辉. 自制剧植入式广告效果实证研究——以湖南卫视自制剧《一起又看流星雨》为例[J]. 今传媒,2012,06:57-58.

③王凤仙,程慧,郑艺. “限广令”后电视媒体广告经营的调整与创新[J]. 新闻知识,2013,01:56-58.

④龙翊雯. 我国内地电视台自制剧的盈利模式研究[D].湖南大学,2011.

⑤http://www.199it.com/archives/110141.html, 2014-10-10

⑥李夏. “限广令”下我国电视剧植入式广告的发展策略[J].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

⑦莫梅锋,徐灵. 英国植入式广告新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 中国广告,2011,05:126-127.

⑧参见“A short guide to what we do”. 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11 November 2008. 2014-10-10

⑨参见The CAP Code: substantiation rule”.Archived from the original on 16 September 2008. 2014-10-10

⑩http://en.wikipedia.org/wiki/Federal_Trade_ Commission,2014-10-25

编 辑 文璐 wenlu@xinhuan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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