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的界定及其边界约束研究
——基于产权由物权关系向行为权利关系演化的理论视角
2015-02-15梁伟
梁 伟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的界定及其边界约束研究
——基于产权由物权关系向行为权利关系演化的理论视角
梁 伟
政府作为当代市场经济制度结构中重要的参与者,它与市场主体的关系既是博弈对手也是伙伴相依,市场运行必然受到政府行为的影响。因此,有效实现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管办分离改革目标的关键并非简单的政企、政社分开,也不仅仅只是考虑联赛"物"资源的产权归属,而是应当对政府行为给予规制以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基于产权由物权关系向行为权利关系演变的视角,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政府与市场间界限、政府行为的规制等命题置于产权制度分析框架内研究:首先,探讨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的理论逻辑;其次,从政府与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成本收益比较中析出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的合理边界并构建边界约束机制;最后,以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为对象对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边界的约束机制给予具体化解释,期望为中国足球改革实施提供有意义的理论指引。
职业体育;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管办分离;约束机制
前言
在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指引下,国家体育总局针对性地制定了《以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改革为突破口,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旨在通过加大对协会体制改革的力度,破解足球行业“行政、事业、社团、企业”四位一体,政府权力高度集中所带来的问题,并期望以足球等项目的改革试点为辐射,建立现代体育制度和高效科学的体育管理运行机制[7]。2015年2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这项国家战略的顶层设计赋予了中国足球改革极高的战略地位,而作为中国足球改革重要部分的足球职业
联赛,也由此成为了改革的重点命题。那么,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改革的核心问题是什么?宏观而言,是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所提到的“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20]。微观层面则是要明确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权限,规范政府行为,调动和尊重市场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职业联赛的积极性,完善联赛俱乐部制度和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改革职业联赛的收益分配机制。
理论学界以及社会大众普遍认为,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改革的关键在于要以明晰产权归属为途径实现政事、政社、政企分开意义上的管办分离。虽然本研究前期也同样持有这种观点并得出了较有意义的结论,但与其他学者研究范式相同的是,我们都以“物”为客体的物权关系这种法律体系对产权的界定为研究基点分析足球职业联赛的产权归属[10-11]。而当前的制度经济学研究为了更好地解释日趋复杂的利益冲突现象,对产权的理解已经由物权关系演变到了行为权利关系,依此衍生的“政府产权”研究范式也成为了探析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新思路。因此,本研究基于产权由物权关系向行为权利关系演变的视角,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的政府与市场间界限、政府行为的规制等命题置于产权制度分析框架内研究。首先,探讨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的理论逻辑;其次,从政府与市场资源配置机制的成本收益比较中析出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的合理边界并构建出边界约束机制;最后,以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为对象对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边界的约束机制给予具体化解释,期望为中国足球改革实施提供有意义的理论指引。
1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的理论逻辑
1.1 “政府产权”的理论内涵——握有权力的政府是否拥有产权?
政府依靠权力行使其对国家、社会、市场的管理职能,所以,保护各类产权也应当是政府职能的重要部分。那么,握有权力的政府是否拥有产权这种普遍被认为仅是应当存在于市场、社会中的权利?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以对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解读作为起点。代水平认为,权力与权利都是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追求、掌控和行使权力或者权利其实都是为了获取某种利益,都是为达到利益目的而做出的行为,而这些行为选择会给其他利益主体产生影响。两者唯一的区别在于权力行使主体凭借权力的强制性对其他主体产生约束力,而权利是任意的行为选择,意味着权利主体可以自由地选择行为[3]。国内、外研究也有类似观点,如朱启才、张其学对权力的经济学思考以及从康德、马克思到巴泽尔的法律框架内权利向非法律性权利的演进理论阐述等[23-24,19]。那么,产权是否也可以被视为一种行为选择?对产权的经典认识是:当一个人对某项财产拥有所有权时,意味着他对该项财产具备占有、使用、处置等权利并获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肆意干涉与侵犯[5]。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基于物权关系的传统产权理论逻辑已不足以解释更深层面的利益冲突问题。例如,社会发展引发当前各种新型资源的开发或是现有资源潜在有用性被发掘,这些“物”资源产权该如何界定?对于这个问题,冯涛、朱巧玲等提出了“产权由物权关系演变为行为权利关系”的观点,即物权关系不再是产权唯一构成,产权还应被视为人们在使用“物”时所引起的相互间行为关系,也可被描述为人们在互动过程中的行为选择。依此,他们析出“政府产权”的概念: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所赋予或规定的各级政府的职能、职责及相应的权力结构以及政府行为的权力边界被称为政府产权,从而解释了政府是否也拥有产权这个问题[4,21]。
1.2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管办分离改革迟滞的“政府产权”理论解释——政府配置“物”资源的“行为”边界模糊和难以约束扭曲了基于物权关系的联赛产权归属
本研究前期曾经以中国足球超级联赛(以下简称“中超联赛”)为研究对象,认为基于物权关系的联赛产权归属不明确、产权主体模糊不清是影响职业联赛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从经济性生产要素这个“物”的层面探寻中超联赛的产权归属与配置问题,以求出实现管办分离目标的有效途径[10]。可是,中超公司的成立、《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实施管办分离改革方案》(试行)的提出,包括中国足球协会将中超联赛和中甲联赛移交职业联赛理事会管理等改革措施,虽然体现出了联赛“物”资源的产权配置正在逐步合理化,但政府及其代理人与联赛俱乐部的利益冲突却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其原因在于博弈的焦点已经从联赛资源归属转向资源配置主导权层面,也就是虽然具有法律和制度的依据,但政府的权力结构及其行为却有着当前市场、社会都难以约束到的选择自由度,这就导致政府以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是“准公共产品”为依据,在联赛资源配置规则的制定与执行方面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和影响力。2010年中超联赛与某体育用品公司的运动装备排他性协议、2012年中超联赛网络直播权的开发出售等都体现出:无论职业联赛形成何种新型资源或是现有资源的潜在有用性被发现,政府都可以依靠其权力结构及其行为的优势掌控资源的配置,而俱乐部则处于劣势。这些现象使俱乐部逐渐认识到,相比于直接争夺联赛“物”资源的归属,获得资源配置主导权这种配置“物”资源的“行为”才是更为重要和根本。所以,为了维持自身既得收益,俱乐部会形成一种逆向行动集团,采用他们认为合理的方式对职业体育管理部门的已有制度安排提出调整诉求并试图获得参与调整制度的权力[1]。由此,政府与联赛俱乐部的博弈焦点逐渐移至中超公司的权利架构、自主经营范围、商务运营决策权等一系列影响联赛资源配置的权利层面[14,16]。基于对权力、权利、产权与政府产权的解读,本研究认为,政府利用法律制度给予的权力在配置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资源时,其权力结构与行为选择即是联赛的“政府产权”。由于“政府产权”边界的模糊而导致政府行为难以约束所引发的基于物权关系的产权归属扭曲,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物”资源的产权归属一直难以清晰,这致使联赛管办分离改革出现迟滞。因此,通过类似界定市场、企业产权关系的制度安排与架构去界定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的边界并探索出约束机制,也就是从基于行为权利关系的“政府产权”入手,明晰和约束政府的权力结构与行为边界,才能让市场在中国足球职业联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从而有效推进联赛管办分离改革的实施。
2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的界定及“政府产权”的合理边界
为什么要界定产权?郭晓芳认为,由于资源的稀缺性,使得人们在日常的经济行为中产生利益摩擦从而影响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有效的产权界定可以减少利益摩擦,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6]。那么,政府与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两种主要机制,两者既有各自独立发挥作用的范围也存在行为相互交叉的领域。在双方都能发挥资源配置作用的情形下,政府与市场配置资源的行为边界就取决于成本与收益的比较[2]。因此,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的有效界定就在于从政府与市场配置资源机制的成本收益比较中析出“政府产权”的合理边界。
2.1 政府配置联赛资源机制的“成本-收益”变迁——基于对联赛职业化发展历程的回溯
在中国足球甲A联赛(以下简称“甲A联赛”)成立初期,职业联赛资源的形成及配置完全依赖于政府行为,例如,山东鲁能足球俱乐部当初是由济南市政府出资赞助并直接参与俱乐部的管理。1997年,在山东省体委的协调下将俱乐部移交国有独资企业-山东省电力集团公司进行投资运作和管理。在当时我国市场环境以及市场主体并不健全、成熟的情况下,政府配置资源机制为甲A联赛以及俱乐部的起步与成型提供了急需的人力和资金支持,确保了相应制度安排的有效实施,从而推动甲A联赛的高速发展,致使当时政府和甲A联赛俱乐部基本都处于一种收益大于成本的状态。对于政府而言,虽然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协调利益关系和寻找投资者的成本,但联赛各种“物”资源的产权出售却给作为所有者的政府带来了巨额经济收益。与此同时,甲A联赛俱乐部则由于政府的介入而对应地减少了信息和投资来源寻找、政策性风险等行为成本,获取了市场资本投入所带来的收益。甲A联赛1999—2002这4个赛季总共获得了5 320万美元的主冠名权赞助收益(分别来自美国Philip Morris烟草公司以及百事饮料国际集团)。同时,1995—1998这4个赛季的场均上座率超过21 000人次(高于2014赛季中超联赛的场均18 986人次),并且,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获得了1994年亚运会足球比赛银牌与2004年亚洲杯亚军以及入围2002年世界杯的事实表明,联赛职业化模式带来了社会效益、经济收益与政府政绩效益的共赢。甲A联赛的成功无疑体现出在我国职业体育市场发育不完善的条件下政府配置资源机制的巨大优势。可是,随着2005年甲A联赛向中超联赛的转型升级,政府配置资源机制的缺陷日益明显。虽然政府依然控制着中超联赛几乎所有“物”资源的产权,以此均衡其支出财务成本与收益,但却导致中超联赛俱乐部在增加向政府寻租成本和政府干预不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成本同时,由于缺乏对联赛资源配置的话语权而出现了运营成本与经济收益迅速失衡。由此则引发了政府及其代理人与俱乐部在中超联赛当中的频繁利益冲突,直接或间接地致使中超联赛的经济收益、社会效益与政绩效益减少以及运营成本的增加。因此,尽管政府配置资源机制给予职业联赛在发展初期以良好的推动力,但是,这种机制所造成的政府权力结构及其行为边界难以约束已经影响到了中超联赛的发展效率而迫切的需要改革。
2.2 市场配置联赛资源机制的“成本-收益”变迁趋势假设——基于当前中超联赛的实践经验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改革发展的目标是否是要转向完全由市场对联赛资源进行配置?在由市场配置联赛资源时,虽然信息和投资来源寻找、政策性风险等行为成本不仅由俱乐部承担并且很可能有所增加,但是向政府寻租、政府干预不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等成本却被消除,并且也获取了联赛资源的配置主导权,这样不正是俱乐部所要求的“管办分离、联赛自治、盈亏自负”吗?但必须要看到,作为社会政治组织与经济组织复合体的“准公共产品”,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无论进行怎样的改革都不能忽略或剔除其公共产品的基本属性,也就是必须要保障中国竞技体育所承担的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自信心与凝聚力等责任与义务[8]。而由于市场投资者基本是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并不愿意去生产或消费外部效应大而内在效应小的准公共产品,所以,完全的市场提供极易导致准公共产品的结构性失调[15]。这种情况在当前中超联赛仅是政府一定程度“放权让利”的前提下就已经有所显现,例如,2014赛季中超联赛、中甲联赛32个俱乐部中有19个是位于中国经济较为发达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经济水平不高的我国中西部地区仅有7个俱乐部(中超联赛2个、中甲联赛5个)。此外,中超联赛16个俱乐部2013赛季平均总支出的50%用于支付教练或球员薪水,广州恒大俱乐部、山东鲁能俱乐部甚至达到了俱乐部总支出的70%以上。另外,在该年度3.9亿元的球员转会费中,外籍球员的转会费占据了71.8%。但与此同时,各俱乐部甚至包括中超联赛本身在社会培育、推广、场地建造支持等足球项目发展基本条件上的工作与投入却并不足够,尤其是没有扎实的推进足球后备人才队伍培养与梯队建设工作[18]。这说明,只要是由市场提供产品就必然会存在投资者对经济利益的考虑,以压缩成本与创造利润为手段实现其经济利益最大化。假如完全由市场配置联赛所有的资源,那么,联赛及其俱乐部压缩的职业足球发展基础投资等经济、人力成本以及资源配置区域不平衡所带来的不良后果将会影响中国足球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对于“准公共产品”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必然要承接这种成本转嫁并通过政府行为调整资源配置的布局,如当前由教育部牵头联合6个部委实施的校园足球推广工作,特别是针对向西部校园足球布局城市的资源倾斜政策就是实例。因此,完美的市场机制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经济生活中由市场配置资源必然也会出现问题与弊病,这客观上就要求政府的参与和介入,但是,政府对资源配置的重新参与和介入将可能使得政府权力结构及其行为边界在“国家战略、宏观调控”的名义下回归甚至是扩展,不仅提升了政府的行为成本,也极易再次引发政府干预与市场自治要求层面的矛盾冲突。
2.3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合理边界析出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准公共产品”的复杂性表明,无论政府还是市场都不能单独地均衡 “收益-成本”以实现联赛资源最优化配置,而资源配置行为的交叉性就因此给予了拥有权力结构优势的政府获取扩张行为边界的机会,这极有可能导致职业联赛步入“政府干预→政府权力结构及其行为难以约束→利益冲突→完全市场化运作→市场行为外部性问题→需要政府介入→政府再次干预甚至扩展其行为边界”的循环困境。本研究认为,破解困境的方式应当是依据我国社会经济体制转型的实际情况,界定在微观、中观与宏观层面由哪种机制进行资源配置会更有助于联赛“收益-成本”的均衡以实现综合效益最大化,而不是纠结于政府与市场资源配置机制之间“非我即你”的选择。基于上述的认识,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的合理边界就得以析出:1)如果政府配置资源机制在拟订实施联赛发展规划、管理运作商务开发、处理联赛日常事务、联赛具体事项决策等层面不能均衡联赛的“收益-成本”,那么,不仅会影响联赛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也会导致政府行为的不规范,所以,政府在微观层面的资源配置权应交于市场机制。2)在双方行为交叉较多的中观层面,“政府产权”的边界就在于明确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权力;管理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不符合改革精神和发展实际的行政权力;移交由社会团体、行业协会执行会更有效率的行政权力,降低管理成本以及腐败与反腐成本的同时减少俱乐部的寻租成本和政府干预不当的投资风险成本。3)在宏观层面,出于对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的需要,同时也为了保障和监管联赛的“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应当通过立法、政策制定、司法监督与审查等手段将市场对联赛资源的配置限制在法律与制度的框架内(图1)。
3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的边界约束
本研究试图通过政府产权对边界约束主体的寻找以及如何发挥约束主体的力量使“政府产权”行使在被界定的范围内的探究,构建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边界的约束机制。
3.1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边界的约束主体——政府的自我约束以及来自市场主体的约束
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等多个领域的改革经验教训表明,完全由政府配置资源的经济发展与改革模式极易为寻租活动提供空间,由此会引发腐败现象。当前,中央政府已经意识到仅靠严格监督和严肃法纪的方式并不足以防止寻租腐败,还需要消除寻租活动的存在环境。也就是要在法律框架内改革行政审批制度,规范行政审批权力,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制教育等角度建立健全一整套规范权力运行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用法律和制度规范、分解、监督、制约权力[13]。这样,“依法治国”的提出以及权力清单制度等政府自我约束的措施为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边界的约束提供了力量来源。另一方面,政府行为不规范会影响市场主体的正当利益获取,但却没有或者无法做出补偿。因此,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即使处于博弈力量不对等、信息获取不完全的劣势地位,市场主体也必然会想方设法地限制政府行为。如2005年中超联赛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2012年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管办分离”方案的出台、2014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以及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制定的《以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单项体育协会改革为突破口,深化体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等实质都是源于逐渐成熟的市场及其衍生的市场主体对限制政府行为以获取更多联赛资源配置主导权的改革诉求与长期博弈。由此,在“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改革导向指引下,市场主体就逐渐成为了约束“政府产权”边界的重要力量来源。
图1 本研究基于政府与市场资源配置机制成本收益比较的联赛“政府产权”合理边界示意图
3.2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边界的约束机制——以中国足球协会实体化改革为基点,调整职业联赛理事会架构及其与中国足球协会的关系结构
如何才能发挥约束主体的力量促使“政府产权”在被界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当前多个研究观点认为,要实现对政府权力行为的规制并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必须在宏观上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及其监督实施。微观上则要加快建立现代行业协会体系,将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和市场主体难以独自承担但又与其经营活动密切关联的职能进行界定整合后形成行业公共职能,并向行业协会进行移交,以减少政府和市场的行为偏离以及不规范等问题[12,17,22]。由此看出,在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框架内,建立承担政府与市场主体职能移交的行业协会是具有可行性的“政府产权”边界约束途径。
为了符合联赛管办分离改革的要求,中国足球协会成立了职业联赛理事会并提出,“根据职业联赛管办分离改革目标,职业足球俱乐部的权利、义务、工作方式在职业联赛理事会框架下另行确定”,这似乎体现了改革的诚意与力度。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1条规定“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因此,中国足球协会在法律意义上拥有负责管理中国境内所有足球竞赛的职能。所以,参照2012年印发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实施管办分离改革方案》(试行)第3条第2点:由中超公司先对联赛商业项目进行审批、评估,然后由职业联赛理事会拟定方案,再报给中国足球协会对方案进行审议、审计、评估和批准的规定可以看到,联赛理事会其实是中国足球协会领导管理下的内部机构。虽然职业联赛理事会的成立备受争议,但本研究认为,职业联赛理事会归属于中国足球协会领导的管理架构既有法律依据也符合《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的要求,同时在国际上也存在实际案例,例如,德国足球职业联赛委员会(The Liga Fussballverband e.V.)、意大利足球职业联盟(Del Calico Professionistico)就必须接受本国足球协会的领导与管理。但是,职业联赛理事会的权利安排架构以及与中国足球协会的关系结构却差异于德国、意大利等国的模式:例如,由中国足球协会确定理事会主席人选并提名执行局局长人选,中超、中甲联赛俱乐部仅拥有16个执委会委员的7个席位,这就不同于德国足球职业联赛委员会完全由36个甲级、乙级俱乐部自主组建管理的架构。此外,德国、意大利的职业联赛委员会(职业联盟)是拥有投票权等实质性权利的国家足球协会会员(意大利足球职业联盟拥有占据意大利足球协会34%席位的投票权),这使职业联赛俱乐部对于足协的政策制定与制度设计具有了影响力与话语权[25,26]。而一直沿用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只给予了职业联赛俱乐部列席旁听的权利,2014年的章程修订也没有体现出要给予职业联赛理事会以投票权,这导致了在中国足球协会“政社不分”的现状下,缺乏影响力和话语权的职业联赛俱乐部无法有效地约束政府行为,也不能获取更多的联赛资源配置主导权。并且,由于中国足球协会在联赛中的行为实质仍旧是政府行为,政府行政管理、协调的成本并未由此减少。同时,中国足球协会主导控制着绝大部分联赛资源的配置权,这就意味着向政府寻租的腐败滋生环境依然存在。
因此,要以行业协会为途径约束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政府产权”,首先,要切实做到中国足球协会的“实体化”改革,使其转型为一个处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自主性公共治理主体,与政府形成合作伙伴而非上下级的附属关系,通过发挥对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代理功能以协调两者的关系。其次,要调整政府的权力结构,通过权力清单制度划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能范围,将处于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带有执行性、技术性与操作性的行业公共职能移交给与政府“脱钩”的中国足球协会,政府仅保持属于宏观层面的决策、规划、调控等职能,以此减少政府不当干预行为的可能性以及降低管理、协调等行为成本,消除政府寻租空间的腐败滋生环境。第三,从联赛俱乐部的角度看,虽然通过将自身难以承担的职能移交给与政府“脱钩”的中国足球协会在理论上可以防止政府干预在“宏观调控、国家战略”名义下的回归和行为边界扩展。如果俱乐部依然不具备对中国足球协会政策制定、规章设计的话语权和影响力,就会导致俱乐部依然无法获取联赛资源配置主导权的同时,也还需要向新的领导者——中国足球协会支付寻租成本和承受协会指导不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成本。由此,就需要重新调整职业联赛理事会架构及其与中国足球协会的关系结构,也就是应当完全由联赛俱乐部自主成立职业联赛理事会并自治联赛的管理运营等业务,并给予职业联赛理事会具有投票权等实质性权利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身份,通过与协会其他会员的博弈、合作以影响中国足球协会的政策制定与制度设计,协调职业足球联赛的经济利益、公共利益和政治责任。最后,中国足球职业联赛各类利益主体的行为都要受到国家立法、司法机关的法律制约和司法监督审查,从而形成对市场主体经济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责任义务综合考量下的制衡机制,以此约束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的边界(图2)。
3.3 基于“政府产权”边界约束的中超联赛治理模式
基于前述对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理论逻辑、现状解释、边界界定及其约束机制的研究,以中超联赛为对象进一步具体分析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的边界约束机制。
图2 本研究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政府产权”边界约束途径示意图Figure 2. Constraints-Mechanism of Government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Football Professional League
首先,应当在联赛俱乐部自主成立职业联赛理事会的基础上,由俱乐部赋权给理事会以成立职业联赛公司的方式对中超联赛进行自治。本文的前期研究对此已有具体阐述,即中超联赛公司必须是完全由联赛俱乐部作为股东组建,并由股东承担责任和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公司运营所需要具备的重大事项表决、利润分配、人事安排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机构和人员应当完全由公司自主决定,职业联赛的细节性事务、具体事项决策等应当依据公司的章程归置于公司自治的框架中进行[11]。这样,中超联赛俱乐部可以获取较大程度的联赛资源配置主导权。其次,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国家体育总局及其下属的足球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要依据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当中“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限期实现行会、商会和行政机关真正脱钩”的要求对中国足球协会实施实体化改革,然后向实体化的中国足球协会转移行业标准、行业许可等由社会团体行使会更有效率的行政权力,政府职能部门需要将工作重心转移到体育领域以及中国足球行业的政策制定、指引、公共服务等宏观职能层面。对于中国足球协会,则应当依据《国际足联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规定,明确中超联赛及其职业联赛理事会隶属于中国足球协会的管理权限范围之内。但需要以改革的态度重新调整中超联赛当前的治理模式,也就是要给予职业联赛理事会以有投票权等实质性权利的中国足球协会会员身份,并以协会内部的管理规章制度、联赛授权、联赛利润分配协议等途径进行管理而非直接介入中超联赛的具体运营事务,影响或干预职业联赛理事会和联赛公司的自主与自治。最后,应当依据2014年10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政府职能部门、中国足球协会、职业联赛理事会、中超联赛俱乐部等与中超联赛有利益关系的行为主体都必须遵守《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应的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各利益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互动、协会与联赛公司章程规则的规划、制定和实施过程都要具有法律的依据并接受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和审查(图3)。
图3 本研究基于约束“政府产权”边界的中国足球超级联赛治理模式示意图Figure 3. Governance Mode of CSL Based on Constraint-mechanism of Government Property Rights
4 结论
由于政府与市场存在互补性,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政府主导下的经济社会体制改革还呈现出政府对市场主体的选择替代性,因此,政府行为对基于物权基础的产权制度有着极强的影响力。所以,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管办分离改革不应只是简单强调政企、政社分开,而是应当通过像类似于产权关系界定的制度结构去界定政府的行为权利边界,以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为基础重新认识和规制政府在职业联赛中的角色和行为,使政府行为做到公开、透明、有序。这样,才能有效推进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的发展,才能为我国足球发展振兴探索出新体制,并且为深化中国竞技体育的管理体制改革寻求出一条可行性的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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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nstraint-mechanism of Government Property Rights in China Football Professional League —Based on Evolving Theoretical Definition of Property Rights
LIANG Wei
As the important participant in the structure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the relationship of government with market players is both opponents and partners dependent,market operation must be influenced by government behavior.Therefore,the effective realization of the reform objectives of the China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 is not to separate the government's administration and market's operation blindly but suppose to be regulating government's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reasonably.This paper,based on property by property relations to behavior right relationship evolution perspective,makes analysis within the framework of the research to explore the Chinese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 matches government property theory of the logic of the Chinese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 matches between the government and the market boundaries,the action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propositions on property right system.Secondly,the reasonable boundary of government property right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boundary restriction mechanism are released from the comparison of the cost and benefit of the allocation mechanism of the government and market resources.Finally,taking Chinese Football Super League as the object boundary of Chinese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 matches "government property" constraint mechanism give specific explanation.The mian purpose is to provide a meaningful theoretical guidance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form of Chinese football.
professionalsport;ChinaFootballProfessionalLeague;governmentpropertyright;divisionbetweengovernment'sadministrationandmarket'soperation;authorityconstrained
1000-677X(2015)07-0010-08
10.16469/j.css.201507002
2015-03-01;
2015-06-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13CTY005);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708SS12101)。
梁伟(1981-),男,广西桂林人,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职业体育,E-mail:16160298@qq.com。
暨南大学 体育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2 Jinan University,Guangzhou 510632,China.
G80-05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