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中叶户部与盐法变迁关系研究——以盐课折银为视角
2015-02-14李义琼
李义琼
(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浙江金华 321004)
在明代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中,盐课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以万历前期为例,白银货币形式的盐课收入占到了户部太仓银库收入的35%或27%。明前期的开中法不仅直接关系到户部的盐法专卖政策,更是关涉边镇粮草大计,所以,户部十分重视盐法。但是,盐业乃利益焦点之所在,所以也为权力阶层,特别是户部管理能力难以企及的特权阶层所看重。户部针对势要们侵夺盐利,采取了很多对策,朝堂之上据理力争是一种形式,改变管理方式少给势要钻空子的机会也是一种方式。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明中叶的盐法发生了重要变化。
关于明代盐课折银的研究,藤井宏、徐泓、刘淼、李珂、林枫等从盐场、盐商和灶户的角度,分析盐商的分化、盐业生产、运销以及盐商利润等问题,而对户部与盐课折银的盐法调整的关系缺乏研究。例如,刘淼具体分析了势要占窝的情况,并提出势要占窝导致商人在司纳银情况的出现,但他并未分析户部应对的具体措施及其与盐课折银的关系[1]。本文拟以盐课折银为视角,通过分析明中叶户部应对势要占窝之对策和盐课折银在灶课、商课和地域方面的拓展,进一步研究明中叶户部与盐法变迁关系。
一、明中叶势要破坏盐法与户部应对
明代成化至正德年间,势要对盐法的破坏不仅多次出现,而且有日益严重趋势。势要破坏盐法,表现在占中卖窝、下场支盐以及不依次序称掣等方面。
1.势要破坏盐法
势要是指这样的一群人,他们依托皇权,通过皇帝特许,绕开管理盐法的户部,以上纳粮草名义获得盐引的权力。事实上,他们多半不会真正上纳粮草,却能获得盐引,这不仅有损国家边镇军需供给,而且扰乱了户部的盐法管理秩序,挤占了盐商的利益。这种情况,可以概括为势要占中卖窝。明初禁止官员势要中盐,但从宣宗、英宗时起,官员势要会以其家人名义中盐,只不过当时需由户部决定是否同意其中纳。不过到了宪宗成化年间,势要或是直接,或是间接通过宦官,向皇帝奏请盐引,所获引数较多,且大多不在边镇上纳米麦,而是将此权利转卖给商人牟取暴利。到孝宗末年,各边的中盐权利多为官员势要独占,从而产生了将中盐权利称为“窝”的术语[2]。由此,明初开中法实施之际,理应属于户部的向皇帝奏请盐引的权限落入势要手中。
成弘时期,势要把持了边方开中纳粮或银的权利,以内官为主体的势要可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直接向皇帝奏请开中,并不需要户部公布开中榜文,但势要奏请开中盐粮数,亦被计入户部开中盐粮总数中。故成化时,户部已开始允许在运司纳银支盐的做法[1]。
正德间,势要占中卖窝的情况愈演愈烈,不仅奏讨盐引数较多,而且他们对盐法的破坏,已经不再停留于获得报中、盐引环节,而是扩展到下场支盐、买补和称掣环节。正德元年九月,承运库太监崔杲等,以织造事宜奏讨长芦盐一万二千引,引发争议。官员纷纷要求皇帝同意户部止与六千盐引,半与价银的决定。大学士李东阳面奏全与盐引之弊,大学士刘健甚至以自己旷职为由,要求放归田里,从而使皇帝最终同意户部的决定[3]。这还是新皇帝刚上任之时,众大臣合力维护盐法之情形。如若皇帝在位稍久,管理盐法的户部就显得力不从心了。例如正德十一年,“太监刘允差往乌思藏赍送番供等物,奏讨长芦运司见盐一万引,两淮运司见盐六万引,跟随人役类多挟势谋利,或至各支一万引,乃夹带至八九万引。”[4]
正德间,势要除了向皇帝奏讨占窝之外,还于下场支盐,批验所称掣环节插手盐法。正德三年,吴廷举反映广东内官破坏盐法,“市买则挟制水客,少与价钱,及其买盐又不依次序,高抬时价……两广盐法极弊大坏,未有甚于此者也。”以及“弘治、正德年间,或权奸奏讨,或勋戚恩赐,皆给引目,自买余盐……称掣余盐堆积在所,名曰所盐。皆权要报中,借影私盐,以壅正额。”甚至势要作弊,不按次序优先称掣,“近来富豪□商通同作弊,将单在后者先搀称掣,名曰提单,紊乱盐法,莫此为甚。”[5]285、300、288
总之,关于势要破坏盐法的情况,正德十三年,俞泰的概括比较全面深刻:“或托远年草料,求减价值者;或先报纳河东盐引未遂搀支,即改两淮如张玉者;或妄奏河东盐课消折,或减价纳银者;或改换名色,仍望别年盐课者;或将运军出名,讨两淮盐课以偿私债者;或假行商人氏蓦,讨河东引盐者。不曰比照某人,则曰给文前去;不曰备价买补,则曰不次称掣。唯知下遂私清,不顾上干公法,正课日亏,边储日耗”[5]289。即在报中、获引、买补、称掣环节,势要都已对盐法造成严重破坏。
2.户部应对之策
应对势要破坏盐法之策,除了个别官员的抗争之外,例如俞泰主张“河东盐池不许奏买补掣,自行捞办……各处巡盐御史,查出附余盐斤,随即变银解部”,以及尽数查绝残盐引目[5]289,户部主要是通过盐法的制度改革。
(1)令商人于运司纳银,开卖正盐
藤井宏已经指出,“至成化年间,边方淮浙盐的开中,由于势要占中卖窝,以致壅积,残盐很多。这应该认为是产生淮、浙运司开卖现象的重要原因。”[6]因为如果我们追问运司开卖正盐所得白银去向何处时,运司开卖正盐的动机便会非常清楚。商人于运司所纳白银,笔者前面已经分析,多数都解入户部太仓银库,然后再解入需饷边镇。如是,在商人于边方报中的权利已经受到势要侵夺时,直接到户部管辖的盐运司或盐课司纳银中盐,然后运司将银解部济边,便不失为户部应对势要破坏开中盐法的一个策略。
(2)批验所秤掣割没余盐,令本商于运司纳银
成化到正德期间,余盐的数量应为多少,纳价多少,有无盐引或票据,与正盐如何搭配,是先于运司纳价买引然后下场支盐,还是先下场支盐再于批验所秤掣纳银,这些制度尚在逐步规范中。景泰时,灶户的余盐是要交纳盐司的,而盐司会给予一定的米麦作为补偿。但后来盐司无力偿付米麦,故余盐就留在灶户手中。灶户为了生计,要么自己到附近州县亲卖余盐,要么卖给下场买补的商人。虽然运司禁止商人的买补超过规定的数量,但是商人往往多带盐斤,故批验所称掣时,常会扣下超过规定的数额。这部分盐斤,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第一就是从公估价,召商购买。第二便是令本商将超过数量,按照惩罚比率,前往运司纳银,之后割没余盐可以运往食盐销售地区发卖。不过,如果采用第一种方式处理的话,势要又会有机可乘,凭借特权,不纳足银两,便获得割没余盐。于是,户部下令运司和批验所,要求就令本商交纳割没余盐价银,而不再召商纳银发卖。
正德九年,御史师存智在其盐法疏里曾提到割没余盐召商,引起豪贵垂涎,从而破坏盐法的情况。“查得两浙掣盐,除正引及包索外,多余之数,统令商人纳价,而斤重不许过二百斤,违者照例问罪入官。而所纳价银亦各有等:嘉兴批验所五钱、杭州所四钱五分、绍兴所四钱、温州所二钱,合计亦有今定开卖余盐四钱三分之数,年终类解户部,转发给边……与割候召商者,而豪贵垂涎之念起。失利于商人,其病犹可,染指于豪门,其害不胜”,为此他主张“不拘多寡,从公估价,变卖成就,令本商照数纳价,银两运司年终类解发边”[7]763。上述材料还透露出的一个信息,是正引盐两百斤之外的都属余盐,本是违反盐法要问罪的,问罪的形式就是令其于运司交纳比正引盐价要高的价银,将其购买回去。虽然师存智介绍了两浙各个批验所的余盐价银,但显然并未具体提到余盐数量为多少。这似乎说明余盐在正德间尚未真正进入规范管理阶段。
另一个例子是两淮地区的余盐管理。嘉靖二年,两淮巡盐御史上奏:嘉靖元年六八月延绥、辽东两次开中余盐,未蒙改正,“但恐此例一开,奸人乘机而起,钻刺奏讨,阻坏盐法,则正德末年之弊政,复见于今日矣。将延绥、辽东两次开中前项余盐,准以嘉靖二年正盐扺给各商,以后余盐查照旧例,止令本商自纳价银,解司类解,以济各边,以杜励阶。如此,庶几势要无由而起,盐法清,边储足矣。”[5]292余盐止令本商运司纳价购买,不参与开中,从而防止正德时期势要开中余盐破坏盐法的情况出现。
于是,割没余盐和正盐的纳银主体便为同一商人,这将导致正、余盐的界限因为余盐银的征收变得不再截然可分,因为运司纳银之后,它们便都成为合法的可以运往销盐地的盐。只不过,正德时期的余盐和正盐的比例,在两淮和两浙分别为多少,似乎暂未规范。
(3)派员于边方监督纳银、粮
由于势要占中卖窝、下场支盐和到所称掣所凭借的便是皇帝敕许的特权,具体的做法便是少纳价银或者米麦,偷税漏税,但又尽可能多地夹带私盐。故只要有针对性地在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亦可相应地减少其对盐法制度的破坏。例如在边方,户部派员严格监督上纳边仓或边库的粮草或白银,只要保证粮草或白银确实如数交纳到有需要的边地,开中法的目的便得到实现。长芦、山东巡盐御史魏有本嘉靖七年奏:“今后各边报中,俱限赍银,称验贮库,准中,以三千引为率,不许过多。候各商上纳刍粟完日,给领勘合,其余不准。”[5]298这从某种程度表明户部对开中法不受势要干扰,切实落实的重视。
二、明中叶盐课折银的进展
盐课折银具体名目、各个运司给中央交纳的数量,通过万历前期的资料,我们或可窥见一斑。当然,万历间盐课银的名目和数目写入国家经济法典,意味着明中叶的盐课折银已经历了长期变迁的过程,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制度规定。从表面上看,盐课银名目至少有余盐银、盐税票银、盐课银、盐税银、盐牙税银几种[8]。这些名目的盐税银,目前我们尚不都清楚它们的来历,但是至少它们透露出这样的信息,那就是:盐课银不等于正盐银,还有余盐银。正、余盐银背后交纳的群体,既有盐商,也有灶户,但是余盐银却只有盐商交纳。
明中叶的盐课折银,其灶课银是指产盐地的盐业生产者灶户交纳的白银,商课银是指为了获得盐业行销资格而交纳的商课折银。当然,灶户和盐商有不同的类型,灶课分为水乡灶课和滨海灶课(主要是在两淮、两浙等地,如福建就无),滨海又分为常股、存积。以上皆为正盐之课,此外还有余盐之课等。盐商又逐渐分化为边商、内商、水商、囤户等,这些都会造成盐课折银的复杂性。
1.灶课折银
(1)成弘期间的灶课折银
盐课折银(实为灶课折银)除服从时间序列外,还具有地域性,“除两浙于成化年间始行盐课折银制外,山东、福建于弘治年间开始施行此制,两淮、广东、四川、云南始行于正德年间,长芦则于嘉靖年间施行盐课折银。”[9]那么,明中叶的灶课折银,从分配角度看,起运户部的情况如何呢?又能反映出盐法变迁的哪些特点呢?这可以通过对灶课折银较早、文献记载比较详细的两浙盐场进行分析。
“(成化)十年,巡抚右副都御史刘敷,以滨海逋课,累水乡,疏改水乡盐引折银三钱五分,场各输于其长运司,会而输诸户部,备边用。此水乡输银之始。十二年,诏覆水乡荡价,解运司。此草荡征银之始。十八年,增置天锡沟场,置场官。二十年,御史林诚以厫盐多耗,疏今滨海灶盐并许输半,价浙西引三钱五分,浙东引二钱五分,岁十月,输京师。此滨海本、折色盐之始。二十一年,增边商浙盐价,每大引输银一钱六分。松江府知府樊莹,疏请以荡价抵水乡课盐之半,立荡户收之,余半于各县秋粮加耗余米带征,而丁尽归有司,应民役。此州县包补水乡额盐之始。
弘治元年,侍郎彭韶疏,减滨海折半盐价,浙西引输银三钱,浙东引一钱七分五厘。二年,疏鬻两浙余盐,引价一钱四分。此本处卖盐之始。又疏,减水乡岁课,引输银三钱,滨海岁课常股,引输银一钱五分,存积输盐如故。三年,御史张文疏,令滨海灶丁去场三十里内者煎办,三十里外者输银视水乡,浙西引三钱,浙东引二钱。十二年,废宁、台二批验所。御史蓝章增余盐价,引一钱八分。都御史王琼、御史邢昭继增之,引价二钱。”[10]947-949
两浙于正统期间周忱巡抚江南时将灶户分为水乡和滨海,水乡灶户出米,给滨海灶户代为煎盐。后于景泰六年水乡灶户不输米,仍煎盐。成化五年又改为水乡灶户输米。直到成化十年,因代煎之滨海灶户没有完成盐课任务,故水乡灶户的盐课折银,每引折银三钱五分,交于盐场,然后转于运司,之后交于户部,贮于太仓银库,以备北边军需。这与之后成化十二年的草荡折银不同的是,草荡折银并未说明解运太仓银库,贮之待边。也就是说,草荡折银可能是存留运司,作为地方收入。成化二十年,两浙滨海灶户的盐课开始出现折银现象,不过并非全部盐课折银,而是一半本色,一半折银,且浙东、浙西之折银率不一样。此次折银的重要原因,据材料所示,是因为仓廒盐课充裕,长期存放损耗严重,故有所调整。两浙正盐的一半折银,其收入每年十月解往户部太仓银库贮藏。如果按照常股、存积六四分占的话,由于滨海常股折银,只有存积“输盐如故”,则滨海灶课折银的比率已达百分之六十。
成化二十一年,“边商浙盐价”,首先可以确定的,这是商人交纳的白银,其次,这是正盐之银。至于交纳白银的场所,笔者倾向于认为是边商为获得盐引,而于运司交纳的白银,而非为获得纳银凭证,于边地交纳的,然后再于运司换取盐引的白银。这要结合下文的分析才能理解。一是成化二十年十一月,两浙运司正盐七十四万余引,卖银解京,以给军饷[11]4364。二是从开卖正盐的动机上讲,户部由于势要敕许边方占中卖窝,破坏盐政,故用商人于运司纳银获引之策应对。这样既可确保本部的财政收入,又可省商人奔波转输之劳,节省费用,有利于商人。弘治二年,运司开卖余盐,每引一钱四分。弘治十二年,御史蓝章增价,每引一钱八分。虽然材料没有明确提到余盐银是否解运户部的太仓银库,但是据成化二十年御史林诚的奏疏[5]276-277,以及万历时期太仓考、会计录和会典等的记录,两浙余盐银是太仓银库的重要收入可知,弘治之后的余盐银应该是解入户部太仓银库贮藏的。
综上可知,成化时期户部太仓银库来自浙江的盐课收入,既有灶户缴纳的水乡灶课折银和滨海盐课常股盐折银,又有运司开卖的、商人本应于边镇缴纳但改为运司缴纳的正盐银。弘治时期,除了成化时期的折银项目继续保有外,增加了商人于运司缴纳的余盐银。其实这透露出成弘以来,两浙地区的盐法制度发生着重要的变革,国家或政府在盐政中的角色,特别是在商灶关系,盐的购销环节方面,从洪武永乐时的国家分别控制商人和灶户,商灶不能直接贸易、购销分离,到此时国家逐渐放松对二者的控制,商灶逐渐可以直接贸易,购销逐渐合一[12]。因为滨海灶户盐课大约一半折银,意味着盐场本应收贮的实物盐约少了一半。由是可以推测,当盐场贮藏的现盐不够商人支取时,便会允许商人到灶户手中购买。另外,成化末两浙已出现州县包补水乡盐课银,并让灶丁应民役的情况,这说明明初的民户、灶户分属州县与运司的管理制度出现重大变化。
当然,并不是所有地方盐场的灶课一定解往户部。广东的灶课折银,据余永哲研究,始于成化十九年广东新安县的东莞、归德盐场。弘治三年,李士实奏准琼州府六场实行盐课折银,留琼州广盈库为官军俸粮之用。广东的二十三个盐场于弘治四年,分有征、无征,分别折银。至此,全省各盐场已基本全部施行盐课折银。显然,广东成为全国盐课折银发展最为迅速的地方,因为即使是在公认盐课折银时间较早的两浙,其盐场盐课全部折银也是在嘉靖二十四年之后[13]。不过,广东的灶课银,以及下面的商课银,似乎并未形成统一解部的定例。因为到正德三年时,广东副使吴廷举提到广东灶课银和商课银,“此法(笔者按,指各厂盤盐之法)相沿行之三四十年矣,商贾通融,府库充实,以备西北二边(笔者按,应指广东的西、北方)急缺粮饷。自天顺、成化、弘治年间,未尝有所起解赴部也。两广自立总府以来,征剿蛮贼,讨灭土官,毎次用银辄费十万余两,臣固未尝见其科派于州县,求助于邻封,请乞于内帑,以有前项军饷银也。”所以对于当时敕书提出将广东盐课银解部的要求时,他主张“止将递年存积盐课,并私盐船只,囚徒银两起解户部,其他军饷银两留备地方用兵可也。”[5]284
(2)正德期间的灶课折银
正德期间的灶课银,与成弘期间的相比,有以下两方面的不同。第一,两淮的灶课开始折银。可能因两淮盐场是国家盐法重地之故,在盐法变迁方面,相对来讲它的步子比较迟缓稳重。当然,也有可能是因为两淮盐业产量比较稳定,能够给盐商提供相对较好的盐的供应。其灶课折银同两浙一样,也是从水乡灶课开始的,从时间上看,应该是至少早于正德七年,当时所折之银并未解部,而是按照水乡灶课给予煎盐灶丁,代办煎盐的原则,将每引工本银三钱五分给散煎办灶丁。但是到正德七年时,每引征银二钱,年终运司征完解部[14]562。这就意味着,滨海煎盐灶丁本来可以从水乡灶丁那里获得的代煎费用,已经没有了,因为工本银已经成为户部银库的收入。
正德三年,吴廷举提到,广东、海北盐课提举司的灶课银每年最多为24,000余两,且基本未解户部太仓银库,而是解往广东布政司库,其用途主要是给予客商,以及用作军饷。不过,可能在正德十一年之后,灶课银中的一半解往户部太仓银库。
2.商课折银
(1)成弘期间的商课折银
藤井宏在考辨叶淇变法是否存在时,除了想指出《明史》等关于两淮、两浙盐法资料记载的错误,另一重要问题便是揭示盐商如何从边方纳粮转为边方纳粮、银和运司纳银、解送户部太仓银库。而运司纳银,正是边商、内商分化的契机。他聚焦的时段,便是成化,即成化时期特别是成化末年,已经形成商人运司纳银的制度[6]。他使用的材料主要是明实录。《明英宗实录》天顺三年八月甲子的记载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第一,早在天顺三年,由于北边战事频仍,政府边需供应已经颇为艰难,特别是在遭遇灾伤的时候。第二,巡抚都御使要求户部应该充分利用两淮盐利,包括割没余盐和正盐,就于仪真招商,按时价售卖,所得白银,分别运送各边。第三,私盐、没官盐,由犯人(笔者按,应指本商)自运割掣,但其割掣价格与正盐一样,皆为一引一两。第四,陈翌要求并获得奏准的纳银中盐之地可以确定不在边方,但是在仪真批验所还是两淮运司,并不明确,而所中之盐,有十万引之多,但户部却说,现在的私盐、余盐等只有一万余引,远不够数。而且,户部还要求在仪真批验所割掣时,每二万引一次开报,并派人监督鬻卖。显然,运司纳银所中之盐,绝大部分是正盐,而非私、余等盐。如是,天顺三年两淮盐商不在边地纳银中盐之举,完全可以视为与以往的边方纳粮、银中盐不同的新的盐法制度变革的先声,只不过尚未形成常例[15]。
但藤井宏之所以未能强调此次两淮批验所纳银中盐的重要性,与其认为“运司纳银制是为了解决两淮盐场运至仪真批验所的盐运费用问题而成立的”有关。而这样的看法,又与其对史料的断句及整体理解有关。
上述私盐和没官盐,陈翌特别强调要由本商称掣交纳罚银,继续行销,不能说没有防止权豪势要趁机插手获利的动机在。因为盐斤没官之后,势要凭借特权,相对好操作。
成化十年,河东盐实行运司纳银制。运司所卖盐引,是商人开中未完剩余之正引。而且,运司所卖正引之价格,明显高出商人开边所获盐引的价格。故运司卖引获利动机较强,且因所卖之银解部,故得到户部许可[6]。成化十二年除两淮以外的运司、提举司可以实行在司纳银。例如,四川盐课因商人开中较少,消耗很大,再加上煎盐辛苦,允许运司收银开卖;长芦、河东盐引也因少人中纳而采取了同四川一样的运司收银开中制。之后不久,出现了两淮、两浙、山东、长芦运司将运司卖盐所得之银用于赈灾的情况[11]3260。这与前面的运司将所得之银解往户部,接济北边不同。它表明,本来专门用来解决北边军需的通过盐的专卖获得的白银,可以经由户部决定,用来解决其他重大事情。虽仍事关国计,但却表明,盐专卖所得收入,不一定会专用。同样的例子还有户部奏改长芦运司卖盐引例,就是为了用运司所获之银充实缺乏金银的内府[11]3813。但是这些都加速了运司、提举司收银开卖盐引的进程。例如成化十八年正月,两淮、河东开卖百万余引,接济宣府边储。成化二十年十一月,两浙盐七十四万余引,两淮一百二万余引卖银解京,以给军饷[11]3839-3840。运司开卖盐引数量之巨大,超出运司每年额定正盐引数,藤井宏认为超出之引乃为之前势要开中卖窝导致壅积之正引。如此大量开卖正盐之引,说明成化末,运司收银开卖正盐已经制度化。
此外,盐司开卖正盐引,或商人在司纳银获引的行为,是得到户部许可才进行的,虽然要由户部奏请,皇帝同意,但这部分白银,是解入户部太仓银库的,其管理和支配权,都在户部。而我们前面所说,盐司开卖正盐获取白银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应对势要奏讨,占中卖窝。势要向谁奏讨,当然是拥有最高决定权的皇帝。而势要占中卖窝,给户部管理的开中法造成了极大破坏,这点已是学界共识。故允许商人在司纳银,开中正盐,可视为户部应对皇帝破坏开中法的策略。只不过,此应对之策,亦逐渐弊端重重。
(2)正德期间各地方的商课折银
两淮地区商人缴纳的盐课银,早在天顺时已经出现。正德时,依然存在商人在边纳银中盐的现象[14]562,同时,也有在批验所纳银,贩卖余盐、及割没余盐的情况。且到正德末嘉靖初,两淮的仪真和淮安批验所积累的余盐银,一年大概有二三十万两,解部济边[5]292。
两浙本该盐司从灶户手里购买拨给商人的余盐,由于无力购买,导致盐司放宽限制,允许商人下场从办盐灶户手里购买余盐,然后到批验所掣验,如有割没余盐,交纳白银后,便可运往行盐地销售[7]764。此外,两浙仍然存在运司纳银,开中正盐的情况[10]949。
此时广东的商课折银,包括水客的军饷银,商人的引价银、纸价银、余盐银。正德时,至少引价银和余盐银早已存在,只是成弘期间,二者很少起解户部,到正德三年,这部分被称为正额之外的,大约三四万两的盐利银才被户部看上,要求起解户部,只是吴廷举抵制了户部的索取,使得它们继续存留地方,以备用兵。引价银和余盐银是如何收取的呢?其名“各厂盘盐之法”,方法大概是,在行盐地广西梧州,广东肇庆、南雄、清远设厂,商人到厂交税,每正引银五分,每余盐一引银一钱,多余盐每引银二钱[5]284。在各盐厂纳银的盐商,如果我们把时间稍稍拉长,看看正德到嘉靖期间的情况,便会发现,应该是下段材料中的商人而非水客。只是,正德三年吴廷举在介绍各厂盘盐之法时,商人的引价银和余盐银,都在行盐地方的盐厂上纳,而下文商人的引价银是在盐课司上纳,余盐银才在行盐地方府县上纳。
“水客者,在场收买盐斤,到省货卖之人,即为居货之贾。商人者,就与水客接买,前往行盐地方发卖之人,即固为行货之商。水客有军饷,每生盐一万斤抽银八钱,熟盐壹万斤抽银壹两,在本司秤纳,尽解布政司,听军门应用。商人有引价,有纸价,每引一道引价银一钱,纸价银三厘。每官盐一引,照余盐六引,官盐一引止收引价一钱,在于本司上纳,余盐六引每引纳银一钱五分,共该九钱,在于行盐地方府县上纳,谓之纳堂,使其径解军门。引价亦如盐课,一半解京,一半存布政司。”[16]
而且,正德三年的引价银和余盐银,均未解部,但后来引价银的一半已经解部,余盐银尚仍存留地方,以备兵用。水客在司所纳军饷银,也存留地方。
三、结语
盐课以银的方式出现,并且很大一部分解往户部太仓银库贮存,并非明初的制度规定。而明中叶的盐课银,不论是正盐折银还是余盐折银,商课折银还是灶课折银,在边纳银还是在司纳银,都意味着,从明初到明中叶,盐法发生了重要变化。这些变化,不仅反映在商灶关系上,还反映在户部与势要、国家与商人、灶户的关系上。商灶从明初的禁止直接接触逐渐变为可以直接接触,户部为了应对势要破坏盐法而改变商人和灶户交纳盐课的方式、形态和地点,直接对盐法进行重大调整。而且,上述变化不是局限于某一个盐课司或盐运使司,而是发生在全国各个盐司,是一种整体上的变化。
当然,具体来看,不同盐司盐课折银的速度、程度会不一样,盐课银在户部、运司或布政司之间的分配也有所不同。两浙、山东福建运司的灶课折银,早在成弘间便已出现,而两淮、广东、四川、云南等地盐课折银发生的时间相对较晚。从起运户部与存留地方运司或省司的情况看,两浙、两淮起运户部数量居多,而广东存留本地充作军饷的比例较大。
总之,虽然具体来看,明中叶盐课折银在时间、地域、数量和分配比例上各有不同,但诸多不同中展现出来的变动趋势和共同之处便是,户部为了应对权豪势要对盐法的占中卖窝、下场支盐、提前称掣等破坏行为,不得已允许各地进行盐课折银,予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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