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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办“零口供”涉毒案件的思考

2015-02-13宋春华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6期
关键词:供述毒品嫌疑人

宋春华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侦办“零口供”涉毒案件的思考

宋春华

(云南警官学院,云南·昆明 650223)

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不断推进,犯罪分子的法治理念也有所提高,侦查机关在侦办案件中碰到的“零口供”案件日渐增多。办理毒品案件本身就因证据问题给刑事执法带来一定的困扰,加之其取证难、认定难、诉讼难等特殊性,并且在实际办案中经常会遇到人货分离的情况,侦查审理难度将会更大。面对严峻的挑战,文章剖析了近年来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办理的三起典型“零口供”涉毒案件,提出办理此类案件要重视对嫌疑人口供的审查分析,加强对证据间关联性审查,强化对证据合法性审查,对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涉毒案件;零口供;证据

所谓“零口供”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犯罪行为只作无罪辩解,拒绝作有罪供述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①王颖:“浅谈零口供案件”,载《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3期,第18页。根据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对“零口供”被告人定罪的法律依据。②高兴军:“浅析零口供案件的证据标准适用规则”,载《华人时刊(中旬刊)》2014年第1期,第74页。本文通过剖析三起典型“零口供”涉毒案件,从而引出办理此类案件的意义、归纳出此类案件的特点,进而分析涉毒案件中出现“零口供”的成因,最后展开对办理“零口供”涉毒案件的思考,以期对公安机关禁毒部门在办理类似案件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对三起典型“零口供”涉毒案件的简要剖析

(一)简要案情

1.成都“6.17”运输毒品案。2010年6月初,据线索反映有一辆黄海牌汽车,将从缅甸购进一批毒品,经宜宾运输到成都。侦查人员接线索后,立即到冠英高速路收费站检查,19日16时,将川AN806S黄海牌越野车拦截,抓获驾驶员胡小冬,并在翼子板夹层内查获25块毒品,净重4680克。经审讯:胡小冬和冯生海原定13日从成都出发,过宜宾到景洪,冯生海偷渡去缅甸,胡小冬驾车从口岸出境,到缅甸宾馆住下,后冯生海与胡小冬会合,冯生海将运输毒品的车开走,放好毒品再把车交给胡小冬,胡小冬将藏匿毒品的车开回成都,冯生海偷渡入境后,乘飞机返回。但是主犯冯生海到案后拒不交代自己的任何犯罪行为,属于“零口供”犯罪嫌疑人。后经调查,获取到充分证据,其已被判处死刑。

2.“4.23”贩卖毒品案。2010年11月16日,公安部禁毒局督办的“4.23”专案组经过缜密侦查,于成都、宜宾同时收网,抓获25名犯罪嫌疑人,缴获毒品8150克,捣毁毒品加工窝点2个。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代:从2010年元月起,该团伙先后向浙江、上海、江苏、四川筠连等地贩卖毒品66公斤。该团伙中主要犯罪嫌疑人文武到案后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零口供”犯罪嫌疑人。后专案组成员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取得充分证据,现文武已经被判处死刑;团伙中其他成员张龙芬、卿三武的犯罪行为与文武基本一致,卿三武是文武上家,张龙芬是下家,但他们都如实交代,被判处死缓。

3.“5.12”贩卖毒品案。该案经过两年侦查,于2012年5月24日,在广东、天津、云南、四川等地同时收网,打掉一个以广东中山为据点,将毒品向各省、市大肆贩卖的网络,彻底摧毁这一家族式犯罪团伙,共抓获嫌疑人19名,逮捕、起诉12人,其中6人为“零口供”犯罪嫌疑人。对于6个“零口供”犯罪嫌疑人中,3人判处死刑,两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1人无期徒刑。该案共缴获毒品6841克,经审查,该团伙先后贩毒高达45公斤。

(二)三起案件的共同点

1.主犯在预谋犯罪活动中都精心做好了反侦查、反审讯和逃避打击的充分准备,落网时的“人货分离”就更让其心存侥幸、百般抵赖,甚或以沉默对付审讯。

2.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侦查人员仍未就案办案,而是深挖余罪、扩大战果,攻坚有力。在侦破工作中,始终抓住以嫌疑人活动轨迹为主线,围绕其活动时间、空间为顺序逐一展开侦查,通过大量的外围查证,从不同层面搜集到比较零散的证据,在这些看似互不相干的证据间,层层建立起相互印证的严密关系,最终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3.专案组成员凭借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过硬的审讯功底,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取证工作,使审判机关能以“零口供”定罪,使犯罪嫌疑人得到了应有的惩罚,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净化了社会环境。

二、办理“零口供”案件的意义和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零口供”案件既符合法律要求,又可以威慑不法分子。

(一)办好“零口供”案件的意义

1.有利于严格执法。口供具有虚假性和易变性特点。①王永波:“关于‘零口供规则’初探”,载《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3期,第15页。如果在提请逮捕时主要依据口供,那么在检察院审核时犯罪嫌疑人往往翻供,此时其他证据也就往往出现瑕疵,从而导致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而“零口供”的情况可以淡化口供的作用,避免口供对批捕的影响,最大限度地保证案件的客观性,提高批捕的准确性,不使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2.可以有效遏制刑讯逼供现象。受当前执法环境的影响,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三缄其口,法律不允许公安机关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采取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等方式取得嫌疑人的供述,这就要求和促使侦查人员积极地收集、固定、保全证据,增强侦查人员科学取证的能力。

3.可以改变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难问题。目前有的办案单位一时拿不下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又怕极少数不讲职业道德的律师介入后,犯罪嫌疑人就更加不予供述,因此就找出各种借口拖延律师会见,造成很多负面影响。

(二)“零口供”案件的特点

1.收集和获取证据的难度加大。由于毒品犯罪呈现出隐蔽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犯罪嫌疑人凸显的高智商和反侦查意识的增强,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拒不供述自己的罪行,这就使得取证越发的困难。侦查员无法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指引来收集证据,相关间接证据又搜集不足,导致无法进一步查明案情,致使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因证据不足,放弃追诉。

2.认定犯罪的证据要求更高。我国刑事司法中的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现行的证据制度要求,口供是整个证据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不同的诉讼环节规定了不同的证明标准,如立案、逮捕、起诉、判决等,但案件的最终程序是审判,证据的搜集最终是为审判服务的。因此,在每个诉讼环节过程中,应树立证据标准的前瞻意识,自觉将证据标准提高一级,甚至当以审判的标准来搜集证据,使案件移送下一诉讼环节时能够达到相应证明标准,使案件后续诉讼环节得以顺利进行。显然,在办理“零口供”案件中,对证据的收集、认定要求更高。

3.诉讼难度加大。现代刑法体现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对此,公安机关在办理“零口供”案件中除了穷尽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外,有时还要说服相关部门的办案人。

三、涉毒案件中出现“零口供”的原因

从毒品案件特点来看,首先毒品案件没有特定报案人,也没有直接具体的犯罪结果发生。工作中,少量涉毒案件是经群众检举揭发,大多数则是从获取情报、线索开始,侦破案件更需要依赖情报信息。其次,毒品案件一般没有相对独立的发案现场。有时一起涉毒案件会同时出现多个情况各异的破案地,有的还涉及境(国)外和多个省、市、区,很少可以通过同一认定方法破获。第三,侵害人和被害人具有特殊性。行为人在大多数情况下侵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对于单个被害人,多在自愿情况下受到侵害,侵害对象具有隐蔽性,同时也使其行为隐蔽,不易被发现。毒品案件多为先有情报线索,再开展工作,查获毒品后才能两头延伸,侦查工作自始至终是围绕着“物”来开展,且毒品是易消费品,不易固定证据,相对来说取证更难。正是由于毒品案件具备与一般刑事案件不一样的特点,从而决定了“零口供”案件的诸多成因。

(一)数量大,怕被重判

贩毒是为获暴利,数量小达不到“挣大钱”目的,所以一般数量较大,而法律对贩毒在量刑以“克”为单位,对涉毒犯罪处罚重。所以,大部分毒贩在庭审时,会当庭翻供,一些毒贩在得知没有抓到其他同案时,干脆否认其犯罪行为。

(二)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据单薄、不充分,心存侥幸

因涉毒案件在侦查取证上尤其是搜集固定证据方面存在诸多困难,仅仅依靠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无法定罪量刑,还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因此,犯罪嫌疑人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往往在庭审中予以翻供,企图蒙混过关。

(三)心存顾虑,怕被报复

由于我国刑法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涉毒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往往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行,会主动立功,协助公安机关将其他相关嫌疑人抓获。但到了审判时,又害怕遭到打击报复而翻供,所以在接受讯问时,出现“零口供”的情况。

(四)犯罪嫌疑人互相推诱

鉴于毒品犯罪的危害性和我国刑事司法对毒品案件的惩处力度,犯罪嫌疑人在被抓获后,极力掩饰自己的罪行,尤其是在团伙型贩毒案件中,团伙成员为减轻自己的罪责,把责任推给其他成员,甚至称自己是受害人,以期达到逃避打击的目的。

(五)绞尽脑汁,大耍花样

部分毒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侦查员强大的政策攻势和审讯技巧的运用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经权衡得失,思想发生转变。在法院庭审时,经过前期绞尽脑汁的思考,在法庭上往往耍花样,当庭翻供,并称在公安机关遭到刑讯逼供或者以毒瘾发作时被诱供等理由,拒不认罪伏法。

四、侦办“零口供”涉毒案件引发的思考

涉毒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真实的供述比其他证据更接近事实。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口供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定案较易,其真实供述在认定案件事实中有重要作用。“零口供”案中的口供,不因犯罪嫌疑人未作有罪供述而失去作用,或认为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是认罪态度恶劣的观点不可取。“零口供”案件在定案时必须要依据直接或间接证据,因此对证据的审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查分析

在对犯罪嫌疑人侦查期间,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查判断。在“零口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的打击,对其罪行百般抵赖、做虚假的供述很正常,不能轻视或放弃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审查,更不能主观上认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是态度顽固,并对其供述轻易否定,要善于发现与案件事实、其他证据的矛盾,为案件的侦破提供坚强有力的证据条件。

(二)加强对证据间关联性审查

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只有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印证才能定案。在办理“零口供”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和加强所取得证据间的关联性审查,从而对案件侦破起到决定性作用。

(三)强化对证据合法性审查

随着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要求在办案过程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但由于执法观念滞后,加之工作不够规范,一些证据不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这一弊端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中表现的不明显,但在“零口供”案件中,证据形式不合法弊端就暴露无遗。这就要求把“零口供”案件办成铁案,加强业务培训,使侦查员具有较强证据意识和较高取证技能,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在“零口供”情况下难逃法网。

(四)对证据综合审查判断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之一。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往往在主观上避重就轻,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接下来的起诉和审判阶段,极易出现当场翻供的情况,使得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因此,在办理涉毒犯罪案件中,侦查员要强化构建证据体系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对侦查中获取的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发现问题,及时获取其他相关新的证据予以支撑,只有构建起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直指犯罪嫌疑人的罪行,才能将“零口供”案件办成铁案,使得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 蒋凌燕)

D6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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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2—6057(2015)06-23-04

2015-10-15

宋春华,女,云南警官学院2014级警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禁毒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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