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初朱元璋的游民治理与社会控制
2015-02-13
游民作为脱离社会秩序的特殊群体,在古代封建社会中,大致是指士、农、工、商四民之外的人。他们既无恒产又无恒居,游离于四业之外,多从事一些非常规的“末作”之业。①据清人汪康年的记载,“游民”凡八种:“凡游民号走江湖者有八种,系九经、十八皮、四李、三瓜、七风、八火、五除、六妖。经者须动笔,如算命、看相、六壬、文王卦、各色起课测字、卖对卖画讨宝,凡九种。皮者是江湖卖药者,凡十八种。李者变戏法等,凡四种。瓜者卖拳,为空手、执械、携妇女三种。……风者多含用刀之事,局赌亦在内,凡七种。火者伪银之类,凡八种。除者大率杀人,凡五种。妖者皆女人为之,凡六种。”其中前四种属于不违法行为,后四种属于违法行。详见汪康年:《汪穰卿笔记》卷四《杂记》,民国史料笔记丛刊本,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7年,第102页。在朱元璋看来:“若有不务耕种,专事末作者,是为游民。”②《明太祖实录》卷二〇八,洪武二十四年三月癸亥,台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所影印本,1962年,第3099页。游民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其主要特征是“不务生理”“不守本业”,附属特征是随意的地理流动。基于游民的这一特征及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历代封建统治者对游民问题均十分重视,认为这一群体不仅干扰了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而且还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与政权的稳固。对于游民的社会危害性,朱元璋是有深刻认识的,因为他曾做过游丐和游方和尚,自身就是一个典型的游民。游民的经历,也影响到朱元璋对洪武朝的制度设置与法律实践。朱元璋称这些游民为卑贱的“逸夫”“逸民”“惰民”或者是“无籍之徒”等。明立国以后,为了防范游民之害,朱元璋把监控民人行为、限制民人流动,以及防范游民产生等作为治理游民问题和加强社会控制的重点。另外,对于危害社会秩序的游民之害,他又重点打击,予以严惩。目前学术界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虽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不够系统深入,专门分析朱元璋的游民治理政策与社会控制措施的论文、论著尤其稀少。③王学泰:《游民文化与中国社会》,北京:学苑出版社,1999年;陈宝良:《中国流氓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吴艳红:《明代法律领域中的游民》,《南京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兹就朱元璋的游民治理政策与社会控制举措述析如下。
一、明初社会中的游民问题
元末明初,社会秩序混乱,各种矛盾频发,加之经过二十余年农民起义的冲击,社会问题十分严峻。社会中到处充斥着土地荒芜、“版籍多亡”的景象。④张廷玉:《明史》,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81页。很多农民脱离户籍控制,成为流民、游民。如昔日繁华的扬州,此时“城中居民仅余十八家”①《明太祖实录》卷五,丁酉十月甲申条,第58页。。遭到战争破坏的河北、山东、河南一带,则是“道路皆榛塞,人烟断绝”②《明太祖实录》卷三十三,洪武元年润七月庚子,第579页。。即使经济较发达的江南地区,也出现了“土旷人稀,耕种者少,荒芜者多”③《明太祖实录》卷二五〇,洪武三十年三月丁酉,第3619页。。加之官吏的任意科派、地主的严厉压榨,“下农贫户,多有死徙”④谈迁著,张宗祥点校:《国榷》卷九,“洪武二十一年四月己巳条”,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686页。。《明史·食货志》载:“其人户避徭役者曰逃户。年饥或避兵他徙者曰流民”。⑤张廷玉等撰:《明史》卷七十七《食货志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78页。这些为生计所迫的民人,不得不迁徙成为流民。其中一些人又转化为游民,或为匪徒,或为流寇,或为衙门帮差,或为乞丐娼妓,成为社会的重大危害。无论是流民还是游民,都对整个社会产生了严重威胁,造成社会矛盾的空前紧张。关于流民和游民的社会危害性,朱元璋如是说:“逃移之民不出吾疆域之外,但使有田可耕,足以自赡,是亦国家之民也。”⑥《明太祖实录》卷二〇八,洪武二十四年三月癸亥,第3099页。可见,朱元璋对于流民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甚担心。但是,对于游民则不然,在他看来游民的社会危害性更大。他认为这些人“非帮闲在官,则于闲中为盗。帮闲在官,教唆官吏,残害于民,不然为贼乡里”⑦杨一凡:《明大诰研究》,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年,第245页。。具体来说,游民的社会危害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国家安全。明立国之初,很多无业游民仍然暗中为盗,屯聚山林。他们有的继续利用白莲教等民间秘密宗教,以“弥勒佛降生”“明王出世”等相号召,起兵反抗朱明王朝。以致有人说游民是“盗之资也”,是“无形之寇”。⑧许国撰,叶向高等辑:《许文穆公集》卷四《条上弭盗方略》,四库禁毁书丛刊本,集部40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434页。
二是,夤充吏役名色,扰乱官吏施政。明初很多官员由于受到元代遗风的影响,在施政之时以吏为源、以吏为谋。他们与诸司吏役狼狈为奸,倚恃害民。为了牟取利益,很多不务生理的游食之徒,也趁机买嘱官吏营充吏役之间。他们通过阿附衙门吏役等,夤充“小牢子、野牢子、小官、帮虎”等名色,以便设计害民。据记载,洪武十九年,仅松江一府,就有小牢子、野牢子900余名,如果加上其他游逸之民,总数可达到1350名。而在苏州坊厢之地,这类人则更多,有1521名。他们在官府帮闲,伺机“生事下乡,搅扰农业”。如在芒种之时,他们便借机“赍执批文抵农所在,或就水库上锁人下车者有之,或就手内去其秧苗锁人出田者有之”。以致朱元璋说:“其徒四业不务,惟务交结官府,捏巧害民,擅称的当、干办、管干名色,出入市村,虐民甚如虎狼。”⑨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第240、250、295 页。这一游民之害,在明初十分严重,以致朱元璋也不得不感叹:“朝治而暮犯,暮治而晨亦如之,尸未移而人为继踵,治愈重而犯愈多。”⑩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第295页。
三是,不务本等生理,整日为非作歹。他们有的充当“揽纳户”,赚钱骗财。在明代,田赋的征收基本是以米麦实物为主。穷苦的农民在交纳税粮时,要亲自赴各仓交纳,十分不便。为了方便起见,他们经常把税粮交给一些“揽纳户”进行包纳。这些“揽纳户”很多都是地方上的逸夫游民,甚至是地痞流氓。他们在揽纳税粮时,经常“揽到人户诸色物件粮米等项,不行赴各该仓库纳足,隐匿入己”⑪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第206页。。他们有的冒充催粮吏役,骗诈粮船。如嘉兴府有不教逸民徐戬等七名,“虚造印匣”,诈充催粮者,在河道沿岸“点视盘诘”,刁难粮船“以取钞贯”。⑫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第254页。甚至有的奸顽无赖之徒以“断指诽谤”形式来设谋骗民。如洪武十九年,福建沙县十三名“不务生理,专一在乡构非为恶”的逸民,在做尽坏事以后,便故意断指说什么“朝廷法度好生利害,我每各断了手指,便没用了”⑬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第297页。的话以诡脱罪责。另外,在人烟辐辏和繁华之地,他们多以偷盗、欺诈等伎俩骗取钱财,如京都“有等奸顽无籍之徒,不务本等生理,往往犯奸做贼”⑭杨一凡、田涛 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明代法律文献》上《洪武永乐榜文》,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15页。。
做过和尚、当过游丐的朱元璋对于游民的这些危害是有深刻体会的,对于民人的巨大力量也是有清晰认识的,所以他曾惊呼:“所畏者天,所惧者民。苟所为一有不当,上违天意,下失民心,驯致其极而天怒人怨,未有不危亡者矣。”①《明太祖实录》卷三十二,洪武元年七月辛巳,第572页。因而,在明立国之初,朱元璋便在安抚百姓、招抚流民游民,以及恢复生产等方面做了大量努力。而加强对游民的治理则是恢复社会秩序,使民归于田亩的重要举措,是消弱社会不稳定因素、巩固国家统治的重要手段。
二、朱元璋的游民治理及社会控制政策
在朱元璋实行的众多措施中,既有对一般民人的治理,亦有对流民和游民的治理。如洪武三年推行的户帖制度,洪武十四年推行的里甲制度,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黄册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既有利于国家掌握民户的基本情况,也有利于保障国家的赋役征收,对监控和防止民人流动也有一定的作用。另外,巡检司制度、路引制度,以及店历制度的实施等,则监控了民人的流动,加强了对民人的控制与管理。除了这些措施外,朱元璋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了对游民的治理与控制。
1.实行知丁之法,防范游民产生
洪武十四年,朱元璋建立了基层里甲制度,规定:“以一百一十户为里,一里之中推丁粮多者十人为之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十人,管摄一里之事。”②《明太祖实录》卷一三五,洪武十四年正月丙辰,第2143页。在这一制度的基础上,朱元璋又于洪武十九年实行了“知丁之法”,要求里甲之内的百姓,相互了解,相互监督,以便得知其家中丁口人数,其中又有几人务农、几人受业读书、几人做工经商,都要十分清楚。另外,他又规定民人如果务农的话,不要出“一里之间”,要“朝出暮入”;如果外出务工的话,也要以就近为宜,做到“用工州里,往必知方”“巨细作为,邻里采知”;如果货物经商的话,要在路引间写明去向、远近,并向邻里告知“归期”等信息。对于“经年无信,二载不归”的民人,邻里要在察觉之后,“询故本户”,问明缘由,如果“托商在外非为,邻里勿干”。③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第241、242页。这种“知丁之法”使民人处于相互监督之中,其目的是为了减少民人的流动和消弱社会的不稳定因素,从而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定。
除此之外,朱元璋又赋予民众捉拿民间“逸夫”的权力,规定:“若或不遵朕教,或顽民丁多,及单丁不务生理,捏巧于公私,以构患民之祸,许邻里亲戚诸人等拘拿赴京,以凭罪责。”为了使这一政策得以有力推行,朱元璋又紧接着规定道:“若一里之间,百户之内,见《诰》仍有逸夫,里甲坐视,邻里亲戚不拿,其逸夫者,或于公门中,或在市闾里,有犯非为,捕获到官,逸夫处死;里甲四邻,化外之迁,的不虚示。”④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第241页。从而,以严刑峻法的形式使“邻里亲戚捉拿逸夫”的政策得以强力贯彻和实施。洪武二十七年三月初二日,朱元璋又因“强贼劫杀人民事”颁发榜文,对此进行了再次重申和强调,规定:“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着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告者,一体迁发充军。”⑤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明代法律文献》上《洪武永乐榜文》,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13页。
从“知丁之法”的规定可见,朱元璋对游民及百姓的控制手段非常严厉。为了监控民人行为,防范游民产生,他甚至不惜实行“连坐”之法,以期在其原发地便消除这些可能流动起来的游民。
2.实行路引制度,加强游民盘查
“路引”或称“文引”,是指一种通过关津时必须要用的通行凭证。在秦汉时称“传”,即符传;唐宋律称“过所”;至元时已有“文引”“路引”之称。现代一些学者认为“路引”为朱元璋所建立,则不甚准确,只能说是在元朝的基础上使这一制度更加完善和严密而已。明立国后,朱元璋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实行路引制度,规定人们外出远行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路引。若“军民出百里之外,不给引者,军以逃军论,民以私渡关津论”⑥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十五《兵律三·关津·诈冒给路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18页。。而要取得路引,必须由外出者向官府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及去向,由官府酌情审批。经审查同意后,就发给路引,并在路引上注明外出者的姓名、乡贯、去向、外出原因与外出者的体貌特征等,以备沿途关卡和旅店的查验。
官府在辨验路引时,务必“引目相符”,对于引目不符,或无引、持假引者,官府都将逮捕治罪。《明会典》中规定:“凡军民人等往来,但出百里者即验文引。……凡军民无文引及内官内使来历不明,有藏匿寺观者必须擒拿送官。仍许诸人首告,得实者赏,纵容者同罪。”另外,朱元璋还在“凡天下要冲去处,设立巡检司,专一盘诘往来奸细及贩卖私盐犯人,逃军、逃囚、无引面生可疑之人,须要常加提督”。①申时行等编修:《明会典》卷一三九《兵部二十二·关津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722页。洪武十九年,朱元璋又在《大诰续编》中颁布了“辨验丁引”条以加强对路引的盘查,规定即使“引目相符”,也要能识别其“轻重不伦”,发现其可能隐藏的“暗有他业”之类等,要求:“此《诰》一出,自京为始,遍布天下。一切臣民,朝出暮入,务必从容验丁。市村人民,舍客之际,辨人生理,验人引目。生理是其本业,引目相符而无异。然犹恐托业为名,暗有他业,虽然业与引合,又识重轻、巨微、贵贱,倘有轻重不伦,所赉微细,必假此而他故也。良民察焉。”②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第242页。《明会典》中,对此亦载道:“十九年,令各处民凡成丁者,务各守本业,出入邻里、必欲互知,其有游民,及称商贾,虽有引,若钱不盈万文,钞不及十贯,俱送所在官司,迁发化外。”③申时行等编修:《明会典》卷十九《户口一·户口总数》,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29页。
另外,在《大诰续编》的“验商引物”条中,朱元璋对无物引(路引)而外出经商者,即使是老年人,也要“拿捉赴官,治以游食”,规定:“今后无物引老者,虽引未老,无物可鬻,终日支吾者,坊厢村店拿捉赴官,治以游食,重则杀身,轻则黥窜化外。设若见此不拿,为他人所获,所安之处,本家邻里罪如之。”④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第243页。
于此可见,朱元璋对民人的控制是非常严厉的。特别是在洪武十九年以后,这种控制则更加严密,甚至到了某种细微的程度。就笔者看来,这种严厉的社会控制,其目的不仅仅是控制民人流动,更重要的则是防止百姓“假此而他故”,即可能存在社会危害性。对于朱元璋来说,如何减少民人流动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是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而通过控制民人流动,加强出行盘查,则是避免这一问题产生较为可靠的途径,也是防范游民之害的重要举措。
3.实行“著业”政策,严禁游民闲食
为了实现其“士农工商,皆专其业”“国无游民,人安物阜”⑤《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四月壬寅,第2687页。的治国理想,朱元璋于洪武十八年九月“申明天下四民,各守其业,不许游食”⑥《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五,洪武十八年九月戊子,第2663页。。洪武十九年四月又榜谕天下曰:“四民务在各守本业,医卜者、土著不得远游。凡出入作息,乡邻必互知之。其有不事生业而游惰者,及舍匿他境游民者,皆迁之远方。”⑦《明太祖实录》卷一七七,洪武十九年四月壬寅,第2689页。洪武十九年五月“申明游民之禁”,并命户部“板刻训辞,互相传递,以示警戒”。⑧《明太祖实录》卷一七八,洪武十九年五月丙辰,第2691页。洪武十九年,朱元璋在《大诰续编》中又颁布“再明游食”条进一步规定道:“此《诰》一出,所在有司、邻人、里甲,有不务生理者,告诫训诲,作急各著生理。除官役占有名外,余有不生理者,里甲邻人著限游食者父母兄弟妻子等。一月之间,仍前不务生理,四邻里甲拿赴有司。有司不理,送赴京来,以除当所、当方之民患。……是《诰》一出,四邻里甲不能拘拿赴官赴京,此人或为盗,或帮闲为吏、为皂隶,所为不善,犯之日,四邻里甲同坐其罪,的不虚示。”在朱元璋的“见丁著业”规定中,里甲之内、四邻之间形成了相互关联、彼此影响的关系,这种厉害的连带关系,使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另外,如果官员在推行“见丁著业”政令不力时,亦要受到严厉处罚。如应天府上元县知县吕贞,“将民王七所告见丁著业事内事,尽行受财阻滞”,而被处以死罪。⑨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第355、356页。
洪武二十一年,朱元璋再续出诏令,规定道:“此后止是各该里分老人勤督,每村置鼓一面。凡遇农种时月,五更擂鼓,众人闻鼓下田。该管老人点闸,若有懒惰不下田者,许老人责决,务要严切,督并见丁著业,毋容惰夫游食。若是老人不肯勤督,农民穷窘为非,犯法到官,本乡老人有罪。”⑩申时行等编修:《明会典》卷十七《户部四·农桑》,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16页。从而,又把“见丁著业”的任务分配给了乡里老人,如果老人不肯“勤督”的话,则亦会承担到连带责任。
从屡次下发的榜文、诏令可见,朱元璋为了使“见丁著业”政令得以实行,可谓绞尽脑汁。他所建立的地方有司-里甲-老人-邻里等紧密的关系网,将“见丁著业”的任务分配给每一个人,使其都必须付诸其中,不然就要承担“同坐其罪”的处罚。这种严密的控制,其目的是使把民人牢固地附着于土地之上,减少游民产生可能带来的社会危害,从而构建其所渴望的“小农经济”社会。
4.实行重典政策,打击游民之害
对于游民的社会危害,朱元璋心知肚明。为了打击游民之害,他利用严刑峻罚进行了重典惩治。他不仅颁布了很多严苛法令,还用残酷重刑惩治了很多无籍之民。对于他们勾结官府、擅称吏役名色、危害乡里的行为,朱元璋在《大诰续编》中颁布了多个条目予以惩治。在“妄立干办”条目中规定:“非朝廷立法,闲民擅当的当名色、干办名色。……官擅与立名,民擅承之……罪当处斩……异日拿至京师,官民皆枭于市……此令一出,仍蹈前非,必罪有所归。”①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第249页。在“滥设吏卒”条中规定:“今再《诰》一出,敢有仍前为非者,的当人、管干人、干办人,并有司官吏,族诛。《诰》不虚示。设若《诰》不能止其弊,所在乡村吾良民豪杰者、高年者,共议擒此之徒,赴京受赏。若擒的当人一名,干办人一名,见一名赏钞二十锭,的不虚示。”②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第251页。在“闲民同恶”条中亦规定:“今后敢有一切闲民,信从有司,非是朝廷设立应当官役名色,而于私下擅称名色,与不才官吏同恶相济,虐害吾民者,族诛。若被害告发,就将犯人家财给与首告人,有司凌迟处死。”③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第287页。此外,在洪武十九年四月,朱元璋又因“祛除民害事”,专门颁发榜文:“差人前去苏州在城将积年帮闲害民直司、主文、小官、野牢子、小牢子一名,务要坊厢拿报到官,以除良民之患。故行隐匿,不行拿获,其坊厢里甲,同罪不赦。”④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明代法律文献》上《洪武永乐榜文》,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17页。
从以上数条可见,朱元璋是非常痛恨无籍游民勾结官府,妄称直司、主文、小官、帮虎、野牢子、小牢子等名色夤缘害民的,为此不惜用枭令、族诛、凌迟等重刑进行严厉处置。除了打击无籍游民勾结官府、夤缘害民的行为外,对于游民的其他违法骗诈行为,朱元璋也给予严厉打击。如对充当揽纳户,欺隐税粮、骗诈钱财的行为,动辄处以死刑和籍没家产;对冒充催粮吏役、骗诈粮船的行为,则是严惩不贷;对构非为恶、诽谤朝廷的行为,更是处以“枭令于市,阖家成丁者诛之,妇女迁于化外”的处罚。⑤杨一凡:《明大诰研究》,第297、298页。
以上这些针对游民危害的惩治都在《大诰》三编中有详细的记载,并均被洪武二十六年颁行的《诸司职掌》所收录。其中《刑部》目下收录的“合编充军”22款中有11款为《大诰》所载,包括:“无籍户”“揽纳户”“不务生理”“游食”“断指诽谤”“小书生”“主文”“野牢子”“帮虎”“伴当”“直司”等。总之,这些不法行为在洪武一朝一直都是重点惩治的对象。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对常见的偷盗、骗诈行为进行了严厉治理。洪武二十七年,针对京都存在的偷盗、诈骗问题,专门颁发榜文道:“(京城之内)做贼的、掏摸的、骗诈人的,不问所得赃物多少,俱各枭令。已令出榜晓谕,犯者至今不已。刑部再出榜申明,务要家至户到,男子妇人大的小的都要知道。枭令犯人十起:沈付二等六起,俱偷盗;薛二等三起,俱诈骗;王军儿、陈神保一起,升斗作弊骗人。”⑥杨一凡、田涛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续编》,《明代法律文献》上《洪武永乐榜文》,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515页。
朱元璋这种雷厉风行的惩治措施,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游民之害,而且在一定层面上涉及到了对吏治腐败的惩治。因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重典治吏成为重要的司法主题,朱元璋对游民的关注和打击是与这一主题相吻合的。因此,他很好地把重典治理游民之害融入到对贪官污吏的惩治之中,从而使之成为澄清吏治的重要措施。
5.通过户籍政策,贬抑游民行为
对于地方上存在的不务正业、游手好闲之人,朱元璋将他们划入破落户,“不与齐民列”,使之遭受乡民舆论的谴责和歧视。甚至乡里之民可以随意对他们进行骂詈和挞伐,而他们则不敢计较,因为一旦计较,官府则以“良贱相殴”论处。《大明律》的“良贱相殴”条规定:“凡奴婢殴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至笃疾者,绞;死者,斩。其良人殴伤杀他人奴婢者,减凡人一等。”⑦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卷二十《刑律三·斗殴·良贱相殴》,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64页。所以,若以“良贱相殴”论的话,这些游手好闲、不务正业之人,会受到更重的处罚和惩治。可见,其地位十分的卑贱低下。另外,在婚姻嫁娶之时,他们受到各种限制,哪怕是家有千金,也无法与四民之人缔结为婚。⑧参见王士性:《广志绎》卷四《江南诸省》,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72页。通过乡民的舆论谴责和歧视,使这些不务正业、游手游食之人内心遭受凌辱,从而唤醒其思想觉悟,并以此警示他人要以之为戒,安分守业。
另外,朱元璋还要求官员在赴任之初,就要详细了解地方无籍之人的具体情况,并将其附于民籍,以示惩戒。其具体做法如下:“民有常产,则有常心。士农工商,各居一业,则自不为非。或有游手好闲、不务生理,及行邪术左道,以惑人视听,扶鸾祷圣,烧香结会,夜聚晓散,并不孝不弟、好饮赌博、不遵先贤之教者,须采访姓名,注于簿藉,以示惩戒。其人畏惧更改,则止。若仍前不悛,则治之以法,毋得纵令吏典人等,指此为名,遍行取勘,以致扰民。”①申时行等编修:《明会典》卷九《吏部八·关给须知》,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55页。
6.通过移民措施,进行游民安置
通过安置流移人户回乡生产,或采取将民人从“民稠地狭”之地迁移到“地广民稀”之所,也是朱元璋安抚流民、减少游民产生的重要举措。洪武七年,大赦天下道:“各处人民,曩因兵燹,抛下田土,已被有力之家开荒成熟者,听为己业。其业主回还,仰有司于附近荒田内,验数拨付耕作。”十年,又下诏道:“兵兴以来,各处人民避难流移,或有父南子北,至今不能奉养,愿回乡里;或身死他乡,抛下老幼愿还乡者,听从其便。”②刘海年、杨一凡:《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乙编》,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第14页。洪武二十二年夏四月,“命杭、湖、温、台、苏、松诸郡民无田者,许令往淮河迆南滁和等处就耕,官给钞户三十锭,使备农具,免其赋役三年”③《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六,洪武二十二年四月己亥,第2941页。;洪武二十八年,又将青、兖、济南、登、莱五府之民“五丁以上,田不及一顷;十丁以上,田不及二顷;十五丁,田不及三顷,并小民无田耕者”,迁移东昌开垦闲田。在朱元璋看来,这些移民安置的措施,是使“国无游民,地无旷土,而民食可足”的可为之举。④《明太祖实录》卷二三六,洪武二十八年二月戊辰,第3451页。
7.其他非常之策
除了用这些常规之策限制和打击游民外,朱元璋偶依个人好恶,采取非常手段管控游民。如朱元璋曾经专门在南京淮清桥以北建造了一座逍遥楼,将不务本业及逐末、博弈、局戏之人,全部禁锢于内,美其名曰“逍遥牢”。⑤顾起元:《客座赘语》卷十《逍遥牢》,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348页;明人谈迁在《国榷》一书对此亦有记载:“造淮清楼,令校尉下瞰城内,有吹弹鞠蹴赌博无作务者,捕置楼中,仅许水饮”。见谈迁著,张宗祥点校:《国榷》卷八,“太祖洪武十八年条”,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658页。这种管制方法虽有效,但取名略显阴损,充分体现了他对游惰之民的讨厌与鄙视。又有一次,他甚至因为自己对游手好闲之徒的厌恶,就差点将和州一名“指甲长尺余”的“游手者”加刑斩杀。⑥姚之骃:《元明事类钞》卷二十八《指甲尺余》,文渊阁四库全书景印本,884册,子部杂家类,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456页。由此可见,朱元璋对于不务生理的游手好闲之辈是多么的痛恨与讨厌。
三、朱元璋加强游民治理的原因及评价
朱元璋之所以加强对游民的治理,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是,游民出身的朱元璋,不仅深知摆脱了社会控制的游民会给社会带来怎样的危害,而且深知这些游民身上所带有的主动攻击性会对其他阶层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所以,他对民人进行了极其严格的控制,以便杜绝其根源,维护社会的稳定和政权的稳固。
二是,洪武十八年之后,朱元璋之所以加大对民人特别是游民的治理与控制,除了社会治安方面的考虑外,把游民治理有效融入到整肃吏治的司法主题中,亦是非常重要的原因。特别是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很多无产无业、游食好闲之辈,四业不务,惟务勾结官府、帮闲害民,而这些都是与当时朱元璋整肃吏治、严打贪腐的政策相违背的。因而,朱元璋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也是明智之举,可谓是做到了一箭双雕、双管齐下。
三是,恢复上古三代之治,建立士、农、工、商各守其业的小农经济社会是朱元璋追求的理想社会状态。在他看来,如果堵住了游民、流民这个缺口就可以不流失小农,而以小农为主体的社会则是最稳固的,也是最长治久安的。因此,朱元璋所采取禁止末作、限制流动,以及整理天下田契图籍等政策,把农民牢牢附着于土地之上。这是与他的治国大政方针相一致的。
总的来说,朱元璋的游民治理政策,使农民大都依附于土地之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游民之害,也切断了游民之源,以致在洪武以后的永乐、洪熙、宣德等朝,关于流氓活动仅有零星的记载,流民再无大批出现的迹象。⑦参见陈宝良:《中国流氓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第156页。当然,这些政策在推行时也并不是一帆风顺,而是步履艰难,这也是为什么朱元璋要一次次颁布严令峻法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