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之路”金融法律合作问题研究
2015-02-13蔡书芳
蔡书芳
(中共西安市委党校,陕西 西安 710054)
引言
有关“丝绸之路”金融法律合作的问题,一定要在全球性的背景下进行探讨,包括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已经成为目前我国在国际上的战略合作策略,也是一个新兴的合作平台,能和大量的海外国家共同进行经济上的发展。在上海合作组织和欧亚经济联盟的基础上进行发展,整合升级到国际合作。因此,对“丝绸之路”金融法律合作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一、“丝绸之路”金融法律合作背景
1、全球性法律背景
“丝绸之路”一路一带和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已经正式纳入我国的战略发展策略中,通过对国内外多个合作和组织进行融合,形成了全新的国际平台。能够最大化的发挥我国的地域特点,进行多边跨境的合作。为了保证“丝绸之路”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首先要进行金融法律的合作。根据目前的国际形势,其合作组织包括多个全球性的金融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是目前国际上影响力最大的经济组织,是独立于联合国永久性国际组织。其基本宗旨是通过削减关税等措施建立一个良好的边境贸易体制,当成员国中的法律条款对金融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影响时,对金融服务毛湖进行调整,保证期自由化的特点。目前,世界贸易组织根据金融服务市场的开放为宗旨,已经提出了多个协议,促进了各个成员国中金融服务市场的发展。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主要是推动成员国在国际货币金融方面的发展,协调各个成员国之间的联系,其主要的原则主要就是良好的处理成员国相互之间存在的不同问题和矛盾,同时对货币的汇率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变化,确保汇率的稳定性。假如匮乏缺乏宏观调控,则行业之间的激烈竞争常常会对汇率造成较大的波动。为经常出现的项目制定多边支付和汇兑制度,对阻碍世界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进行管理。对于一些临时出现的基础问题,在有一定保障条件的基础上,为成员国提供资金融通,在不损害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对国际收支进行一定的改善,将原本存在的不平衡情况的影响尽量减小,促进国际间贸易的良好发展,保障就业和国民的收入水平。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文件,在保证法律文件执行的基础上,还在各个成员国之间推广金融监管协定。通过这些国际文件,能够良好的平衡国际收支,保证各个成员国之间的金融法律合作[1]。
世界银行是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着紧密的联系,相互配合,保证各个成员国的经济发展,旨在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收入,并为成员国提供中、长期贷款。世界银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世界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金融公司。其中后两者虽然概念上是世界银行的附属机构,但是在法律法规上的定义则是独立的金融机构。世界银行的作用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着较大的区别,后者的存在是协调成员国之间的收支平衡,保证国家的稳定。而世界银行的目的则是为了推动国家发展,其贷款的限制也较少,可以在各个领域进行应用。而且贷款的时间较宽裕,一般在20年上下,而且在贷款数额方面也相对比较自由。不过需要特别注重的就是,虽然世界银行有着国际功能,但是只具备资金融通国际合作,在金融法律的合作上并没有相应的作用。
2、区域性法律背景
从总体上看,全球性金融合作组织以及各类文件是保证区域金融法律合作的基础,所以在区域性金融法律合作组织中,有很多成员在全球性的合作中也有参加。因此必然要建立在全球性金融合作组织文件的基础上。目前全球性金融组织的规范文件大多是以美国为龙头,不同的西方国家的引导下产生的,近些年随着全球化的全面进步,这些国家的主导力也呈现出不断走低的态势。再加上区域性经济处在不断发展阶段,其互补性、趋同性都有所增长,在全球性的法律文件下,建立更加密切、灵活的区域性金融合作组织能够有效发挥全球性规范文件的作用。目前,在“丝绸之路”一路一带金融法律合作联系较为密切的区域性组中,亚洲和东盟之间的合作较为标准,有着大量的规范性文件作为基础,为今后的金融法律合作铺平了道路,有利于未来的发展。
二、“丝绸之路”金融法律合作的内容
想要实现“丝绸之路”一路一带的发展,各个成员国之间必须要明确相互的主权平等,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并且为了确保金融服务机制的顺利运行,没有法律的保障难以进行可行性高的金融服务合作机制,因此需要建立在良好的金融法律合作机制的基础上。根据“丝绸之路”一路一带的详细标准,必须要构建的金融法律合作制度中涵盖了市场准入,外汇管制以及其他方面相关的内容。
“丝绸之路”一路一带自身其实就是独特的经济贸易区,把地域条件同交通条件作为一定的前提,设置专门的经济贸易区。通常情况下要想构建这种经济贸易区,首先就需要在商品服务市场上采取开放制度,保障区域中的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商品以及服务都可以在市场中进行自由和开放的运行,真正意义上实现一定自由的市场准入。所以在一路一带中的不同国家和地区,应该构建相同的市场准入文件,向一路一带中的各国开放国内市场,保障商品服务的充分自由,在不同国家和地区设置单独的企业以及相关的分支机构。为了保障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在市场中的平衡,首先就需要对关税进行一定的改善,将自由贸易以及公平竞争作为基本原则,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开展以公平公正为基础的正常合作。[2]。
商品服务的互联互通的建立,需要有良好的货币流通的法律保障。目前在国际上,大多数还是在利用主权货币流通,不同成员国相互之间在进行商品交易过程中,更多都是构建在某个国家的主权货币前提上,所以主权货币的流通就逐渐成为了其中非常关键和重要的问题。其中主权货币又分为现金和存款两种形式,需要解决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才能进行良好的合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现金流无法在国际上进行自由流通,要有进行流通,必须要建立在放弃部分国家主权的基础上进行。即使这样,还会有一些问题出现,如现钞货币出入问题、境外流通、货币兑换的问题,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找到一个出口。存款货币在国际上进行流通并不会对货币主权造成影响,但是会涉及到国际流通中的经营权、监管权的问题,各个国家此方面都面临着大量的法律问题。
在建立特殊经济贸易区时,要对各个地区之间的收支平衡进行改善 。各个国家在分析自身的汇率时,都会通过外汇管制措施来降低风险,更好的保证汇率平衡。如果一路一带中的国家都只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外汇管制措施,必然会对一路一带产生的效果造成影响。因此,一路一带中的各国必须要根据外汇管制达成一致观点,使其既能保证自身国家利益,还能够推动整个“丝绸之路”一路一带区域内国家的发展。在外汇制度的合作上,主要是各个成员在考虑到自身的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其他的成员国,在外汇的收支管理、汇率管理制度和收支平衡上进行协调。在进行外汇收支的管理时,首先要对贸易项目和资本项目的自由兑换进行处理,确保资本的流通是具备一定的规律性和规则性,不是杂乱无章的;在汇率管理制度方面,要逐渐实行相对自由的市场汇率制度,避免出现较大的汇率波动,从而导致经济危机;在外汇收支平衡上,当某个国家出现平衡危机时,相关的成员国应当给予一定的帮助,促进一路一带中各个成员国的平衡发展。“丝绸之路”一路一带中的各个国家大多处于发展中阶段,因此想要快速发展必须要有适当的外部资金的支持。一些发展较为顺利的国家也需要在基础设施上加大投入力度,开展有效的工商投资,促进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所以,需要设立相应的法律基础,为投资开发奠定法律道路。将基础设施作为成员国的建设重点,把投资开发基金的供给和需求作为首要问题,除了为需求成员国提供一定的资金之外,还要为出口成员国提供便利,扩展投资途径,保证一路一带上各个国家的共同发展。可以通过国际银行法律合作解决此项问题,设立不同种类的投资银行。这样既为缺少资金的国家提供了更多的资金,也创新了投资途径[3]。
三、“丝绸之路”金融法律合作的途径
“丝绸之路”一路一带的发展必须要先实现金融法律合作,除了对合作内容进行分析改善之外,还要不断拓展其合作途径。其中既有有关国际法的层次问题,也包含了国内法的合作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对具体的合作步骤进行探讨分析。在国际法方面,一路一带中的各个国家需要遵守国际金融合作中的相关规定。其次,在区域性的金融法律合作上,一路一带中的很多体系和其有所冲突,因此要保证这些体系之间法律合作的协调发展。
在国内方面,首先是国际金融法律和国内法律的合作问题,各个成员国的国内法必须要建立在国际金融法律的基础上,促进一路一带的建设,并保证国内法和国际金融法律的融合。其次,国际金融法律要和区域性金融法律进行融合,保证两者的相互协调。通常情况下,区域性金融法律和国际金融法律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在法律合作中要允许差别性的存在。
想要顺利开展国际金融法律的合作,必须要将全球性、区域性和“丝绸之路”三者进行结合,促进地域内协调发展,除了要在全球性金融法律上发展、区域性金融法律的发展,还要将“丝绸之路”的法律合作融入进去。这三种合作方式既有共同点,也有一定的独特性。相同点在于这三者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可以促进相互的发展,任意一个合作的开展都能促进其他体系的发展。在独特性方面,这三者的法律体系各不相同,在建立“丝绸之路”一路一带的合作体系时,必须要重视其独特性,和其他的合作体系应当有所区别,否则难以成为一个全新的合作体系。除此之外,根据一路一带的自身特点来看,金融法律合作应当进行渐进式发展,首先在少数的接壤成员国之间进行试探性的金融法律合作,当积累了一定的金融法律合作经验之后,再开始全面普及,在各个成员国中实行,确保金融法律合作的进行。如果金融法律合作的发展条件还未成熟,可以现在少数成员国中进行,当时机成熟后再进行推广普及[4]。
四、结论
“丝绸之路”的发展必须要在全球性金融组织和相关法律的基础上进行,其中包括多个世界金融组织,各个组织之间根据作用的不同在合作发展上有不同的策略。文中对“丝绸之路”金融法律合作的内容进行的阐述,并对其实现途径进行分析。和区域性、全球性相比,一路一带金融法律合作体系和这两者要同时具有一致性和区别性。提出一路一带中的体系必须要建立在全球性的金融法律合作体系上,并要有一定的差异性,保持两者的协调,促进未来更好的发展。
[1]刘少军.“丝绸之路”金融法律合作问题[J].中国流通经济,2015,04:103-107.
[2]王一琳.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金融法律合作前瞻——中国东南亚南亚法律合作磋商会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法律研讨会述评[J].重庆与世界(学术版),2015,02:46-48+52.
[3]张钰璞.新丝绸之路框架下中国与中亚五国经贸合作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4.
[4]张鑫.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经济优势互补分析[D].东北财经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