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及“机关”的单位犯罪主体性质略议
2015-02-13王吉春
王吉春
(沈阳工程学院 法律系, 辽宁 沈阳 110136)
我国现行《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我国司法机关运用刑法打击以单位作为主体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基础。
一、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
大多数国家都对单位犯罪进行了立法,但是对于单位的范围没有统一的限定。这些国家主要是以资本主义为基本制度,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存在差别,对单位的定义也存在区别。在此,笔者仅就能够成为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的特征进行论述。
(一)合法性
单位的成立应当具有合法性。而对于合法性的论述,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合法性体现在成立或设立的目的、程序、条件等方面。[1]167-168另一种观点认为,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根源于法律确认的拟制。[2]310这种观点强调合法性是程序的合法。
笔者认为,单位依据法定程序成立并依据法律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活动,是单位在各领域存在和活动的前提条件。在程序法和实体法律规定中存在瑕疵都会影响单位行为的有效性。如果单位的行为是在这种存在瑕疵条件下实施的,该单位的合法性应当被否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自然也就不能成为刑法评价的主体。也就是说,合法性是指单位成立的实体和程序合法,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其组织的设立合法;其成立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72199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也说明单位犯罪无论是从程序法上还是实体法上,其合法性均是缺一不可的,缺少程序合法性或者实体合法性都影响其行为的有效性。
(二)组织性
组织性是单位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单位区别于自然人的重要特征。由于单位是由相当数量的自然人或者财产组成,其在社会活动中的经济实力和执行能力都是单个或数个自然人不能相比的,这也就意味着单位从事违法行为的条件更为便利,实现目标的能力和对社会的破坏性更强。
(三)意志独立性
意志独立性是单位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也就自然地成为能够构成单位犯罪主体的重要特征。单位实施的各种行为,无论合法与否,都应当依据单位的章程,在单位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决定之后,由相应的执行机构进行实施。单位的意志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作出的,区别于单位内部的具体人员的意志,从而为单位的发展开拓空间、创造条件,独立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实现自身的利益,实现单位设立的目标。
(四)独立的财产
单位拥有独立的财产是单位意志独立性的必然要求和实现条件。单位的独立财产可能来自于股东,也可能来自于主管单位或者国家财政,但都属于单位的财产,并且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法使用该财产,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无权干涉。单位以其财产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这种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对于单位的处罚是以罚金为主要方式,这是单位能够实现的处罚方式,也是单位能够独立承担的刑罚方式。独立的财产是单位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
二、单位的范围
根据上文对单位特征的描述,可以发现传统对于单位的界定存在问题,应当根据刑事立法的目的和单位的特征进行重新界定。
(一)公司
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单位犯罪主体的特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定的程序,两者都是由法定的人数构成的组织,分别设立了相应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以及独立的财产。这些都符合单位犯罪的条件要求,但是一人公司则不完全具备单位犯罪的全部特征。
(二)企业
企业与公司本来是属种关系,但由于《刑法》第三十条将企业与公司并列加以规定,因此这里是指除公司以外的其他经济组织。
(三)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根据1998年11月6日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社会服务组织。
在中国,有一些社会组织是由公民和私人设置成立,这些机构的资产来源于个人或组织捐赠,而且这些事业单位的规模越来越庞大,数量越来越多,因此应当将这些非国有事业单位包括在内。所以,对某种所有制的事业单位追究刑事责任,而对另一种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刑法规定或者适用显然是不合理的。
(四)机关
机关是较特殊的一种单位形式,不是规范的称谓。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机关应当是构成国家机构的各个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和军事机关。[4]301在我国,机关是由公务员组成,拥有独立的活动经费,其相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审判活动、军事活动都是由特定的组织或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并且由法定的部门执行,所以机关也是单位犯罪主体之一。
(五)团体
对于《刑法》第三十条中所说的团体,有的人将其等同于社会团体;[5]274有的人则认为团体包括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而司法实践中实施单位犯罪的主要是人民团体。[6]46笔者认为,这里的团体应当既包括人民团体,也包括社会团体。团体本身是一个民法的概念,所以借鉴民法上对于团体的定义更为合适。
三、一人公司及“机关”的单位犯罪主体性质略议
单位犯罪主体的种类是《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在新的刑法或者修正案颁布之前是不能对其范围进行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的。毕竟刑事立法总是晚于实践的脚步,所以一些新的组织出现后就会发生如何确定其性质的问题。而且,对于“机关”是否应当纳入单位犯罪的主体,理论界也存在着不同的声音,实务界也大多采用了躲避的方式,这是如何把握单位犯罪刑法立法实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下文将分别予以论述。
(一)关于一人公司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的问题
我国《公司法》在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对一人公司作出了规定。关于一人公司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学界的基本观点有三种:一是否定说,认为其不能构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7]二是肯定说,认为一人公司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8]三是折中说,认为一人公司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应当根据其投资形式与组织形式区别对待。
笔者认为任何形式的一人公司都不应当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理由如下:
第一,我国刑法中,对于单位犯罪,只有明确作出规定的行为和罪名才能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在认定某种组织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时,必须要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即: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9]108同时,某些单位犯罪只能是具有特定资格或所有制的组织才能构成,其他性质的组织则不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
第二,在我国,一人公司在独立意志和财产方面与其他组织相比都欠缺独立性。首先,在意志方面,一人公司直接体现为所有者个人的意志;其次,在财产方面,一人公司没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物质条件,这种对统一行为作出的重复评价既没有意义,更无必要。
第三,我国《独资企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刑事责任追究的部分仍针对的是投资人,立法者应当认识到对于此类企业的处罚最终指向的仍是投资人。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一人公司不应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
(二)“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争议
在目前的刑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有关国家机关到底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的争议十分激烈。笔者认为,应当将机关纳入单位犯罪的主体,理由如下:
其一,“机关”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机关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因为国家机关介入经济生活频繁,机关犯罪案件层出不穷,而且“机关”的犯罪意志与机关本身所应体现的国家意志是可以并行于一体的,将国家机关作为犯罪主体予以处罚是必要的。
其二,符合我国刑法原则的基本要求。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首先,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在修订79刑法之后明确规定的原则之一,是我国97刑法的核心价值所在。只要是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必须予以承认、遵守、尊重。既然机关属于单位犯罪的主体,那么从实然的角度来说,就必须予以现实的认可。其次,每个社会存在的主体在法律面前应当平等,那么单位中的机关作为社会主体之一当然应当在刑法面前予以平等对待,不能因为其财产来源、权力大小以及管辖范围而予以区别对待。最后,机关较于其他单位,其权力更大,可利用的资源更为丰富,一旦造成危害,结果也更为严重,其承担的刑事责任和刑罚应当与其造成的后果相一致。应当注意的是,从客观上来说这种危害后果对当地的经济、政治或者文化层面不一定都是具有现实危害性的,但是这种行为的实施可能危害到了国家的法律法规,那么法律的否定性评价与该行为的客观有益性发生了冲突,我们只能选择前者。例如丹东汽车走私案,走私汽车对推动丹东的地方经济可能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其违反了《海关法》,损害了国家对于进出口的相关规定,那么法律应当对这种行为予以否定性的评价。
其三,符合我国刑法的立法精神。无论是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市场经济时代,机关都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在上面提到的案件中,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是为了单位的利益,并不单单是为了一己之私。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21日对刑法作出了解释,这种解释说明了即便在刑罚方式上对“机关”这种单位可能无从采取措施进行惩罚的,也要对组织、策划、直接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责,这种处罚机制说明了我国刑法从立法精神上不排除对于“机关”的处罚。
其四,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刑法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经验制度化、法律化的集中体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在我国单位犯罪的主体规定中应当有“机关”,这是我国立法者通过理论和实践得出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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