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伦理框架——基于大学制度伦理的考量
2015-02-13刘亚芳,安心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351(2015)03-0109-05
收稿日期:2015-04-13
作者简介:刘亚芳(1984-),女,陕西宝鸡人,天水师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教师,硕士。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教育学类)国家级课题“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新障碍及破解路径研究”(BIA110070)阶段性成果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计划经济时期的利益机制以及社会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革。高等教育领域也概莫能外,教育领域的利益结构关系日趋复杂,原来支撑教育制度的伦理价值规范受到了严峻挑战。同时,当前教育制度的不断调整也对教育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教育制度遭遇了越来越多的道德问责和伦理困惑,如“学生可不可以跨校选课”、“教师应不应该实施绩效考核”、“学校教育质量监督应不应该引入第三方”等诸如此类的现实问题都强烈要求我们对市场经济背景下高等教育制度自身所蕴含的合理性或可行性予以道德审视和追问,同时也强烈要求教育制度从伦理价值角度对上述问题予以应答。
一、大学制度伦理的内涵
制度伦理研究是一种横跨政治学与伦理学的跨学科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制度伦理首先产生于经济领域,后来逐渐被应用于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等领域。关于制度伦理的概念,当前学术界还没有做出确切阐释,认同度比较高的一种观点是:制度伦理是制度中的伦理,指制度中所蕴含的伦理原则,即研究制度伦理就是研究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1]因此,我们认为大学制度伦理作为制度伦理的一个分支领域,其概念可概括为:大学制度伦理就是大学制度本身所包涵的伦理诉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如大学自身制度安排在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学术定位、人才培养规格等一系列价值诉求上必须符合社会伦理道德规范,并注重与经济文化发展的吻合度,乃至与整个社会的融合度。简而言之,无论是正式的大学制度还是非正式的大学制度,其本身都内在地隐含着惩恶扬善的机制和公平、正义的评判因素。大学制度就是通过这种评判机制对高等教育的相关利益者进行约束,同时这些利益人也对这种大学制度的合理性做出自己的价值判断与选择。
正确理解大学制度伦理的内涵,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大学制度伦理是人们对特定历史时期的大学制度所做的伦理评价和道德追问。这是由制度的时效性所决定的,在不同时期由于整个社会运行机制、体制的不同,制度安排也在不断发生变化继而人们对其的伦理评价也在变化。在封建社会,科举制度不仅满足了统治阶级对优秀人才的渴望,而且使穷人通过刻苦学习走上仕途,因此在唐宋时期兴盛一时,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科举制度的弊端日益显露,考试内容僵化,科场舞弊严重,以致最终走向没落。这表明在特定历史时期,统治阶级的教育制度伦理价值取向必须得到被统治阶级的认同和拥护,否则被统治者就会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不满,从而迫使统治阶级做出调整,保证各利益相关者处于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这一结论同样适用于当代高等教育,高等教育作为培养优秀人才的特殊社会活动,任何教育制度安排都不能表现为人才的摧残和压迫。因此,就大学教育制度而言,不仅在宏观层面上接受人们的伦理价值评判,符合公共伦理精神,而且在具体的教育制度实施过程中也应彰显“以人为本”的伦理精神。
其次,大学制度伦理实质上是不同社会群体之间教育利益的冲突与协调。这是由教育利益主体需求多样性所决定的。在高等教育领域,由于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不能有效满足教育利益主体的多样化需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教育利益冲突,大学制度的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规约了教育利益主体的行为。正如宋林飞教授所言,在公众教育问题中,最根本的问题并不在政府身上,而是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各种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以及他们之间力量平衡的状态,而制度和政策,只不过是这种利益平衡的一个产物。 [2]高校与政府、高校与高校、教师与学生、高校管理者与学生及教师等教育利益主体在学术与行政、教与学、科研与服务等方面的利益冲突是教育制度伦理问题凸显的前题,而如何协调和平衡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则是高等教育制度伦理的核心问题。
最后,符合伦理要求的大学制度应该是既有利于满足个体的教育利益需求,也应有利于实现国家和社会整体的教育利益需求。 [3]这是由高等教育的基本功能所决定的,无论是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功能还是科研功能,其最终落脚点仍是服务社会。高等教育的本质是育人。即通过提供符合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知识和技能,促使其全面、自由地发展。而且学生并不是自我封闭的“个体”,总是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中,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推动着社会的发展,这使得受教育者的个体职能与社会职能达成一致。如果只强调一方而忽视另一方则是不合常理或是不合道德准则的。因此,合乎道德伦理的大学制度不但要满足教育个体需要,也要满足整个社会的利益需求。
二、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的制度伦理向度
当下关于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的研究有很多,对高等教育保证的实质见解也有很多,如质量绩效论、全面质量保证论、三方评估论等等,这些观点的提出虽然源自不同的理论视角,但各有其内在的逻辑性与合理性。然而,当我们深入探究国内外一流大学的发展历程,充分考量高校教育系统内部运行的规律性与特殊性之后,我们认为大学只将注意力放在上述观点之上,而忽略更具本源意义的问题——大学制度伦理,大学仍然很难真正达到提高质量水平的要求。因为不管是实施绩效制、还是建立全面质量保证,强化第三方评估都是在一定的制度安排下进行的,而这些制度安排虽然是由国家或大学做出的,但归根到底还是由人制定并实施的,这就决定了保障高等教育质量势必存在其制度安排的伦理性。
(一)制度伦理的价值性——提高教育质量的源泉
高等教育质量保证体系是为了提高高等教育效率,为社会培养合格人才,以便更好地为国家和社会服务而构建起来的一个完备系统,这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它可容纳一切有利于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制度安排。大学制度伦理之所以可以推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促成教育质量的可持续提高,主要源于制度伦理所具有的独特价值。一方面,大学制度伦理是对大学运行之中的各种制度的合理性、公平性的价值判断,这就要求大学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在处理政府与大学、大学与社会以及大学内部各利益关系中必须遵循一定的道德准则,注重其在教育管理中的道德意识、道德情感、道德信念、道德良心等。另一方面,从大学制度伦理的内涵来看,除了大学制度的刚性规范之外,大学制度的伦理性也对构建大学质量保证体系具有隐性的规范性和约束力。我们认为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至少需要对大学提出两点要求:第一,要求大学在制度安排上给予支持并遵循一定的伦理准则,也就是说大学制度伦理要求大学要以“应当”的方式进行各项教育活动,使大学的自身行为实现从“实然”向“应然”的转变。 [4]即当大学接受了特定的制度伦理规范并在自身内化为一种约束力后,就会自然而然地从这种伦理规约出发,以批判的观点看待现实,在教育活动中追求“应当”的行为,从而支持并推动大学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第二,要求大学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即大学应立足现实合理定位,正确理解大学对其相关利益者的责任与态度。因为正确理解这些问题将直接为保障高等教育质量服务。此外,大学制度伦理所具有的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伦理品质也将使大学的社会影响力不断提高,使大学与学生、教职工、同行高校、银行等内外部合作机构生成和谐融洽的关系,这种和谐、融洽的关系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立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二)制度伦理创新——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重要方面
单从“质量”一词看,无论是商业领域的产品质量还是其他领域的隐性质量,只要有从事提高质量的活动就有一定伦理道德对其主体行为做出约束,高等教育也不例外。那么,大学制度伦理为何能推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构建呢?其实,教育质量作为一种蕴含于大学内质之中的隐性物,涵盖了高等教育的方方面面,同时大学制度的伦理品质也涵盖大学教育的方方面面并为大学教育质量的提高提供伦理支持,这主要体现在制度伦理可以推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创新。
首先,大学制度伦理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创新的价值导向。就大学制度伦理的现实目标而言,它可以促进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在制度安排上更加公正化与合理化。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要建立公正与合理的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制度,就必须要打破原有的不公正、不合理的制度安排。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的现实目的就是要打破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政府主导的单一评价制度,建立平等合理的多方评价制度。另一方面,还需要在舍弃传统高等教育质量保证制度中的诟病的同时汲取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制度伦理的合理内核和思想,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其次,大学制度伦理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创新提供了主观条件。具体地说,大学制度伦理的评价标准、评价方式的丰富为教育质量评价的完善和创新提供了主体性因素。在高等教育的发展过程中,质量保障制度的创新是各种教育保障措施共同作用的结果,大学教育资源的有限性与人们对大学教育需求的无限性的矛盾运动构成了大学制度创新的根本动力,也促进了高教质量保证制度的发展,这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创新的客观条件。而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人们的主体性意识加强,人们主体价值意识也越来越多地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的确立产生影响,这种对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应然”的评价随着人们伦理意识的觉醒而不断地被付诸实践。也正是这种伦理意识使人们对各项教育保障制度做出道德与否、好坏与否、合理与否的主观评价,从而促使整个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发展与创新。
最后,大学制度伦理的发展过程就是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创新的过程。大学制度伦理由大学创立最初的等级伦理、宗法伦理形式不断走向契约伦理、平等伦理等形式,这正是人们自身不断适应,不断选择的结果。在质量保障制度中,对保障制度的选择以及再选择,实际上就是实现了对原有质量保障制度的变革或创新。例如,在质量保障主体中我们选择了政府,半官方和民间组织三方质量保障模式,就是对由原来政府单边保障模式的创新。笔者认为,随着大学制度伦理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必定对质量保障制度的选择更加合理和公正,从而提高高教质量,为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实践证明,重视大学制度伦理的大学必然重视其利益主体的价值需求,重视社会公共道德及社会准则的践行,这将使大学在内部形成强大凝聚力的同时在外部获得良好的社会声誉和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进而从内外两个方面促成高等教育质量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大学的制度伦理是提高大学教育质量、构建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维度。
三、大学制度伦理:构建高等教育质量保证的伦理框架
由于制度伦理属于大学的软实力文化范畴,其价值的大小是难以确定和测量的,所以长期以来许多人认为制度伦理是一种虚幻、空洞的东西。实际上,作为大学管理者,他们也很难用一组非量化的标准来评价大学的伦理道德状况。但事实上大学的制度伦理就蕴涵在大学具体的管理活动之中,它是大学提高教育质量并在高等教育市场进行竞争的道德准则。弗里曼提出的利益相关者管理理论认为,任何一个企业或机构的发展都离不开利益相关者的投入或参与,其追求的是利益相关者的整体利益,而不仅仅是某些主体的利益。 [5]因此,在高教质量保障过程中大学制度的伦理性要求大学必须尊重和维护教育活动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与利益相关者和谐交往,共同发展,在此,这种和谐度是可以描述的客观状态。所以,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我们认为高校作为高等教育的核心利益者,可以从学生认同度、教工忠诚度、融资资信度、竞争的合理性、联盟稳定度、社会融合度和社会美誉度七个方面来考量大学的教育质量,当然,大学在此七方面的提升也是完善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路径。
(一)学生的认同度
学生的认同度主要是指学生对国家教育政策以及大学内部各项政策和各项教育活动的支持度以及对这些政策和教育活动的实施过程规范性的价值判断。学生是大学教育的最终“产品”,也是大学教育的直接受益者,大学所进行的一切活动都是以“学生”为中心。因此,学生对大学政策的实施、大学制度安排以及大学定位乃至大学未来的发展最具发言权。充分听取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以此作为大学制度安排的依据不仅可以体现学生的主人翁地位,而且是推进大学制度创新,进而保障教育质量的有效途径。
(二)教职工的忠诚度
教职工的忠诚度是指广大教职工对大学工作所表现出来的行为指向和心理归属。简而言之,就是大学教师、大学管理人员以及后勤保障人员对其服务岗位尽心竭力的奉献程度。教职工的忠诚度首先表现在行为的忠诚,其次是态度的忠诚。行为的忠诚可通过制度的约束来实现,但态度的忠诚却是很难控制的。其中制度是否符合道德规范,是否彰显人文关怀是广大教职工态度忠诚的前提条件。只有当行为上的忠诚和态度上的忠诚高度统一时才能充分发挥教职工的工作潜力。这就需要大学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因为合理的制度安排提高了教职工的工作业绩;维系着广大教职工与大学组织之间的稳定性;增强了大学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也减少了高校组织中的人员置换成本。因此,只有大学在制度安排上注重“以人为本”,营造一种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切实关注广大教职工的利益需求的伦理氛围,才能真正使教职工“为校所用,为校奉献”。
(三)融资资信度
融资资信度是指大学融资主体对大学能否如期偿还债务和其信用程度的总体评价。高校融资问题与高校教育质量密切相关,因为资金直接决定了高校的办学条件水平和档次,影响教学和学术研究,进而影响人才培养的质量。在我国大学的融资主体主要是国家、学生及家长、社会捐赠者、校企、银行。一般而言,除校办企业之外,其他融资主体在融资过程中都会对大学进行信用评价。其中,大学管理品质是大学融资资信度中最为重要的内容。考察大学管理品质可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6]首先,是否具有道德理性,即大学所需投资在使用方面,是真正用于大学发展还是被挥霍浪费用于“面子工程”;其次,是否具有管理理性,即融资主体对大学的融资是否有相应的人力资源、技术资源、研发能力做支撑;最后,是否具有文化理性。即融资项目的实施要与高校自身所凝练、沉淀的文化内涵相适应。
(四)竞争的合理性
竞争的合理性是指大学组织之间的竞争不仅要在国家规章制度的规范下进行,而且要受到道德伦理的约束。大学组织之间的竞争是提高大学综合实力的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竞争大学可以有效改变传统管理模式,使大学自主权不断扩大;大学投资渠道多元化,进而加快大学教育资源的增长。然而,尽管大学竞争在实践上取得些许成果,但由于当前我国市场竞争机制尚不健全,导致我国大学竞争问题重重。单从道德层面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大学竞争缺乏道德诚信。这集中表现为高校在发展中盲目升格,人才队伍建设挖人墙角。目前各个大学对学校的升格或增点(博士点、硕士点、重点学科点等)乐此不疲;在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的竞争中,不少大学使出浑身解数,争先恐后,疯狂“公关”。第二,部分大学在优胜劣汰的风头浪尖已失去社会道德的底线,学术造假、学风浮躁、领导腐败等不良现象“蔚然成风”,大学严重缺失儒雅、纯洁、高尚、神圣的文化特质。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都是因大学伦理的缺失所导致的不合理竞争。因此,必须规范大学竞争机制,提倡大学理性竞争,并把大学之间竞争的合理与否作为高等教育质量评价的维度之一。
(五)联盟稳定性
联盟的稳定性是指大学之间为了共同的利益而形成的长期、持久的合作关系。大学之间联盟的目的首先在于抵御其他竞争对手,释放竞争压力,其次是大学在合作中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进而提高大学整体水平。衡量大学联盟是否稳定,除了以合约的遵守为依据外,还要看其是否有以下道德理念: [7]一是联盟之间的协作理念。协作意味着为了联盟各方参与的共同利益进而共同努力实现其联盟的目标。二是联盟之间的信任理念。大学联盟之间建立的信任能够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促进争端的解决,使大学联盟内部实现最大程度的合作。
(六)社会融合度
社会的融合度主要是指大学参与社会实践,履行社会责任的状况,以及大学与社会各个行业的关系融洽程度。大学的社会融合度在很大程度上彰显了大学的制度伦理。与社会融合度高的大学往往能够充分认识社会与大学的密切关系,并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积极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科研氛围。此外,大学制度伦理的规约性要求大学走出“象牙塔”,勇于担当起为祖国、为社会、为人民服务的重任。因为高等教育资源作为国家战略性资源,它关系到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生死存亡,涉及国家根本竞争力、国家安全、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影响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地位。
(七)社会美誉度
社会美誉度是指社会成员对大学的评价,反映了大学在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社会美誉度集中体现为社会成员对大学的认可度。 [8]社会美誉是长期积淀下来的,是以合理的制度安排、优质的教育质量和良好的育人环境为支撑的。社会美誉度一般可通过以下标准来衡量:一是大学培养人才的质量。大学所培养的人才往往是大学最好的“名片”。大学能否以教育质量为中心培养出“专业水平过强、职业素质过高、道德水准过硬”的大学生直接影响着大学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形象。二是良好的学术声誉。大学学术声誉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科研能力上,这就要求大学合理地进行制度安排,首先,杜绝学术造假、学术失范的行为;其次,提高大学研究人员的职业道德。最后,提升大学的社会责任感。就当代大学而言,大学应是“海上之灯塔”,“社会之明灯”,“社会精神文化之中心”,是引领社会在科学技术领域不断创新的中坚力量。因此,大学是否有所担当,是否切实履行社会责任是大学享有良好声誉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