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文帝不以权压法
2015-02-13孔见
文/孔见
汉文帝不以权压法
文/孔见
在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里,是以皇权为中心的封建专制制度。“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这种皇权制度的典型写照。皇帝独揽一切行政、立法、司法、财政、军事大权,因而封建专制制度必然是一种人治制度。这是从封建制度的本质特征上说的,并不排除有的比较开明的君主,为了长治久安,注意纳谏,听取不同意见,注意循法行事,不以权压法。在这方面,汉文帝是做得比较好的。
汉高祖刘邦建立汉朝后,西汉的政治制度,基本是继承了秦代的制度。及至周勃、陈平灭吕安刘后,汉文帝刘恒即位。他吸取吕后暴政危及汉室的教训,注意与民休息,恭谨从谏,并减少刑罚。就后者而言,汉文帝时有“刑罚大省”之称。比如,汉朝基本沿袭秦朝法律,施行“连坐法”,即对重罪犯要株连亲族,汉朝虽废除了“夷三族”的作法,但仍保留连坐法中的“收孥”作法(即将罪犯的亲属收为官府奴婢)。汉文帝说服朝臣废除这种无辜受罪、祸害人民的残暴作法。又如,当时有三种肉刑的规定,即黥刑,在脸上刺字;劓刑,割掉罪犯的鼻子;斩左、右止,砍掉左脚或右脚,这同样是惨无人道的酷刑。汉文帝看到一个女子上书,愿以身为奴求免其父受此酷刑,情深意切,受到感动,认为这种刑罚是不道德的,也使人失去重新做人的机会。他主张使罪犯按其罪行轻重受到相应的刑罚,不逃亡,满了刑期就解除刑罚当平民,使其能够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遂下令取消这些让人痛苦的肉刑。此外,汉文帝刘恒还废除了一些过于严苛的刑法,如“诽谤妖言罪”,这样的定罪有极大的随意性,且惩治极端严酷,不但使人有随时丧命的危险,而且这样做也阻塞了言路,下令废除。
汉文帝还比较注意律己,不以天子之威胡作非为,不以权压法。有一次,汉文帝车驾经过中渭桥,被一个行人惊了拉车的马,使车上的皇帝受惊,这在当时叫做“犯跸”,于是这个行人交由廷尉张释之治罪。张释之是一位严格执法、敢于坚持己见的官员,他经过调查,认定此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车马被惊,不算“犯跸”,按律判定“罚金四两”。汉文帝对这个判决表示不满,因为差一点使皇帝受伤,应该重判。张释之则依法力争,说:“法律是天子和天下人共同遵守的,现在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要是判重了,就失去了依据,会使法律在百姓中失掉威信。这个案子既然交给廷尉处置,廷尉如有偏差,就会开随意处罚的先例,使陛下失信于民。”汉文帝听后觉得有道理,表示“廷尉是对的。” 不再坚持自己的意见。还有一次,有人盗窃汉高祖祠庙塑像前摆放的玉环,被捉后交廷尉治罪。张释之同样按照有关偷盗宗庙器件的法律规定判处弃市(斩首示众),汉文帝对此判决极为恼怒不满,他认为高祖祠庙是至高无上的,这种偷盗行为是大逆不道、无法无天的,应加以族刑,要求重判。张释之见文帝大怒,不为所动,他免冠叩首说:“法律就规定到这里,并没有规定盗哪个庙罪重,盗哪个庙罪轻。现在偷了高祖庙里器物判定族刑,万一有愚民在高祖的长陵上抓了一把土,陛下将按什么法来判罪呢?” 汉文帝听后为之语塞,经过慎重思考,最后还是认为廷尉是对的。
作为一个封建帝王,汉文帝能够听取臣下的规劝,谨慎从事,不固执己见,尊重法律,是难能可贵的。但应该说汉文帝这样做,是为了刘家天下的长治久安,这也使得他不能不表现出历史的局限性。如他对灭吕安刘的功臣周勃始终心存疑虑,以至将他解除职务,以致要投入监狱,就表现了这种局限性。
历史会给后人以智慧。如何对待权与法,是一个重要的历史课题。如果说,在人压迫人的旧社会,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枉法,是一种常态的话,那么在人民的世纪,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干部都要慎重对待人民赋予的权力,永远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就应该是我们的常态。但我们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任何权力都具有两重性,既可以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也可以被作为谋私的手段。那种权比法大、以权压法的特权思想,不但违背了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往往是一些人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的一个重要的认识根源,是值得我们时刻警惕并加以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