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生态学视野下乡村传统文化的社会“软控制”功能探析*
2015-02-12罗昌勤
罗昌勤
(河池学院,广西宜州,546300)
文化生态学视野下乡村传统文化的社会“软控制”功能探析*
罗昌勤
(河池学院,广西宜州,546300)
在中国农村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传统道德、风俗习惯、民间信仰、家规宗法”等传统文化对维持乡村社会生态的有序运转起到了重要的“软控制”作用。但随着城乡交流的深化,中国乡村社会的转型不断加速,乡村社会原有的传统文化生态链受到破坏,对乡村社会的约束力也越来越趋于弱化。文章从文化生态学的视角,运用生态学系统性和动态发展性等相关理论分析了传统文化对乡村社会“软控制”的历史作用和在新形势下其对乡村社会“软控制”的生态缺失,并提出构建传统文化乡村社会“软控制”生态链结构的对策建议。
文化生态学;乡村传统文化;社会“软控制”;功能探析
在中国乡村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中,“传统道德、风俗习惯、民间信仰、家规宗法”等传统文化对约束和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维持乡村社会生态的有序运转起到了重要的“软控制”作用。但进入新世纪后,随着城乡文化交流的不断加强,乡村社会已经不再是一个封闭的同质世界,而是逐步与城镇社会形成了一个开放的生态系统。在现代多元思想观念的多重影响下,乡民的思想价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家族伦理、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等传统文化生态链条不断被压缩,对乡村的社会控制力逐渐趋向弱化,但新的社会控制体系又尚未健全,导致乡村某些领域的社会控制处在失范状态下。因此,有必要从文化生态学的视角系统性地认识乡村传统文化的社会“软控制”功能,以发挥其在乡村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
一、文化生态学及乡村传统文化的社会“软控制”的内涵简释
上世纪50年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J·H·斯图尔德最先把研究自然生态环境多样性、系统性、动态平衡性的生态学理论延伸到社会科学有关民族风俗、道德、宗教、哲学、艺术等价值观念形态的人文科学领域,提出了文化生态理论,并创立了“文化生态学(cultural ecology)”。文化生态学主张从人、自然、社会、文化的各种变量的交互作用中研究文化产生、发展的规律,用以寻求文化发展对社会的系统性影响模式。正如斯图尔德认为的:“如果只孤立地考虑文化诸因子的内部联系,那么会导致研究的片面化,只有把文化因子中各种复杂因素联系在一起,进行整合研究,才可能弄清楚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
笔者曾在相关文章中提到,文化生态学是自然生态学理论从自然领域向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迁移,它是一门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交叉的学科,它将生态学中的系统方法引进了文化学研究之中,遵循整体性、综合性、动态性等原则,为文化学的研究拓展了理论视角。文化生态学着重分析和研究文化场域①文化场域:美国学者戴维·斯沃茨在其专著《文化与权力———布尔迪厄的社会学》中,对文化场域作这样的定义和解释:文化场域是由各种文化思想交织而形成的。人的行为、思想受到文化场域的影响,任何一种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均需要通过文化场域的转换才能走向现实。文化生态作为一种文化形式是在特定的文化场域中形成和发展的,文化生态思想与文化场域的契合程度直接影响着一种文化的发展。文化场域的发展是双向互动的,文化生态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只有获得在现行文化场域中的生存条件,才能作为文化场域中的一个要因素影响和改变文化场域。中各种文化生态环境的作用和影响,以及文化对生态环境的反作用。不同民族的居住环境、社会观念、社会心理以及社会发展趋势,都给文化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特殊的时空场域。文化生态学主张从人与自然、社会与文化的各种变量以及他们的相互交互关系中研究文化产生和发展。正如斯图尔德所主张的只有把文化因子中各种复杂因素联系在一起,进行整合研究,才可能弄清楚文化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和地位。
中国传统社会秩序的控制一靠法律制度,二靠文化习惯。法律制度对社会秩序的控制一般是硬性的,往往也称之为“硬控制”,而文化习惯的控制则是软性的,也称之为“软控制”。在中国乡村社会发展的整个历史长河中,封建“王法”对乡村社会的控制力比较有限,相当长的历史进程中都是伴随着“无法”的发展。乡村社会尽管“无法”,但它却是在有序的状态下发展着。维持这种秩序的,就是乡村传统文化中的宗教、禁忌、风俗、习惯、伦理等,这些传统文化力发挥着重要的社会“软控制”功能。它依照约定俗成和继承下来的习俗和习惯来维持乡村社会秩序,成为对每个家族成员都具有约束力的所谓人情、礼俗、习惯和族规、族法,严密地控制着乡民的行为。正如哈维兰所说:“原始人远非卢梭想像中的那样,是自由自在而又无拘无束的生灵,相反,他的一切都处在于其所在群体的习俗的禁锢之中,这不仅反映在社会关系上,也包括在其宗教、巫术、劳作、工艺行为中。总之,他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被束缚在历史悠久的古老传统的锁链上。”哈维兰所指的锁链正是维持乡村社会秩序有序运转的传统文化,它成为维持“无法”乡村社会稳定、调解人际关系以及裁定是非标准的一种手段,从而维持对整个乡村社会的有序控制。
二、传统文化对乡村社会“软控制”的历史作用
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人类学教授梅尔福德· E·斯皮罗认为,人们的行为方式是受一定文化制约的,文化对社会秩序的控制所表现出来的软实力与文化的传统性有很大的关系。同样,中国乡村社会发展进程中形成的传统道德、风俗习惯、民间信仰、家规宗法等传统文化对乡村社会秩序的控制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传统道德控制了乡村社会的伦理秩序
道德是以善恶评价为核心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含了对一个人的人格进行优劣评价的因素。传统道德的核心是仁、义、礼、智、耻等等,它遍及乡村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它来源于人的本性和服务于社会生存与发展的需要,都是基于作为人的本性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道德是一种软约束,是人类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价值规范,它在“亚法制社会”是社会秩序有序运转的内在依据与外在支撑。中国乡村传统道德的精华部分最突出功能就是引导人际和睦,在对待人与人的关系上,讲究人际关系的和美协调,主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传统道德对乡村社会的伦理秩序进行了规范性的划分,当一个社会的法制秩序发挥不了根本作用时,道德标准成为人们日常行为的最有效的约束工具,道德规范往往都会被推到社会控制的前沿。正如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一样,传统道德始终处在控制乡村社会秩序的第一线。
(二)民间信仰控制了乡村社会的精神秩序
民间信仰作为一种传统历史文化现象,以一种价值观念而存在,它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对人们精神力量的整合与规范。民间信仰及与此相关的习俗是乡村社会控制的一种力量,是维持乡村社会秩序的一种工具。民间信仰中的各种神话传说可使人们对信仰对象和现象增加神秘感,使人们更加尊重各种神灵,还可以使与民间信仰相关的各种仪式和禁忌等社会习俗、民族习惯法神圣化和合理化,以强化人们自觉遵守各类社会规则的主动性。民间信仰对乡村社会的调节与控制,主要体现在民间信仰能够通过其自身所具有的并不成文的程式化规矩属性,对其信众的精神世界进行规范,通过教化个体精神灵魂,规范信众的价值取向,进而达到维护信仰流行区域内民众群体利益的社会管理效应。相比于一般世俗的道德,建立在民间信仰基石上的道德的内心约束力则强大得多、也有效得多,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规范,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等方面,均能起着一定的积极整合与促进作用。由于民间信仰自身具有松散性和自发性等特征,所以可以突破时代、社会和阶级的限制,在更广阔的时空范围内存在并对乡村社会产生广泛的影响。
(三)家规宗法控制了乡村社会的家庭秩序
中国传统家庭是一个与血缘关系、姻亲关系和种族繁衍紧密相关的社会单位,它始终在一个严密的社会控制体系下秉持自己的特性。这个严密的社会控制体系之一就是家规宗法,也经常称之为宗法。传统的中国是一个宗法制国家,宗法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和巨大的影响。虽不是宗教,但具有宗教信仰功能的儒家传统文化,崇尚的不是神仙鬼怪,而是崇敬祖上的规则。《礼记·冠义》说:“自卑而尊先祖”,要求人们自我克制,学会容忍,以先祖为尊。本家族的前辈,显然代表着经验和真理,具有绝对的权威,足令后辈顶礼膜拜。正是这种家庭权威,成为控制家庭成员,维持家庭秩序的工具。维持传统家庭秩序的另一工具就是父权和孝道观念,它是乡村宗法社会的核心内容,它强化了人们世代相续的认同意识。前辈总是要求后辈因袭传统,亦即对传统的认同。由此极易形成乡村保守安分,以传统为尚的社会心理。人们信奉的格言是“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祖宗之法不可擅变”。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国人今天仍然具有的深深的家庭情结,无不与传统的家规宗法影响有关系。
4.创新发展“枫桥经验”,必须把握基层基础这一关键。基层是社会的细胞,是平安建设的基础。“枫桥经验”追本溯源,就是一个如何加强基层基础的经验,它发端在基层,作用发挥在基层,反过来又指导基层的工作,并在基层得到坚持发展。基层强则工作强,基础实则基层稳。近年来,绍兴始终坚持基层基础不动摇,不断健全基层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筑牢基础之举,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紧紧依托村、社区等基层单元,组建社会服务管理中心等基础平台,健全群防群治网络,达到资源、力量、信息、功能整合,实现各方联动、群策群力,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动发展。
(四)风俗习惯控制了乡村社会的公共秩序
中国传统的乡村社会是一个“没有法律”的社会,虽说没有法律,但并不影响这个社会的秩序,秩序的生成主要依“礼”和依“习惯”等民间风俗。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的乡村,社会的风俗习惯千差万别,但不管任何一个民族,都会把族群内不同的风俗习惯进行整合规范,并上升到一个较高境界,形成具有族群内普遍约束力的“法化标准”。当这种法化标准从一个族群内延伸到一个更大范围的区域内的时候,就会有更多的人去遵守,也就形成了习惯法。乡村的习惯法都有共同的功能:一是保护农业,确认和保护原始物权,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维护乡村公共秩序;二是强调尊老爱幼、以孝为上、以邻为友、团结互助,维护乡村的基本公平,避免了乡村的尖锐矛盾;三是保护水源、耕地、物种,讲究人与自然和谐,维护乡村的良好生活环境和生态平衡。中国传统乡村对于一般的纠纷冲突,都有交由习惯法来处理的习惯。习惯法在组织管理生产、加强社会治安、维护婚姻自由、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保护集体和私人财产、协调民族间的矛盾等方面起着国家法律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三、新形势下传统文化对乡村社会“软控制”的生态缺失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中国乡村社会的转型不断加速,乡村与城市的交流不断加强。现代城市文化与乡村传统文化相互碰撞,村民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出现了多样化趋势。乡村人际关系从传统的较为固定的朴素感情性关系,转变为理性或功利性的实用关系,乡村社会原有的传统文化生态链受到破坏,对乡村社会的约束力也越来越趋于弱化。
(一)个体价值观被放大,传统道德的社会控制力被淡化
笔者在前文提到,中国乡村传统道德的核心是仁、义、礼、智、耻等等,乡民的朴实与诚信成为乡村传统道德的支撑。但是,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乡民的价值观发生了变化,对自我价值的追求和曲解,动摇了传统家庭伦理道德的基础,尽管传统的家庭伦理仍是维系和评定家庭人际关系的准则,但其传统道德的规范力逐渐被淡化。如通过强大社会舆论压力维系的尊老、养老传统,在当前的一些乡村中,社会舆论压力对年轻一代不尊老、不养老行为的道德评价力逐渐淡化。乡村流行的“爹住瓦房孙住楼,爷爷奶奶住地头”顺口溜,就形象地反映了乡村传统道德衰落的现状;另一方面,随着乡村富余劳动力的大量出现,乡村人口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流动加速,农村赴城市的务工人员,他们从城市带回财富的同时,也把一些低俗的文化信息也带回了农村。新生代乡民在乡村传统文化与现代城市文化的双重影响下,成为中国乡村新生代中一个“无文化根基的怪胎群体”。这个群体及时享乐思潮盛行,信奉和遵守传统道德的人可能成为被嘲笑的对象。善良成为笑话,老实被当作懦弱,无私奉献往往被当成“傻帽”。相反,虚伪被认为成熟。拜金主义盛行,他们热衷于对金钱和权势的追逐,对低层弱者缺少同情和帮助。乡村传统道德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传统道德控制乡村社会伦理秩序的规范力正在被淡化,甚至有朝着消亡方向发展的趋势。
(二)民间信仰被过渡打压,传统信仰的精神控制力被弱化
在中国传统乡村,民间信仰一直有广泛的空间和稳定的信众,也是人们的重要精神支撑。但自上世纪50年代以来,历经土地改革、“破四旧”运动,中国把民间崇拜和祭祀神灵的活动一概指为封建迷信,作为陈规陋习以欲革除而后快,造成传统的断裂和原始信仰的空缺。取而代之,急欲以马克思主义一元信仰统治中国乡村民众的精神世界。但事实并非如此简单,具有几千年文化积淀的民间传统信仰,寄希望在短时间内用一种外来的信仰取代,那怕这种信仰是完全正确的科学的,也是一件不容易做到的事情。事实也是如此,我们在力图否定和推翻中国传统民间信仰的时候,马克思主义信仰并没有能够在乡村广泛地深入人心,更没有形成乡村民众稳固的信仰。相反,伴随着国门打开、社会转型,在西方文化思潮铺天盖地袭来的同时,由于传统的信仰被过渡打压,我们倡导的马克思主义信仰还不稳固的情况下,引起了民众的信仰混乱。这给一些外来宗教在乡村乘虚而入提供了机会,并试图成为乡村民众信仰的替代品,这当然是我们不愿意看到,也是绝不允许的。当我们重新意识到要给民间传统信仰一片空间的时候,我们突然发现,在乡村由于受到外来文化特别西方文化的影响,许多年青人已经失去了民间信仰的基本文化元素,民间信仰对乡村社会的精神控制力已经被弱化。
(三)乡村人口流动加速,家规宗法的控制力被边缘化
(四)乡村传统习惯法的司法效力被否定,习惯法的社会控制力被减化
笔者前文提到,中国乡村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基本处在“无法”状态下,国家法对乡村的管控力相当微弱。传统乡村社会的有序运转,乡村习惯法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乡村利益结构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一方面,成为市场主体的乡民,把寻求市场利益作为价值追求。市场规则的残酷竞争现实大大地削弱人们对固有的习惯法的依赖,国家法成为乡民寻求解决利益纠纷的首要选择;二是现有司法制度否定了习惯法的司法效力,计划经济时代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干预一切,习惯法的社会作用被基本取代,习惯法制度和组织基本被边缘化。改革开放后,政府虽然不再包揽一切,但国家通过各种方式(包括通过法律)全方位对乡村社会进行法制干预,其事实效力绝对高于本土性的习惯法。习惯法除一部分通过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上升为国家法外,绝大部分处于国家法认可之外。村民产生社会纠纷在进入国家政权机关解决时,习惯法规范被坚决禁止适用,不能成为解决纠纷的依据,这就使习惯法在国家制度层面上被否定,直接消减习惯法对乡村社会秩序的调控。
四、构建传统文化乡村社会“软控制”生态链结构的建议
加强社会主义新乡村建设,不断完善制度化的“硬控制”,是乡村社会控制的主导。但任何一种社会控制模式,只有“硬控制”还不足以形成完整的社会控制系统,还需要发挥包括传统文化在内的文化“软控制”作用,形成“文化管人,制度理事”的社会控制生态体系。
(一)寓乡村传统道德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之中,发挥道德的社会控制作用
建设乡风文明的社会主义新乡村,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是重要内容之一。道德是社会控制体系中的重要控制手段,它能够使社会群体形成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共享的价值观,并且这一价值观易内化于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思想之中,具有行为定向的作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道德的社会控制作用。尽管我们今天用社会主义道德观去看待传统道德时,它是精华与糟粕同在,但我们不能否认,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历程形成的中国乡村传统道德,在社会控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传统道德进行全面的梳理和分流,把传统道德的精华内容寓于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之中,形成既继承传统道德又不断丰富传统道德内涵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特别是转型期的中国乡村,由于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物欲化需要倾向严重,一些人一切向钱看,忘记了自尊,也忘记了传统道德训示。其结果就是,人们的钱袋子虽然涨了,但脑袋子却空了。这昭示我们,强调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加强乡村人文精神和道德文化的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道德在新乡村建设中的社会控制作用。
(二)寓传统信仰中的精华于社会主义信仰教育之中,发挥社会主义信仰的社会控制作用
民间信仰属于“非主流”文化,但这不能否认它有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理查德·温斯特德在《马来巫师》一文中曾指出:“每个种族都有其魔法信仰和习俗的秘密宝库,其中存留下来的有许多都是优雅、美妙的,保留了文明的连续性。”中国的民间信仰同样如此,它规范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对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积极的整合与促进作用。但它毕竟是非主流文化,糟粕和精华同在。因此,我们需要大力弘扬民间信仰中蕴含的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加强对其引导,要坚持分类指导,建立民间信仰社会功能的合理利用和转换机制,明确民间信仰活动管理目标和原则,建立和完善民间信仰活动的管理制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乡民作为社会主义信仰教育的重要主体。但在思想文化多样性和利益格局复杂多变的现实条件下,内容单一、方法呆板的社会主义信仰教育在乡村越来越显得苍白无力。因此,对乡民的社会主义信仰教育,在内容上必须是传统与现代相结合,在方法上必须是理想与现实相统一,由“工具论”向“人本论”转变,绝不能是理论对理论的空洞说教。乡民的社会主义信仰来源于乡民的情感和意愿需要的内化,这是乡民社会主义信仰的内在发生机制。传统信仰之所以能够在乡村民众中扎根,并被民众广泛的信仰,是因为它成为民众精神信赖的基础,民众从内心感受上愿意把其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接受其约束。同样,社会主义信仰要能够成为民众精神信赖的基础,也需要民众具备接受其约束的心理基础,需要从物质到精神的一个转化。具体而言,就是要以切实保护乡民利益,减轻乡民负担,帮助乡民解决实际问题,增加乡民收入等,让乡民看得见、感受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从而从内心产生对社会主义的认同和信仰。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利益还不是很丰富的乡村,对乡民进行社会主义信仰教育,要坚持把传统信仰中的精华内容寓于社会主义信仰教育内容之中,坚持“硬灌输”与“软灌输”相结合的教育方式。既要体现乡民社会主义教育的社会价值目标,又要满足乡民的个体价值需要,既要尊重乡民的传统信仰,又要引导乡民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信仰,发挥社会主义信仰的社会控制作用。
(三)寓习惯法的亲和力优势于国家法的建设中,发挥国家法律的社会控制作用
乡村习惯法之所还有一定的存在空间,与国家法在乡村民众中缺乏亲和力有很大的关系。在中国乡村的发展历程中,法律信仰一直处在被边缘化的状态下,“法律”也是乡村民众解决纠纷的最后选择。“中国人解决争端首先必须考虑‘情’,其次是‘礼’,再次是‘理’,只有最后才诉诸法。”国家法之所以缺乏亲和力,是因为它过多的注重了法律的尊严和无情。当前,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法律宣传和运用缺乏灵活性。国家法基本上是以严酷与冷峻的面孔出现在乡村民众面前,并通过强制手段让民众服从。从国外一些法制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的普法经验中发现,国家法的普及,决不是单靠法律的严酷与冷峻,也不是完全靠外力的强迫、压制与威胁。“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正因为国家法缺乏亲和力,法律很难让乡村民众去信仰它。而在中国乡村的治理过程中,依赖于传统文化形成的具有中国传统特色的乡村治理工具——习惯法,它却得到了乡村民众的普遍认同和信仰,具有较强的亲和力,在中国乡村的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的社会控制作用。按照著名法学家苏力的观点,信仰法律并不是一个只要下决心信仰就能信仰的,要使人们信仰法律,必须以实际的法律运作使他们感受到“还是信仰法律好”,感受到法律值得尊重和崇拜。因此,国家法在立法上,有必要考虑广大乡村地区薄弱的法治传统,注意国家法律是否与民众的习惯心理和行为合拍。只有让立法走向民间,走入民众,才能有效地反映乡民的呼声。核心就是只有提高国家法律在乡民中的亲和力,法律才会成为乡民努力学习、自觉应用、严格遵守、虔诚信仰的对象。当前,在乡村的法制建设仍不完善,国家法在乡村的亲和力较欠缺,习惯法对乡村社会的控制作用仍然存在的情况下,需要引导、规范习惯法行为,将习惯法与国家法有机结合。司法机关要在在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有效地将善良的习惯法引入审判工作,制定切合习惯法实际的统一裁判标准,实现法与理、法与情、法与俗的和谐。通过提升国家法的亲和力,增强民众对国家法的信仰,发挥国家法的社会控制作用。
总之,在乡村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基层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不断显现,尤其是由于经济利益矛盾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多,对抗程度增强、处置难度加大。”失控性的乡村群体性事件不断增加,成为影响新乡村建设的重要缘由。特别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待逐步完善,国家法在乡村民众中的亲和力和影响力还未从根本上得到稳固,乡村民众的法律信仰还未真正形成,国家法在乡村社会中的控制力还有待提高的情况下,还需要综合发掘乡村传统社会中的社会控制资源。其中传统文化的社会控制资源,它对中国乡村社会几千年来的有效控制,留下了许多值得研究和借鉴的文化遗产,值得我们从生态系统思想的视角去研究和利用,以形成传统与现代有机统一的乡村社会控制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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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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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1-0681(2015)02-0149-06
罗昌勤(1971-),男,广西凤山县人。河池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
2014-11-21
本文系广西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生态学视角下广西少数民族学生国家认同和文化融合教育体系研究”(2011C0105)成果之一。